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rlspower 发表于 2014-5-12 21:42:54

论自爱

摘要: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源发性、根源性范畴,因而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中、西方有其不同的自爱观念。自爱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但主要是两方面即爱肉体物质的自我和精神道德的自我。自知自主是自爱的基础、自卫自尊是对自爱的维护,自立自强是自爱的行动,自超、自善是自爱的目标。而自控、自由才是自爱实现的舵手、航向以及所要达到的境界。如何在道德生活中激发、追求、实践、保护人的自爱心理品质,是美德伦理学和道德教化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人的道德进步的起点和动力源于人的自爱心,因此,人啊,要自爱!

关键词:自爱美德
   
自爱,是美德伦理学的一个源发性、根源性范畴,因而表达着人的一种最重要的基础美德。自爱显然是人爱自己的感情和意识,它确实不是仁爱爱人甚至是博爱的普遍的爱。因此自爱纯粹是一个美德伦理学范畴而不是表达人际关系、社会秩序合理性的规范伦理学范畴。
自爱从伦理学含义上来说是指人在道德生活中对自己的存在、利益、权利,主体性、价值、人格、尊严的尊重、维护、自豪和荣誉感。它体现着一种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精神,个体责任感意识和自我定向和控制能力。这是一种来自于个体自身的道德生活的积极性的源泉,它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也是推动人们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实现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的动力,对人的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来说发挥着主体的积极能动作用。因此罗尔斯说:“自尊是一个基本的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因此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首先应研究自爱这种源发性的人的美德和范畴。


首先让我们对自爱这种美德和范畴做一点历史考察并进一步厘清其含义也许是必要的。自爱,爱自己的什么呢?因为人是一个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因此爱自己主要就包含爱肉体生命和精神自我两个方面。前一方面就是生命自保或按我国古代的概念就是“贵生”,后一方面也就是对自我精神生命如人格独立价值和尊严的维护、热爱和追求,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人的自尊心。这样说来生命自保和自尊心是自爱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表现。但一般来说,贵生或生命自保往往被看成是个人存在的一个生活事实问题,不是价值问题,因此说自爱这个范畴往往主要是从精神上强调的“自尊自爱”。
在中国古代,贵生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老庄讲求“长生久视”,强调道法自然,自由、逍遥,强调个体精神的自由和超脱,这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上的自爱。杨朱则宣扬“贵生为己”,甚至“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我们往往从人己关系的角度把这种思想解释成利己主义,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贵生思想,也就是说爱自己的肉体生命那怕是拔一根毛发而有利于天下那也是不值得做的,这是一种极端的贵生思想。在中国古代典籍中,“生”是一个既自然又神圣的概念。《尚书》云:“正德利用厚生。”《易》更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当然,“生”之所以为“天地之大德”,既在于它“生”出了物,更在于它“生”出了人。人“生”首先指人这个“优越”的生命的存活,而人爱护和促使自己的生命是当然之理。孔子重“生”而不究“死”,他关注的始终是现实的人生。孟子承认“生”“我所欲也”,且谓“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荀子更谓:“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荀子·正名》)儒家非常重视现实生命的价值。如《礼记·祭义》篇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孝经·开宗明义》篇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身体肤发之生命价值也为儒家所重视,但儒家不仅重视肉体生命,而且更加重视精神生命。