jz1316868 发表于 2014-4-14 21:28:23

略论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向


略论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及趋向


  摘要:在近代云南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中,货币及货币经营资本的作用日渐显著,而以货币经营资本作为对象的旧式金融业,如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典当业、票号业、钱庄业、汇号、煎销业等也有相应发展。但随着近代企业的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扩大后,旧式金融业已不能满足生产和流通发展的需要,旧式金融机构或日趋衰落乃至消亡,或悄然向近代金融业演化。
  关键词:近代;云南;旧式金融业;发展;演变

  
  在近代的云南社会中,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及货币经营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渐显著。银两、铜钱、纸币都已成为流通货币。与此紧密联系,以货币经营资本作为对象的旧式金融业也已有相应发展。而旧式金融业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又可区分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以及典当业、票号业、钱庄业、汇号、煎销业等几大类。辛亥革命后,特别是在近代企业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扩大后,旧式金融业已不能满足生产和流通发展的需要,近代银行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云南的旧式金融业因此面临巨大危机,旧式金融机构或日趋衰落乃至消亡,或悄然向近代金融业演化。
  
  一、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
  
  一般的民间借贷是云南地区最古老而又长期存在的信用形式,因为它是在最初的互助融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到近代,云南地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民间借贷正经历着一个由实物到货币、由内地到边疆、由汉族到少数民族和由无息、低息到高息的发展过程。
  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可以按多种分类标准,区分成各种不同的借贷资本形态。从近代云南地区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下3类:(1)从资金的融通方式看,可以区分成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2)从贷放的内容看,可以分成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3)从利息高低来看,则可分为无息、低息和高利借贷。
  一般的民间借贷中的信用借贷不需要任何财物作抵押。资金的融通虽已发展为借贷,但双方仍保持着一种信用关系。因而,一般说来,这种借贷大多凭借乡缘关系只发生于较有限的地域范围内,或凭借亲缘关系流通于较为熟识的借贷当事人之间。借贷双方以一定的乡缘、亲缘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为彼此信任的基础,不立契约,也不要保人,只凭口头约定。但因无抵押的纯粹信用借贷,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因而这种借贷形态中还有各种变异形式,如个别借贷金额较大或彼此信赖程度不高的,既要立契约,也要求保人;既有借钱还钱的,也有借钱还稻谷的。前者期限较长,后者春借秋偿,月息2~3分,若遇米价高昂,其利息有超过本金的①。
  与信用借贷方式相对的是抵押借贷方式,又称典质借贷。抵押借贷是以债务人的各种财物,如土地、宅屋、衣物、日用品等等为抵押而成立借贷关系的方式。从理论上说,这种借贷的双方不一定要求熟识,只要债务人能有财物作押,债权人就可以视其质押物价值的高低而贷予一定数量的银钱或实物。如果到期不还,抵押品即归债权人所有。这种借贷方式不仅活动范围大,而且在清代已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史载道光年间,江西商人在云南、贵州对赴滇、黔租种苗人田地的江广川楚穷苦之民“重利借与银两,将田典质……土司遇有互争案件,客民为之包揽词讼,借贷银两皆以田土抵债。”《清宣宗实录》卷316。
