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rlspower 发表于 2014-5-12 21:41:43

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导言

一、生平及著述
   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 1929—)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代表人物中最著名、最多产的思想家,也是当代西方公认的最重要、最著名、影响最大的思想家之一。正如许多思想家一样,哈贝马斯的生平是平淡的,而他的脑海里却时常风云激荡。哈贝马斯在纳粹统治期间渡过了少年时代,但他对那时法西斯在德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犯下的罪行并不关心和了解。1945年,法西斯德国投降时,他正好16岁。哈贝马斯在回忆起那段经历时说,由于纽伦堡国际法庭对纳粹暴行的披露,以及稍后一些法西斯匪徒所犯罪行的材料公之于世,他才知道所发生的一切,他对那段时期的回忆是“处在一种令人震惊的状态中”。(1)他开始对法西斯的社会本质有了初步认识。也就是说,他认识到,他曾经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是一种罪恶的制度。而这段经历对他那一代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决定了他们后来的思想。他和他的朋友们都相信,德国的精神与道德都必须更新。他把德国从纳粹统治下解放出来看成是一种伟大的历史成就,这种态度和认识决定了他今后哲学和社会理论研究的基本倾向。
纳粹统治垮台后,德国精神解放的体现之一就是原来被法西斯统治所查禁和付之一炬的书籍又重现于社会,这在哈贝马斯面前展现出一个全新的世界。这些书籍像磁铁一样吸引着哈贝马斯,他在自己家乡的小图书馆里阅读着他所能接触到的各种书籍,也在德国共产党开办的书店里如饥似渴地阅读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著作。
自1949年到1954年, 哈贝马斯先后在哥丁根大学、波恩大学和苏黎世大学求学,研究哲学、心理学、历史和德国文学,寻求知识与理想。对于哈贝马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1956年, 他与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思想家、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真正的“精神领袖”阿多诺相遇, 这成为他一生中的关键转折点。正是在他担任阿多诺的助手期间(1956-1959), 他的思想迅速趋于成熟。1961年, 应伽达默尔和卡尔•洛维兹的邀请,担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 1964年,回到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担任社会学教授, 1971年至1983年,任新建的普朗克科学技术世界生存条件研究所所长, 后重返法兰克福大学执教至退休。
哈贝马斯是一个勤奋而又多产的思想家。自1961年正式担任大学教授以来, 哈贝马斯相继发表了大量论著,如《大学生与政治》(Student und politik ,1961,与他人合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keit, 1962),《理论与实践》( Theorie und Praxis,1963),《社会科学的逻辑》(Zur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 ,1967),《认识与利益》(Trkenntis und Interesse,1968),《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Technik und Wissenschaft als Ideologie 1968),《论社会科学的逻辑》(Zur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 1970),《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atkapitalismus,1973),《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Zur Rekonstruktion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 1976),《政治、艺术与宗教》(Politik,Kunst,Religion,1978),《交往行为理论》(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1981),《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Moralbewusstsein und Kommunikatives Handeln,1983),《现代性的哲学话语》(Der Philosophische Diskurs der Moderne,Zwolf Vorlsungen,1985),《交往行为理论的预备性研究和补充材料》(Vorstudien und Erga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1984),《后形而上学的思维》(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 1988),《对话语伦理的阐释》(Erlauterungen zur Diskursethink,1991,后以此为基本内容,加上其他论文,译为英文,书名:《证明与运用》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事实与有效性》(Faktizitat und Geltung, 1991)等等。至今已有三十多部专著,一百多篇论文问世。哈贝马斯的许多重要论著都已经译成英文。据最新Internet网上资料显示,哈贝马斯的著作,已经译成英文的就有17种。(值得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英文译著,较之他的德文原著,对于英语世界研究他的思想,更为便利。这是因为,有的英译本,是相关论文的汇集,如《交往与社会进化》;有的英译本,并非等于原著,而是加上相关论文,因而更集中地反映了哈贝马斯某一方面的思想。)哈贝马斯之所以成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 不仅在于其论著数量之多,其论题之广,以及其论证逻辑的严谨和思想的深度, 而且还在于, 其涉及的学科领域之跨度---他的哲学理论所论及的范围包括了历史学、语言学、大众传播学、心理学、精神分析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是他同时代的哲学同行们所难以相比的。他在如此众多领域执笔游戈,纵横驰骋而游刃有余,犹如吸纳百川般地融汇不同学科,从而建构起自己独树一帜而富有创意的社会理论。哈贝马斯在如此众多的领域里作出的十分重要的贡献, 在西方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关心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 法学和伦理学发展的人们的充分注意。西方学者认为,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在80年代的影响, 如同罗尔斯的《正义论》在70年代的影响一样, 都是西方学术界里程碑式的划时代著作。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对于当代西方哲学及社会科学,具有典范转换(Paradigmenwechsel)的重大意义。狄特莱夫•霍尔斯特说:“哈贝马斯是联邦德国思想威力最强大的哲学家。”(2)J. M.伯恩斯坦说:“哈贝马斯所建构的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批判的社会理论,是当代极少数真正的哲学建树之一。”(3)H. P. 克鲁格说,哈贝马斯“是西欧和北美众所周知的少数几位仍然在哲学社会理论领域中对基本的理论综合作大胆尝试的伟人之一”。(4)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为20世纪西方人所重视的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里几乎所有重要的思想或思想家,他都涉及到了。哈贝马斯几乎就像一个容量无限的蓄水池,所有当代的重要思想都流向他。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让这个时代思想的蓄水池向我们开放,从他那流到我们的精神里。
                  二、学术发展阶段

哈贝马斯的学术活动,大致可分为这样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认识论建设阶段。哈贝马斯自己称为“认识人类学”(Erkenntnisanthropologie)时期。这可以看成是他在50年代末至60年代理论活动的基本内容。其研究的中心是在认识论、社会学和社会哲学方面。哈贝马斯之所以把他的理论称为“认识人类学”,是因为他的理论活动与当时西德哲学和社会学界的哲学人类学研究有着密切关系。“人类学”一般指有关人类的科学。人类学的领域一般可分为生命人类学(physical, or, (biological) anthropology)和社会文化人类学。文化人类学研究人类的社会、文化和物质生活,生命人类学则集中研究人类条件的生命基础。哲学上讲的人类学则专指以人为出发点和以人为中心来说明、评价人与存在者全体的关系。哲学人类学是20世纪20年代在德国崛起的一个哲学学派。创始人为哲学家马克斯•舍勒。他以人的本体论为探讨的主题,试图从形上学意义上回答人的存在的本质问题。
这种哲学人类学实际上在德国哲学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 它可以一直追溯到康德。兰德曼在他的重要著作《哲学人类学》中说:“在关于逻辑的演讲中,康德曾提出了一个给人以深刻印象的纲领,即认识论、伦理学和神学的三大问题:我能知道什么?我应做什么?我可以有什么希望?这些问题可归纳为一个问题:人是什么?在海德格尔的著作《康德与形而上学问题》……中,海德格尔以这个问题作为他的开端,他相信,他能以返回康德为根据,使人的存在成为他自己的哲学的起点。”(5)康德晚年的著作就曾以“人类学”为题。哈贝马斯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是《认识与兴趣》。与舍勒等人在哲学人类学上关注的人类本体论问题不同,哈贝马斯的“认识人类学”主要关注的是人的认识活动与人的兴趣的关系。
第二阶段是70年代期间,可称之为“普遍的语用学”(Universalpragmatik)阶段。《交往与社会进化》是这一阶段的代表作。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哈贝马斯的思想发生了重要转折,即“语言学转向”。对语用学的研究,其中也就包括从语言符号的角度对交往行为的研究。哈贝马斯对认识论的批判研究,并不是要引向形上学的重建,而是力图使哲学摆脱有形而上学意义的、以主体为中心的“意识哲学”;研究认识与生活世界的密切关系,把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从而建构社会(批判)理论。他通过自然(经验)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科学)的区分,表明人文社会科学与因果解释的经验科学不同,它涉及价值关联领域,因此社会科学(社会批判理论)必须以具有价值蕴含的人的交互活动为基础、为核心。在这个时期,话语或言语成为哈贝马斯注视的中心。他认为,话语“对于交往行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eine konstitutive Bedeutung)”。(6)在他看来,社会理论要研究人们的交往行为,就必须研究作为其前提的话语(行为),使社会批判理论向语言学转向。语用学原文为“Pagmatik”(英语为“Pragmatics”)一般人们很容易把它与实用主义相混淆。Pragmatik(或“Pragmatics”)这一概念又可译为“语言符号论”。它指的就是有关语言符号及其使用的学说。(7)哈贝马斯对当代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的研究,使他认识到语言符号及其体系在理解人的精神生活、理解人的社会行为以及人的思想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及其作用。人类社会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共同体。在哈贝马斯看来,研究语言符号体系的形成、使用及其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语言学本身的范围,成为研究人的一切活动的基础理论。因此,他在70年代的研究中,就把“普遍语用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最基本理论。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说:“对于一种在利益背景的中心部分,把语言理解视为行动合作性机制的交往理论而言,分析的哲学及其核心部分,即关于意义的理论,完全可说是一个有指望的出发点。”(8)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在广泛研究现代语言哲学的基础上,吸取了奥斯汀的语言学成果,尤其是他的朋友卡尔•奥托•阿佩尔在研究皮尔士的语言符号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超验的语用学(Transzendentalpragmatik)。哈贝马斯并非是在一般语言符号论意义上研究语言学。他以阿佩尔的超验语用学的视野,重新探讨了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等人的语言哲学原则、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以及一般科学逻辑的基本问题,并运用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帕森斯的社会理论来丰富语用学的理论,由此建构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
