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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 论市场原则的伦理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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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21:1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道德层次 道德维度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因为其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的“善”性规定了市场经济道德“为己利他”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道德内含“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两个层次;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以“理想道德”为指导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一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无耻”,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三
  “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在市场经济的生成、完善和发展中同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主体不仅要遵守自利行走于社会中不伤害他者的规则,还要在经济发展中道德地为他者的发展设置合作的可能。“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之间的区分统一和互动,对于充分、正确地发挥社会主义道德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将市场经济道德区分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既有利于区别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又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定个人利益的道德合理性,否定人性中自利的一面,进而否定了人的独立性、平等性,自然也谈不上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在首位,把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的根本目的。从而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人格基础,恢复了人的独立、平等和尊严以应有的地位。人们通过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自利行为及其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与道德上的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明之花,已经结出也必将结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果。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市场经济道德中的“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经济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提供价值支持。承认人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人性基础,同时它也拒斥极端利己主义,拒斥那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人。因为,市场等价交换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双方有一定的互信度,也就是每一方在想自己获利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方的利益,至少要做到“利己不损人”,最好做到“利己又利人”。从而通过市场交换行为实现“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符合经济必然性又具有道德合理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经济主体道德人格养成的价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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