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rlspower 发表于 2014-5-12 21:18:43

伦理实体:道德教化的社会环境支持

〔论文关键词〕 伦理实体道德教化法理管理
  〔论文摘要〕人们在讨论道德教化问题时,一般都认为只要制定一套合理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教育人们遵守执行,就能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而实际上,道德教化是人的内在心灵的整体生长,所以需要社会的伦理环境的支持、营养。因此使人们的生活共同体成为伦理实体,对道德教化来说是绝对必需的。
  伦理是人的生活的整体意义,也就是说,它是在经济、政治等等的必然性的基础之上来对人的生活灌注一种情感相通的伦理关切,从而与审美一起完成生活的内在可能。所以,离开经济、政治等重要的生产、生活的现实运作,伦理就是空洞的,也许就只是如黑格尔所说的“优美的灵魂”而已;而如果不关注伦理,那么经济、政治就会在生活中造成物化和强力控制。所以,伦理能最后完成人的生活的实体化,并对人的道德教化提供环境支持。
  一、伦理实体的含义
  “伦理实体”或“实体性伦理”概念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来的,他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人不能长期处于无伦理或伦理实体破碎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们聚集在一起,就象一袋子相互外在的马铃薯。只有伦理精神才能把分散的、相互争斗的人们整合起来,成为伦理实体。在他看来,家庭是伦理实体的最初级阶段,服从情感的利他原则;家庭伦理实体破碎之后,就进入市民社会,服从利益的利己原则。市民社会是可以独立的,但在伦理上却是不自足的,因而产生了警察和同业工会来重整秩序,并过渡到国家这一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一个高度发展的伦理实体。个人最高的伦理教化就是成为国家的一员。
  我们可以对黑格尔的国家高于(超越)社会的观点持不同意见,但英国人所称“国家是必要之恶”的观点也属偏颇。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邓正来先生所说,是在国家政权的主持下放权让利,促进市民社会的发育,国家的作用比较显著,因而主张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说。我认为,此说较富有建设性。从伦理上说,一方面社会应该获得自立和自治,使人们逐渐获得经济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在自由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要培育一种情理联系,为形成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秩序而努力;另一方面,国家要为社会生活灌注一种正义的伦理精神,并保卫它。没有前者,国家将蜕变为专制政权,没有后者,社会将陷入一种无政府状态。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人的道德教化都缺乏良好的外部条件或环境。
  这说明,伦理实体是道德教化的重要一维。首先,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市民社会发育不足,因此,国家要把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作为重要任务,但却不能象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那样放任抢夺、欺诈、暴力、“圈地运动”、“羊吃人运动”,而是要有步骤地把国家计划对人、财、物的权力性配置松开,转变为由市场来配置,让人们能自主择业,发挥自己的潜能,争取事业的成功,当然也要承担风险;并让企业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抑制经济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人际关系的冷漠、个体的孤独、苦闷,就需要使社会关系伦理化,成为伦理实体。
