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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 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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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1:2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后立法时代;个体自决;道德难题;伦理和谐  
 
  [论文摘要]与现代伦理受立法思维支配而落入伦理立法不同,鲍曼认为伦理领域是道德个体的自决领域,后现代伦理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是回归个体道德自决的伦理,它接受他者作为道德守护者的地位,悦纳他者,承认道德难题的乌托邦性质,不用立法的方式,而用道德的方式解决道德问题,故此,与现代伦理追求立法基础上的伦理和谐不同,后现代伦理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将追求基于道德基础上的伦理和谐。  
    
  按照鲍曼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中的说法,现代是立法的时代,后现代是阐释的时代。伴随着现代到后现代之转换的是知识分子角色的变化,即知识分子从现代社会中的立法者变成了后现代社会中的阐释者。之所以出现这一变化,原因在于现代性的普遍性宏大叙事失去了人们的信任;由齐美尔和弗洛伊德等人所揭示的文明的内在悲剧性特征及大屠杀等现代悲剧事件的发生搅动了现代文明的根基,现代文明所倡导的立法和谐——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社会道德冲突的方式——失去了效力,历史进入了后立法时代。  
  与现代性追求者们孜孜于立法和把立法方式看成是解决社会道德和谐问题的良药不同,后现代倡导者们(或后立法时代的民众)不再相信立法的神话,他们从立法的神话中抽身出来,将问题翻转到文明所包含的两难困境上,力图在解析文明内在困境的基础上重建个体的道德责任,在个体的道德自决基础上重走伦理和谐之路,这就是由鲍曼等人所设想的后现代(或后立法时代)的伦理和谐。  
    
  一、被立法程序羁绊住的现代伦理  
    
  鲍曼看到,在现代性的确定性追求中,理性所构建的体系是确定性的基础;只有被纳入理性体系的才是确定的,处在体系之外的都是不确定的、非理性的。按照这一体系化的标准,道德现象就被排在了理性体系的范围之外,属于非理性的东西,因为道德总是超出理性的计算,“具有无可救药的先验性”,“不能被普遍化”,因此,“从‘理性秩序’的角度来看,道德是并且注定是非理性的。”但是,对于秩序的理性设计者们来说,道德的这种非理性特征是不可饶恕的,如鲍曼所言,“对于任何一个爱好整齐划一,要求纪律严明、共同行动的社会整体来说,顽固的、有反弹力的道德自我是自治的一种耻辱。”正因如此,想方设法消除这种耻辱一直是基于理性体系基础上的现代伦理设计者们的工作,然而,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规训道德,并把它纳入理性秩序之中呢?答案是:立法。  
  依照鲍曼的说法,现代伦理体系是作为一种准法律体系而存在的,“伦理学是根据法律模式来考虑的。”具体而言就是,“正如法律一样,在一些形势下,伦理学要站在它的立场上为‘正确’和‘不正确’作出规定。它为自身提出了一个详尽无遗的、明确的定义的理想(在实践中这种理想实现的可能微乎其微),以便为在正确和不正确之间作出选择提供明晰的规则,不留下善恶并存和多种解释存在的‘灰色区域’。”然而,这种伦理立法化的思路与道德所要求的基于道德信念的个体选择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它取消了个体道德选择的困境,而真正的道德实践恰恰相反,选择的困境总是缠绕着道德选择者,道德的选择在于选择者对自己道德信念的坚持,而不在于立法上的对与错,或者正确与不正确,比如,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安提戈涅的选择之所以是道德的,乃在于她的选择维护了埋葬自己兄弟的古老信念,而不在于对错,如果从对与错的立法角度看,她选择遵守法律才是对的,但如果她依照法律标准做出了选择,她的选择肯定就不是道德选择了。就此而言,道德问题不是立法问题,立法问题可以树立对与错的标准,却无法确立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者,按照鲍曼的说法就是,伦理的立法“假设遗漏了在道义上真正道德的东西”。  
  很显然,现代伦理思维的对错标准是一种立法标准,而不是道德标准,或者说,道德标准不是一种对错标准,对与错的立法标准无法解决个体行为中的道德难题。在这种意义上,基于立法标准的现代伦理面临着自身的困境:它要么成为一种准法律,成为法律的依附物,要么完全丧失效力。如果是前一种结果,伦理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质疑,因为它完全可以被法律代替,如果是后一种结果,它就更没存在的必要了。并且,无论何种结果,它都违背了伦理本身的道德性要求,即提供一种法律之外的社会道德解决方式。如此一来,现代伦理危机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寻找现代伦理危机的原因,我们发现鲍曼的看法很有道理,他的看法是,现代伦理“把道德现象从个人自治的领域转换到靠权力支持的他治领域。它用可习得规则之知识代替由责任组成的道德自我。它把在以前应采取道德立场时曾经是他者和道德的自我良心的责任转给了法典的制定者和守护者”。也就是说,现代伦理的立法方式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解决社会道德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违反了道德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本性,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国家权力过多地介入社会,导致了社会道德自治的衰落,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变得多余。  
  其实,作为一种宏观权力,国家权力无法完全进入社会生活的微观领域,或者说,在社会微观生活领域,国家宏观权力往往失效,因而,作为宏观权力代表的国家总想求助于非宏观权力的伦理,希望得到伦理的帮助,但在求助于伦理的时候,它又不想放弃对伦理行为的控制,这样一来,它只能选择把伦理作为法律附庸的形式,可是一旦变成了法律的附庸,伦理就无法解决社会中的道德问题了,进而导致了无法克服的社会伦理道德危机。  
    