  一般的民间借贷资本若以贷放内容而言,又可分为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一般而言,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地区,货币借贷的比例会高一些。例如在当时云南对外贸易比较发展的地区,如靠近越南、缅甸一带的河口、瑞丽、陇川、畹町等地,主要是以白银、纸币为借贷对象,也有以越币、卢比等外币为借贷对象的。而在广大的内地乡村以及商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则以粮食为主要贷放物的实物借贷的比例就要高一些。云南的农村中当时已流行着一种“卖青”亦称“买青”的借贷方式即其典型。这种借贷多发生在青黄不接时期(每年的五、六月间),贫苦农民无粮无钱难以渡日,地主、土司、头人便乘机放出实物或货币,至秋成倍收还。通常放出谷子100斤,秋后连本带利可收150~200斤。还有借粗粮还细粮、借稻谷还大米的。这种“买青”的借贷形式,在江城等地又叫“放秋用钱”,即在秋收前,借出白银或鸦片、猪肉、香油等物,秋收后均以谷子作利偿还。如借鸦片1两、猪肉8斤、大米4升或土布1件等,均收谷利1石《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4页。。在勐腊,春耕前借粮1斗,秋后须还1斗5升;青黄不接时借粮1斗,秋后则须还1斗8升。除了粮食之外,还有以牲畜作为实物借贷的。云南有的地方实行“份养猪牛”,如母猪产下5只满双月的小猪,养主得3只,贷方得2只。如母牛产仔3头,则养主得2头,贷方得1头。在丽江、怒江、迪庆等一些商品化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实物借贷方式一直比较盛行。
  货币借贷和实物借贷虽是两种内容不同的借贷方式,但民间借贷还本付息的形态却不一定严格地与借贷时完全一致。既可以是借钱还钱,借谷物还谷物;也可以是借钱还谷物,或者是借谷物还银钱。在澜沧县一带,甚至还有一种“工债”,即债务人无论是借钱或借物,均以劳力(工日)来偿还。一般情况下,这些方式都由借贷双方在借贷时视各自的情况事先约定。但在通常情况下,用何种方式还本付息总是要较为有利于借贷经营者,他们往往可以利用这种还本付息方式的变动来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实际收益。
  除了上述的借贷方式之外,云南民间还有一种叫做“NB059会”的借贷组织。由邻里和亲友发起,一般为定期凑集NB059金,依次使用,开NB059日期由NB059友商定,并以某种办法确定取得NB059金的顺序。NB059会的日期因时、因人、因习俗而异。有的以街天为期,有的以时间的长短(如半个月、1个月、2个月等)相聚。NB059会种类繁多,诸如钱NB059、谷NB059、米NB059、鸡蛋NB059、牛马NB059以及忧喜NB059、街期NB059、六关NB059等。“六关NB059”是少数有钱人联合集股的组织,每项会款专门贷给NB059外之人,以6个月分还借本,每月1次,于5个月内平均还清,第6个月所偿还者(即借本数的1/5)作为利息,约合月息7分,由入股会友分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3页。。在滇西大理地区的“梭NB059”则是由发起者约集一些人组成NB059会,并确定每次每人出NB059金的数目、开NB059时间和方法。发起人使用第一次NB059金,不计利息,称为NB059头。从第二NB059起到中间接NB059者之间,各接NB059者均需付出一定的利息,中间接NB059者因其收支相等则不计利息。中间以后接NB059者则逐次增加利息。这样,除NB059头因劳务获得优惠外,其余人员,无论接NB059的先后,因有利息的调节,均能获得平等的权益。   至于当时民间借贷资本利息的高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高利贷在中国,乃至在地处边疆的云南地区,有着很久远的历史。如何界定高利贷的关键在于分析其利率的高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西方“在中世纪,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因此人们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在中国古代有的朝代虽曾规定过法定利率,但高利贷者很少遵守,政府似乎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和办法。如果我们一定要从量上加以界定的话,不妨采纳方行先生以清代高利贷资本为例所给予高利贷资本利率的量的规定的观点。方先生指出:“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因此就清代土地、商业、高利贷收益的整体水平看,“把年利息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即高于地租收益的借贷,界定为高利贷,或许是可行的。”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显然,这个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年息率,是一个平均数,是指放债的平均收益率,而不是某一种具体的利率。在这个收益率下,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具体利率。
  
本文原文
  在元代,云南地区已有存在高利贷的文字记载。重校《元典章》“户部十三”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中书省闻奏:云南随路权豪势之家,放钱债,逐急用度,添利息每两至于五分或一倍以上,若无钱还,呵除已纳利息外,再行倒换文契,累算利钱,准折人口、马匹、房产,实于民不便。”“至元二十年(1283)十一月,朝廷下令,禁云南权势多取债息。”明代,云南农村中的高利贷更有所发展,李嘉瑞先生在《古代云南用贝的大概情形》一文中讲到:货币(海贝)借贷的形式有的以立约为凭,中人担保;有的则以有价证券(号票)、实物(房地产)相抵。年息有从4分2厘的低利到3.6倍的高利。清时,云南民间货币借贷比较普遍,据《镇越县新志稿》记载:“清时,本县无银行一类金融机构,县城富绅多放高利贷,其利率有的高达(月利)5分,普遍为2、3分。”
  