因此当肉体生命和精神生命不矛盾时,就要护敬父母所给之肉体,但一旦它与更高的社会价值发生冲突,那就要“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也就是肉体和物质的自爱是要服从于精神、人格的自爱的。换句话说,也就是以树立道德人格的自尊“自爱”以取代出于人的本能的生命自保的“自爱”。越是到国家内忧外患、民族危机沉重时,儒者们就越是要强调这一点。由于儒家思想是一种道义论思想也是一种整体主义或利他主义的伦理思想,因此更加强调精神自我的价值而看轻肉体和物质自我的价值就是很容易理解的。人格自尊意义上的自爱,其思想和价值是很为儒家看重的,但“自爱”这个范畴却极少为儒家和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及。因为在儒家和中国文化看来,独立的个体只是个肉身,而人的精神自我实际上是存在于“仁”的二人关系之中的。伦理的整体主义和利他主义引导人们“仁爱”他人、家族、社会甚至自然万物,但这却未被说成是“自爱”。对精神自我的自爱,往往是以“名立”的荣誉感和“行己有耻”的羞耻感来得以表现的。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立,也就是说害怕人都死了还没有一个好名誉。相较于立身扬名,光宗耀祖,以显父母这个大孝来说,护持“身体发肤”只是“孝之始”也。要维护人的自我尊严,就要时时处处做不损德的事,要有羞耻心,这不仅被孟子看做是人的四个“善端”,而且被管子看作是“国之国维”。做人不能无耻,“耻之于人大矣”,“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上》),人无耻这标志着人的良心已完全死灭,毫无自爱自尊之心,因而也标志着人在道德上的完全堕落。“名立”的观念是自尊意识的积极表现。而耻的观念则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前者如果表达为“自尊”,那么,后者就可表达为“自重”。而汉语的大众使用,似乎讲“自爱”主要是从“自重”的意思上说的。比如我们在生活中听人说:“你自重一点好不好?”这就是告诫人们可能在言行上有失检点而失去了“耻”的意识。
可见,我国古代思想史上虽不大讲“自爱”这一范畴,但自爱之思想仍然是丰富的,道家之自爱主要强调的是对自我肉体生命和自我精神自由的维护,而儒家的自爱则是从社会道德生活中去实质性的提升人的道德价值,这种自爱恰恰就是他们的仁爱。应该指出儒家这种对道德自我、人格价值的维护是一种社会本位主义和道义论的思想,因而它不太重视人的肉体生命和物质利益的保护,或者说中国传统思想的自爱主要强调的是爱自己的精神与人格自我而比较忽视人的肉体、物质自我,这与西方的自爱观念有很大的不同。
自爱作为一个伦理学范畴在西方则是很受思想家们重视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爱出于人的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这是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提出的基本观点。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对两种自爱做了仔细的辨析。一种自爱者实际上是从贬义上说的,即过分爱自己的肉体物质自我而变成了一种超过限度的私意,另一种自爱者与前者的区别,“就像按照逻各斯的生活与按照感情的生活之间,以及追求高尚与追求实利之间的区别一样大。”后一种自爱才是真正的自爱者,这种人总是按理性行事,总是行善,“所以,好人必定是一个自爱者。”,这种自爱是友爱的基础,“对朋友的感情都是从对自身的感情中衍生的”,“因为一个人首先是他自身的朋友。所以,人应当最爱自己。”(同上)“一个人对邻人的友善,以及我们用来规定友爱的那些特征,似乎都产生于他对他自身的关系。”“因为首先,公道的人身心一致,全身心地追求同一些事物。他希望并促进着自己本身的善,……其次,他希望他自身——尤其是其思考的部分——活着并得到保全,因为存在对好人来说是善。……第三,他希望与他自身一起生活,因为他自身使他快乐。……第四,他同他自身悲欢与共。”相反,坏人由于没有可爱之处,甚至对他们自身都不友善,努力使自己行为公道,这样我们才能对我们自身友好,也才能与其他人做朋友。从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观点看,他当时所言的自爱实际上仍然强调的是爱自己的精神与道德自我,这一点实际上是与我国儒家思想是大体一致的。还没有现代意义上对人的正当物质利益和权利的维护的意义。在我们看来,现代人的自爱意识应该体现为合理的爱物质自我与精神自我的统一。另外,亚里士多德强调自爱是友爱的基础,爱己是爱人的基础,这一点对西方自爱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生命的自爱以及理性地追求幸福实现自我,是古希腊罗马人的人生的主要目标。在后来的文艺复兴时期,人们批判神性,张扬人性,讴歌人的世俗的快乐幸福,“自爱”于是得到人们更普遍更充分的肯定。而这种时代的风习也极大地影响了后世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培根将“自爱”视为“个人的善”;霍布斯认为“自爱”是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说“自爱”是人性的“首要法则”;爱尔维修则由“自爱”得出“合理利己主义”。总之,在许多人看来,“自爱”既是自然的,又是合乎道德的,甚至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故此,一些学者从“自爱”中引申出“友爱”、“博爱”。如亚里士多德在肯定“自爱”的基础上,有更大的篇幅论述了人的“友爱”。后来的英国伦理学家沙夫茨贝里、赫起逊,都强调人的“自爱”和“仁爱”出于人的“天然情感”、“自然情感”,完全可以和谐相处。赫起逊则进而强调了人的道德之“善”在于“仁爱”;但“仁爱”并不否定人的“自爱之心”,因为“仁爱”的目的就在于促成包括每一个人在内的“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当然也有思想家比如说康德就认为,为己的“自爱”与为人的“仁爱”是矛盾和对立的,为了维护人的道德之善,他否定了“自爱”的道德正当性。