第三阶段是80年代至今,可称为“交往行为理论阶段”。在哈贝马斯自60年代至80年代的思想发展史上,一直都在酝酿着关于交往行为的思想。这里最值得指出的是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对于哈贝马斯思想发展所起的作用。一是在海德堡大学任教期间,洛维兹的交互主体( Intersubjektivitat, 英语Intersubjectivity ,又可译为“互主体性”,“主体际”或“主体间性”)的思想,给了他深刻影响。哈贝马斯曾有专文讨论。洛维兹反对早期海德格尔片面夸大个人的存在性,而强调个人存在与他人共在的交互主体性,认为与他人的关系,是人类个体在其中经历的世界的首要因素。“交互主体性”这一概念所表达的思想,在近代哲学史上,可追溯至黑格尔,而在胡塞尔那里得到了明确的阐发。哈贝马斯吸取了近现代哲学的这一重要成果,交互主体性这一概念成为他交往理论的重要概念。“交互主体”这一概念指的是主体间的相互性、共通性及复数主体的历时共存性等。
二是哈贝马斯在同解释学的批评性论战中,吸收了从狄尔泰到胡塞尔、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关于“生活世界”(Lebenswelt)的思想。在狄尔泰的哲学中,“生存”(Leben,或译“生命”、“生活”,在狄尔泰等人的使用中,往往包括了这多重语意)是其核心范畴。狄尔泰的生命(生存)概念的基本内容,首先,生存不是个别人的存在,原初指生命联结他人的共在性;其次,生存不是孤立的主体的生存,而是包括自我与世界的共同关系的整体性;第三,生命不是无形流动的东西,而是在历史过程中展开自身的各种生命层次的整体。(9)胡塞尔的“生活世界”的学说与狄尔泰的生存哲学,有着思想的渊源关系。而在解释学这里,生活世界这一概念所表示的,不仅是不同主体的不同的生活经历,而且是贯穿于不同主体精神世界中的精神同一性。生活世界也是交往主体间通过语言这一中介对于历史传统进行反复理解,并进而不断发展人类文化的活的源泉。
哈贝马斯借助生活世界的概念,深刻论证认识与兴趣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为他的交往理论准备了前提。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的“前言”中,哈贝马斯就明确提出了建立一种交往理论的设想。在《什么是普遍的语用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1976年用德文发表,后收入英译本《交往与社会进化》)中,已经有了一种交往理论的雏形。而他于1981年正式发表的《交往行为理论》,标志着这一理论形态的确立。而后,他于1983年发表的《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1984年发表的《关于交往行为理论的预备性研究及补充材料》、1991年发表的《对话语伦理的阐释》(英译为《证明与运用》)、以及同年发表的有关法权和民主法治国家的话语论文集《事实与有效性》等,都可看作是关于交往理论的内容。(10)
虽然如此简短的论述难以概括他那丰富的学术生涯,但我们还是可以大致有个认识。不过,对他的学术阶段的区分仅是相对的,不同阶段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性。即使在他早年的学术生涯中,他对认识与兴趣的关注,也是把这一认识论问题与对现代社会生活的考察联系起来。他认为实践的认识兴趣不仅要努力去实现为建立文化世界所不可缺少的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同时还要努力摆脱压制。因此,哈贝马斯强调解放的兴趣对于认识的奠基作用。又可以把这一时期的研究看作是一种扩展了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他通过对韦伯社会学的方法论、现象学的方法论、解释学的方法论以及自然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形成了他自己的理论思路,并形成了他后期“交往行为理论”的出发点。还应看到,这些简单的阶段划分概括包容不了他那丰富的学术内容。如哈贝马斯的成名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就很难说是一种“人类学的认识论”。在一定的意义上,这是一部难以归类的社会学研究著作。同时,这部著作又可看作是他对生活世界与制度系统研究的起点。哈贝马斯在该书的“1990年版序言”中明确地谈到了这一点。

            三、与法兰克福学派的内在关系
哈贝马斯以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著称于世,在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背景前提下展开他的学术活动。但上述不同的发展阶段表明,哈贝马斯的理论有着诸多的理论来源。那么,哈贝马斯与法兰克福学派是一种怎样的内在关系?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概述一下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些基本情形。
“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最主要的一个学派。在当代国际政治思想及学术领域,西方马克思主义是有较大影响的一种理论思潮。哈贝马斯认为,本世纪西方产生了四次重要的哲学运动,这就是“分析哲学、现象学、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结构主义”。(11)当然,我们可以说,本世纪还有一种重要的哲学运动,这就是存在主义。但要看到,哈贝马斯的这一看法是在1988年出版的《后形而上学思维》中提出的。这时存在主义作为一种哲学运动已经在欧洲大陆成为历史。萨特之后法国思想界的天空,飘荡的是后结构主义的彩云了。不过,哈贝马斯对西方马克思主义在当代西方哲学整个领域中的地位的看法,我们仅指出如下事实就足于印证其观点:由美国田纳西大学戈尔曼编纂的《新马克思主义辞典》,为之立传的人物就达200多位。
西方马克思主义是指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来,最初由西方国家的一些共产党理论家、以及后来一些非共产党的理论家们所进行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研究和思想运动。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可追溯至卢卡奇于1923年发表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一般把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柯尔施的《马克思主义与哲学》看成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产生的标志。意大利的葛兰西也提出了相类似的观点,因而三人都被看成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12)他们三人分别为匈、德、意三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所面对的是不同于俄国的资本主义条件,因而主要考虑的是不同社会条件下的革命特点与战略问题。同时,较之苏俄式的马克思主义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更看重如何看待思想、文化、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在革命中的作用和地位。他们对这方面社会问题的重视与研究,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特色。在他们三人之后,这股社会思潮逐渐越出共产国际的范围而与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相脱离,主要在一些共产党的同路人、一些想在前苏联和资本主义社会之外走第三条道路的人中间存在与发展着。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转变分别表现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马克思主义”者身上。而在德国,这种转变后的中心就是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由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组成的学者集团,是以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多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与批判为主要任务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直接理论来源就是卢卡奇、柯尔施所创建的“人道的马克思主义”和“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虽然这一学派的多数成员接受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理论,以及人道主义、异化等马克思的早期思想,其理论思维更直接地受到卢卡奇、柯尔施的影响。以下事例可表明这一点。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有一个非正式的前身,这就是给予社会研究所财政支持的韦尔举办的“第一个马克思主义工作周”(13),参加会议的就有卢卡奇和柯尔施以及后来法兰克福社会所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波洛克。因此,法兰克福学派与卢卡奇和柯尔施,不仅具有理论渊源关系,而且实际上有着直接的联系。法兰克福学派本身是在卢卡奇和柯尔施的影响下产生的。对于法兰克福学派来说,卢卡奇的如下思想是他们的理论前提:强调人的历史地位,把历史理解为主体创造出来的客体,把社会事物当作实践去理解,从而拒绝把辩证法物化为不为人所控制的客观过程(反对斯大林式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拒绝把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看成是受物化的客观过程支配的思想(在卢卡奇看来,这是主客颠倒),以及阶级意识在革命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主体性理论;总体较之部分具有至上性的总体性理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应从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全面改造的总体性思想,对批判资本主义的物化、异化进行批判的思想。此外,柯尔施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批判的哲学等观点也被法兰克福学派吸收。以上这些观点实际上构成了法兰克福学派构建其理论大厦的理论构件。当然,对于法兰克福学派的发展而言,卢卡奇比柯尔施更重要。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思维从整体上体现了卢卡奇影响的特征。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克海姆、阿多诺、马尔库塞以及哈贝马斯对早期马克思的研究,实际上都受到卢卡奇早期著作的启示和导引。对于法兰克福学派而言,《历史与阶级意识》是一部开山著作。“阿多诺在后来许多关于卢卡奇的文章中也认为他的批评基调具有普遍意义。”(14)
