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培呸呸呸 发表于 2014-5-15 15:05:39

价值本质及其形成过程

摘要:当前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其经济学说,而劳动价值论又是所谓的“众矢之的”。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当务之急不是对劳动价值论质疑、非难,或者曲解,而是对劳动价值论囿于历史原因尚未完全展开的部分进行再推导和新拓展。
    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物质产品价值和精神文化产品价值是两个内涵和外延截然不同的范畴,不能混同。物质产品价值是对商品从其原始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开始,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形成和存续期间的全部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动态考察,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有效经济功,是时间、空间的动态函数,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都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因而其价值是一种拟价值,拟价值只能通过其外在表现即人们对该精神文化产品的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测度。现代商品社会,多数商品兼具物质产品性和精神文化性双重因素,因而其价格变化基础是包含物质因素价值和精神文化因素拟价值在内的社会综合价值。

    关键词:价值 拟价值 有效经济功 劳动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

    建国以来,甚至可以上溯至建国以前,中国的经济理论界对价值及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而尤以最近十多年为甚。因为中国的经济学者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现实:对价值形成来源的认知决定了社会分配形式合理性的判断。如果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则目前中国兼顾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方式即使再具有现实合理性,显然也有违于社会公平与公正;而如果按照西方经济学“三位一体”(劳动、资本、土地)或“四位一体”(以上三项再加上企业家才能)的要素价值论,即使能够给予中国当前的经济政策以某种解释,则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就会被否定。这就是目前这场争论的实质 。
    在这种尴尬面前,疑问与迷茫固然产生,喧嚣与聒噪也纷纷尘上,而各种对劳动价值论曲径通幽、七拐八弯的解释和调和也一一上场,连解释者自己也千转百回,云锁雾罩。但越具有真理性的命题和逻辑,其阐述和解释也应越简明,这是在自然科学中一再验证的命题,这一具有哲学意义的结论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也应当是适用的。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来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演过程:价值是什么?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劳动是什么?劳动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又是什么?马克思没有回答,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那个历史时代自然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给出满意答案的程度。因此,深入探究人的体力耗费和脑力耗费的本质将有助于揭示价值本质及其形成过程。
    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到底是什么?现代生理学、生物物理和生物化学等生命科学的研究进展越来越清晰地告诉我们,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实际上是人的生物化学能量的转换与支出,劳动是人的体力和脑力为形成使用价值而进行做功的过程。但人的脑力劳动是属于思维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在纯粹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不可能直接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施加作用和改变形态,必须借助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作为实现途径,真正做功的是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自然之力被越来越多地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因而形成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作用的、与人之体力劳动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自然力生产,人之体力劳动形成价值,自然力生产也形成价值,但从人类社会的视角看,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形成的自然力生产价值可以也应当被看作是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
    要说明的是,以上的简单推演过程都仅限于纯粹物质资料。为了更清晰地解释价值本质及其形成过程,我们一方面需要将纯粹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和自然力作用这三者的本质、作用和相互协同过程分析清楚;另一方面还需要扩大对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及其形成过程进行考察,分析其与物质产品在价值本质和计量方式上的根本不同,从而最终实现对劳动价值论的再推导和新拓展。