那么,自爱与爱人究竟是不是矛盾的呢?作为一种人己利益观上的自爱,离不开对自己正当物质利益和正当权利的维护,这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与爱人不矛盾的,但如果过分或不当的追求个人物质利益而导致其与他人利益发生对立冲突,那这种所谓的“自爱”(实际上是不自爱)就表现为与爱人的冲突。因此我们把基于生命自保基础上的个人正当利益和正当权利的追求看作是“自爱”,而相反则是不自爱。这种对个人正当利益和权利的维护与极端的利己主义是不相干的,与爱人并不存在对立。如果从对精神自我、人格尊严和价值的维护来看自爱的话,那它就与尊人更没有矛盾。我们的自尊越强,我们就越愿意去尊重别人,宽待别人,怀着善意,公平地对待别人,因为我们不把别人当作一种威胁,自尊正是尊重别人的基础。高度自尊的人不会极力把自己凌驾于别人之上,不会通过与别人相比较来证明自己的价值。他们的乐趣在于自己就是自己,而不是比别人好。怀疑自己能力和价值的人害怕别人,从而可能陷入一种敌对关系中,把别人视为一种威胁。相反,我们要是相信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就不会陷入“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思维模式中去,可能会建立起合作的关系,并且擅于达成一致的意见。可见,自爱与爱人、自尊与尊人是不矛盾的。

自爱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容。自知自主是自爱的基础、自卫自尊是对自爱的维护,自立自强是自爱的行动,自超、自善才是自爱的目标。而自控、自由才是自爱实现的舵手、航向以及所要达到的自爱的境界。
首先是自知、自主,这是自爱的前提。自知即自我意识或自我认识。自主是指个人的自由意志在选择、决定时的自我主宰。
自我认识的水平高低是一个人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如果自己对自己的真善美不认识,也就不知道爱自己的什么。如果缺乏“自知之明”,即缺乏对自己的假恶丑的认识,也就不会产生在自爱基础上的对自己的自耻自恨。这种自恨实际上是自爱,对自身假恶丑的恨必然是对自身真善美的爱。自知之难既有个人品质上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利害考虑以及错误的社会舆论对个人的制约和同化。自爱与自负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自负不是自爱,而是企图*自吹自擂来赢得他人的注意和赞许。它与自我轻蔑行为一样都是病态行为。它都是与对自己的无知愚味和缺乏信心相联系的。自负行为的目的在于赢得他人赞许,采取这些做法的人是根据别人对他的看法来评价自己。如若不然,他便没有必要*自吹自擂来说服别人。自爱则意味着你爱你自己,它并不要求别人爱你,因而也没有必要说服别人。只要你接受自己便是足够了。自负是由于自傲而影响了对自己的正确认识。自卑则又是缺乏自信而未能充分认识自己的真善美。可见,自爱是建立在自知基础之上,它与自负、自卑皆为死敌。不能正确自我认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自己不忠实。忠实自我是需要巨大的勇气和坚强的意志的。软弱的人往往有意无意地欺骗自己,忘掉那些不愉快的经历和体验,由此造成虚假的自信。有些人的自信不过是一种“有益的盲目”,似乎下意识地知道自己内心的空虚,避免去看透自己,以维持虚假的充实。真正的自信者必是有勇气正视自己的人,而这样的自信也必定和对自己的怀疑及不满有着内在的联系。事实上,几乎所有伟大的天才都并非天性自信的人,相反倒有几分自卑。他们知道自己的弱点,为这弱点而苦恼,不肯毁于这弱点,于是奋起自强,反而有了令一般人吃惊的业绩。
谈到自主,必然涉及到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其实,决定论并非要取消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和决定,也并不能为个人开脱其应负的责任。在思想领域,人永远有相对的自由。最艰难的人生选择无非是生死之间的选择。有的人杀身成仁、舍身取义,他的肉体虽然死了,可他依然活着,他实现了自我。有的人,苟且的活着,而他却已经死了。接受自我,主宰自我是相当困难的。最大的困难在于,一个人一旦认识了“自我”,就要对这“自我”负起责任,而这必然要付出重大的代价。无条件地服从外来意志,放弃自己的意志和责任,这是一种最轻松的处世方式。拒绝一种愿望总比调节一种愿望容易,放弃个性总比发展个性容易。懒惰和怯懦是妨碍人们主宰自我的大敌。这样的人最大的恐惧在于,如果他们采取毫不妥协的正直和言语行为的坦白,他们就要担当不便和重负。这样,人人都有一个自我,可是人人都不愿别人表现出他们的“自我”,为此宁愿也牺牲自己的“自我”。在社会中,每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竞争。他人的创造要求自己做出新的创造,他人的优胜刺激着自己也要争优胜。于是,为了自己能偷懒,就嫉恨别人的优秀,宁愿人人都保持在平庸的水平上。走阻力最小路线的懒惰心理造成了一种社会的惰性,成为阻碍个性发展的最大阻力。敢于“走自己的路”的人,难免要受诽谤和孤立了。这时他不但要付出最大的艰辛,而且要遭受最多的屈辱。有几人能“让人家去说”而仍然不改初衷呢?怯懦实在是懒惰的付产品。首先有多数人的懒惰而不求个人的独特,这多数的力量形成一条防止个人优异的警戒线,然后才有了人言可畏的怯懦心理。这种懒情和怯懦是人不仅不能认识自我,接受自我,主宰自我,而且逃避自我,唯恐不及。这是人性的弱点之一。
