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文是作者所撰长文《历史视野之下的世界正义》的第二部分,此篇长文写作的起因是为“全球正义和跨文化对话”(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4年)国际会议提交论文,但在写作之中一发而不可收,遂成近十万字的篇幅。于是,为此次会议实际提交的乃是本篇论文的提要。《历史视野之下的世界正义》第一部分从方法论角度讨论了四种在当代产生重大的理论和实际影响的世界正义的学说,它们分别是康德世界公民主义,罗尔斯万民法,激进世界主义和新帝国主义,而新帝国主义又包括新自由主义帝国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帝国主义两种类型。本篇《论世界正义的主体》是在对这些学说所做的方法论研究基础之上诠证主体问题在世界正义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意义,同时检视除康德之外上述诸种世界正义学说中的理论矛盾和实践困难。
2“社会-国家”这一复合词在这里是指国家或国家一类的共同体,如罗尔斯的“人民”,欧盟,或者其他可能的类似共同体。不过,此词不仅着眼于前景,而且也便于适用历史,比如古希腊的城邦,欧洲封建时期的各种采邑,如此等等。
3 参见注1。
4 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第22页。
5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115页。
6 《历史视野之下的世界正义》第六部分专门研究康德的观点以及进一步的构想。
7 the law of peoples, 第32页。
8 charles r. beitz,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anal relations,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9, 第180页。
9 thomas pogge, realizing rawls, ithaca, y.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第246页。
10 thomas pogge, “haman rights and human responsibilities”, in global justice and transnational politics(edited by pablo de greiff and ciaran cronin),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002, 第184页。
11这里所引库普观点见observer (april 7, 2002)所载“the new liberal imperialism”,网络版网址:http://www.observer.co.uk/worldview/story/0,11581,680117,00.html。
12即“布什在西点军校毕业典礼的讲话(2002年6月1日)”,原文参见: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2/06/20020601-3.html。
13 the law of peoples, 第9页。
14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第135-136页。
15 参见《历史视野之下的世界正义》第六部分。
16 罗尔斯表述的国际正义八条原则内容如下:“1.人民是自由和独立的,并且它们的自由和独立必须受到其他人民的尊重。2.人民必须遵守条约和承诺。3.人民是平等的并且是约束他们的协议的一造。4人民必须遵守不干涉的义务.5.人民拥有自卫的权利而不拥有以自卫之外的理由挑起战争的权利。6.人民应当尊重人权。7.人民在战争之中必须遵守某些专门的限制。8.人民有义务援助其他生活在某些妨碍他们拥有正义的或正派的政治和社会体制的条件下的人民。”(the law of peoples, 第37页。)
17 人们可以看到,这是在罗尔斯关于人民的规定上添加了平等一项而成的,但事实上,如罗尔斯自己所说,他的规定取自于为人广泛采纳的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