    一、价值概念共识及其同质基础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一个科学概念所依据的前提要么是对人类普遍常识的归纳与总结,要么是对体现真理的具体现象的抽象与升华,除此之外,尚无他法。具体到价值概念来说,就是要找出大众或者说各主要流派的经济学家对价值概念普遍认知的部分,否则肯定会“发生着不同流派的经济学家之间由于相互疏远和越来越失去思想联系的过程” 。
    通过对各主流经济学派在价值概念上的共识提炼,可以得到价值的三个基本特征:
    基本特征Ⅰ: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同质的东西。因为只有同质的东西才使商品能够相互比较。
    基本特征Ⅱ:价值必然是商品中可测度的东西。因为只有可测度的东西才使商品具有相互交换的比例。
    基本特征Ⅲ:价值必然是商品中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因为只有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才使商品能够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交换。
    劳动价值论坚持认为这种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只能是劳动耗费,效用价值论坚持认为这种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只能是效用或边际效用,二者孰对孰错?抑或各有局限性,理论适用的前提和条件不同?或者还有第三者能够作为同质的、可测度的和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东西?
    科学常识告诉我们,只有同质的东西才能相互比较,或者更简化地说只有相同度量衡的东西才能相互比较和计算。实际上,仅就纯粹物质资料而言,当我们把各种劳动的具体活动形式撇开,人们的生产活动就剩下了一点:它们都是人之体力或脑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支出,即人力耗费;同样当我们撇开各种机器设备的具体运转形式,则其耗费只有一种:能量的支出和转换,即自然力耗费。那么人力耗费和自然力耗费是否是同质的或相同度量衡的东西?从格物致知的物理学观点看,衡量力的作用过程和结果是以功来表征的,所谓力的耗费其实是力在做功,同时也是能量的转换或转化过程,人力耗费其实就是人力所做的功,自然力耗费其实就是自然力所做的功。引申到经济学研究中,既然都是功,那么人力所做的功和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从物质产品形成或改变的结果来看,都是同质的,并具有相同的度量衡,因为在生产路径和加工工艺没有区别的前提下,生产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只是每件产品形成或改变所必需的功,而无论这种功是人力、畜力还是水力或电力所做的。自然力所做的功可以还原为等量人之体力耗费来计量,或者将人之体力支出表达为功的方式,例如1人·年= x千瓦时。
    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理论内涵正在于此。活劳动其实是指人力或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即不仅包括人力所做的功,还应包括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的自然力所做的功,“活的力”或“活的能量转换”才能做功;而物化劳动在具体形式上即指劳动工具、机器设备等,是人力或自然力做功的媒介和手段,其本身并不做功。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以功来衡量人们为生产纯粹物质产品所产生的人力和自然力耗费,则计量起点以何为界?或者说在某一具体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中选择哪一时点作为人们核算功凝结的起点?显然我们不可能将凝结起点反推到物质产品的宇宙诞生状态或原子形式,只能从生产该物质产品所需要的、并能够在自然界中获取的各种原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并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的那一时点起开始计算才具有经济学意义,包括脱离过程中的人力耗费以及人力控制、调度和运用之下的自然力的耗费,例如原料的开采和运输过程;也包括一些必要的前置性人力和自然力耗费,例如原料搜索和勘探过程;而在此之后的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工序不外乎是功不断凝结、累加与复合的过程。
    功的计量起点是可以变化的。随着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不断深入,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自然力的边界不断向外扩展,计量起点也就不断地向前推移。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另一方面,人类社会体系之外的自然力作用,即在人类或认识、或控制、或运用之外的自然力作用也永远存在,且仍然可能产生可以被直接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经济物品,而不必经历人类社会体系内部的生产加工过程,即过程在人类社会体系之外,结果却直接进入人类社会体系,则这类物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属于自然物品,如果自然物品是人类社会获得这类物品的主要方式,我们称之为获得性自然物品,其功的计量起点只能是自然界体系与人类社会体系之间的临界点,即只包含将其直接纳入人类社会体系所耗费的少量的人力或自然力。 二、生产进程中的人之脑力、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