自卫、自尊这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生存价值,人格尊严的追求和维护。人要生存,必然要吃喝住穿,要有休息、要有娱乐,要有享受。这种种需要的满足,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作为其需要的对象,这必然形成人们正当的个人利益,从而使维护自己的正当的个人利益成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爱的表现。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既不同于失当的自私自利,也不同于基于人的发展、超越、完善的舍己为人的应当。自私自利的失当是自爱所应抛弃的;舍己为人的应当是自爱所应该努力追求的,而个人利益的正当则是自爱需要维护的。自私自利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舍己为人是利他主义或集体主义的;维护个人正当利益则是“自爱主义”的,这种对个人正当权利的维护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重要特征。如果说自卫着力强调对自己物质权利的维护的话,那么,自尊则更多地强调对自己精神权利与义务的维护和尊重。
自卫只是基础的自爱,更高更为深刻的自爱则把人们引向舍已为人的应当。每个人不仅需要拥有生存和享受的物质条件,而且每个人的生存都有其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人作为人,作为万物之灵,每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相对于自然人是有价值的,相对于他人和社会,每个人的存在也有其独特的个体价值。不仅有价值而且有人格尊严,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互尊,而且也要求每个人出于自爱而自尊。这种自尊一是要人们为自己的独特性、个性而自豪,并在人生实践中维护这种个性不被泯灭和践踏。人格尊严、个性自由这是人的一种精神需要,也是人的一种精神利益。自尊自爱内在地包含着自重。所谓自重也就是人们要有廉耻,不要自轻自*。同尊严感、荣誉心相联系的羞耻感是一个人“内心的愤怒”,这种“内心的愤怒”是向善的动机、良心的曙光,自爱的体现。一个人最可悲的是良心的死灭。不自重的人,丧失了廉耻的人,在需要杀身成仁时,却苟且的背叛;平时为了达到一己私利:钱财、地位、提拔、升迁、不惜自己的人格廉耻,溜须拍马、巴结奉迎。这样做,即使获得了一些既得利益,但将永远是个奴隶和弱者。
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要发展。因此自爱不仅需要自知、自主、自卫、自尊,而且需要自立、自强。自立自强是强者的品质、人要发展必然要自立自强。感到自己弱小,怀疑自己的人不可能自立自强。儿童之所以还不能完全自立自强,就因为他们还是一个小孩,一个弱小者,还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他们还未走完人类从其产生到如今的历史步伐,因此还需要社会的关心、学校的教育、家庭的扶养。只要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就应该自强不息,否则永远是一个弱者和可怜虫。人的发展,确实离不开社会的制约、社会所提供的场所和条件,“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但这只能是场合条件,天高毕竟还要任鸟飞,海阔终须凭鱼跃。社会历史的进程总是以每个人自身的历史作为起点的,社会可以给你提供成为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等等的场合和条件,但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不能离开你的自强不息,奋斗不止!“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世界,全*我们自己!”(《国际歌》)
    人不仅要生存发展,而且要创造超越。自超、自善,这是更为深刻的自爱。我不仅是一个实然的我,现实的我,而且我还要成为一个应然的我,理想的我即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的我。如果没有一个理想我的目标,我的人生之路就会茫然,我就会对现存的我感到强烈不满。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从现实走向理想的过程,我——作为人类的一个独特的分子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我爱自己不就是想让自己变得更美一些,更可爱一些吗?如果我的真善美不增长,我又能爱我的什么呢?自知自主是我的自爱的基础、自卫自尊是对我的自爱的维护,自立自强是我的自爱的行动,自超、自善才是我的自爱的目标。要自我超越、自我完善,就需要自我设计、构想和创造。设计我的人生历程、建构我的人生理想、创造我的独特个性。