  比如健全社区组织,使社区成为一个功能齐全的实体,在热诚的社会服务中,培养和增强人们的情感联系,使个人在寻求职业、发挥潜能的过程中有一种实体的依凭,消除竞争失利者在社会中的“多余人”感觉。这是一项尚未得到很好重视的工作;其次,伦理本质上是情理。企业、事业单位不只是个人工作以谋生的实体,同时也是塑造个人心灵、提升精神层次、完善自我、追求卓越的场所,也就是说,要成为伦理实体。要加强企业主、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情感沟通,单位要关爱员工,而员工则应培养其对共同体的忠诚。个人的人格正是在这种群体性的工作、生活、交往中被塑造着,他持有共同体的共同价值态度,并按共同体的行为型式而行动,由此,他的精神就有了完整的自我统一性和结构性。而这,正是企业事业单位要成为伦理实体所必须禀有的伦理关切;再次,就个人来说,他的生活态度也应实体化,即要有对工作和生活的意义的领悟和追求。自我对自我的期望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伦理关系(己——我关系),这种伦理关系的实体化就是要使自己所从事的任何手段性活动转化为目的性活动。日常的最沉闷、单调、为了生计而不得不干的工作,从原理上说都是有价值的,一个人必须对此努力从事,它对自己既是一种理论性教化(如理论工作)或实践性教化(如劳动、技术工作),同时,一种有价值的工作本身就具有超出一己私利而服务社会的意义指向,因而,这种工作就变成了一个目的,一种价值自身,即实体化了,它把一个人的思虑、情感、意志和道德价值追求整合起来了。这种伦理实体也是应该加以着重研究的。
  个人要受到道德教化,必须有伦理实体的支撑。道德的根本意义在于成就德性,使人心灵美好、行为合宜,发而为人际和洽,守义应变,共创美好生活。但是,就德性的生成来说,并非是个人自成,而是在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而伦理关系并非现实地就是普遍的,人们只能在道德思维的反思下,以成就德性为核心来观照人伦关系的当然之则。现实的伦理关系总是不够完满的,它有时甚至会处于伦理实体破碎的状态。当然,人伦关系的建构要以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及其变革为基础,反映时代精神和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说,伦理与道德一样,都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的一项成就。一个人在道德上的清净自守并无多大意义,没有强烈的伦理关切,他的合乎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只是某种主观态度或个人偏好。只有在现实生活中创造了适当的成德环境,才有望促成社会的进步。
  我们认为,伦理实体并没有其独立的存在,它是人的建构。也就是说,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等现实关系是伦理的载体,而不是伦理本身,伦理在最终的意义上,是社会现实的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因而,它有一种批判性(用这个词的中性意义)的本质。它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人人相与之道的反思,并力求在人们的生活共同体中贯彻体现。伦理实体对个人来说,确实是一种普遍的精神,但是,这并没有把个人降低为纯粹偶性的意思,只是认为个人的兴趣、偏好等只是主观的,而不是实体性的东西。所以,个人的心灵要在伦理实体中得到陶冶和塑造,使之从个别性状态提升到普遍性状态,这样,个人的生活态度也能实体化,也就是说,他的情感能获得某种普遍性的素质,能够体现人情之当然。人情的变化幅度是很大的,所以需要随时随地体认合度的人情。正是情理的将心比心、以情?情,造成了情感的普遍化,即情感之理。它确实不是主观理性设想、推论出来的,毋宁说,它是人情之通感的客观化。比如说,在共同体中,为竞争失败者提供某种便利和支持,便是人情之当然,它是一种设身处地的“同感”的结果;在共同体中,要相互合作、默契配合、相互尊重、追求成功,也是人情之通感。缺乏这种通感之能力,是精神残缺的表现。同样,纵容坏人也为人情所不许。它有着理性的特质,却不是推论的结果,而是情感上的感受,可以对各种情势进行体认。而理性的推论则可能不顾任何情势、条件,走向独断。情理的客观化就是伦理实体,它以其合情合理性对个人有着强大的归化作用,可以成为人们的行动理由。它不是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饱蘸生命悲怀和灵动情感的人伦理则。我们看到,人类最基本的人际道德规范和道德情怀如仁义、忠恕、友爱、互助、同情都可以从这里得到说明。
  所以,伦理实体这个概念不是把个体的人看作偶性(这是黑格尔的幻觉)。明显地,伦理实体是由人们的交往活动组成的,它有着这种交往活动所蕴涵着的有伦理关切的普遍性结构。一个团体如果缺乏这种关切,就还没有资格被称作伦理实体。但是,这种伦理关切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们的情理要求,是有道德追求的人们所营造的精神价值氛围。
  二、伦理实体在道德教化中的生态性作用
  道德教化从其接受主体和结果来说,其重心在自我或个体。而就成德过程及其环境来说,其重心在道德规范和伦理共同体。道德规范的教化论意义我们将另文专论,现在我们来集中研究一下伦理实体对道德教化所起的生态性作用。