  二、典当业
  
  1.典当业的概况
  典当业在云南由来已久。早在清雍正七年(1729年),文山便已出现了两家军办当铺,取息以弥补地方军费开支。当时为官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因清政府允许各省民间开设典当,云南私营典当开始出现。嘉庆时期(1796-1820年),云南全省的当税已达银2012两。如按清政府允许民间设当时规定每家每年税银4两计算,当时云南的典当应已有500余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88页。。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时已发展得十分兴旺。大理、昭通、弥勒、玉溪等地均开设有典当和押号。仅昆明一地便有兴文、聚华、兴顺、悦来、长春、顺庆、天顺、永裕、瑞丰、长美、同盛、聚宝、协盛、元顺等20多家典当。当铺取息由1分5厘至3分,取赎时间为1年半左右。而小押号的取赎时间则只是3个月,取息更高。
  民国时期,典当业还在继续发展,到1924年,昆明有当铺13家、押号35家。1928年,昆明金融业极度紊乱,典当业得以畸形发展,共达60余家。1931年经整顿后降为40家。本时期中,典当业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变化。1928年以前,昆明当铺或押号以典当为主。当铺利息有1分2厘、2分、3分3种,抵当期限一般在16~18个月,也有10个月的,有时也抵当大宗商品。押号的利息可高达五分,押期以3个月最为普遍。1928年以后,昆明各大当铺极力收揽公私存款,并发行本票,买卖生银,对大烟商发放抵押贷款,呈现出向近代银行转化的趋势。其中尤以兴文当最典型。
  兴文当成立于1899年,以经营有方、信誉卓著而名闻全省。1929年以前,兴文当以当业为主,资金来源除固有资本18000两外,大部分来自省级机关、团体和商号的生息款,资金运用以质当为主。1929年省财政厅接管兴文当,改称“兴文公当”,增加资本滇币20万元,并增加存、放款业务。之后对烟商大量贷款,并开办房地产业务和收买生银扩大铸币业务。1931年,烟价暴跌,昆明出现金融危机,兴文公当于同年12月发生存户挤兑,被迫停业。后经财政厅长陆崇仁多方筹资,强行收贷,才又重新营业。1932年8月,改组为“兴文官银号”,扩大存、放、汇业务,非正式地代理云南财政厅金库。虽名曰“银号”,实则成为仅次于富滇新银行的一官办金融机构。1939年5月,正式改名为兴文银行。此外,益华当亦于1929年改组为益华银号,经营存、放款、押当等业务,与近代银行差别不大,1942年改组为益华银行,表明了旧式金融业向近代金融业的转化。
  