法兰克福学派对卢卡奇和柯尔施思想的继承,还体现在法兰克福学派由于受到卢卡奇、柯尔施的影响而表现出黑格尔哲学的痕迹。卢卡奇、柯尔施的理论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都曾被人称为“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在整体上有着黑格尔哲学的特征。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们拒绝黑格尔的形而上学的绝对精神本体,但是坚持黑格尔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把理性作为哲学思维的基本范畴,同时,他们将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是“否定的辩证法”,对于辩证法的否定性给予突出的重视。还有,卢卡奇思想中的总体性范畴,是他从黑格尔哲学那里继承的一个核心范畴,被卢卡奇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精华。何谓“总体性”?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有着多方面的阐述。在卢卡奇看来,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他说:“把历史作为一个侧面去描写与把历史作为一个统一过程去描写,这二者的区别不像部分的历史与普遍的历史的区别那样,仅仅是一个范畴不同的问题,而是一个方法、态度的对立。无论是研究时代,或研究专门的课题,对历史过程的统一的态度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总体性的辩证观的至关重要性就表现在这里”。(15)社会进化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种因素,只有在它与作为总体的社会关系的总的历史发展过程的联系中,才能真正描述出来。卢卡奇认为马克思在这个根本点上从未抛弃黑格尔哲学的方法。卢卡奇的总体性体现的是黑格尔的历史理性。显然,卢卡奇已从自己的视角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阐释,他所关注的是人和历史的命运,而不是宇宙论的逻辑本体论。总体性范畴成为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批判的一个基本范畴。法兰克福学派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力图做到不是对资本主义的某个层面,某个方面进行批判,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文化、思想、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交互性的总体分析批判。这种总体批判精神既体现在霍克海姆、阿多诺、马尔库塞等老一辈的法兰克福学者身上,同时也体现在哈贝马斯身上。
康德哲学的影响使得法兰克福学派又超出了卢卡奇。对于康德哲学理路的重视,同样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特色。在霍克海姆那里,康德哲学的影响体现在对于个体性的重视上。霍克海姆认为,个体性从未被总体性的要求完全淹没,认为心灵寻求意志自由的趋向同样是在历史上起作用的力量。同时,霍克海姆等人又吸取了叔本华、尼采、狄尔泰、柏格森等人的非理性哲学中强调生命意志、高扬个体性的理论,为法兰克福学派反对工业社会中个人生存的标准化,关注个体的生存境遇,追求个人的自主性、自发性以及人的自由和解放这一基本主题奠定了基调。他们反对当代工业技术社会中技术对人的压抑以及人的工具化,反对技术统治和对人的奴役,抗议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他们强调人的个体主体性,从而与存在主义相呼应。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法兰克福学派又被人们称为“个体化的马克思主义”。对于哈贝马斯来说,康德哲学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在后现代主义反叛现代性的语境中,哈贝马斯最为坚决地捍卫自笛卡尔以来而在康德那里得到哲学化表述的价值理性,并把对康德的道义论和普遍主义的继承视为己任。
以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学补充马克思主义,把精神心理分析作为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一个有力工具,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一个特点。霍克海姆认为,对当代社会中人的动机,应当从马克思和心理分析的双重意义上去理解。霍克海姆明确写道:“我们确实深深地受惠于弗洛依德及其第一批合作者。他的思想是我们的基石之一”。(16)弗洛姆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成员,是以弗洛依德精神心理分析学派的学者而为世人所知。马尔库塞作为法兰克福的主要成员,心理分析学说同样是他的基本分析和社会批判的方法。他的《单向度的人》,其理论基点之一就是弗洛依德的泛性欲论,他认为建立一个合乎人性的好社会就在于使用一切手段来消除对人的爱欲(本能)的压抑。而哈贝马斯也把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学看成是一种社会病理学,把其分析的对象看成是被扭曲的交往模式。
法兰克福学派虽然涉及到哲学的诸多方面,但其研究的总的内容是社会理论。阿多诺认为,如果认为解释世界的时代已经过去,那么适合现时代的就不是本体论形态的第一哲学,而是以社会生活过程为对象的实践哲学,或者说,“最后的哲学”。阿多诺的这一看法代表了法兰克福学派对哲学的看法。对社会的批判是社会历史实践的任务,而哲学必须转变为批判的社会理论。在1937年出版的《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上,霍克海姆和马尔库塞发表文章,首次把他们的理论称为“批判理论”(Kritische Theorie),强调他们的理论研究是“批判活动”,对资本主义采取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而“批判的理论”是“社会、自然、历史关系的综合理论”。它“用交*学科的方法探讨了当时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打破了学术间的分工,将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运用于认识和提出当时的各种问题”。(17)社会批判理论或者说法兰克福学派理论的一个基本特色,就是它的综合性、跨学科性和总体性。
哈贝马斯在基本精神和治学倾向上和他的学术前辈是一致的。他深受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奠基人霍克海姆和阿多诺(尤其是后者)的影响。哈贝马斯自己说:“卢卡奇指引我走进了青年马克思,阿多诺在我的学术生涯中又起到了关键性作用”。(18)他认为,霍克海姆和阿多诺所著的《启蒙的辩证法》“开启了一个崭新的天地”。(19)在理论上,哈贝马斯秉承霍克海姆和阿多诺在《启蒙的辩证法》中的社会批判的主题,沿着和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中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研究相似的路线(如对技术统治的批判),展开他的哲学和社会理论的研究。
在哈贝马斯的“认识人类学”阶段,哈贝马斯对人类学的兴趣并非与法兰克福学派无关。霍克海姆、阿多诺和马尔库塞等人那里,就已经表现出了某种哲学人类学的研究倾向,他们试图从哲学人类学的角度,展开对人的问题的研究。霍克海姆主张把人的社会关系放在历史发展的系列中去考察,并结合近代以来的人文科学成果,对人的行为进行综合研究。哈贝马斯的“认识人类学”主要突出了人的认识活动与人的兴趣的关系。兴趣作为一种认识因素,在近代哲学史上已有人注意,康德明确提出过“理性的兴趣”与认识的关系,霍克海姆等人也明确指出兴趣对于认识的作用。霍克海姆说:“科学的概念无疑依赖它们的对象,而同时,它们又受到研究中的主观因素的制约,受到科学家的理论兴趣所运用的方法和所采纳的方向的制约”。(20)弗洛姆也曾说过:“任意的毫无兴趣的观察很难产生有效的认识。理智所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是由我们的一切兴趣决定的”。(21)霍克海姆在同篇文章中还有一段话,可使我们更好理解这一思路。他说:“唯物主义当然要诉诸一些普遍标准,但他不会忽视这样的事实:一旦他所要求的决定性因素具备后,同样的决断只有寄希望于同样的心理境况。这些境况本身具有它们的社会性和个体性因素,它们具有历史的维度”。(22)因此,可以理解,哈贝马斯正是从他的前辈那里出发,把“兴趣”作为认识论的基本范畴,来重建一种社会理论的认识论。
   自从20世纪60 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开始逐渐与以阿多诺为代表的传统批判理论相疏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要背离批判理论,而意味着对法兰克福学术传统的改革。哈贝马斯一方面企图把法兰克福学派中以《启蒙的辩证法》为代表的辩证法理论同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和解释学以及发生心理学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在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作用和合理目标的前提下,又尝试着对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加以重建。他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许多命题、观点已经不适应二战后的资本主义条件(以哈贝马斯的语言来说,“晚期资本主义”),应当对其加以修正,使之更好地达到目的。哈贝马斯的“重建” (Rekonstruktion),主要就体现在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上。他认为其行为理论既是对批判理论传统的创新,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的“重建”。“重建”意味着对于一种理论或理论传统的要素重新建构,使其内在的潜力得以发挥出来,以便更好地达到它自身的目标。(23)也就是说,重建并不意味着理论传统的摧毁,而是更好的继承。在他看来,要使批判理论不致于“寿终正寝”,那就不仅要给现代社会提供一个病理学的诊断,而且有赖于提供一个非病理学的、规范的、正常的评价标准。这样一种理论形态,也可说是提供诊断当前社会弊病的良方,或者说是现代社会病理学,但其宗旨则在于阐明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潜在合理性(交往理性),使之观照现实。因此,哈贝马斯不仅着眼于“破”,更着力于“立”。他致力于所“立”的主要方面,就是对晚期资本主义的分析以及对交往理论的研究,而后者又是他的重心所在。
    霍克海姆在他著名的《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一文中,强调了笛卡尔-康德式的传统理论与马克思所开启的批判理论的区分。霍克海姆指出,传统理论意义上的学者,把其学术工作作为社会劳动分工的一个特殊发展阶段的科学活动。“学者的作用是把事实纳入概念框架之中,并使概念框架保持在最新状态上,以便使他和所有使用概念框架的人能够把握尽可能广泛的事实。实验的科学作用是通过让事实符合于当前公认的理论来确立事实”。(24)也就是说,笛卡尔-康德式的传统理论是思想、理论与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的分离,是一个只知往概念框架中添东西的书生。“它不谈理论在人类生活中意味着什么,而只谈理论在它由于历史原因而产生于其中的孤立领域中意味着什么”。(25)在霍克海姆看来,批判理论消除了这种分离,因为批判理论是“以社会本身为对象的人类活动”。(26) 霍克海姆指出,传统理论活动的主体,“‘作为’科学家,学术专家把社会现实及其产物看作是外在于他的东西;但‘作为’公民,他又通过政论文章和政党党员或社会服务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参加选举来对现实发挥影响。不过,他没有把这两种活动统一起来”。(27)批判理论则把这两者统一起来。因为“它的主体是处在与其他个人和群体的真实关系之中的、与某个阶级相冲突的、因而是处在与社会整体和与自然的关系网络中的特定个人”。(28)因此,这种主体就不是一个数学的点,也不是一个笛卡尔式的达到绝对知识的思维出发点,他的活动构成了当前社会,所以,在批判理论这里,“解释不只意味着一个逻辑过程,而且也意味着一个具体的历史过程”。(29)
    哈贝马斯在“语言学转向”之后,在理论特征和思想倾向上,继承了霍克海姆和阿多诺的批判理论的思想传统。哈贝马斯注重语言哲学,向语言哲学转向,但他并不像弗雷格、索绪尔等人那样,注重语句本身的语义学的和逻辑的分析,而是注重运用语句的行为分析,也就是说,他并不是脱离生活实践对纯粹语言进行孤立的研究,而是注重“语言和实践的相互联系”,(30)把人们对日常语言的运用置于生活世界的背景关联中,把语言现象与交往行为联系起来。而他之所以转向语言哲学,是由于他意识到批判理论的发展处在一个关键时刻,即为了解决现代社会的合理性难题,需要创制出一个交往行为的理论,而这个交往理论要借助语用学来入门。在哈贝马斯看来,言语行为本身就是交往行为。哈贝马斯之所以转向语言来重建(更新)批判的社会理论,还有一点需要交待的,就是与他前期对弗洛依德的研究有关。在《认识与兴趣》中,哈贝马斯把弗洛依德的精神心理分析学当作批判理论的“有形的例证”加以运用,认为弗洛依德的著作是对扭曲了的交往理论的研究。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被系统扭曲了的交往理论,必然以另一种一般的非扭曲的交往理论为假设前提。因而,批判理论的规范性理论基础必须到人类学水平上的、有特色的、到处渗透着的生活媒介那里去寻找。在哈贝马斯这里,这就是语言(话语)。