    人类社会之前和人类社会体系之外,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绚丽万千、鬼斧神工的物质转化、变化过程和物品生成过程,例如光合作用等,自然界运动同时也是自然之力的作用过程,尽管这种作用是随机的、偶然的和无意识的。人类社会出现之后,自然之力随着人们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地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科学技术成为认识自然之力、运用自然之力的必然武器。
    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的自然力,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又继而变成人类进一步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因此生产力(确切地说,应当是社会生产力总功率)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有着具体内容乃至具体数值的客观力量,可以直接以能够用于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力及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的(功率)总和来计量。现在,生产力发展与扩大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将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自然力引入人类社会生产体系并更加有效地调度和运用,因而科学技术就成为最重要的、几乎是唯一的生产力扩大方式和渠道。从这一角度上说,科学技术不是第一生产力,而是发展生产力、扩大生产力的首要方式,是生产力发展和扩大的第一手段。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源源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资料的输入,从而人类活动分化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和非生产活动。在人类社会体系内部,任何生产活动都是在人之脑力控制和调度下的,但人之脑力是属于思维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活动,不可能直接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进行操作和改变,必须要与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相结合,控制、调度和驾驭人之体力或自然之力,才能对劳动对象进行操作和改变。
    具有复杂运动形式和运动机制的脑力劳动被笼统地视为人的脑力耗费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无法真正揭示脑力劳动对于价值形成的内在作用机理。我们根据人之脑力与人之体力、自然之力的不同结合,将脑力劳动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初级脑力劳动:控制、调度和驾驭人之体力的脑力劳动,与被其天然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人之体力劳动结合为初级劳动,这是人类最原始的劳动方式。
    (2)次级脑力劳动:控制、调度和驾驭自然之力的脑力劳动,与被其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结合为次级劳动,这是人类在认识自然之力的基础上以自然之力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进行的劳动,譬如畜力、水力、风力的使用等。
    (3)第三级脑力劳动:创新、改进与扩展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使用的脑力劳动,通过扩大或节省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的使用,以达到更多物质产品的目的,譬如科技与管理活动。
    (4)第四级脑力劳动:形成与改进前三级脑力劳动的脑力劳动,通过形成和改进前三级脑力劳动,以达到更多物质产品的目的,譬如科学教育、技能培训、人工智能等活动。
    (5)纯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的脑力劳动: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具有与纯粹物质资料生产不同的生产规律和价值形成过程,譬如文学、艺术、娱乐等。
    我们将前四种脑力劳动称之为生产性脑力劳动,人类社会体系中所有的与生产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脑力劳动总和为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生产性总脑力劳动只包括“活”的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不包括固化的生产性智力成果,如生产技术书籍等,因为后者必须再“活化”为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才能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
    包括体力劳动和各级脑力劳动在内,各种劳动方式都是可以并存的,但以何种劳动方式作为主要形式却是一个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次替代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并决定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一种物质资料获取方式,并在原始社会之后成为最主要的物质资料获取方式。生产方式的主体是劳动方式,即以何种劳动方式为主进行生产,是初级劳动,还是次级劳动,抑或是第三级或第四级脑力劳动。因此,生产方式进步程度主要体现在自然之力替代人之体力的程度,或者说生产活动中自然之力替代人之体力的比率反映了生产方式不断从量变到质变的进步程度,因为在改造自然的整个进程中,人之体力终究是有限的。
    从历史角度看,依次出现的主要生产方式有:以获得性自然物品为主的生产方式(原始社会)、以初级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奴隶社会)、以次级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封建社会)、以第三级脑力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等。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生产方式即使存在,也未必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 ,而是以第四级脑力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 三、纯粹物质资料生产的四次异化过程

    人类社会以获取物质资料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出现以后,并非以简单的、一成不变的形式贯穿于整个历史进程,而是到目前为止,共发生了四次异化过程,即生产异化Ⅰ(自然力生产异化为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生产异化Ⅱ(物质产品生产异化为使用价值生产);生产异化Ⅲ(使用价值生产异化为经济物品生产)和生产异化Ⅳ(经济物品生产异化为商品生产)。
    自然力被纳入人类社会体系之后,便被置于人之脑力的控制、调度和驾驭之下,从自然界中随机的、偶然的和无意识的作用过程变为人类社会体系中定向的、有目的的和有意识的生产过程,因而这种生产过程无疑被人类当作是自己脑力劳动的成果。脑力劳动导致生产异化Ⅰ: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异化为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如果以功的角度去说明,则生产异化Ⅰ使得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之力所做的功,被人类社会视为人之脑力劳动的生产功。这里的人之脑力劳动是指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
    物质产品被生产出来以后,生产功就凝结在物质产品中,其计量起点就是该产品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脱离自然界并进入人类社会体系的那一时点,而物质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工序,乃至后续的流通、交换和消费过程(即产品形成与产品存续),不外乎是生产功不断凝结、累加与复合的过程。在流通和消费中,生产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弱化或消除自然负功,自然负功是自然之力在自然状态下对物质产品中所凝结的生产功的反向作用过程,从而减损和耗散物质产品中凝结的生产功,例如建筑的自然风化、食品的自然腐烂等。而当物质产品被使用、被消费乃至被人为的破坏时,则是人为负功起着相当突出的作用。
    在生产活动中,并非全部的人力和自然之力的耗费都是生产活动所必须的。生产功与人力和自然之力所做的全部自然功之间的比