  2.典当的业务范围
  云南地区典当的业务可分为典、当、质、押4种。“典”的资本最大,利息最轻,“值押”(押值)亦较高;“当”次之;“质”又次之;“押”则与此相反。此外尚有代当,多设在乡镇小邑。后来典当业务的划分则没有那么细,大致只分为“当铺”和“押号”两种。当铺的资本一般都在白银5000两以上,押号则在1000~5000两之间。典当的利息,清朝规定不得超过月息3分。昆明的典当利息有1分5厘、2分、3分3种,期限为16~18个月,也有短到10个月的;押号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利息则超过3分,高的达5分。外县的典当因缺乏统一管理,利息各不相同,如昭通轻的4分,重的6分,甚至有高至10分者。
  云南当铺的组织多沿袭江西的办法,规模较大的当铺内设“管事”总领铺务,下设“内缺(勤)”和“外缺(勤)”,统称“先生”。内缺即内勤,有的站柜办理当品的收估和退当手续,有的管帐、管钱、管仓,分工合作,互相牵制。外缺即外勤,负责跑街、办理业务及调查联系工作。先生之下还有学徒。
  收当物品都要打折扣,金银首饰照市价估8~9折,其它货物按新旧论质,最多估到6~7成,又按计价最多当给半价。收进货物开给当票,当票编号用《千字文》的天、地、玄、黄……起头,每月用一个字,从开张年月份起编与当铺流水帐同一字号以便查考。当品的名称用隐语代替,由当铺老板掌握秘密代语簿册,如衣服的代语是“油”,金饰的代语是“淡”,银饰的代语是“坏”,(象)牙是“裂”等等。
  到典当投当者多是贫民,抵押期一般为3~18个月,到期无力赎取,当品即被没收,再行按值出售。昆明西院街、民生街、长春坊等处曾设有“旧号铺”, 多数为当铺老板所开,专门拍卖到期无力赎取的物品。 3.典当资本的特点
  典当资本作为货币经营资本的一种,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质押形式进行借贷。它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借贷有时只需在借契上注明以何物为抵押,而不真正转移抵押物不同,典当资本的质押借贷,最大的特点是出当人与典当资本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时,出当人的质押物必须既载明于当契,同时还必须将具体的质押物转收于收当者名下。因此,无论何种典当资本,它们的主要业务就必不可少地分成两大部分,即柜面的收当、赎当以及柜后的收押、保管质押物品。任何一个出当人所能向典当资本借贷到的数额既不取决于他的个人愿望,也不取决于他的信用程度,而主要取决于他的质押物的实际价值。
  正因为典当资本必须以有质押物为前提才实行借贷,为了扩大其借贷的范围和经营规模,几乎任何有价值的物品都可以成为收当对象。其中最常见的除了金银首饰、珠宝器皿、古玩字画、裘革绸缎等等之外,还有各种衣物杂什以及米麦豆粮等农产品。
  
  三、票号业
  
  云南地区票号业的发展主要在清同治后期。最早出现的是山西平遥帮在昆明开设的百川通,以后又有乾盛亨、云丰泰、同庆丰、兴顺和等。开设得最晚的则是光绪末年的宝丰隆和兴隆和。近代云南出现的票号中以同庆丰最有影响,被称之为“南帮票号中的杰出者”。
  同庆丰又名天顺祥。同治四年(1865年)弥勒人王炽率同乡席茂之、孔孝纲等在重庆、叙府和昆明设立贸易庄,取名天顺祥。同治七年(1868年),天顺祥在昆明的机构因时局动荡而被迫结束。此后,王炽即以重庆为基地,在渝、叙、昭(昭通)之间进行贸易,并相继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分庄,兼营汇兑业务,获利甚厚。同治十一二年间(1872~1873年),王炽邀同乡俞献廷入伙,押运大批货物来昆复庄,取名“同庆丰”。由于俞献廷熟悉汇兑业务,善于接纳各方,当时江苏等省协滇饷银及本省解款每年约有数百万两,均委托同庆丰办理,得益很大,声誉渐增。王炽等决定压缩贸易,按山西票号的范例将天顺祥改组为以经营汇、存业务为主的票号,将渝号定为分号并分理外埠事务。总号由王炽自任总经理。省内先后在大理、保山、思茅、蒙自、个旧、东川、昭通、曲靖设立分支机构,省外则在成都、贵阳、汉口、南京、常州、广州设立分号,并在香港、海防派驻代表,省内分号通称“同庆丰”,省外各号则叫“天顺祥”。兴盛时资本达12万两,京都分号资本3万两,其余分号各1万两,人员300余人《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95页。。
  