  伦理实体并不是抽象的社会观点,它是很具体的生存共同体。一般地说,每个人都要归属于某个共同体,并与其他共同体处于相互联系、依存、交叉的关系之中。这是一个存在论上的事实,也就是说,人的社会性存在是人的存在结构的重要维度,它组建着我们的道德感,也是我们的道德思维所必然要寻视的结构维度。具体地说,我们的道德意识首先是指向自己所在的最亲密的共同体及其成员。每个人在共同体中的地位是不同的,所起的作用也有大小之分,但是每个人都禀承了此共同体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及其精神态度。这很好地说明了荀子所说的“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的命题。如果人们不过一种共同体的生活,那么,也就不存在精神空间的开拓问题,也就不存在价值、德性、自由。独居的生活不可能培养情感的普遍性结构。所以,吕坤说:“肯为别人想,是第一等的学问”〔1〕。能够设身处地,就是有着理智上的清明,就是能够体认情理,因为他排除了只顾自己的利己主义的狭隘性,从而提升了自己的精神。学为自己,成就的是一个大我。从社会去开拓,以自返行涵养。道德教化就是在此两点上得到定向的。
  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共同体都必然会具备伦理关切。相反,许多共同体是由权力控制的或为某种利益追求而暂时组成的,因而,它可能会把其成员贬低为谋求利益的纯粹工具。一个共同体如果沦为这么一个机构,那么,它就难以长久,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也就是说,这种共同体会违背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当然,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由多种因素决定,诸如人才、管理、质量、市场格局等,但是这个共同体有否伦理关切也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利益激励和人际和谐同时并举、潜能发挥和精神提升齐头并进,才能让其成员对共同体产生归属感。
  如果说古代的成德环境是由土生土长的风俗共同体提供的,那么,在一个自由平等的时代,成德的环境只能由我们建构的伦理实体来提供。在某种意义上,由于风俗共同体被资本的运动所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建立适应于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日益平等的现实伦理共同体,这对我们的道德教化有着相当大的作用。伦理实体以一种深刻的伦理关切,从机械的利益必然性之上追求人伦情感的合理性价值,把人们整合到人际的情理联系之中,在此之中,个人能获得自立和自尊。依附他人是令人感到屈辱的,让人丧失自尊;而各自为战,汲汲于私利,同样让人感到生活意义的缺失;个人的自立和自尊,不是如康德所说的来自纯粹理性的实践应用,而是来自与自己的共同体的血肉相连之感,在这种共同体中,能够生长出共同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型式。社会行为主义者米德就曾经指出,个体的完整人格就是由在这种共同体中的活动塑造的。这种共同体可以看作伦理实体,它的价值态度可以经得起个体健全的道德思维的反思,虽然其中有着某种权威的成分,但这种权威是经过我们自由选择的,符合我们基本的道德信念。它一定有着某种健全的、普遍的价值目标,值得人们信赖。这种权威是某种正常生长的东西,宽容大度,有着各种健康的生活情趣,赞美人的心灵的创造,而不给人的精神以硬性框定。对个体的道德教化来说,伦理实体的作用有点类似于培养基,在给个体的生活创造和德性成型以营养的过程中,促使道德典范的出现,并形成新的权威。这一过程不是理性所能解析的,而是一个类似于生长发育的过程。
  义务论者认为,道德教育就是让个体培养起对他人、对共同体的义务感,或者更进一步说,使理则性的义务成为个体内心的爱好。这显然是过狭地理解了道德。其实,尽义务并不是什么艰难的事,相反,它很简单,如黑格尔所说,只知道尽义务只能成就像“正直”之类的德性:“这种德,如果仅仅表现为个人单纯地适合其所尽——按照其所处的地位——的义务,那就是正直。”〔2〕(P168)在黑格尔看来,“关于德的学说,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论,它包含着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个性的特殊方面,所以它就是一部精神自然史。”〔3〕(P169)黑格尔的观点是教化论的,认为德性是对自己的自然生命的提升,教化就是要在自然规定性的基础之上,把普遍的伦理性的东西陶铸入人的自然生命,使之成为人的性格中的东西,才算是真正有德了。这样就不仅是要求个体尽义务,而且,个体的行为自然而然就体现了义务,并且行为合宜,情感合度,心灵美好。所以,教化禀有一项伟大的人文主义使命,它不单是培养起一种义务感,更要整体地塑造人的道德心灵。诚然,个体对共同体有着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单向的、有着无须批判的价值的行为必要性(义务论正有此弊),它其实是个人所要习得的共同体的共同的价值态度,也就是说,个体的心灵性质要与共同体的伦理精神相协调。不存在所谓抽象绝对的义务条款,是伦理实体的精神价值的土壤和气候培育出了优秀的道德个体,就像沃土上培植了优美的花朵。一个单纯由义务之网编织的共同体,不可能培育自由、健康向上、有创造力的个体。绝对的义务论会导致为义务而义务。