    四、价值与有效经济功

    商品交换之所以能够实现并能精确计量,是因为双方交换的商品中具有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虽然不可能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也并非就一定指向“一般人类劳动”,产生这一指向的原因来自于一个传统判断:“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 非此即彼的判断基于对立的逻辑范畴,而使用价值与劳动产品并非对立范畴。对于商品体来说,即使撇开使用价值,仍然还有众多社会属性,例如稀缺性、剩余产品属性等。此外,商品并非就一定是劳动产品。
    为了分析清楚商品中的某种共同东西,我们必须首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在从原始材料形态到最终商品形态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是什么?从一个简单的商品生产过程,例如以铁丝生产衣架的过程,我们可以判断,唯一不变的是功,更进一步地说,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是每件产品从原始材料形态形成最终商品形态所必须的功,并与生产路径和加工工艺无关,即无论这种功是人力、畜力还是水力或电力所做的,因为对于商品交换的另一方来说,是不作这种区分的,而且付出的是同样补偿。
    商品中的某种共同东西只能是商品形成过程中唯一不变的东西,即从原始材料形态到最终商品形态所必须的人之体力耗费与所必须的自然之力耗费之和,既不能单纯地指向人之体力耗费,也不能单纯地指向自然之力的耗费。而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为形成商品所必须耗费的人之体力和自然之力所做的功就是有效经济功。因此,对于纯粹物质资料而言,商品交换的度量依据和计算基础只能是人力及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之力所做的有效经济功。有效经济功是价值计量的内在基础,价值是有效经济功的货币化表现形式。
    单位有效经济功的货币化表现就是价值水平,价值水平反映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对价值的计量习惯,同时也是衡量不同国家或地区汇率和购买力平价的基础。有:

劳动价值与人之体力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或比例,一般来说, ,因为人们更看重自身体力耗费而看轻自然之力耗费。显然,价值是随时间动态变化的。
    综合以上的全部分析,就纯粹物质资料而言,价值不是对商品的静态考察,而是对商品从其原始材料形态脱离自然界开始,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形成和存续期间的全部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动态考察,这一过程以商品生命周期彻底完结并返回自然界而结束。价值是人们对特定的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所进行的一种时空断面考察。所谓特定有三重含义:一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是以满足人们的客观物质需要为目的;二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即有人力控制、调度和驾驭或直接参与作用,当然人们的这种意志仍然要遵循物质世界客观规律;三是指这种运动和变化过程是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进行的,或其结果被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由于物质运动是绝对的、普遍的,因而价值也不是静态的、凝固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时空相对性。通常人们在进行价值衡量时实际上是从上述的运动和变化过程中抽取其一个时空截面来进行考察,例如商品交易时。
    以上分析还同时无可辩驳地证明: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只有人之体力劳动和自然之力生产(即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所做的有效经济功,才能形成商品、创造价值。一个简单的常识性道理是人所共知的:没有人力或自然之力的驱动,没有人的生物能量或机械能、化学能、电能、核能等其他形式的自然能量的输入,工具不会动,机器不会转,机器人不会行走,无人工厂也不会运行,怎么又能够形成价值?许多经济学者恰恰是在这一点上犯了最低级、最笨拙的错误 五、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产品价值形成过程

