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接触到案卷材料之前,“查阅、摘抄、复制”通常需要提前与案件经办人员联系,并且“查阅、摘抄、复制”的过程一般都由经办人员随同,有时还会出现经办人员提出案卷资料出现破损需要等候修复的情况。在正式接触到案卷材料之后,传统意义上的“查阅、摘抄、复制”通常通过下述方法:查阅的是肉眼观看侦查人员手写,经过犯罪嫌疑人签字画押的纸质案卷;摘抄是查阅人针对上述原始案卷内容的手写记录;复制则算是借用了电子技术手段的复印机。这样的过程冗长而繁琐,不仅案卷容易出现损毁、涂改,而且一旦出现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识的情况则更增加了查阅难度,不仅大量占用办案人员的时间与精力,同时也耗费了辩护人的时间与精力,还造成办案效率低下。
如果采用电子技术参与“查阅、摘抄、复制”的过程,以电子阅卷技术为例,我们就会发现新的提高办案质量以及针对提高传统证据开示效率的电子技术途径。目前,各地采用的电子阅卷技术手段各有不同。比较常见的有不通过第三方特定技术软件,也就是单纯使用计算机外挂设备——扫描仪,通过扫描仪实现对原始的图片、照片、胶片到各类文稿资料的输入,在进入计算机系统之后可以实现这些图像形式的信息的处理、管理、使用、存储、输出等,如果在后期使用光学字符识别软件OCR(Optic Character Recognize),还能将扫描的文稿转换成计算机的文本文档。这样就可以达到诉讼案卷扫描后进行电子化存储,并且实现证据的网上查阅,更加便于证据的开示。也有一些实践案例是是在证据开示中运用特殊电子技术,一般这类软件系统由软、硬件两大部分组成,硬件需要借助虹光高速扫描仪将案卷通过扫描的方式录入系统,保证录入后的清晰以及可识别程度,这部分与之前提到的电子扫描技术类似,只是在后期增加了软件有加密核心阅卷信息系统,用于案卷信息的识别、数字化评阅。并且,该软件可以利用文档影像技术,案卷可以保存为原式原样的电子文本,事后核查无需翻阅原始案卷,一键即可实现电脑自动搜索,便于案卷的随时查找与提取,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最快速的获取证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