  二、回归个体自决的后现代伦理要求  
    
  现代伦理危机标志着伦理立法范式的失效,在微观生活领域,宏观裁决总显得手忙脚乱、力所难及,现代性追求者们不无遗憾地发现,伦理立法与道德事件之间似乎总有鸿沟相隔,总是事与愿违。很显然,这种事与愿违反映出了微观道德生活的顽固性和反弹性,它在不断刺激现代立法者的雄心的同时,也在不断瓦解着他们的信心,随着一系列骇人听闻的不道德事件(比如大屠杀、极权主义对个人的迫害等)的发生,伦理立法范式终于日渐衰微,让道于后立法范式,或者说,现代性让道于后现代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鲍曼指出,“后现代是承认其原初筹划的不可行性的现代性”,或者说,“后现代性是没有错觉的现代性。”
  现代性的伦理筹划之所以不可行,乃在于它没有顾及到微观生活的特殊道德特性,也就是说,微观道德生活领域乃是个体道德自决的领域,而非宏观权力的他治领域,宏观权力进入微观生活就像入侵者进入被占领的城市中心,总会受到被占领者们意想不到的袭击,最后不得不撤军,让位于道德个体间的伦理自治。  
  道德个体间的伦理自治正是鲍曼等后现代伦理思想家们主张的后现代伦理出路,但要真正找到这一出路,首先必须返回道德现象本身,弄明白道德现象的特点即道德选择的两难困境,并给予道德主体完全的道德自决权。  
  与现代性伦理为道德寻找理性的内在依据不同,鲍曼认为,“道德没有‘基础’,没有‘根基’”,“道德自我也是一种无根基的自我。”对于道德自我而言,一切都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有待决定的,如果说有什么是可以确定的话,那么,“可以确定,道德自我将道德冲动作为它建立的基础——这是它唯一的基础。”很显然,与其说这种极富主观性的道德冲动是可确定的,还不如说它是完全不可确定的。就此而言,道德总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在场。但是,不确定性却是现代性倡导者们最为痛恨的东西。它使现代性追求者们极度苦恼,因为不确定性意味着什么都可能发生,而“对于秩序的守护者和相似的哲学家来说,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的世界(注:在这样一种世界中,他们不能权威地断定什么将会发生,什么将不会发生)是对智力的一种公开侮辱,是对人的行动的紧急警报”。因此,现代性倡导者们极力想为道德找到一个可靠的根据,把道德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中拯救出来。但是,在鲍曼等后现代倡导者们看来,现代性追求者们没有注意到,道德领域不是智力驰骋的疆场,乃是个体自由的保留地,恰如上帝的全知全能也无法锁定人的意志自由一样,现代伦理立法者的智力在这个意志自由的地盘也总是铩羽而归。  
  其实,如果能绕开现代理性铸造秩序的强力意志,理解道德的无根基性并不困难:道德之所以是无根基的,乃在于它的前提是意志自由,取消了意志自由,就取消了道德,而一旦给意志以自由决定权,就给予了道德个体的完全自决权,这种自决权是道德行为之可能发生的前提,并且,在道德的意义上,这种意志的自由决定权是不能收回的权利,一旦收回,就取消了道德。正因如此,道德自决权是完全的权利,而完全的权利就意味着它不会受到任何条件的制约,完全地交给了道德个体,完全地没有根基。正是基于道德的这种特性,道德个体的道德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基于强迫的行为,哪怕它再正确,都不是道德的行为。当然,人们可以用强制手段限制不道德行为,但不能用强制手段获得道德行为,道德行为是道德个体之完全自决的行为。  
  道德的无根基性,或者说,道德的完全自决性,保留了人之开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由于意志自由,个体具有了自我选择的权利,他可能成为十恶不赦的罪犯,也可能成为万人崇敬的圣人,而现代性立法伦理在使个体避免成为罪犯的同时,也取消了个体成为圣人的机会。与道德自决所允诺的个性选择相比,立法伦理只能制造道德庸人,因为一切选择的标准都定好了,自由选择的困境被取消掉了,个体在避免了选择的焦虑的同时也失掉了选择的自由,而没有自由的选择就没有圣人,因为“圣人是独特的人,他们做他人逃避之事——因为太害怕或者太弱小或者太自私以至于不能去做之事——和别人不怀好意要求他们去做之事,因为做这些事超出了‘纯粹的庄重,或者‘义务的要求’”。事实上,圣人是伦理化的道德范型,没有了这种范型,伦理就失去了道德感召力,趋向虚伪,因此,与圣人所要求的超出义务要求的绝对责任相比,康德的崇高义务论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也不可避免地会落人道德伪善,因为“义务倾向于使个体变得相似,责任却使人类成为个体”。很显然,鉴于其坚持不懈的理性诉求,德性问题最终还是在康德的义务论中被阉割掉了,除了一张德性的外衣之外,没有剩下多少真正道德性的东西,恰如鲍曼所指出的,“事实上,在康德及其后继者那里,德性自身意味着经受得住情感趋向影响的能力,在理性的名义下,抵制和拒绝它们。”如此一来,“强调程序而非结果和目的的道德义务论的连贯概念,把‘行善’逐出了道德的总议程,用纪律的问题来取代了它。”就此而言,拉康及其追随者齐泽克等人把康德与边沁等同起来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的最终结果都是用基于理性的程序和纪律取代了真正的道德。  
  应该看到,伦理禁令与道德冲动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伦理禁令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邪恶,而道德冲动的目的则主要是追求道德至善,伦理禁令是消极的,道德冲动是积极的,伦理禁令最多只能设置不道德的标准,而不能导致道德,比如,对于摩西十诫来说,遵守者只能表明自己不是不道德的,但不能因此标榜自己是道德的,因为做到“不偷盗”等不是道德的要求,只是立法伦理的要求,按照道德的要求,一个人不但要做到“不偷盗”,还要毫无功利地保护他人的财产,比如,勇擒盗贼等等,只有做到这一点,才算是道德的。  
  很显然,伦理禁令的要求是一种日常的要求,道德要求是一种超越的要求,道德的要求远远高出伦理禁令的要求,现代立法伦理想借助于伦理禁令获得道德结果明显是行不通的,不但行不通,甚至还会背道而驰,因为被强化的立法伦理减少甚至取消了人们的道德冲动。正是由于看到了现代立法伦理与道德间背道而驰的一面,故以鲍曼为代表的后现代伦理学家坚决要求归还个体的道德自决权,走出用立法程序解决道德问题的现代性伦理筹划,返回到用道德的方式解决道德问题的后现代伦理设计。但是,何谓道德的方式?这种方式解决道德问题的思路又是怎样的呢?这就涉及到鲍曼所推崇的列维纳斯的“为他者的伦理学”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后现代伦理共同体的问题。
三、直面道德难题的后现代伦理和谐  
    