三 、伦理与法理和管理
  我们知道,伦理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类型不同,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不同,都会导致伦理表现方式的多样化。但一般说来,我们倾向于把灌注了人情通感的人伦理则称作伦理,而那种无人称的、抽象的、绝对的公理世界,我们称作法理和管理。一个社会,必须具备这三种理致,才能有效地运作。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伦理型社会,它的法理和管理都被伦理所掩盖了,或者说,法理和管理以伦理为价值目标,甚至可以说,法理和管理都伦理化了。所谓政治伦理化或伦理政治化,就是指这么一种情形。
  很显然,法理和管理都是必要的社会管理技术。但是这两者在本质上都不能自成目的,法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管理是为了有更高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它们都不可能取代伦理。假如伦理被法理和管理所完全取代,那么,道德精神就会经历一次荒漠化过程。理想地说,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需要有伦理关切,当然也需要有法理和管理技术。前者压倒了后者,未必是什么好事,效率低下,社会阻滞不前,原地转圈,社会处于一种维持状态,到后来,伦理也要腐朽了。既然社会管理技术的权力弱化,那么,权力就会被伦理接管,从而以伦理代管理和法理,没有效率,却专事钳制人的心灵;为了维护伦理的权威,不惜屈枉公正。有的学者把道德与伦理截然分开,并把伦理等同于规范,进而把规范等同于社会管理技术,主张没有规范的伦理学,从而把道德固置于自成目的性的孤岛上,伦理的精神意味涤荡一空。
  这种想法在有着几千年伦理强权的中国出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该把道理讲正确。的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得到了发育,在这一过程中,风俗共同体逐渐破裂,个人的地位空前独立,从可能性上说,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偏好,追求对自己来说的好东西,但也出现了这么一种现象:由于利益、享受的不能自返性,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感到空前地迷惘,觉得怎么做也难以使自己的心灵得到很好的安顿。在现代,传统的伦理实体的破碎是必然的,但是,新的伦理实体也是必须建立的,这正是我们的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不再处于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中,而是在逐渐进入一个人人平等、自由的新时代,本质地说,在这个社会中,才有实现情理的真正可能性,因为平等、自由的个体的出现,使得情理上的换位原则能够得到推行,人们更有可能产生情感上的通感,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传统道德论中的忠恕、仁爱之德,就是一种普遍主义的道德情怀,而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必然会对情感之相通产生阻隔,名分等级的权威主义和为王者师的道德精英主义,必然会导致居高临下的不平等情感,传统儒家道德上的普遍主义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实现的,所以本质上仍是特殊主义的。但是,儒家道德的表达和情怀却是可以被普遍化的,而且,传统道德论的教化论理论,对道德本质的把握是相当准确的。可以说,在当代平等自由的社会中,实行道德普遍主义有了现实的社会基础。但是,个体的独立伴随着财产的分立、利益的分立,因而有可能使合作成为单纯的手段,谋取各自的利益才是真正的目的,加上工作紧张、分工细化、职责明确,从而使个体的生活有孤独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显然会对人情之相通造成阻隔。于是,在当代, 不是压迫、欺凌、侮辱,而是欺骗、作伪、不公正、冷漠成为常见的道德罪过。在一定意义上说,精神孤独、苦闷、麻木,是我们时代的精神状况的判据之一。因此,现代的道德问题在于由于利益的分立而使人们的情感联系离散化,不能进行情感沟通,或者说,失去了这方面的意义感和价值感。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现代的伦理实体就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正如黑格尔所说,“教育的绝对规定就是解放以及达到更高解放的工作。