    话语行为把语句置于与外在现实(对象世界)的关系中、置于与内在现实(内心世界)的关系中、置于与他人共享的社会现实(生活世界)的规范关系中。因此,普遍语用学为交往行为理论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框架。1965年6月在法兰克福大学的就职演讲中,哈贝马斯就曾宣布:“使我们人类超出自然之外的只有一件东西:语言。通过它的结构,自律与责任就都被安置于我们门下了。我们最初的语句毫无疑问地表达了那种普遍的、非强迫性的交感意向。”(31)哈贝马斯的这一演说预示着他今后的研究方向,即预示着批判理论基础的更新。当他尔后在70年代通过普遍语用学的研究,明确提出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时,这一宣言似演说的意义就更为清楚。
在霍克海姆看来,传统理论不仅造成理论与社会存在的分离,而且造成主体与客体的分离。他说:“在传统的理论思想里,个别客观事实的起源、思想借以把握事实的概念系统的实际运用以及这类系统在活动中的地位,都被看作是外在于理论思想本身的东西。 这种异化用哲学术语表达就是价值与研究、知识与行动以及其他极端之间的分离”。(32)霍克海姆认为,传统理论是把事实作为外在于思想者(研究主体)的对象来进行哲学反思的,批判的社会理论的任务就在于把哲学反思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在他们看来,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范畴既是社会的也是历史的,然而,如果把人类存在的基本范畴仅仅看成是历史形成的而不是现实实践生成的,那么就不可避免地要制约对社会客体及其活动的哲学反思。因此,把一种具有历史精神的哲学思考与反思性的社会科学结合起来,就意味着必然要把批判与实践结合为一个整体,建立一种既与社会相关,又与行为指导相关的知识理论。
哈贝马斯正是沿着霍克海姆的这个方向迈进的。他拒绝把主客二分作为本体论前提的传统理论,寻求一种认知主体(哲学)与认知客体(社会)相统一的替代理论(批判理论),实际上,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思想早在卢卡奇那里就已经提出。卢卡奇把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及其辩证关系看作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理论成就,同时,他指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主—客关系的辩证研究,指出无产阶级作为社会存在与社会变革的主客体的同一性。在哈贝马斯这里,把主体与客体统一起来进行理论探讨,就是交往行为理论。正是在主客体统一的意义上,哈贝马斯强调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研究者作为旁观者来正确把握他要解释的人类的交互活动是决不可能的,社会科学家不可能以交往接触之外的空想地位,获得他认识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他不可能把社会存在假设为一种自在的存在,而他本人可以身置其外。实际上,他作为交互活动的参与者,已经参与进了他作为对象加以分析的行为联系之中。哈贝马斯说:“一种生活世界构成一种理解过程的视域(Horizont),参与者借助这种视域,对于一种客观世界,他们共同的社会世界,或者各自的主观世界中的某种东西,表示意见一致,或相互争论”。(33)哈贝马斯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就是在现代社会或生活世界的视域里,把握潜在于现代生活中的合理性并对现代社会进行批判的理论。
从理论上看,批判理论沿着这样一条哲学反思与社会科学统一的研究道路,可以合乎逻辑的提出交互活动中的交互主体以及交往合理性的概念。但哈贝马斯的法兰克福理论前辈们没能迈出这一步。20世纪7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借助语言分析哲学改造传统的批判理论,使批判理论确立在交往理性这一哲学基础上,实现批判理论的变革。哈贝马斯与霍克海姆等人的批判理论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他自觉地以语言哲学建构新的批判理论。当有人问到他,传统批判理论的缺陷何在以及他如何克服这些缺陷时,哈贝马斯说:“在此,我能给予某些大纲式的解说。因为主要的直觉,我希望在我的《交往行为理论》中已经阐明,我受惠于解释学和语言学理论的分析理路,当然,也可以说,也受惠于以分析哲学的视野来读洪堡。以上的直觉就是这种直觉:相互理解的目的被建构于语言交往中。顺着这条道路,才能把握交往合理性的概念,它同样也是阿多诺为数不多的有关不被损坏的生活(nicht-verfehltes)的论断的基础。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书中,阿多诺实际上试图以摹拟的与自然界的统一、及与人们之间的联合来阐释他的意思,而对于他所说的人们,他借助了蔼森多夫的‘遥远的近邻’这一概念。所以他求助于交互主体性范畴,而这本是他从哲学上回避的。就此为止,这是试图以规范语用学(Formalprogmatik, 或译为“形式语用学”),即依据以交往为导向的行为的一般性特征的分析方法来保证理性概念。自然,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要把交往合理性的概念运用到社会关系,运用到交互活动的体制(系统)中”。(34)哈贝马斯认为,“纠正批判理论的一般缺陷在于接受一种建立在语言学理论之上的交往合理性概念”。(35)
哈贝马斯借助语言哲学系统阐发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多学科、跨学科的综合理论,它涉及到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语言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精神分析学、伦理学、法学、哲学等学科的重大理论问题,因而有着巨大的理论容量。仅就社会理论而言,就涉及到马克斯•韦伯、米德、杜克凯姆、帕森斯以及马克思、卢卡奇、阿多诺等理论巨匠的理论。然而,这种多学科相交融的交往行为理论,其理论基地仍在于语言哲学。对此,我们可以从哈贝马斯在《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中为交往行为理论所勾画的基本论题中看出。
哈贝马斯写道:“在我看来,关于交往行为的理论,其目的在于系统理解和分析下述起码因素:
‘意义’,作为确定被应用的符号的意义的语义学功能。
语用学方面的普遍性,包括参照体系、人称代词与言语行为类型的体系,以及意向性语词表达体系。
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实性、正确性,或者是更确切地说,恰当性、诚实性(真实性)和可理解性。
经验形式,包括外界自然的客观性、价值与规范的规范性,内在自然的主体性(或主观性),话语方面的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ktivitat der Sprache),以及相应的局部的模式化(诸如:存在与显象(Sein\Schein)、存在与应当、本质与现象、符号与意义等)。
行为方面,包括社会性(交往性或战略性)的行为与无社会意义(工具性)的行为。
交往的各个阶段,包括符号的中介化的相互作用,命题的无区分性行动,以及维护行为的话语规则(handlungsentlastete diskursive Rede, 直译为“解除行为责任的话语规则”)。
规范的现实性方面,包括相互作用、角色与规范、规范的规则等。
交往手段与媒介,即一切制度化的交往媒介,不论它们是认知的,相互作用的,语言惯用表达法的(真理性的、合法性的或艺术性的),还是典型的战略行动(如经济交换、权力斗争)模式”。(36)
从上述哈贝马斯所勾画的八个方面来看,话语或言语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语言哲学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有着重要意义,通过语言哲学,也使他的理论与伦理学结下了不解之缘。首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从总体上具有伦理学意义。从上述八个最基本方面看,除了语用学外,几乎可说就是伦理学。当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决非是语用学与伦理学的简单相加。他是从话语行为或交往行为的视野来建构他的理论的,并把伦理的内涵包容其中。进一步说,上述八个方面虽说勾画了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而他在其皇皇巨著、两大卷的《交往行为理论》,其论述的理论问题既基于这一框架,又远超出这一框架,而且其深度也远非于此。然而,伦理特色没有消减,并随问题论述的深入而使其理论的伦理意义更为深化。其次,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语言哲学的特色,内蕴着他对语言——不是对书写语言,而是对实践话语(practical discourse )的高度重视。话语(或言说,speech),在交往意义上,就不是一种独白,而是交谈性的。交往离不开言语符号,言语符号的使用是有规范可循的,并且不是独白式的运用语言学(或语义学)的规则。因此,为使他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在发表《交往行为理论》之后,哈贝马斯便着手创立他的“话语伦理学”,即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确立伦理学基础,或者说,将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扩展为话语伦理学理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所用的德语词“Diskursethink”中的“Diskurs”(英语“discourse”,法语“discours”),原有的意思为“言说和交谈(商谈)”(speech and conversation),但在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之后,这一概念已经成为语言学或语用学的专门术语,或基于语言学(语用学)意义的哲学术语,并为一般语言分析哲学和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所共享。“话语”(discourse)这一概念指比句子更大的语言单位。(37)哈贝马斯强调在交往共同体中实践话语对人们之间交往沟通的作用,强调实践话语不是独白而是对话,话语行为本身就是交往行为,其中包括交互主体性结构。人们通过话语来交往,首先必须以主体间的相互承认为前提,并藉着话语达到理解与一致。因此,话语行为本身既是交往行为,也是伦理行为。
                         四、交往合理性
   
“交往(合)理性”(哈贝马斯使用的是“Kommunikativen Rationalitat”,并把“Rationalitat”与“Vernunft”相区别,前者强调某个领域的“合理性”或“合理化”,后者侧重于“理智”层面)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中心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内蕴着二种(合)理性:目的合理性与交往合理性。然而,自从马克斯.韦伯以来,人们注意更多的只是目的合理性问题。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通过两方面的变化实现现代化:一是市场控制的经济系统,从政治统治的秩序中分离出来,二是把社会的现代化秩序描述为经营上非生产性国家机器的确立,作为税收国家,这种国家机器依赖非政治性经营管理所获得的社会产品,同时在功能上始终与这个经济系统相关联。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统治的合法化,整个社会功能系统的专门化得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阶级结构同时决定着经济和国家行政管理(这两者在功能上是独立的)的媒介,即交换价值(货币)与行政权力在法律上的制度化、形式化。哈贝马斯把这一认识看作是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同时,他还认为,马克思认识到,阶级结构同时决定着形式上相同的权利在内容上的不平等,并且赋予具体的生活方式一种社会阶层特有的面貌。哈贝马斯指出,但是生活世界不只是被动地听任经济和行政措施的摆弄,在极端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被压制的生活世界的反抗,出现社会运动。如18世纪的法国革命。
