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信息和技术援助、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投资保险以及税收保护。四类措施之间可能存在着交叉,例如:技术援助的过程中可能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所以,第一类的措施有可能与第二类的措施出现交叉。此外,这种交叉还表现在某国政府的同一机构承担着一种以上的政策任务。例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the United StateS 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就为美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全面的服务,即:不仅组织海外招商团、提供项目贷款,而且还对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国家风险提供投资保险。下面就逐一介绍这四类政策措施。
(5)为本国小型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融资咨询、改进技术以适应东道国的特殊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援助。例如,荷兰的发展金融公司(the Nether—lands Development Finance Corporation)1989年起制订的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计划中,就为荷兰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可行性分析所需的资金,帮助它们培训管理人员,出资组织旨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研讨会和投资招商团等一系列的信息服务。
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金融支持,这种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与母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财政支持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同时也包括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投资支持。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多国家是由同一家机构承办的。就金融支持而言,各国承担这种业务的开发金融公司,为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贷款和股权融资。其中的股权融资,大多是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少数股权,一旦该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就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这些开发金融公司的参与,不仅为海外的投资企业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投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东道国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
发达国家提供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的机构包括:日本的输出人银行、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英国的英联邦开发公司(theUnitedKingdom‘s Commonwealth I)evelopment Corporation)、法国的经济合作中心((?aisse Centtale de Cooperation Economique)、瑞典的产业合作基金(the Swedish Fundfor Industrial Cooperat.ionwith「」eveloping CountrieS)、德国的投资金融公司(the GermanFinance Company for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和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the Canadian Export:Development Cotl)0ra—tion)等。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欧盟成员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