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凯斯·桑斯坦、理查德·塞勒和克里斯丁·杰罗斯三人联名在《斯坦福法律评论》第50卷上发表了《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一文。在该文中,桑斯坦等对有关行为经济学在法律现象研究中的一些初期应用成果予以概括总结,首次提出“行为法律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概念,并且搭建起大略的理论体系框架,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行为研究的实证、对策和规范三个层面,以此挑战以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理论,试图进一步拓展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空间。(Jolls,et al,1998)在此意义上,桑斯坦、塞勒和杰罗斯三人的联名论文是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新兴研究领域一篇正式的自立宣言。
为对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新颖论题进行一些深入的讨论,《斯坦福法律评论》同卷组编刊载了相应的论战和回应的文章,有波斯纳的《理性选择、行为经济学和法律》,马克·凯尔曼的《作为修辞学二重唱之一部分的行为经济学:答杰罗斯、桑斯坦和塞勒》,以及上述三位作者的答辩论文《理论与比喻:答波斯纳和凯尔曼》。(Posner,1998;Kelman,1998;Jolls,et al,1998)
在这些文章里,(注: 后经修改,桑斯坦等人的论文《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收入《行为法律经济学》一书,波斯纳的论文收入《法律理论的前沿》一书。大略说来,波斯纳与桑斯坦等之间的论战可分为四个轮次:(1)桑斯坦等在行为法律经济学概念的证立中对波斯纳所代表的主流理性选择模型的建构性批评;(2)波斯纳对行为法律经济学概念的质疑;(3)桑斯坦等的回应;(4)双方在文集里对各自观点的修正和再论证。本文的论述将主要依据这二本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战各方以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性质定位问题为中心,围绕着传统理性经济人模型的限度、可能的修正,及其在法律现象的经济分析中的解释力等论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并进而就模型性质、理性概念,以及实验的信度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辩。
鉴于这次学术辩论的重要性,以下拟对其内容和意义予以简要勾勒和评析。这对了解域外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现行态势,透视其未来趋向,并审视其对国内相关研究的积极影响,都将不无裨益。论述分为四部分:(1)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及其应用,(2)波斯纳的驳难,(3)论战的要旨和性质,(4)对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等方面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在国内渐趋热潮。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学科领域,法律经济学均从80年代后期简单的国外理论引进阶段慢慢发展到吸收、创新阶段。当逢此时,所涉理论的源头发生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论战,其意义不容忽视。
波斯纳与桑斯坦等之间的论战,鲜明见证了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崛起。其对主流的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创新与冲击,意味着在国内经济和法律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中,应该合理采纳行为研究视角以补充与调整主流的理论论述,从而拓展经济和法律方面现象分析和政策应对的广阔空间。这一事件对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等方面的影响可略作下述例示。
1.在理论研究方面(以法学为例)
如果说国内学者意欲在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领域有所作为的话,行为研究将会是一块崭新丰沃的地域。于此处,国内和欧美堪堪位于同一起跑线上,理论创新的空间足够广阔。现今已有一些学者对此加以关注,如有学者简要探讨了行为经济学对于民法研究创新的可能效用(徐国栋,2006)。其文指出,近代以来民法以经济人模式构造民法私法论并承载自由主义政治理念。这些观念在行为经济学的“互惠人”模型下无疑将面临严重挑战,后者的“反-反家长主义”观点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以型塑非完全理性情势下公民个体的福利。由此,文章对现行的民法私法学说提出了可信的质疑。
具体说来,行为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相关研究中的应用前景可作如下一些展望:(1)通过引入这一研究来深化目前国内学者对主流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理解,尤其应关注于其理论的基础预设及其形上方面的内在限度。(2)藉助这一研究所构建的“互惠人”模型新视角,激励学者们着眼于更具现实化、复杂化的法律行为模式的探究。鉴于这些模式集合了社会学、心理学与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之间的诸多交叉冲突点,应可促进国内相关理论的创新。(3)采纳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成果,强化和丰富法律经济学现行理论在国内立法、执法和司法诸环节中的研究深度。
2.在政策实践方面(以经济为例)
行为法律经济学立足于当今流行的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上。后者的一些重要原理和方法如“互惠人”模型和实验研究方法,在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国内经济对策考量方面有着极大的潜在应用价值。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重要的制度设计和决策中多采用试点方法,即最初在一些地区进行小范围测试,然后再向全国进行推广,比如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的中小企业改制等。在实验经济学看来,事实上这些做法都是实验性质的。但是,必须指出,试点的实用作法在逻辑的严格性上,与实验经济学的精确实验方法还存有不少的差别。史密斯(2004)33对此给予了一些辨析:地区实验往往受当地风俗、习惯、政府的作风等影响,最终结论在其他地方推广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很大的偏差。实验经济学的实验方法其优点则要多得多:(1)成本更小。它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时间和人群中重复进行,而只须有一定的样本容量。(2)准确程度更高。只要在每个地区抽取一定的样本,然后通过实验寻找这些样本的敏感因素或其异同点。如果不同地区的人对某事某物的反映相同,则预示着可能已找到规律性的问题。(3)适用面更广。通过实验,可以观察到许多有关各类行为的共性或规律性特征。这样,在政策推广过程中,可以有效避免地区试点改革中某些政策适用性不强之类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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