哈贝马斯认为,霍克海姆、阿多诺借助卢卡奇的物化概念,把韦伯的目的合理性概念改变为工具合理性概念,对现代社会进行“工具理性批判”、“技术理性批判”。这种批判的合理性在于从理论上描述了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危机扩展的一面,然而,他们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必须依据一种理性,但是,他们“没有替自己的基本准则和地位提供一条确凿的理由。阿多诺总是毫无保留地宣称他否认有向理性概念提供系统基础的可能性”。(38)哈贝马斯的这一认识是十分深刻的。在他看来,必须寻找一种不是以历史哲学为基础的而是现实生活中的批判标准(理性)。哈贝马斯认为,这种标准或批判尺度在现代生活中已经存在,这就是交往合理性。现代社会一方面是目的合理性的危机性扩展,另一面则是相互理解、团结与亲善的交往理性的发展。交往理性内蕴于语言交往的结构中,晚期资本主义的客观条件,已经可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它,并应把它作为评判行为及其社会合理性的标准。(39)
哈贝马斯把现代社会看成是*三种不同的媒体(媒介)来维持的:一是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货币,二是与日益强化的现代官僚体制相适应的权力,三是与生活世界的日常交往相适应的语言(话语)。蕴含于前两者中的理性是韦伯所说的“目的合理性”或霍克海姆和阿多诺所说的“工具理性”,蕴含于第三种媒体的理性是交往(合)理性。在西方思想史,长期以来人们所注意的是前者。哈贝马斯提出蕴含于语言交往结构内的交往理性,在理论上的创举或者说他超越于前人之处还在于,他在对现代(晚期)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不同凡响地力图揭示现代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内在资源,以他自己的语言来说,就是力图摆脱目的论世界观的影响,揭示交往理性对于现代人类解放的意义,(40)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揭示社会自身的内在发展潜力。
哈贝马斯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合理化进程的主要问题,在于目的合理性和交往合理性的分离,它体现在历史进程中的社会制度系统与生活世界双方的分离。伴随这种分离,在现实历史进程中彼此交织在一起的社会体系诸方面逐方面获得了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即形成了功能上分工解决社会经济和国家政权的子系统。这种功能上分工的子系统的形成,一方面形成了社会生活的合理化,另一方面使得公民社会越来越制度化。随着社会制度系统的发展,则出现了交往被扭曲,市民的生活越来越金钱化和官僚体制化,越来越不以语言媒体而以金钱和权力为媒体(媒介)来进行交往。这是因为,制度系统自有其社会整合的功能,因而本身起着排斥语言交往的作用。这种日益发达的非语言媒体金钱和权力在时间和空间中联结起来,织成越来越复杂的相互作用网,而不顾社会大众的反感或失望。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生活世界的病态和合理性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两种合理性的分离。但哈贝马斯并没有因此否定金钱和权力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以市场和行政管理为依托的金钱和权力的命令享有优先性地位,现代社会仍需要它们来维系。因此,我们不能放弃这些媒体中的任何一种。哈贝马斯认为,交换价值的控制媒体和行政权力的控制媒体与日常实践的媒体——日常语言是相区别的,而交往应是通过日常实践的媒体进行的,问题在于话语这一媒体的作用越来越不被人们所重视。
言语或话语对于社会联结的作用为什么与权力或金钱不同?哈贝马斯认为,话语或言语的根本作用在于使人们相互理解从而起作社会整合的作用,因而话语内在具有交往理性或交往合理性。但一般认为,权力和金钱必须通过行为主体,通过主体的话语方能起社会作用。可是,应当认识到,在为金钱和权力主宰的行为,其中的话语并不具主导意义。然而,就是这种行为中的话语,如果包含相互理解的目的,也就必然有别于金钱和权力系统整合的价值蕴含。哈贝马斯的理论贡献在于把这种相互理解的话语内蕴的理性精神提升出来,从而认识到它的普遍意义以及受到扭曲的可能。哈贝马斯指出,“这种通过价值定向、目的、规范和事实进行的交往,正好构成社会一体化的一种资源。除了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媒介(货币和权力)外,理解或者团结构成第三种和基本的资源”。(41)哈贝马斯认为,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合理性是社会团结的理性基础。然而,货币的循环过程和权力的循环过程以不妥协的方式侵犯生活世界,消解语言交往结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保护的是体现在语言交往结构中的交往合理性,以使这三种媒体保持一种健康的均衡关系,“必须保卫生活世界的边界和强调生活世界的绝对命令,即实际的价值定向要求”。(42)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是交往理性所建构的。金钱与权力对生活世界的侵犯,也就必然使人们的交往关系发生扭曲,同时消解交往理性。因此,哈贝马斯指出,在社会整合的不同资源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力量平衡关系,目的不是要消解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和官僚统治体制,而是要以民主的方式阻挡制度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式干预”。
哈贝马斯虽然承认金钱和权力在现代社会的合理作用,然而,哈贝马斯的价值理想,则是在交往合理性基础上建构现代社会的价值合理性,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真正合理性的基础在于“交往合理性”,即以语言行为为基础的,以交往过程中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为基本机制、以达到交往共同体各主体间共同接受的合理目标为目的的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是他的社会行为理论和交往(话语)伦理学的中心概念。而从伦理学的视野来看,又可以说,以交往合理性为魂灵的他的整个理论,就是一部规模宏大的现代伦理学。
哈贝马斯把交往(合)理性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主旨,贯穿在其理论整体之中。而他的交往合理性,又多从伦理学意义上进行阐发。或者说,哈贝马斯对于交往行为的研究,着眼于“道德-实践活动”。合理性、团结(一致)、正义、价值、幸福等概念经常出现在他的交往理论著作中。在80年代完成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著作《交往行为理论》之后,他的多部理论著作的重心就是交往伦理学。这些著作意在为以“交谈”(话语)为主要形式的行为的合理化,提供一个“伦理学的行为理论基础”。这里必须指出,哈贝马斯一般不使用“交往伦理学”这一概念(这尤其在他提出“话语伦理学”这一概念后),他把自己所建构的伦理学称为“话语伦理学”,就算涉及到“交往伦理学”这一概念,他所指的也是话语伦理学。如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中说:“交往伦理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就是普遍的话语(Der universelle Diskurs)。”(43)当然,我们使用“交往伦理”这一概念,并非仅在“话语”的意义上使用,其意图是把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中与交往行为相关的伦理思想和话语伦理学结合起来论述,从而对哈贝马斯的伦理思想有一个完整的把握。
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从整体上内蕴着他的交往社会的乌托邦理念。在他看来,西方社会的乌托邦理念并没有消解,而是正在移动,移向交往社会的乌托邦。他的交往社会的乌托邦,以皮亚杰和柯尔伯格的结构主义的理论,或者说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为依托,认为在道德认知发展的最后阶段,出现话语伦理阶段。同时,他对这种乌托邦的理想表达,就是“没有压制的话语环境”。“生活世界的理念也可以说是乌托邦性的。对于这个乌托邦的理论意义,我们已在“前言”中指出,还将随着本书内容的展开进一步讨论。
最后,对于“交往合理性”这一中心概念,必须把它放到现代西方哲学这一理论背景中去,认识它对现代社会思想的建设性意义。
现代哲学正在经历深刻的思维范式的转换,或者说,正在与几千年来柏拉图式的哲学思维范式相揖别,因而处于“后形而上学思维”的背景中。
在西方哲学史上,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笛卡尔、康德,共经历了两种哲学模式。希腊哲学可称为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它研究的问题是“存在是什么?”“构成世界的根本要素是什么?”近代哲学自从笛卡尔以来,从思考“第一本原”、“第一原则”转换到“我知道什么?”“我们有什么样的认识能力?”集中从主体、“自我”与认识对象的关系即主客体关系来思考。因此,近代哲学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哲学。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把意识主体的自我放在中心地位。康德提出“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其分析的对象就是意识的先验结构。他的感性、知性、理性概念,以及“先验构架”、“先验统觉”等表明,在康德的哲学中,“自我意识”或意识主体占有一个中心的位置。
自本世纪以来,意识哲学已经受到来自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挑战。现代西方哲学家认为,20世纪西方哲学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这就是语言取代意识(或认识论)问题而成为中心议题。从理论上看,意识哲学脱离以语言为中介的交往行为,只停留在狭隘的主客体关系的范式里,或甚至停留在孤立的主体范围内,因而无法说明认识过程中的“相互理解”问题,也不能说明主体间协调行动的社会机制,以及主体间相互交往与社会行为总体的关系。同时,意识哲学继承了柏拉图以来的逻各斯中心主义,以主体取代先验理性、超验的主体或上帝,并且仍然没有摆脱形而上学的思维传统,认为意义仍由这种主体或主体中心所赋予。现代语言哲学克服传统意识哲学的局限性,把人们通过语言进行的交流与理解作为研究的对象,从而使意义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然而,现代语言哲学中的单纯形式主义的倾向,即集中分析命题形式和语法结构的倾向,局限了自身的发展。因此,哈贝马斯高度重视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哲学、以及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而把研究的重点转向言语行为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和交互主体问题。同时,哈贝马斯吸取了马克思“反复磨练”(哈贝马斯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点,把对语言行为的研究与对“生活世界”及其社会世界的规范性等研究结合起来,即把人的行为与人所生存的世界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在这个意义上,正是交往哲学才最终完成了20世纪的哲学转向。或者说,交往哲学是语言哲学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
现代后形而上学思维不但破除了自从柏拉图哲学以来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而且消解了笛卡尔—康德式的意识哲学(主体哲学),随着主体哲学的被克服,同时也就是主体中心理性的被克服。因此,类似于尼采宣称“上帝死了”一样,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德里达、罗蒂等人则宣称柏拉图式的大写的“哲学终结了”。主体中心理性破除之后所留下的位置应由什么来取代?维特根斯坦及后结构主义的哲学家们认为,既没有这样一种中心理性,也没有这样一个像上帝的位置那样需要填补的空缺。那么,这是一番怎样的景象?哈贝马斯指出:“继超验主体性崩溃之后,分析就被导引到语言的无个性特征的发生上,这一发生将世界从它自身之中释放出来,并且又将世界重新吞噬掉,它超越于任何实在历史和任何内在世界的实践之上,贯穿一切,穿越自我、作者及其作品的如今已破残不堪的疆界。这种类型的分析,“承认在把大量的遗失了的事物释放出来的时候,自我及自我认知的消解、已为一个空洞的综合物所置换”。对于福科、德里达和后结构主义者们,争论俨然已有定论:‘哲学主体性的崩溃及其在语言中的消散也许成了当代思想的基本特征之一,语言剥夺了哲学主体性,而在因其缺席而产生的空间中却成倍地滋长。’”(44)哲学的终结造成了现代哲学残破不堪的景象。在后结构主义等后现代哲学那里,对主体中心理性的批判同时也是对现代性败破的文化本身的批判的序曲。这种后现代的激进的语境主义(contextualism, 又译为“背景主义”)认为一切有效性要求都内在于特殊的话语中,强调理性是“这个世界的事物”(福科),因此把与真理相关的历史哲学的内涵完全勾销。然而实际上,这些内在于特殊话语的有效性要求却“被卷入到盲目出现的话语总体中,并被弃置于施展权力的话语之中”。(45)哈贝马斯一方面承认对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的区分的标准不可否定地内在于具体的语言、文化与实践中,另一方面,哈贝马斯认为,不能因这种不可否定的“内在性”而使我们看不到这些标准内在具有的“超越性”——它们在理性力量的作用下,对于批判与修正所具有的开放性,以及它们与交互主体性认知的内在关系。理性、真理与正义观念,同样也是批判我们所继承的传统必须参照的观念,因此问题并不在于将其虚无化,而在于以我们的认知和作为行为主体的历史的、社会的特性来重铸这些观念。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赞同后现代主义对传统主体哲学的批判,但他并不认同这种批判带来的对于现代文化的虚无化态度。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文化虽有弊端,但现代文化还有内在潜力,有待人们去开启。或者说,需要重构现代哲学话语,揭示现代合理性。
