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高平:《论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从研究立场与路径入手》,《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参见[美]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页。
[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4]梁慧星教授在其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77条的建议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但隐含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之意。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5]参见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6]《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第2:102条(4)规定,纯经济利益或者契约关系的保护范围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利益必然被评价为比受害人低,也仍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与遭受危险者的特别接近关系,或者行为人知道其行为将造成损害的特别的事实。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2005, SpringerWien,NewYork.
[7][8][10][12]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第273-238页,第161页,第161页。
[9][13]参见梁慧星:《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一)》,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ztyj/..%5cshtml%5c20100807-225600.htm, 2010-08-20。
[11]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248页。
[14]参见杨秀梅等:《财产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19375, 20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