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培呸呸呸 发表于 2014-5-15 16:07:07

自发秩序及其维持

摘要:哈耶克把秩序的形成分为自发的和设计的两种,并且对建构论观点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但他并没有清楚的说明自发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在我们看来,它来自于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用这一观点,研究制度变迁时,我们没有必要区分强制变迁和诱致变迁。
关键词:自发秩序;制度变迁;竞争   

本文试图提出如下观点:1、秩序在竞争中产生;2、新秩序(或制度)是行为主体预期在新规则下的收益高于旧规则下才做出改变旧规则的偿试。一旦在新规则下,行为主体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低于在旧规则下的收益,行为主体就会改变规则,甚至回到旧规则。对新规则的“破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也可能来自外界的其它因素。3、要维持新规则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靠行为主体的可信承诺,另一方面不能有外界的破坏。自身监督或外部监督可能会延长制度的运行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使用的自发秩序的概念,我们强调的是其自发过程,即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如何形成和变迁的,因此,自发秩序和制度变迁这两个词在本文中可以交替使用。
    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一些已有的重要文献作简要的评述;第二部分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描述;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作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把理论用来解释一些具体的制度变迁,最后为简单的小结。

一  简要的文献综述
关于自发秩序的理论,哈耶克作了有力的论证。而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诺思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了解和认可。制度的变迁理论中,有学者把它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对于制度的变迁还有一种是演进论的观点。要对这些理论(其著作多不胜数)作全面的评述,是一部厚厚的专著的工作而非本部分所能及的。本文只能挑出部分作者认为重要的论著作简要概述。
(一)自发的与设计的  各种制度的形成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这一争论由来已久。哈耶克是后者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阐述人之一 ,他在一系列的著作中(哈耶克,1963,1966,1967,1960,1970,1979) 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哈耶克(1967)把人为设计的观点追溯到了古希腊“……不过它的渊源却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错误的分法,它来自古希腊,至今仍是正确理解理论和社会政策这一具体任务的最大障碍。”(哈耶克,1967,P521)而直到18世纪的弗格森才明确“……它们虽然可归因于人的行为却不可归因于人的设计……”(哈耶克,1967,P522)为什么是自发而非设计的呢?在哈耶克那里,要设计出社会普遍的制度,就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建构论者却认为并非如此,他们的观点影响广泛并使得“现代人已经变得极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在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实是他们不可能经由理性而建构社会整体的一个永恒的障碍”(哈耶克,1973,P12)。因此,在他们看来,多数制度是一些“精英”们通过深思熟虑设计而成。然而这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所有因建构论唯理主义这一知识进路中所产生的‘如此井然有序、如此明晰可见、且如此易懂’的漂亮计划而被它们迷惑住的人们,实是前述‘笼而统之的幻想’的牺牲品,而且他们也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计划之所以具有表面上的明确性,实是因这些计划的提出者根本无视那些他们不知道的事实所致”(哈耶克,1973,P12)。个人或某些组织都没有办法获得所有的知识。每个人的行为只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自己的知识水平下作出的,在个人极大化自己利益的行动中会形成一些共识,使人们能自觉的遵循一系列规则行动,而自发秩序正是“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哈耶克,1973,P63)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制度,没办法进行设计。而作为行为者的各个个人,如何采取行动至少会在脑子里做一番规划。虽然建构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我们在哈耶克的著作中找不到他清清楚楚的说明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在多篇文章中他都强调自发性)。本文不严格区分是自发的还是设计的,只是要说明不管属于哪种,都是行为者在权衡自身利益下竞争而形成的。
