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原则下所实现的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其效率特性由巴格威尔和斯泰格尔(Bagwell and Staiger,1999)加以刻画。他们认为,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旨在抑制各国 (政府)的世界价格效应的激励,从而消除由世界价格传递的、能够产生无效率性质的关税政策的外部性。在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下,世界相对价格(贸易条件)基本保持不变。所以,各国政府只能将具体的关税率确定在使国内的局部价格最受政府偏爱的水平之上——政治最优关税,而不再指望凭借贸易条件的改善而牟取利益。[4]他们同时证明:这种政治最优关税是富有效率的。这样,互惠原则的价值(在此场合下)就体现为,在公平分享谈判净利益的同时,能够医治与纠正由贸易条件激励所致的效率扭曲。从广泛的角度讲,这也是各国愿意加入WTO的一个重要原因。[5]
WTO的另一项基本准则是非歧视原则。该原则在关税谈判中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同意,适用于一个贸易伙伴任何进口物品的关税,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贸易伙伴。在两国模型中,关税政策的外部性是通过世界价格传递的;而在多国模型中,如果存在关税歧视,除世界价格外,局部价格也能传递这种外部性(Bagwell and Staiger,1999)。非歧视原则就是要消除局部价格传递外部性的条件;只要关税政策的外部性仅仅由世界价格传递,互惠原则就能纠正原有多边贸易体制的无效率性质。此外,最惠国待遇为谈判协议的履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假如一国违反协议,它将同时损害多个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