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银行的一个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确实可以获得上述诸多便利,但享有这些好处是有代价的,或者说作为附属部门,证券业务部在开展业务时也会受到一些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全能银行各部门间潜在的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即当银行内部业务上存在冲突且一方是证券部门时,全能银行为了总体利益最大化而主动牺牲或放弃证券部门的利益,使后者的业务发展受到不利冲击。从投行业务来看,当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项目需要融资时,银行既可以直接为其提供较长时期的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收入,也可为其发行证券融入长期资金而收取较低的佣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全能银行一般倾向于对其发放贷款。而当受理的项目是—些低收益高风险的项目时,全能银行则会为其努力包装,将它推销给广大投资者。再如,当客户存在巨额未偿还贷款并无力支付时,全能银行会主动替借款人发行债券以抵偿无法收回的贷款,将信贷风险转嫁给客户。但来自实证方面的研究却对所谓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了异议。 美国两个学者克罗兹勒(Kroszner)和雷简(Rajan)在1994年利用美国在1921—1940年的资料作了研究。他们首先把该期间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承销的121类行业的债券给予配平(matched security method),对它们之间的绩效进行对比研究。绩效指标采用正常履约、未清偿和违约三项。正常履约(retired)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时或到期前全部偿还本息;未清偿(outstanding)表示债券还未到期;违约(default)则表示发行的债券在到期后未能偿还本息。该研究成果揭示,1921—1940年,美国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违约率比美国投资银行要低得多。1925~1930年,商业银行承销债券的平均违约率约为0.6%,投资银行的这一数字是1.5%;1932—1940年承销债券的违约率,商业银行平均约为11%,而投资银行则为27%。可见,商业银行承销的债券有着比投资银行更好的绩效。
但后来的歌伯斯和勒纳(Paul Gompers and JoshLerner,1998)认为上述的研究存在一定缺陷:一是因为Kroszner和Rajan在收集数据时未注意那些发行股票的投资银行是否拥有对该上市公司的贷款,若没有,则“利益冲突”问题根本不会出现;二是在大危机背景下,很难测量证券的长期收益率,而只能看到违约率;三是由于所选择的时间太短,说服力不强。认识到上述不足之处,歌伯斯和勒纳对“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重新分析,但他们并未直接对全能银行展开研究,而是选择了那些在拟上市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风险投资,同时自己又是该公司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他们认为投资银行对拟上市公司的风险资本投入类似于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对后者的贷款。这两位学者选取了20年的样本数据进行研究,最终发现:(1)投资者是理性的,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他们都会要求一个价格折扣来获得补偿;(2)从业绩表现上看,由这样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的市场表现,它的长期收益率同由那些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发行的股票一样好,甚至更好;(3)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银行会适应性地选择那些对信息不敏感的股票来承销。
3.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这是因为:其一,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层占为已有(由于存款利息是固定的);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储户承担;另外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商业银行清楚地知道,如果证券投资失败,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必然会提供大量的资金援助,以防止其倒闭,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原则。因此,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其二,商业银行负债的短期性注定它不会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更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形势不好,便可能会产生下面的连锁反应:经济形势不佳——投资者失去信心——抛售股票——股市下跌——商业银行遭受损失,若损失较大一银行信用危机——挤提——全社会信用危机——经济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