    以上我们讨论了纯粹物质资料的价值形成和计量方式,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除了物质资料生产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用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产品。即使是主要用于满足人们客观物质需要的产品,仍或多或少同时也蕴含着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因素,例如产品的外观设计、品牌形象等,因而人们经常将商品的这两重作用统称为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但在价值分析时,却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不能轻易混同。
    在商品社会,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内部的商品交换,扩大到物质资料生产部门与精神文化生产部门进行交换,乃至于精神文化部门内部的交换最终也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精神文化部门成为独立的、特殊的商品生产者和提供者,以生产出来的精神文化产品参与商品交换。而在此过程中,精神文化部门和物质资料部门之间在生产、流通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上也不断渗透、融合乃至有意识的合作,使得许多商品兼具物质产品性和精神文化性双重因素。商品生产者甚至有意识地为满足纯粹物质需要的产品添加、涂抹精神文化因素,所谓商品品牌、商品形象、商品包装等均是如此。
    虽然精神文化产品在商品社会也可以成为商品,但用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商品,或商品中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部分或因素,其所谓的价值和作为纯粹物质资料的商品价值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本质的不同,甚至可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是属于主观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这种需要的产生机理、本质特征和满足方式都不同于人们的客观物质需要,因而这两类产品或产品的这两部分因素无论在价值本质还是在计量方式都不相同。
    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商品,或商品中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部分或因素,其生产和消费都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因而其价值并不是对客观物质运动和变化过程的时空考察,而是一种拟价值。之所以将其称为拟价值,是因为一方面它在形式上确实具有价值的外在形态,例如都是商品交换的计量基础,也都是商品价格变化的内在核心,具有同质性、可测度性和社会共同认可性;但另一方面它在本质上既不是对客观物质世界中劳动对象改变或变化过程的反映和表现,也不是对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劳动对象实施作用和进行操作结果的计量和测度。因此,拟价值显然不能以有效经济功作为衡量尺度,而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拟价值的产生既然来源于社会心理,因而也只能通过社会心理方式去测度,但这种心理测度既不是任意的评判,也不是个体的感知,而必须是社会的共同承认或认可,否则就不存在精神文化商品交换的社会共同基础。这种社会心理测度最真实的外在表现就是人们对该精神文化产品的边际需求与边际供给之间的比例关系,对于每一新增加的精神文化产品,人们对其边际需求量的大小从社会角度反映了该产品拟价值量的大小。因此,某一具体精神文化产品的拟价值计量方式为:

    六、对传统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和要素价值论的推导
    我们以公式9作为分析基础,在对各项参数进行不同的理解和进行必要的简化后,从传统劳动价值论的观察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
    首先,传统劳动价值论没有区别满足人们客观物质需要和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之间的差异,而是统一地视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需要并以物质产品的眼光去同等看待精神文化产品,因而精神文化因素也采取了物质因素的价值计量方式:

    对于公式9,如果对各项参数进行不同的理解,也可以得到边际效用价值论。
    首先,边际效用价值论错误地将精神文化商品或商品中的精神文化因素的拟价值决定和计量方式扩大为全部商品的价值形成和计量方式,从而得到公式14:

这就是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简单雏形。
要素价值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自然力生产过程的认知出现分歧,即并不将纳入人类社会经济体系的,在人之脑力控制、调度和驾驭下的,替代和协同人之体力作用的自然力生产全部看作是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因而也不将自然力生产价值看作为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的成果,而分别是劳动(人本身的体力和脑力)、土地(自然力本身)、资本(自然力作用媒介或载体,如机器设备等)和企业家才能(控制、调度和驾驭人力和自然之力的部分脑力劳动)的综合作用结果,将统一的自然力生产过程分解为各个要素的单独作用过程。要素价值论部分承认自然力生产属于人之脑力劳动的成果(例如劳动和企业家才能),部分承认自然力生产单独形成价值,而该部分自然力生产价值要么被分配给所谓的自然之力的所有者(例如土地),要么被分配给自然力的作用媒介或载体(例如资本),即对公式2: 部分承认、部分否认。显然要素价值论是一种不彻底的价值论。
    要素价值论虽然存在缺陷,但按要素分配却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根据却并不是要素价值论。这是因为,自然力生产价值是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的成果,但在人类社会生产性总脑力劳动中,除了初级脑力劳动成果有明确的归属,即劳动者本人之外,其他生产性脑力劳动虽然都是指“活”的生产性智力思维活动,但其部分甚至大部分来源是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品的固化的生产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知识,是“无主”的智力成果和生产知识,例如作物种植常识、家畜养殖常识、牛顿力学、麦克斯韦电磁学等等,已经成为社会共同的知识财富。人们无法将其产权明确归属于某个具体的社会主体,因而此类智力性成果和生产知识所导致的大量自然力生产价值只能在社会范围内重新再分配,包括分配给生产过程中参与作用的各个要素。因此,按要素分配只能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来源:233网校论文中心[ 2006-02-06 09:15:00 ]阅读:70作者:戴天宇编辑:studa9ngn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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