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z1316868 发表于 2014-4-14 21:37:34

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内容摘要:目前,全球公司型基金飞速发展,美国、日本和英国的发展态势更为突出。本文首先对美日英三国的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特点进行分析及比较总结,最后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提出对我国将来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启示。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 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
  
  美日、英三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特点分析
  
  (一)美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特点——独立董事制度
  美国公司型基金实行以独立董事制度为核心,以防止内部人关联交易为重点的内部约束模式。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通过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来提高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水平。《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公司型基金董事会中董事成员至少有40%的外部董事。在基金业实际运作过程中,外部董事通常超过了半数。近年来,SEC为了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至少占多数。对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达不到标准的基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使其基金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的规定:降低董事会规模,允许一些内部董事辞职;维持现有董事会规模,由独立董事取代非独立董事;扩大董事会规模,增加新的独立董事。
  美国法律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作了许多制度安排,例如,独立董事应当主导基金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由在任独立董事进行;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定权由在任独立董事掌握;独立董事在获取信息方面要得到一定保证;独立董事的保险制度问题。所有这些制度安排都是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确保独立董事在保持良好的独立性基础上履行独立的监督职能的有效性,最终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根本利益。
  (二)日本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特点——监察人制度
  1998年,日本在新通过的《证券投资信托与投资公司法》中增加了公司型基金的内容,日本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引入了与美国基金独立董事制度类似的监察人制度。
  日本公司型基金的董监事会由董事和监察人共同组成,监察人(类似于美国的独立董事)至少比董事多一个人,任期为两年,并且有严格的资格限制。监察人凭借其在董监事会中占多数的优势来监督基金业务运作,以确保监督董事的业务执行,并弥补股东大会功能的不足。对董事违反规定或有失诚信原则、发生不当行为等情况,董监事会有权免去董事职务。实际上,董监事会在行使对董事的监督权时,执行监督权的成员就是监察人。董事及监察人执行职务不当对证券投资基金造成损害,应依契约负赔偿责任。
  (三)英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特点——附加董事制度
  英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主要特点就是附加董事制度。基金董事分为授权董事和附加董事。授权董事在董事会的授权之下处理基金日常事务,附加董事则是监督授权董事是否履行应尽的职责。若附加董事发现授权董事在处理基金业务时存在不足,就应该让授权董事加以改进,甚至附加董事可以直接代替授权董事解决授权董事无法完成的事务。附加董事的功能甚至包括规划公司战略和市场开拓这些授权董事份内的事情,他们始终为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而努力。
  
  美、日、英三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的比较分析
  
  美国、日本和英国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各有各的特点,同时它们的内部约束机制又具有一定的共性。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制度成为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的核心,即成为公司型基金内部约束机制核心的核心。虽然美、日、英三国公司型基金董事会制度核心的名称有所差异(见表1所示),但是内涵却是基本一致的: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相关的服务机构,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以股东的利益为根本目标。
  
  独立董事视角下我国未来发展公司型基金的启示
  
  (一)促进独立董事职业化和市场化
  在现行制度下,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兼职,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履行监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随着基金的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国家政府制定独立董事的行为准则,达到要求者可以领取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制度)。基金可以亲自或通过专业咨询公司、猎头公司来物色专门的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都是有着丰富基金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而且在任期内监督基金就是他们的主要工作,他们就会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独立董事应逐步市场化。如果有了独立董事市场,同时建立独立董事信用体系,基金独立董事们就更有动力拒绝与基金管理人或内部董事合谋。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市场向外界传递他们的声誉、能力及自身价值等信息,以期将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薪酬。
  (二)确保基金独立董事的高质量和行为最优化
  1.挑选高质量的独立董事。基金董事会是否有效,除了与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有关,最根本的还是与董事会中各个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质量有关。挑选高质量的独立董事需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知识和经验方面。基金独立董事们的知识和经验必须能满足公司所面对的战略需要。单个董事不可能了解董事会所需要应对的所有问题。这种复杂性就要求组织一个团体,使他们各自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既不相同又互补。通常基金董事会中都有审计专业、法律专业、金融财务专业的专家,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起很大作用。而且,选择具有多年基金董事会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能提升基金整体业绩。
  信息获取和处理方面。基金董事会效率的发挥离不开广泛和充分的有关基金的信息。基金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自身特有的关系渠道和其他各种信息来源及时充分的获得基金管理及战略发展信息。然后独立董事对这些大量信息进行综合有效处理,最后在时间有限的董事会会议中明确精炼的表述出来,这大大提高了董事会会议的效率。
  时间方面。基金董事会要做出有效决策,独立董事们需要充足的时间安排。独立董事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参加每一次董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前要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准备,应该事先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战略问题所需的信息进行处理,使得董事会会议本身的时间放在深入讨论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上。只要花在董事会会议上的时间是有效率的,那么董事会的决策也更加有效。有关基金的法律可事先对个人兼任独立董事的数量加以限制,这样有助于独立董事在有限的时间内集中精力做好份内工作。
  2.利用薪酬激励独立董事的最优化行为。独立董事的薪酬政策可能与挑选高质量独立董事的程序同样重要,必须有正确的激励机制,以使得独立董事的利益和他们所代表的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致。
  虽然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董事持有公司股票,要求部分或全部以股票的形式而不是以养老金或其它津贴的形式支付董事报酬,但是基金独立董事薪酬却从来没有以基金形式支付。这并不是说就不能够通过薪酬来激励董事,利用现期固定现金薪酬和不确定远期现金薪酬相结合的长期报酬激励结构仍能有效鼓励董事保持一贯的工作热情。
  (三)强化基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我国将来建立和发展公司型基金时,应该重点关注基金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并可以借鉴美国SEC独立董事的法律规定,同时可以模仿ICI关于强化独立董事作用的习惯做法。强化基金董事会独立性的一系列建议如下:通过相关法律来规定基金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保证独立董事选举程序的透明度;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都应该由在任独立董事进行;独立董事指定一个人作为独立董事领导,必要时独立董事领导可以召集所有独立董事单独举行会议;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应该完全由独立董事组织和运作;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确保独立董事获取充分、及时的信息;独立董事每年需填写一份调查表,回答有关自身财务、家庭关系、业务往来等问题,若发现独立董事已经不再独立了,则董事会应该及时剔除,重新调整董事人选。
  
  参考文献:
  1.何孝星著.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苏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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