这就是说,教育是推移到伦理的无限主观的实体性的绝对交叉点,这种伦理的实体性不再是直接的、自然的,而是精神的、同时也是提高到普遍性的形态的。”〔4〕(P202)在这个意义上,要建立伦理实体,就要通过教育。就现在的要求来说,就是要在经济的必然性之上,启发人们去感受到人际的情理联系的意义和价值,取得精神空间并力求开拓、涵厚、化通,把自己的工作、生活共同体塑造成为能对人的精神境界的提升有积极作用的伦理实体。对个体来说,伦理实体有着很好的道德教化作用:“在主体中,这种解放是一种艰苦的工作,这种工作反对举动的纯主观性,反对情欲的直接性,同样反对感觉的主观虚无性与偏好的任性。”〔5〕(P202)所谓“解放”,就是要把人从自己的自然情欲、主观任性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精神上的自由,这正是道德教化的目的。这种目的只有在一个良好的伦理共同体中才有可能实现,因为在这种共同体中,生长着一种共同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形式,这对抑制个人情欲的任性,使人的情感得到普遍化,有很大的作用。当然,在一个经济时代,也必须注重法理和社会管理技术的完善化,在法律事务和行政管理中,灌注一种技术合理性,这对人来说,也同样是一种教化,因为它能使人更现实地获得一种社会性本质,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古代社会则是建基于某种自然因素如血缘纽带和独断的、权威主义的神学依据如天则、天秩,以及君权神授等之上的,因而必须设定“臣罪当诛,皇上圣明”,“圣人垂范万世”之类的道德特权。而近代以来的社会观念是与个人的独立、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是其物质基础,所以,在进行理论论证时,以“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学说作为理论基础。这既是旧的伦理实体破碎解体的过程,又是社会重组、秩序重建的过程。如果说,个人独立、个性解放、人的发现等近代思想解放运动反映的是个人摆脱人身依附而走向平等的社会合作的历史真实的话,那么,直到现在,社会仍然处于这一过程之中,二、三百年间的伦理学史都是对这一过程的阶段性的理论回应。它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在社会分化、重建过程中,对社会的合乎义理和情理的秩序的期望和设计;一是个人独立之后对自由的赞颂,以及“上帝死了”之后的失落和迷惘。同时,我们还必须面对这么一个现实: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巨大发展,我们控制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我们的对象化能力已经如此之强,以致造成了一个我们自己都难以控制的对象化世界,即异化现象的凸显,这使得我们的伦理学不得不关注保护环境和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消除核威胁、减轻贫富分化等全球性问题,为此提供道德价值基础。问题的迫切程度使我们似乎不太关注人际关系的冷漠、个体的孤独苦闷、生活无意义感的蔓延等时代的精神病症。我认为,真正的问题是现代人在批判传统的心性论之时,放弃了对德性、精神空间的哲学思考,所以对个体的成德环境的建设没有加以真正的重视。现代伦理学似乎更加注意对技术合理性的研究,认为社会生活有法律和行政管理就够了,认为只要人们普遍遵守法律和管理规范就行了,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人们可以不带情感地机械遵守规范,而内心情感、气质却仍然停留在粗鄙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做着公正之事的人,却可能不是个道德意义上的公正的人。而道德上的正义,说到底,是一个情理原则。
  我相信,法理和管理是工具性的,它本身是中立的,注重的是分配上的合理和惩罚方面的补偿尺度,所以它的着眼点不是启发人的善意。法治社会相对于人治社会来说,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原则上说,它克服了人治在处理公共生活时仲裁者个人的主观任意性、人情亲疏的偏私性。但是一个只有法律和管理方面联系的共同体肯定还不是一个伦理实体。于是,针对现代社会的特点,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法律和管理技术的同时,还要着力建立共同体中人际的情理联系,启发人们感受德性和精神空间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良好道德环境的敏感性,从而做到既注重技术合理性,又追求价值合理性,努力把自己的工作、生活共同体建设为一个伦理实体。
  〔参考文献〕
  〔1〕吕坤·呻吟语·应务〔M〕.
  〔2〕〔3〕〔4〕〔5〕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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