自超自善只是我的自爱的目标。而自控、自由才是我的自爱实现的舵手、航向以及我所要达到的自爱的境界。自我超越和完善离不开他人和社会。因此,在自我超越和完善的过程中我始终把自控作为我的自爱的舵手和航向。首先是对我心灵世界的自控。这种内控使我较少受到欲望、焦虑、恐惧、盲目乐观或悲观的歪曲,使我很少有内我冲突。他不会跟自己过不去、他的个性是统一的,心理是平衡的,这使他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创造。这种创造愈多,他的个性就愈突出。为了使自己的个性不致损害另一个我的个性,自爱还需要个人行为的外控。这样的外控不是要消灭自己的个性,而是要理解和尊重别人的个性。这样就使他既具有积极肯定自我的观念,又有接纳一切人和全世界的能力,能和其他人建立深厚的人际关系;这样就使他既尊重自己的行为和价值标准,不受文化和环境束缚,又能把助人,爱人看作是个人应尽的义务,有与人合作的愿望和行为,富有道德心和责任感,这样,我们就走到了自爱的美好而现实的境界——自由:个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自爱心与爱人心的统一。由这样的人组成的社会和民族必然是具有强大凝聚力与活力、战斗力与生命力的。


鲁迅先生说过:“君子自重”。如果我们这里把自重作广泛的理解即自己看得起自己、自己热爱自己,那么,就可以说自爱的人是一个君子。“君子”这个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包含着非常丰富的诸多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意义之一便是指与“小人”相对的有道德的人。这样,这句话又可以换成这样一个命题:有道德的人必是自爱的人。实际上,自爱不仅具有社会价值,而且具有道德价值。自尊自爱是健全人格必须具有的道德心理品质。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积极的心理品质。自爱的感情和意识与荣誉感、耻辱感是紧密相联的。荣誉感能激励人们奋发进取,建功立业;羞耻感会鞭策人们改正错误,发愤图强。一个人有了这种品质就会尊重自己的人格,爱惜自己的声誉,就会去完善自己的形象,珍爱自己的生命。这种品质会驱使人自强不息,奋发上进,不断进取。自爱是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人对自己的思想、意志产生独立感、尊严感,能自觉地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并且按照“理想的自我”,力求完善自己,矫正自己的缺点。因此,可以说自尊自爱是一个人成熟的标志,是健全人格的标志。
道德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它对个人精神完善过程产生良好影响的可能性愈来愈大,也就是说道德愈来愈成为个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一种形式。自爱是人的一种美德,自爱是一个人积极进取、自我完善的强大的内在动力,是推动道德进步的主体杠杆。
人类实践活动均源于人的需要,因此马克思曾说过,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也就是说需要是人的本性,人类有各种需要如生存自保、安全归属、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需要,不可否认人类的道德实践也首先是源于人的生存自保这种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还会进而产生群居生活,道德、合作、尊重、自我完善等高级精神需要,而这一切无非是人的自爱意识的源头,一个人不爱自己的肉体生存,不爱自己的精神尊严,那么他肯定就不会有实践道德的动力。一般说人要爱自己的精神道德自我,这似乎是没有疑义的,但说爱自己的肉体生存甚至是正当的享受,而追求自己的合理利益和权利也是人们实践道德的动力,这一点则往往为人们所垢病,实际上在现代道德观念中,我们必须树立人的正当利益追求也是道德的观念,因而讲人的物质自爱也是道德的动力。
自爱是人的品德结构中最具有源发性、动力性的基础和首要美德。全部美德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要研究解决“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样一个问题,在社会的任何时代,人们都有一种追求道德和人格自我完善的内在需要,只不过这种道德需要在不同时代的强弱表现的不尽一致。要追求自我完善,而没有一种自爱心,也就是对自己真善美的热爱的维护,对自身假恶丑的警惕、愤怒和克服,那么,这个人就已经没有道德进步的可能性了。建立在外律基础上的规范伦理和法律规范可以使人迫于外在压力而遵从基本的规范,而人在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却必须依赖这种内在的自爱的心理需求和品质。所以培养自爱的道德心理品质,对人的发展完善至关重要。