对于现代哲学的重建,在哈贝马斯这里,其关键就是以交往合理性来取代主体中心理性,或者说,以交往哲学取代(笛卡尔式的)意识哲学。哈贝马斯指出:“在经历了结构主义以后,这一思想运动使得超验主体性消失得无影无踪,而且确实是用这一方法,人们忽略了世界关系体系、言说者观点以及语言交往中的内在有效性要求。但是没有这一参照系统,不同层次的现实之间的区别,虚构与现实的区别,日常经验与超常经验之间在的区别,及文本的相关种类之间的区别等都成为不可能乃至无意义。‘存在’的空间被卷进方向不明的语言的漩涡之中”。(46)后形而上学思维已把蕴含在语言交往结构中的合理性要求作为基本的理性标准,以它取代主体中心理性被克服之后留下的空缺已经成为现代哲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后现代的一遍吵闹中,有多少人不是在方向不明的语言漩涡中打转?又有多少人认识到需要内蕴于语言交往结构中的合理性标准来为现代社会把脉?这也就是哈贝马斯的包括交往伦理学在内的整个交往哲学,对于传统哲学终结后的现代思想的真正贡献。
自笛卡尔以来的主体中心性哲学,不仅体现在哲学认识论及形上学中,还体现在近三百年来不同哲学家的伦理思想中。哈贝马斯的交往哲学不但意味着哈贝马斯力图从语言哲学出发,创建不同于形上学思维背景下的社会哲学,而且意味着传统伦理学理路的突破。这是因为,笛卡尔、康德以来的伦理学是在主体中心理性的哲学背景下,以主体为核心的。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出发,将三百年来的主体中心理性转换到交互主体中心上来。这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的重大理论突破。如同交往理论对于主体中心的意识哲学具有典范转换的重大意义一样,话语伦理学也具有同样的意义。从主体中心转向交互主体中心,这是处于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罗尔斯视野之外的,也是要回归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麦金太尔等人注意不到的。哈贝马斯的这个伦理思考范型的转换意义十分重要。西方哲学家认为,他所代表的这个新的伦理思考的方向,大有在21世纪取代罗尔斯的正义论而居于主导地位的可能。当然,这也不是哈贝马斯一个人单独做到的,哈贝马斯自己就反复强调,交往哲学是西方语言哲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在德国,就有一批哲学家是强调交往理性的,其中最著名的是他的朋友阿佩尔。但哈贝马斯无疑是最杰出的代表。以交往合理性为基点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是由哈贝马斯系统阐发的。
还需指出的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哈贝马斯运用交往合理性概念作为他的中心范畴,着手进行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重建。哈贝马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保障的是个体性法律主体的完整性,但这种完整性在于主体间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结构;或者说,公民的权利理论所保障的是得到国家法律所认可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的承认关系。他说:“我们同时赋予主体法人一种主体间的认同,才能避免(泰勒)这种或然性的解释所造成的盲目性,个人,包括法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充分地个体化,由此可见,一种得到正确领会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政治应当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中的完整性。这点无需任何对立模式来从另一种规范角度对个体主义类型的法律体系加以修正,而只要坚定不移地把法律体系付诸实现”。(47)哈贝马斯在这里针对的是泰勒(Charles Taylor)的权利理论。按照泰勒的理解,政治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它保证一切权利伙伴都具有同样的主体行为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所以每个人都享受到同等尊重的权利,也就仅仅体现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自律。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理解的现代自由主义法律,并没有摆脱家长制作风,没有考虑到法律的受体。同时,个人作为主体也应能够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制定者,因而泰勒把普遍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分离开来,没有意识到私人自律与公共自律的同宗同源性,没有看到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指出:“私法主体如果在共同实现其公民自律的同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合法的旨趣和标准,并就他们应当永远保持步调一致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最终也无法享有平等的个体自由”。(48)
要达成共识也就意味着要克服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鸿沟,克服自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可能冲突。在现代西方的社会条件下,这如何可能?哈贝马斯认为,这就是通过话语论辩。但是,社会政治性论辩实践必须要有一种前提。哈贝马斯说:“每一次辩论实践的交往前提都在于参与者消除和超越党派偏见与自身的特权。这两个前提必须得到实现。这甚至应当成为辩论的成规。现代自然法采用了合理的法律强制,以此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从道德上约束实施法律所强制所要求的政治权力本身;对于这一问题,康德用法治国家的观念加以解决。如今,话语理论对法治国家观念的阐释表明了,法律又一次被运用于自身:法律必须保障话语方式,根据这一话语方式,必须在辩论的前提下制定和使用法律条款。这意味着法律程序的机制化,这些法律程序保障了交往前提的进一步实现,以进行公平协商和自由辩论”。(49)在这里,哈贝马斯把他的话语理论看成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同时,又要求把政治话语程序法律程序化。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国家,公民之间的生活方式的多元性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以及不同党派的利益的差别甚至对立,对于达成意见一致(共识)有着内在的困维,但是,交往话语并不是没有结果,只要人们抱着一种要在相互冲突的双方寻求某种利益的愿望,既使不是达成利益上的共识,也有可能达成某种利益平衡和妥协。哈贝马斯认为:“这些理想的前提要求一切可能的当事人都应当完全包括在内,各党派之间保持平等,互动应当自由运作,应当公开观点,结论可以加以修正,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程序的功能在于,使现实社会中选择空间、时间和事实的强制在假定的理想交往共同体中发挥作用”。(50)也就是说,哈贝马斯以话语理论来补充现代法治理论,重建法哲学;同时,又寄希望于法律程序使得他的话语理论能够在政治实践领域得到践行。
在重建法哲学的同时,在政治哲学方面,相对于自由主义的民主和以共同体主义为代表的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哈贝马斯在话语交往理论基础上,提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审议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的新模式。这已经被视为政治哲学的新发展。对于研究哈贝马斯的思想发展而言,这也是值得注意的。自由主义对民主的理解,是把国家设想为公共管理的机器,社会则被设想为个人的市场结构化的交往体系。公民的法律地位是按照主体的权利标准来确定的,公民是在法律确定的界限内追逐自己的利益。主体的权利是保证一种选择空间的否定性权利,在这个空间内,公民免受外在的压迫,同时政治权利赋予公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可能性,公民以其作为国家公民角色的方式监督国家权力机构是否实现了作为私人的公民的利益。共和主义者的理解是,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关联性反思形式,它形成一个中介,在他们看来,天生休戚相关的共同体成员在这个中介中意识到相互间的依赖性,并且作为国家公民形成一个自由平等的权利伙伴的社会性团性的意志和觉悟,持续和扩大先前发现的相互承认的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共和主义的长处在于,通过交往而结合的公民坚持极端民主意义上的社会自组织,不会使集体的目的回归到相互对立的个人利益的“交易”上。其短处是,它太理想化,并且使民主的程序依赖于心怀善意的国家公民的道德。并且使政治话语依赖于狭隘的道德同一性。哈贝马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的文化与价值多元的条件下,在重大的政治目的的背后是利益与价值取向多元,这种多元性使得相互之间外在一种冲突之中,它们需要一种平衡,但通过道德的讨论是不能达到平衡的。这种平衡是在利益冲突的政党相互间的协商和妥协而实现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协商性的谈判方式是以有合作意愿、在注意游戏规则的前提下争取有所结果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结果对于参与协商的政党都是可以接受的,而不论他们的根据是多么不同。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强调不是共识,而是平衡与妥协是相互间可能达到的。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思想有了新发展。“平衡”与“妥协”是他的思想中的新内容。
哈贝马斯提出审议政治或对话民主模式既接受自由主义模式强调在尊重私人利益和价值多元的前提下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接受共和主义关于共同意志的理解,但认为一个共同意志不仅仅是在道德的自我理解的道路上形成的,而且是通过利益平衡和妥协达到的。因此,哈贝马斯2001年来华学术演讲的《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中说:“话语理论接受这两个方面的元素,为了咨询和作出决定,把它们融合在一个理想程序的概念中。这种民主过程提出一种有关谈判、自我理解话语和正义性话语的相互关联性,并且论证在这样条件下达到理性的、公焉的结果的估计。因此,产生于广泛的人权或某一个社团的具体道德性的实践理性就回到那种话语规则和论证形式上,它们从自己方面而言,从倾向理解的行为的效用基础上,最终从话语的交往结构中借用了规范的内容。”很清楚,哈贝马斯将自己的话语理论和话语伦理学扩展到了政治哲学,以话语理论重构政治哲学。
