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意识形态等宪法秩序变迁的条件是什么?条件之一是既有宪政秩序框架下的经济绩效状况。在具有一定的物质和信息交换规模的世界经济舞台上,落后的经济体会模仿先进经济体的做法,这首先表现在对组织经济的方式和制度的模仿上,但如果意识形态妨碍了这种模仿,则产生变革意识形态的压力。诺思(North,1994)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1989)指出,在某个时期领先的经济体往往有一套适合经济发展的制度结构(或曰宪政结构),这套制度结构被一定的意识形态所解释。在国际环境里,不同国家间经济绩效的差异将产生改变意识形态和宪政规则的压力。戈尔巴乔夫时期的变化就是如此。
[5] 苏联时期的改革参见陆南泉主编:《独联体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1988年前后戈尔巴乔夫改革路线的调整参见:邢广程:《苏联高层决策七十年》(卷5),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第415~496页;Vladimir Mau(1996).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economic reform in Russia, 1985~1994. The Center for Research into Communist Economies. P.9~64.
[7] 参见V. Mau(2000): Russian Economic Reforms as Perceived by Western Critics. http://www.iet.ru/archiv-fre.htm。
[8] 对此的详尽描述,可以参阅盖达尔:[俄]《转型时期的经济1991-1997》(莫斯科1998年版)第3章第3节“改革前夕的社会经济形势”;Russian Economic Reform. Crossing the Threshold of Structural Change. World Bank, 1992。
[10] 对这一问题的过程描述可以参阅Vladimir Mau(1996).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economic reform in Russia, 1985~1994. The Center for Research into Communist Economies. Part Ⅲ,--Loss of Controllability or Drifting Towards a Crisis (1989-1991).P.49~64。
[13] 资料来源:全俄罗斯民意调查研究中心。——转引自:Vladimir Mau(1996).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economic reform in Russia, 1985~1994. The Center for Research into Communist Economies. P.125-127.
Bates(1987)对非效率制度均衡结果的出现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他指出,市场从来不是新经济制度产生的根源,制度的变迁只有在权力分配不均衡的政治领域中才可能。他认为,尽管制度有促成资源有效分配的力量,但制度往往不是人们选定的,而是政治所强加的。市民社会的货币化和商业化会对劣势政治团体的自主能力造成严重伤害,迫使他们接受某种起码的行为规范。在不发达的国家中,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信仰、行为模式都是现代化进程的障碍,以至一些低效率的组织和制度得以存在,而且改变这种制度也非常困难。因此,经济制度的变化本身没有什么效率可言,这种僵化、惰性等制度性现象,随时可能阻碍一种制度对环境变化所做的适应性调整,从而造成制度的无效率(Nugent J. B. and Nabli, M., 1989)。
在中观层次上,法制建设是整个制度建设的核心。尊重法治的国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他们将政府权力在分离的部门之间分配,牢固确立宪法屏障后面的公民权利(特别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通过公平选举提供政治权力的有序转移(Sachs and Pistor,1997),把主权置于预设的法律约束之下,这影响国家公法和私法的发展。在这种约束下,任意的行政行为被最小化,作为一个调节者、税收管理人或者合同执行者的国家行为,变得公正并可预见。重要的社会组织机构遵守共同的明示性行为规则活动。对照这一标准,很难说俄罗斯的法律法规和重要制度规则在从1992年到2000年的转轨进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权威,更加难以认定俄罗斯政府系统的行政行为符合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要求。19931年以前,在俄罗斯几乎没有满足法治的任何特征。从1993年起俄罗斯取得许多重要的成就,开始实行一部新宪法,尽管有人质疑宪法被批准的程序,但它显然已经建立起广泛的合法性。两次议会选举按这部宪法如期进行,最重要的是根据宪法进行总统选举,未成功的竞争者也认输(选举失败者不认输是宪政在很多国家失败的原因)。这些成就是显著的和非常重要的。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俄罗斯新宪法对权力分离所做的名义承诺的局限性。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割不清楚,最明显的是分配给总统的立法权力:总统可以通过命令统治,他的命令和法律一样有约束力。而且,还要注意到,俄罗斯新宪法的大多数规定都经不起宪法学家的严格推敲。例如,宪法缺乏确定性的程序化保障条款,来确保包括法律平等保护在内的公民自由的实现。俄国有很多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设计的特殊法。它们为税收豁免、个别私有化计划,以及对那些最受惠于总统命令权的人给予权利上的分配提供了法律根据,其结果,国家保留了大范围的专制,这不仅造成了不确定性,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土壤。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非歧视性不相容。
11.Milan Nikolic. “Money Growth-Inflation Relationship in Post-communist Russi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No.2, 2000.
12.Jerhard Schüsselbauer “Privatization and Restructuring in Economics in Transition: Theory and Evidence Revisited”, Europe-Asia Studies, Vol.51, No.1, 1999.
13.Vladimir Mau(1996). The political history of economic reform in Russia, 1985~1994. The Center for Research into Communist Economies. P.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