如何在道德生活中激发、追求、实践、保护人的自爱心理品质,是美德伦理学和道德教化所要着力研究的问题。
自爱心的形成从主体的角度看,主要来自于对自我价值的意识和道德自控能力的自信。罗尔斯说:“我们可以指出自尊所具有的两个方面。首先,它包括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第二,就自尊总是在个人能力之内而言,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当然,从外在条件来看,家庭、社会环境等对人们的自爱自尊心的形成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这要求我们要努力创造尊重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注意保护人的自爱自尊心。
当然,一个人的自爱心的形成首先是离不开自己的社会生活实践,自身的道德价值也正是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因此自爱心的主体追求也是不可缺少的。而这种追求的伦理实质是,自觉的履行自己的社会伦理义务,理智的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利,这是一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爱心的必然途径和现实内容。
从更为微观具体的角度看,要追求并实践自爱,要求主体努力做到:
珍爱生命,珍惜健康,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珍爱生命要有健康的体魄。健康是幸福之本。为此,“生活要有节制”,坚持运动,重视锻炼。珍爱自己的生命还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不接触黄色文化,不使自己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
    努力维护、完善自己的形象。形象有内在的,有外表的;内在的指人格美,外在的指仪表美,我们要求的形象美是人格美与仪表美的统一。维护自己的形象要注重仪表,要举止文明,要讲礼貌。自尊自爱就要修身养性,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道德境界。
要自觉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尊严首先要有独立的人格。所谓独立“人格”就是坚持我们在道德生活中的独立性、自觉性、自主性。人一旦依附于他人,依*某一集团,就失去自由,不能自主,无法独立,只能听命,只能盲从。于是人不再独立思考,有不同意见也不敢直言;于是没有个人见解,只能人云亦云;于是不讲原则,阿谀奉承,讨好拍马;明明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也忍气吞声,不敢吱声。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身份,都有独立的人格。我们每个人都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士可杀而不可辱”的说法,人格绝不能被人侮辱。去职,丢官,甚至舍命,也要维护人格的尊严。维护人格的尊严,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高尚的道德品质,即使在金钱、物质、地位、美色利诱下,也不为所动。抛弃所有的价值、原则和标准,是对我们本性的背叛,是缺乏自尊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必将会继续摧毁自尊。
有人认为,在现代社会物欲诱惑的条件下,已少有人追求自我道德上的完善,在多元主体的现代社会中,当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引诱下埋头于对个人利益的拼命追求时,他们无暇顾及自己的德性,因而我们只能对人提出一种基本的底线道德以维持社会秩序,这从实然的角度看可能是有其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能不能据此就说人类已经没有美德的追求了呢?美德伦理的研究已没有意义了呢?显然不能这么说,人们丢失了对美德的追求,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文化的一种缺陷,正因为此,才有了麦金太尔对德性传统复归的要求。在当代道德建设中,我们除了加强规范和制度建设外,仍要注意发挥美德的追求对人性的提升作用。仍要注意发挥人在道德生活中的主体性、自觉性,这是道德进步的内在源泉。这种内在精神力量也许从社会道德建设效果的角度看是软弱的、不能立刻见效的,但却是持久的、深刻的。而我们又坚信,人的道德进步的起点和动力是源于人的自爱心,因此,我们最后的结论或伦理呼唤便是,人啊,要自爱!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版第276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11月版第266-268页。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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