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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我国风险投资中的税法规定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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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0:5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税收作为直接调控的经济杠杆,在推动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梳理我国风险投资中的税法规定,分析其特点,结合实际,提出我国风险投资税收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风险投资 税法 税收


         一、我国风险投资中的税法规定
        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同年,国务院批准设立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又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发布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由成思危先生牵头的民建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强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几点意见》被列为“一号提案”,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各界人士的欢迎。科技部2002年3月发布《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指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投资撤出机构,……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国家经贸委2002年发布《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也指出:“要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我国风险投资税法规定的特点
        税收政策从多方面影响着风险投资,主要表现在对风险投资预期收益的影响上。当预期收益大于投资风险时,风险投资者才会介入此产业,反之则不愿进入。而税收政策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大小。可以说,投资者的“风向标”就是可期待利益的大小,而税收有对这个“风向标”起着引导性的作用。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现行税制体制下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重复征税
          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大都是依据《公司法》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制下,纳税主体就是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所得收益计入风险投资后,仍然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为居民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法人)。这种重复征税无疑加重了风险投资业的税收负担。

         (二)、有限合伙制的法律障碍以及由此引起的税务成本过高有待消除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5条规定:“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可见,我国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所有合伙都是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制的税务成本明显低于公司制。按照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对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成立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当风险投资基金赢利并分配投资收益时,每个投资者才按分配到的份额承担个人所得税。因此,需要修改或补充我国现行法律,允许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行有限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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