(二)诱致性与强制性  对于制度变迁的理由,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舒尔茨(1968)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显然,舒尔茨所讲的制度主要是人为设计的具体的制度并非与制度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一样。而戴维斯和诺斯把制度变迁的原因说得更简单“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能被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 (戴维斯、诺思,1979,P274)。任何制度的转变的动机都可以此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真实世界里有些制度是有效的变迁而有些却不是,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改变。这是典型的诺斯的分析方法,在诺思那里,制度总是朝着能提高效率的方向变迁,即有名的效率假设。以此为核心理论,诺斯(1981)对跨度上万年的经济史作出了解释。
对于制度变迁的具体形式,经济学上有两种著名的分法,一种是以拉坦(1978)为代表的诱致性变迁,一种是以林毅夫(1989)的文章为代表。他把制度变迁明确的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拉坦(1978)的框架中包含制度的需求和供给。制度变迁也可由供求关系进行分析“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我们还假定,制度变迁可能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拉坦,1978,P333)。而林毅夫(1989)则首先给出了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在他那里,“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P384)。显然,诱致性变迁与戴维斯和诺斯(1979)解释制度变迁的理由一致,都是预期有更大的获利机会时,参与主体才主动去推进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好像是各行为主体被迫接受了新制度,而新制度是由政府的法令形式颁布的。中国的自上而下的一系列改革正符合这一理论。但更进一步的思考,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引起制度变迁的政策?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本身也要考虑利益,同其它的制度变迁的理由一样,只有政府在预期在新制度下的收益增加时才会推动制度的变迁。因为“政府也是十足的经济人或自身效用最大化者,其制度变迁行为的唯一解释就是追求政府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本质上与别的制度变迁主体一样,也是受制度变迁所能带来的收益所引诱”(黄少安,1997,P359)。事实上,政府并不是独立于制度参与者之外的,它也是制度中行为主体之一。因此,黄少安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所谓的强制性变迁不过是政府作为一个变迁主体的诱致性变迁而已”(黄少安,1997,P359),因此,在作制度变迁的研究时,用不着特异的将其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只是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迁和它是如何变迁的,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权衡自己的利益时行动的结果。
(三)制度演进论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具有演进论的特点。因为社会上各个个人的知识是相当分散的,个人甚至一些特殊的研究机构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而能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只有各行为主体在行动中通过不断的试错过程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在各要素遵循一定的规则行动时,秩序便形成了。在这些规则中,可以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社会成员在博弈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外部规则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制度。内部规则是具有普遍实用性的,而外部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组织内部。