  同庆丰主要经营存、放、汇兑款业务,“以各省调济云南协饷及省宪解缴朝廷款为大宗,年在数百万两以上。也承办各商行或私人往来汇兑和公差或上京应试者的汇款。上自督府司道及藩库、盐粮、各署、各机关、善堂、书院,下至省会商行铺都在同庆丰存款,出入息差在5厘以上”《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95页。。
  光绪十一年(1885年)中法战争之役,云南巡抚岑毓英曾向同庆丰、乾盛亨、百川通商借巨额军费。同庆丰印刷、发行临时银票,面额有10、5、3、2、1两。持此票可向昆明、蒙自两地分号取兑现银。同庆丰还设立随军办事处,开展收兑业务。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慈禧太后逃往陕西,因开支甚巨,一时难以筹措资金,同庆丰设在西安的分号给予了极大支持。
  同庆丰各分支机构还因地制宜开展各项业务,如重庆分号以包销岸盐为大宗,获利丰厚。光绪十三年至宣统三年(1887年~1911年)的24年间,同庆丰全号盈利达389.9万余两白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95页。。
  除同庆丰外,兴顺和也是当时云南的有名票号。该号由玉溪马心泉于光绪中叶时创办,在成都注册,于重庆、汉口、上海、广州、北京等处设有分号。注册资本总号为50000两,分号各10000两于怀清:《克念书屋笔记》。。和同庆丰一样,主要经营存放和汇兑,并发行庄票。
  由于当时交通不便,运现多梗,因此票号业务十分兴旺。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票号结交官府,还经营着包销川盐和筹垫铜本,为拮据万状的封建政府调节资金,并在对内和对外战争中垫转白银和代汇税款。清政府在云南的各级官员在同庆丰和兴顺和中均存有巨款。
  辛亥革命后,近代金融机构银行逐渐发展,票号失去了活动的条件,存汇业务萎缩,逐步衰退,最终停业。
  
  四、钱庄业
  
  清末,仅昆明一处,以存、放、汇兑为主要业务的钱庄,从南门至马市口一带有数十家。其中,以兑换制钱为主的有源盛、同盛等8~9家。但规模较小,多为独资开设或少数人合伙经营的。在交通较为方便、商业比较发达的州县如大理、蒙自、文山等地也有小钱庄从事白银兑换,当地人称之为“跑NB057”。
  据万湘澄《云南对外贸易概观》记载:钱庄的业务主要是存、放款和兑换银钱。清朝时很发达。据统计,在省城昆明,钱庄加上换钱铺子有142户,但大的储蓄钱庄只有一家,即成立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的宝聚号,有资金银元200元,存款银元约300元,放款银元约3000元。
  钱庄所经营的本业,原是鉴定成色、银钱兑换。晚清时由于银元流通日广,银钱兑换业务趋于衰落,迫使钱庄不得不把业务重点转移为经营存放。但它的经营方式与近代银行不同,即不重实物抵押仅凭个人的封建关系。这只能适应有限的信用需求,而且必将碰上放款难收、营业亏折的命运,从而衰落。至宣统时期(1909~1911年),云南的钱庄业相继衰落。民国三年(1914年)以后,云南又复出现七八家钱庄,但只有溥源、永和益、永丰银业公司办理存、放业务,其余的多从事港币、越币的兑换业务。20年代中叶,由于金融紊乱,兑换滇币、港币、越币的投机性钱庄曾一度增多,但到3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秩序的逐步稳定及银钱业管制的加强,至抗战前只剩下兴源、云湘号等少数几家。这一时期,曾出现像溥源钱庄那样的近代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除经营兑换外,还办理存款、放款及对商贩、农民的小额贷款。马克思曾指出:“对银行来说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始终是存款。”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4页。钱庄增开存放款业务,正表明其正向近代银行演化的趋向。抗日战争初期,昆明又有钱庄出现,但大多以兑换外币、买卖金钞为主。国民政府统一外汇管理后,禁止私人买卖、兑换外币,钱庄被迫停业改行。1947年金源、宜丰两家在昆明设庄,办理正规的存放款业务,并参加银行票据交换,直到1949年底才结束。  从上述情况来看,相较票号而言,钱庄在云南金融业中存在的时间长,发展虽几经波折,但不论是在清代,还是在民国时期,钱庄始终在坚持经营,开展业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钱庄在存放、发行等业务上业已具备了银行的职能,并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服务对象的变化,其本身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由于钱庄所媒介的商品和货币收支的广泛性,其演变较之旧式商人资本更为深刻,因而能更迅速地资本主义化。由于钱庄作为一种职能资本,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已与近代银行差别不大,而钱庄与工商业特别是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关系密切,相互建有信用,更非银行在短期内所能取代。新兴的银行,因与商界关系尚疏,在资金不好利用时,还要假手钱庄放出。在1933年以前,银行因一直没有自己的票据交换所,所收票据还须委托钱庄汇划,以致各银行包括中、交等大银行在内都须为此而在钱庄存入大额存款;发行钞票的银行也还要请钱庄“领用”他们的钞票,以推广发行。可见钱庄在中国近代金融业中仍占有重要地位。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对钱庄实行监督,钱庄才开始走下坡路,国民政府金融垄断完成以后,钱庄也就日趋衰退了。
  