在现实历史中,这种共识或妥协又是通过漫长的社会运动和政治斗争来达到的。哈贝马斯指出,女权主义的历史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形式平等仅仅部分得到了贯彻,这样反倒使妇女实际上受到不平等对待这一事实显得更加突出”。(51)但在现代条件下,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哈贝马斯仍诉诸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即诉诸一种一般化和形式化法律程序下的话语讨论,认为“除非在公共讨论中那些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人自己起来阐明并证明对于典型的平等或不平等永远都是事关重大的方方面面,否则主体权利虽然应当保障妇女在私域中过一种自律的生活,但却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达。平等公民的私域自律只有在他们积极行使其公共自律时才能得到保障”。(52)哈贝马斯强调,只有通过讨论,参与者才能清楚他们继承的文化传统以及哪些传统是需要打破的,他们应怎样对待历史变迁,他们之间应怎样相处。很清楚,对于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关键性问题,诸如妇女的不平等地位和歧视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在公共话语中把问题阐明,才能得到关注,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以他的话来说,公民自身要在其确立认同的生活语境中,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平等的辩证运动中,促使真正的平等得以实现。或者说,必须在一种共识性话境中,以法律形式的平等来观照现实的不平等问题,同时从现实的不平等出发,意识到仅有形式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从而促使平等问题在社会历史中的真正实现。当然,公共话语既要有法的程序的保障,同时又要有良性运作的公共舆论领域。女性的声音长期以来处在主流话语之外,这既是价值秩序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公共领域的问题。哈贝马期认为,一旦女性主义的话语得到承认,不但影响到男性的自我理解,而且整个价值秩序,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界都成问题。因为妇女的地位问题不仅体现在公共舆论领域之中,它更深入到家庭生活等私人领域中。
女性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种族问题以及移民问题,在柏林墙倒后成为当代世界关注的中心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哈贝马斯诉诸于一种理想的交往结构和话语环境。他说:“如果在上述多元文化社会中,能够以自由主义文化为背景,以自愿联盟为基础,形成一种具有完美的交往结构,并且能良好运作的公共领域,从而实现和推动自我理解的话语,那么,实现平等主体权利的民主进程同样也可以保证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相互之间平等共存。对此,我们无须特别加以论证,也无须提出什么相应的原理。因为,从规范角度来看,个体法律人格的完整性无法不受到这种主体间共有的经验语境和生活语境的保护。正是在这些语境中,个体法律人格被社会化了,并且还建立起了其认同。个体认同和集体认同是交织在一起的,它只能固定在文化网络之中。而文化网络就像母语一样很少能被私人占有。所以,凯母利加(W. Kymlicka)意义上的个体虽然还是相应的‘文化成员资格’的承担者,但随着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运动,由此将会形成更加广泛的保护,它涉及到地位、自决权、基本利益、保健等。”(53)哈贝马斯在这里所说的实际上是以交往合理性来解决当代社会政治法律的中心问题。以话语、谈判或对话来解决当代世界的全球环境问题乃至社会政治问题,是当代世界政治生活发展的新趋向。因此,以交往合理性重塑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已经成为法哲学和政治学领域的一种引人注目的声音。而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理论的基地则在他的交往哲学和交往伦理学中,并尤其是在于后者。正因为此,本书将层层解析他的交往伦理学,揭示它的重大理论意义与价值。




注释:
(1)哈贝马斯:Autonomy and Solidarity:Interviews with Jurgen Habermas(《自律与一致》),Suhrkamp Verlag ,1986,P.35.
(2)Detlef Horster(狄特莱夫•霍尔斯特) :Habermas zur Einfuhrung (《哈贝马斯介绍》)Junius Verlag GmbH(1995),S.9 。
(3)J.M.伯恩斯坦:Recovering Ethical Life (《回归伦理生活》), Routledge, New York, 1995, 扉页。
(4)《哈贝马斯与克鲁格的对话:生产力与交往》,载(北京)《哲学译丛》,1992年第6期。
(5)米夏埃尔•兰德曼:《哲学人类学》,1988年版,上海译文出版社,第41页。
(6)哈贝马斯:Theorie des kommunkativen Handelns(《交往行为理论》),Frankfurt,1988,Bd.1, S.397。(涉及到《交往行为理论》的,所引用文字,凡与中译本有出入者,为引用者以德文原文为准,以后各章情况同此。)这里顺便交待一下,哈贝马斯所用的"Handeln"这一概念,中译本译为“行动”。我们认为,译为“行为”更为妥当。德文 "handeln" 相应的英文词,在哈贝马斯的用意上,应是 “behavior”(不是“ action”)。在中文里,“行动”这一概念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在非精神思想意义上的活动,如(动物或人)躯体的运动,二是为实现某种意图进行的活动,这里不仅可指大规模的(大于个人的社会群体的)社会活动,也可指个人的某种社会活动。“行为”这一概念则指受精神思想(包括道德)支配而表现在外的活动,一般多指个人的社会活动,也可从抽象意义上来指称普遍性的社会活动。哈贝马斯在“交往”、“沟通”意义上的社会活动,应是在“行为”意义上的社会活动。
(7)对于“Pragmatics”这一概念,需更多一些交待。“Pragmatics”(德语为“Pragmatik”或“Sprachpragmatik”)又可译为“言语符号学”。就其原意而言,Pragmatics指研究语言符号(signs,德语Zeichen)及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心理、文化等方面的因素和使用的效果。现代先验语言符号学最早为实用主义者皮尔士(Ch. S. Peirce)系统地加以研究,皮尔士可说是现代语言哲学的开创者。语言符号学是皮尔士实用主义的一个核心内涵。皮尔士于1905年发表的《实用主义的种种争议》一文对于皮尔士原则的表述:“任何一个符号的全部理智涵义,就在于理智行为的所有的一般方式的总和,这种行为是由于接受这一符号而发生的,并以所有可能的不同环境和不同愿望为条件。”(《皮尔士文集》第5卷,哈佛大学版,第438节)可以说,这就是一种语用学的表述。莫里斯( W. Morris)正是在研究皮尔士的实用主义符号学(Pragmatistic Semiotic)的基础上,将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合并在一起,整合成普遍的符号学。或者说,正是莫里斯提出符号学包括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语用学(Pragmatics)这一概念,也是莫里斯在他的《符号理论的基础》(1938)一书中最先使用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也表明了它与皮尔士语言符号论的内在亲缘关系。同时,两者的形似也表明了莫里斯的用心。“实用主义”这一概念英文原为“Pragmatism”,皮尔士不赞成他的同代人如詹姆斯阐发实用主义的方式(如“有用即真理”),为同他们划清界线,因而将“Pragmatism”改为“ Pragmaticism”(有人译为“实效主义”)。而后,这一概念既指称实用主义,同时又专指皮尔士的哲学。而皮尔士的原则就称为“Pragmatic maxim”(实用主义原则)。对于哈贝马斯的思想与皮尔士的语言符号学的关系,在第三章有进一步的展开论述。
(8)哈贝马斯: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d.1, S.370。
(9)参见张汝伦:《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或Otto Friedrich Bollnow. Dilthey. Einfurung in Seine Philosophie,S.48。
   (10) 霍伊(D .C. Hoy)对哈贝马斯的批评之一,就是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是转向他的普遍语用学。我们认为,霍伊的这一批评忽视了哈贝马斯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思想的发展。普遍语用学仅是哈贝马斯思想过程的一个阶段,他的志向则在于通过语用学来建构交往哲学。同时,霍伊认为,哈贝马斯的错误在于认为哲学必须以他所圈定的方式进行语言学转向。我们认为,霍伊的这一看法也是欠妥的。因为,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并不是某个人可以“圈定的”,它是哲学的历史运动(以分析哲学和解释学为代表),而哈贝马斯从这一历史运动出发进而提出交往哲学理论,是合乎这一运动的内在逻辑的。对于霍伊提出尼采哲学意义上的福科的系谱学或批判的历史图谱学(critical historiography)具有社会批判功能问题,我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有更多的交待。这里只想指出,福科将现代资本主义文化和社会的多样性现象压缩到一个权力的平面,本身就带有偏颇性。它不能解释现代资本主义文化(启蒙运动以来)的发展,如法律与道德的形式化发展(这种发展与以往历史上的发展相比,对自我解放和自主性具有双重作用),也可以说,它从福科的权力视野中消失了。
(1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页。
(12)这种看法可参看徐崇温著《西方马克思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李青宜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当代资本主义理论》(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等。当然,我们不否认卢森堡等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观点形成中的作用,以及格吕堡在法兰克福学派创始时的作用。
(13)这里的根据来自马丁•杰的《法兰克福学派史》(中译本为单世联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第9页至第10页。但文中对历史时间的叙述可能有误。这是因为,文中提到“第一工作周”为1923年夏,而社会研究所的成立则为“1923年2月3日”(中译本第15页)。或者是作者的理解有误,因为如果前后表述的时间都是正确的,那就只能认为“第一工作周”是社会研究所的第一工作周。
   (14)马丁•杰:《法兰克福学派史》(中译本),第201页。
   (15)卢卡奇:《历史和阶级意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16)转引自:《法兰克福学派史》(中译本),第121页。
   (17)马吉:“与赫伯特•马库塞的一次谈话”,《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3年,第11期,第16页。
   (18)(19)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第42页,第83页。
(20)(22)霍克海姆:《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第41页。
(21)弗洛姆:《在幻想锁链的彼岸》,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8页。
(23)参见哈贝马斯:Zur Rekonstruktion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Frankfurt,1976,S.9。
(24)(25)(26)(27)(28)(29)霍克海姆:《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第189页,第198页,第200页,第201页,第202页。
   (30)哈贝马斯:“解释学要求普遍适用”,(北京)《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第21页。
(31)转引自:《交往与社会进化》英译者序,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32)霍克海姆:《批判理论》,第199页。
(33)哈贝马斯: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1988,Bd.1, ff.189.