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着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不断调和的过程。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是要遵循内部规则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内部规则,甚至转变而成为内部规则。作为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规则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外部规则的转变则较容易。周业安(2000)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整个制度变迁的背后,实质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但他如下的表达是不太准确的“……动态地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实质上表现为外部规则的不断退出的过程……”(周业安,2000, P10)显然,他在这里把外部规则主要看成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属于外部规则,但不是外部规则的全部,只能说外部规则的转变是较内部规则快。
李建德(2000)为制度演进理论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在他看来,最稀缺的要素决定一个时期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即他称的宪法制度)。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依次经历了氏族社会、纳贡社会、土地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最稀缺的要素分别是劳动、劳动的保护能力、土地和资本。随着人类利益极大化行动的转变,最稀缺的要素会发生变化,而社会制度也会随之而演进。用这一分析框架,李建德(2000)宣称,除了强大的解释力外,更可以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即随着社会普遍的知识水平的提高,资本已经不是最稀缺的要素,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知识成了最稀缺的要素,因此,未来社会被他称为“知识主义社会”。这实是一种对制度演进的解释方法,但我们用它来解释具体的制度变迁时,找出那个最稀缺的要素实非易事。我们即使同意他“最稀缺要素决定根本制度”的提法,但在解释这个“最稀缺要素”时是有差异的。任何社会中要素都是非常非常多的,相对于社会运行来说,其中最有优势的那种要素决定根本制度,而不必追问到底哪种要素为最稀缺。这样来看,他的观点和我们是一致的。二  案例描述:来自面包车拉客的游戏规则的转变
我所在的学校分南北校区(北区为新投入使用的),每天都有约40辆小面包车拉载学生往返于学校和集市之间。白天随时都有七八辆在校门口等客,为了载到更多的人,司机会使出多种多样的办法:将车停到最佳的位置、吆喝甚至下车拉客。有时还叫上自己家人坐在显眼位置上充当乘车人,然后大喊“车上有人了,来来,上车就走”,真正要乘车的人往往会坐上车里已有人的以便早出发,等到座位快坐满的时候,那个当“托儿”的人又下车再叫上一人。虽然用不同的方式来争取乘客,但却没有车主以降价的方式进行竞争,一元一人的价格好像从来没有降低过。至于乘客,除了有非常非常特殊的事,一般也没有为了让车先发而多出钱的。这种“混乱的”拉客状况一直没有改变。学生出校门乘车总是先看哪辆车上有人,然后才上车。而车主则是见人便招呼或上前拉。司机为了将车停到最方便上客的位置,展示着他们的驾驶技术可谓精彩。但有一段时间,面包车拉客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改变。司机很有序的把车排成“一”字停在校门口,最前头的车先开,有客来时,其他车主也不会上前招呼,而是一致的让乘客上最前面的车。第一辆装满人后开走,第二辆再开到先发车的位置,这样依次载客发车。而学生出门乘车再不会遇到拉车现象,一般都到最先开的车上,每人等待的时间也大大的缩短。车主也省了吆喝或抢客。这些无人管理的面包车能自发的形成良好的秩序,令人好奇。多位司机告诉了我他们一致同意这种游戏规则的简单的经过,“我们每天叫客也很累,有时坐车人少,两三个人也要跑一趟。有人提出来这种方法,排前的先开,大家都不抢客,装满就走。我们省得这么累。坐车的也不用等太久,对大家都好”。我问如果有人要拉人怎么办,司机说大家都是熟人,这样做不太好。“那如果坐车人多,开始我排在你后面,但你发车后不久我也发车了,而在路上我开得快,比你先返回,我应排在你的前面还是后面?”“你先到就排在前面”。这种良好的秩序维持了一段时间,后来北校区投入使用了,新增了不少主要跑北区的车。但一般司机是两校区都要去,跑北区的车会路过南区,他们未装满客时常会在南区停一会,叫上几个客人再走。停在南区的面包车司机慢慢开始不再遵守他们先前定下的有序发车的游戏规则了,拉客现象又回来了。

三 案例的理论分析
面包车拉客从无序到有序再到无序的状态,能给我们一些启示:在面包车司机的相互竞争以及司机与乘客间的竞争中,自发的形成了一个大家一致同意的竞争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在于每位参与主体预计在新的规则下的获利高于旧规则下的获利水平,当有人提出改变旧规则时便立即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假设以πi代表参与主体即司机i每天的获利,Ri(n)代表每天拉n个客人的总收入,Ci则代表司机一天的成本,于是:
πi= Ri(n)- Ci