  五、汇号
  
  汇号即兼营汇兑的一般商号。多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号兼做这种业务。如蒙自经营大锡、洋纱、杂货等的八大号,全都兼营香港、昆明、个旧间的汇兑。在昆明的福春恒、云丰祥除经营烟土、黄丝、杂货外,也兼做国内的汇划。茂延记则兼营缅甸、下关的汇兑。在腾冲的春元记、寿延记除经营内贸业务外,也兼营汇兑业务。腾冲恒裕号、保山永裕号,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同时兼营汇兑。永昌祥曾代解库银或“解课”款。原信昌在思茅也承汇海关、盐务稽核所、邮局解往昆明的汇款。福春恒更以经营劳工汇款信用卓著而倍受劳工称誉。另有万通、茂恒、永昌祥、美兴和、茂生和、瑞成、永茂和等都因经营外贸而兼做外汇业务。
  汇号业务的开展,表现出有一部分商人资本在和进出口业务联系的过程中,主观上有摆脱为外国资本主义所把持的邮汇的要求。虽然它们往往与外商、外行和本国封建势力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种潜在的趋向却反映出初步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经济企图建立自己独立的金融机构的要求。
  
  六、兼销业
  
  兼销业以兑换银两、代官府和商号加工销铸银锭为主要业务,是工商兼营的行业。
  清嘉庆、道光时期,云南民间已出现兼销铺。杜文秀起义后,兼销业因战乱而陷于停顿。光绪初年,在云南经济的恢复中,兼销业才又有所发展。该业在昆明除经营传统的销铸业务外,还兼营存、放款业务,加速了资金的积累。
  昆明的兼销铺资金都较雄厚,当时较著名的商人有:朵万泰、丁福元、吴义顺、王源发、陈宝生、范熔丰、雷大有、陈同昌、陈熔茂、戴天源、陈天茂、任恒泰、曹德元、高云祥、王裕丰、雷庆源、朱裕源、曹宝聚、雷庆泰、陈鸿钧、周兴盛、钟永丰、张同昌等,又有经兼销业选出、由政府批准的公估商冯世有、童福盛、佘庆盛、周宝铨、陈元昌、段通宝等6家,还有以兑换制钱为主的源盛、同盛等家。《云南省志》卷十三,《金融志》,第92页。
  光绪中叶,云南经济有较快的发展。矿产、山货、药材以及鸦片的出口,带动了省内外贸易的扩大,货币流通量较大。兼销业也随之在业务上发生很大变化,除自购原料销铸通行银锭外,还代办库款的领解,并开办存、放款业务,以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
  兼销业的存款最初的来源是各行业暂存于兼销铺委托其代办数额较大的上解或办货的款项、或委托其兑换制钱的信金等。后因兼销业务扩大,为解决资金需求增加问题,遂产生了对寄存款给以少数利息,约期支付的办法,正式办理起存款业务。另一方面,有许多商人尤其是外省商人,因急需出售所办商品,以便周转资金或缴解库款,兼销铺便给予抵押垫款,放款业务也由此产生。当时存放利差约1倍,存、放款遂成为兼销铺的一项新兴业务并得到迅速发展。为了扩大存款来源,兼销铺还经营机关团体存款,甚至地方专款。如针对省城各衙门和州、府开支饷银,多系一次领取后陆续支用的特点,兼销铺便开办上述存款业务,既安全又方便,经手官员还可以私得利息和“酬劳费”。兼销铺的放款对象则多为商号及各级官吏,放款方式以抵押为主,也兼办汇票贴现,以方便民间交易,从而更多地开展其业务。兼销铺还与票号关系密切,多余资金均存入票号,资金紧缺时则向票号商借,二者在资金运用上相互利用、相互支持。
  民国元年以后,云南废两改元,兼销铺因失去经营条件而日渐衰退,大都改为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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