(34)(35)哈贝马斯:Autonomy and Solidarity: Interviews with Jurgen Habermas (《自律与一致》),Suhrkamp Verlag, 1986, PP.98-99, P.99。
(36)哈贝马斯:Zur Rekonstruktion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S.132。
(37)“话语”(discourse)这一概念已经成为语言学转向后西方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在这里,我们需要分辨的是话语与言说(utterance)的区别。对于“utterance",语言学家利奇(Geoffrey Leech)认为,它仍是指在语用学意义上的句子。他在对奥斯汀的言语的行事成份(performatives)或言外之意(illocutionary force)学说进行分析时说:“行事言说在语义上被分析为普遍的陈述句,它们实际上表达一种相当不平常的间接引语命题,在这种命题中说话人报告了他自己的言语行为(speech act)。可是只有根据言说(utterance)情景作语用分析,行事成份这种特殊的自我所指的性质才清楚地体现出来。……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对句子(SENTENCES)和言说(UTTERANCE——作者英文原文这两个概念都是大写)作出区分。句子属于语言系统,以命题、问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句子意义也都属于它。可是当我们讨论语用学时,特定情景中的句子的意义,和这些不那么抽象的语言物体可以称为言说(utterance)”(geoffrey Leech:Semantics,the Study of Meaning, second ed., Penguin Books Ltd, Harmondsworth, Middle***, England, 1981, pp. 329-330)这里值得指出的是,“utterance”这一概念原也译为“话语”。但“utterance”并不用来指比句子更大的语言单位,它是指处在不同的背景或语境关联中的句子,并且这种句子具有一种语用学的意义。
利奇在他的《语义学》第一版(1974)中曾把句子(sentence)与话语(discourse)区分开来,他说:“深层语义学直接表明,‘句子’这词的同义为单句的序列(the synonymy of sentences sequences to single sentence)……, 这里蕴含的意思就是, 深层语义学的单位成了一整个话语而不是一个单句( the unit of deep semantics becomes a whole discourse rather than a single sentence)。实际上,在深层语义学的层次上,‘话语’可界定为一种表达了单一性网状结构的语言单位( In fact a discourse might be defined as a stretch of language which can be represented on the deep semantic level as a single network.”( Geoffrey leech: Semantics, Penguin Books Ltd,1974, pp.284-285)。塞尔(John R. Searle)在《言外行为的分类》一文中,也明确地把“言说”与“话语”两者区别开来,他说:“有一些施行性表达可以用来把言说与话语的其他部分(以及与周围语境)联系起来( Some performative expressions serve to relate the utterance to the rest of the discourse (and also to the surrounding context)”,塞尔进一步举例说,“例如,考察一下“我回答”、“我推出”、“我推断”、“我反对”等等。这些表达式可以把一些言说与另一些言说以及周围语境联系起来。这些表达式所表明的特征似乎主要涉及到在陈述这个类别中的那些言说(Consider, e.g., 'I reply', 'I deduce', 'I conclude', and 'I object'. These expressions serve to relate utterances to other utterances within the class of statements.”(英文见“Expressions and Meaning”,1979,第一章,中文译文参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三联书店,1988年,第220页)。通过上述对语言学家对“话语”(discourse)这一概念的使用的考察,我们可以把“话语”界说为在一定的语境关联中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言说(或一些言语,或一些句子)组成的表意群(文字的或非文字的)。
语义学意义的“话语”较之仅在特定情景中的被言说的句子,更突出了听者与说者之间言语的交往功能。奥斯汀和塞尔的以言行事理论,是依据言说行为(speech acts)描述交往的意义。但利奇认为,应当把句子作为单位和话语作为单位的语用学区别开来,前者只是表层语义学,后者则是深层语义学。深层语义学更突出了话语行为中的交往功能。话语作为说者与听者的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s),在利奇那里,是依据说者给予听者的目的来界定的,“而称这些话语行为为‘交往行为’,我的意思是这些行为依据语言学的或其他的说者和听者所共享的规则,意在获得他们的目标”。(刘润清等编:利奇:“Pragmatics, Discourse, Stylistics and 'The celebrated Letter'.”In Prose Studies, Vol. 6,No.2,1983,见《现代语言学名著选读》,测绘出版社,1988年,第535页)因此,利奇把“言说”看成是“为目标所指导”,而把“话语”则看成“是目标所指导的活动所组成。”(同上书,第534页)利奇的这篇文章发表于1983年,较之1974年在《语义学》中的看法有了不同,即更突出了话语作为一个语言分析单位的意义。他把言说和话语看成是不同的语言分析单位,认为句子(sentence)、文本(text)、言说(utterance)和话语(discourse)分别为语法分析、文本语言分析、语用学分析和话语分析的基本单位。并把话语看成是具有交往意图的行为和受目标指导的行为这样两种含义的哲学概念。这个思想很值得我们在研究哈贝马斯时注意。利奇还认为,一段完整的话语一开始,就包括着(交织着)说者和听者之间的相关的(不同的)目标活动,(它的结束,就是它的目标追求的完成)。因此,话语活动是一种交往行为。利奇的观点代表一种在语言学研究发展中重视话语的新倾向。利奇指出作为语用学理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不足,强调话语作为交往行为具有的内在目标性,从而把言说与话语区别开来。利奇虽把作为语用学分析的言说和作为话语分析的话语区别开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利奇对话语的分析不是一种语用学分析,这仍然是他的一种语用学的话语理论。重要的是,他把语用学向着实践中的社会交往方向发展。
不同的现代哲学家具有不同的话语理论。法国著名符号学家高概对“话语”的理解是:“现象学使得人们理解话语(discours),它把话语与语言行为联系在一起。这语言行为是在现在时实施的,并且它使人和身体的因素出现。”(高概:《话语符号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高概强调身体作为述体出现的意义。后结构主义代表人物福科则强调对“话语”的历史系谱学理解,用它来指与任何一部分知识有关、处于特定历史环境中并由人们所创造的那些习俗化的规定、惯例和程序。他还以系谱学的方法解构不同的话语,如医学话语、科学话语和知识话语,从而强调话语的历史内涵与社会内涵。哈贝马斯是在语用学的意义上使用“话语”这一概念的,即强调实践言语(言说)的语用学功能,不同话语的共同性、以及它在交往行为的中心地位,话语在使用中的交互主体性,实践话语所需遵守的语用学(或语义学)规则及其社会伦理规则。也可以说,哈贝马斯的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也就是在宽泛意义上的话语理论。
(38)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地平线》,第17页。
(39)参见哈贝马斯:Autonomy and Solidarity, P.99.
(40)参见哈贝马斯:《生产力与交往》,载(北京)《哲学译丛》,1992年第6期,第49-54页。
(41) (42)同上。
   (43)哈贝马斯: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1988,Bd.2, S.147,参见中译本(《交往行动理论》),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125页。
    (44)(45)(46)哈贝马斯: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 Philosophical Essays (《后形而上学思维》),1992, Polity Press, PP.208-210。
(47)(48)哈贝马斯:《民主法治国家的承认斗争》,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3-344页,第343页。
(49)(5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0年版序言”,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51)(52)(53)哈贝马斯:《民主法治国家的承认斗争》,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第344页,第346页,第3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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