Ci大小取决于每天面包车往返于学校于集市间的次数,还包括司机为争取更多客人而做的一些如吆喝或拉客的成本。在无序的竞争情况下,司机经常在未载满乘客时发车。显然,每天来回的次数会增加,即Ci较大,假设每天的乘客数量是一定的,即Ri(n)是一个不变的量,故此时πi不会很大。在有序的竞争环境下,每位司机几乎都要当车装满乘客才发车,因此每天跑的次数会下降,以Ci′代表这种规则下司机的成本,即此时Ci′πi。故在新的规则下,每位司机预期的平均获利会上升,因此新规则得以实现。对于每位司机的平均获利会上升,同时,乘客的收益也会增加,这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具体到每位司机的获利,很多人的期望值是不一样的。期望获利与平均获利之间总有区别,期望获利高于平均获利的,他们没有遵守游戏规则的积极性。相反,期望收益低于平均获利水平的,他们乐于遵守新的游戏规则。如果司机采取拉客的战略,Ri(n)与他们拉客的付出成正比例,拉客积极性高的,Ri(n)越大。对一部分司机来说,拉客或让家人充当“托儿”的成本可忽略,他们没有积极性遵守新的游戏规则。显然,这种新的游戏规则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另外,随着外部的影响,可能会加速这种制度的改变。在本文的案例中,从北院出发的车经过南院时会顺便载走一部分乘客,这使得南院的司机要装满客人,必须等待更长的时间,这会促使他们重新回到那种无序竞争的状态。在新制度下,要使其正常的运行,主要靠的是参与者的自觉遵守。在制度的的建立过程中,参与主体会作出遵守这种规则的承诺,但这种自觉遵守的承诺却是不可信的,参与人的行动免不了进入博弈均衡。尽管参与者之间的博弈是重复博弈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还是无限次重复博弈。明显的事实是参与人并没有做出满足无限次重复博弈会遵守承诺的行动来。仅仅靠参与人的信誉不足以认为他们的承诺是可信承诺,在利益趋势下,他们会很容易违反承诺破坏已有的制度。正如诺思和巴里·温加思特(2003)介绍“杰里米·布洛(Jeremy Bullow)和肯尼思·罗格夫(Kenneth Rogoff)认为,重复博弈本身不足以防止违约行为,还需要更复杂的制度安排。” (诺思、巴里·温加思特,2003)在本案例中,司机之间多为熟人,主要靠他们之间的信誉来维持有序的竞争状况。正如司机告诉我的,违反这一规则总是“不好意思”,要打破这规则需要冒“得罪熟人”的险。但在利益上权衡轻重后一些参与人(司机)愿意冒这个险。司机间的这些承诺可能延缓了对有序制度的破坏,但其却不能长期存续。这种靠制度参与者自我维持的制度其实多有这样的特点。如果有一个监督管理的部门来监督制度的运行,即对那些违反规则人给予惩罚,这时制度是否能长期存续下去呢?这要取决于监督和惩罚的力度。比如在中国很多城市,汽车一般不敢闯红灯,而行人过马路闯红灯的却处处都是,就是因为汽车闯红灯都能被抓(拍)到并会受到相应惩罚,而行人却很少被监督和处罚。在一些国家行人不闯红灯,是因为大环境完全不一样,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的理念下,如果有人违规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尽管可能不是罚款,却有如朋友对他的不再信任等风险)。本文的案例中,显然没有对司机违规时的明确的惩罚制度,反而对违规者来说还会增加他们的收益,他们的承诺当然不是可信承诺。破坏有序的制度至该制度的瓦解也是自然之事了。
秩序的形成的一个重要力量来源于竞争,在本案例中,除了一方参与人(司机)之间的竞争之外,还有乘客与司机的竞争。在乘客等车太久的情况下,有的会选择骑自行车或步行到途中乘路过的车,这会迫使司机们尽早发车。同时也促使司机内部达成共识即同意按顺序一辆一辆的发车而不过度的争夺乘客资源。这会增加所有面包车每天载客总量,同时减少运送次数而节约成本,乘客则减少等待时间,这种形成有序竞争状态的过程是一个对于总的两方参与人——司机和乘客的帕累托最优改进的过程。

四 理论的应用
诺思和温加斯特(2003)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案例来说明秩序源于竞争的结论。在他们的论文中较详细的描述了英国“光荣革命”后的宪政制度变迁过程。虽然他们也阐述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但他们更重要的侧重点在于证明制度是如何在经济和政治自由中起着必要作用的。用本文观点来解释英国当时的宪政制度变迁过程则是我们所关注的。我们强调秩序源于竞争,英国的宪政制度得以实现,是国王与议会之间竞争的结果。在斯图加特王朝时期,国王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首先,国王拥有的主要权力就是王室的特权,国王通过它必须公告或皇家法令。这意味着它可以颁布新法律,也就是说它拥有撇开议会的准立法权……,第二,同时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皇室法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与特权有关的问题上,皇室法庭必须要做出最终解释,并且能够在特定背景下修改不利于国王的裁决。最后,由于国王亲自负责日常的政府工作,他给法官们发放工资,所以法官们当然乐于为他效劳。”(诺思、温加斯特,2000)显然,在这样牢牢控制执法、立法和司法权的国王,在当时便是无可约束了。在这种掌握不受制约的权利下,国王的一些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便会屡屡出现。在斯图亚特王朝掌权初期,公法的执行和公共开支无须经过公共预算程序。而议会的权利很小,在开支和投资决策过程中只可能起很小的作用。诺斯和温加斯特(2003)并没有搜集到斯图亚特王朝的开支的详细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支出水平非常大,从国王想方设法的增加收入可见一斑。为了增加收入,开辟新税源是其方法的一种;另外便是进行“强制借款”,还款经常是不能按照协议按时还清的;出售垄断权;出卖准男爵爵位头衔等都曾在斯图亚特王朝期间出现。并且在这些具体的操作中,国王往往是不遵守承诺的。在国王权利至上的时期,很多本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往往遭到损害。因此,一个反对国王的联盟便形成了,他们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财富。由于反对联盟的公开挑战,英国陷入了内战。战后,反对联盟夺取了政权。但与此,国王的权利并没有被完全废除。在英国国内便有了两股互相抗衡的力量进行竞争。反对联盟掌权后制定了一系列削弱国王权力和保护私人产权的制度。而在光荣革命后,更是建立起了议会至上的政治制度 。议会拥有了绝对权力会不会像国王那样滥用权力呢? 事实证明议会不会像国王那样滥用权力。在议会和国王的竞争中,双方达成了共识:即一方面减少和限制国王的权力;另一方面,议会同意提供充足的税收 。这种制度形成后的直接结果便是私有产权得到了保护。在我们的观点里,英国的宪政的转变不是别的原因,正是国王与反对派之间的竞争形成的。
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的文章对本文的观点有很大的启发作用。但他们只侧重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制度转变。我们同意他们的基本观点,即地区间的竞争促进了民营化进程。经济学家多数应该相信民营企业是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的,仅张维迎就写了多篇论文进行论证(参见张维迎,1999)。他们在文章中表明,中国经济至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增长并非像其他经济学家同意那样是分权化导致的,而正是民营化带来的。中央政府在70年代后期实行分权政策后,地方政府有了更大的管理地方经济的权力。对国有企业实行何种政策来提高其效率,各地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尝试。地方政府的官员的政治业绩的衡量指标中,当地的经济的高低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考察项目。地方官员会制定有利于地方经济繁荣的经济政策来使自己的政绩加分,在不同的政策中,民营化才是关键。尽管在一段时期内,民营化是不被允许的,但各地都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但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只阐述了导致民营化的原因和过程,至于各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他们的文章中没有涉及。在我看来,这些政策能否持续执行,取决于当地官员对自己在当地的执政时间的预期,如果预期执政时间不长了,则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因此,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但总体来说,保护私有产权和信守承诺的制度仍然正在形成(现在已正式进入了宪法,当然,仍有不少侵犯私有产权的事情发生,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政府官员制定政策的过程是重复博弈的过程。一般来说,继任的官员会延续前任的一些有利的政策。显然,中国的经验支持张-栗的观点,也是本文的一个证据之一。某些制度的改变源于地方政府的竞争,也有一些制度的转变来自于国家间的竞争。国际组织的游戏规则显然出于国家间的竞争。一个有趣的观点来自张五常(1996),他对腐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腐败会受到竞争的限制——地方的、全国的和国际间的竞争。各国之间要吸引资金,就必须降低资金在该国的使用成本,减少腐败显然是其中政策之一。各国制定对腐败的控制或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有这方面的原因。通过国与国间的制度竞争,各国会争着制定更好的政策减少腐败,放松管制能达到直接效果。因此,适合经济只有运行的机制便在这良性循环中得以产生。

五 小结
本文对秩序如何自发的产生给予了说明,这是哈耶克没有明确阐述的。秩序的形成或者说制度的转变尽管有诺思的精彩结论,还有其他学者将制度改变分成不同的形成(强制性和诱致性),但严格来说,它们也没有本质的区分。我们不分制度变迁的形式,只是要阐明到底是什么导致制度的变迁或秩序的产生。它们源自于参与主体的竞争。中国的制度转变和创新中,主要是来自于政治家们和专家们的设计。这种设计必然陷入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论谬误。尽管有些设计的制度会引致中国走向正确的改革道路,但这些制度只是与自发的制度相符合时才出现的,而多数设计出来的制度往往在执行不久后就急需重新改变。一些经济学家的案例研究表明 有些市场上自发形成的制度会促使政策的转变,这些制度的效率往往高于设计的制度。而中国缺少的正是这类自发的制度(出现时也常常得不到认可)。要激励自发的制度的不断出现,所需的并非是要制定多少“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是要让社会拥有更充分的竞争环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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