  用道德的方式解决道德问题就意味着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思考伦理,而不是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去思考道德。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思考道德意味着伦理是作为道德的标准而存在的,道德就意味着遵守既定的伦理标准;而从道德角度思考伦理则意味着伦理的合理性应以道德要求为基准,伦理是适应道德的要求而设立的,而非伦理是规定道德的条条框框。因此,用道德的方式解决道德问题就在于突破伦理在先的现代性思维框架,把一切伦理问题都还原到道德问题之上。但是,何谓道德问题?又如何能把伦理问题还原到道德问题之上呢?这就涉及作为道德之守护者的他者问题了。  
  他者问题一直都伴随道德问题而存在,所不同的是,在现代伦理中,他者是作为伦理的他物所设立并遭排斥的,恰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说法,“他人的意志是我给予了我的目的的实存,同时对我来说是他物。所以我的目的的实现包含着这种我的意志与他人意志的同一,其实现与他人意志具有肯定的关系。”很显然,在黑格尔这里,自我意志是道德的出发点、核心与归宿,他人意志是自我意志设定的他物,并最终被统一到自我意志之中,或者说,他人意志只是自我意志实现的中介,只有驯服他人意志,自我意志才能得以实现,就此而言,自我意志始终都是核心,他人意志只是一种为我的意志。与此相反,在后现代道德中,他者变成了道德的守护者,自我是为他者而存在的,用列维纳斯的话说就是,“我总是比他者有更多的责任。”或者,“邻居的面孔(face)对我来说意味着一种不可抗拒的责任,优先于所有自由的允诺、所有的合同和所有的签约。”显而易见,列维纳斯在此赋予他者以特殊地位,道德的出发点、核心与归宿都是他者,这就是鲍曼所倡导的后现代伦理的道德模式。  
  与现代道德的伦理模式用伦理立法回避道德问题本身不同,鲍曼所倡导的后现代伦理的道德模式主张直接面对道德问题本身,也即直接面对他人问题。在列维纳斯和鲍曼等人看来,他者不是自我设定出来的,而是独立于自我而存在的,自我不能穿透它、也不能驯服它,他者不能被纳入到自我的秩序设计中,他者让我的自我感到不安,因此,自我总是不愿意直接面对他人,总是想方设法地把它纳入自我之中,恰如前面提到的黑格尔的做法,如此一来,道德问题也就被掩盖起来了,变成了基于自我安全的伦理设计,他者也随之变成了伦理的牺牲品。  
  直接面对道德问题就是直接面对他者、同情他者和接纳他者,这是后现代伦理之不同于现代伦理的最主要的道德特征,也是从现代伦理到后现代伦理转换的关键,恰如鲍曼所说,“如果后现代是从激烈地追寻现代性的雄心所导致的盲目小径上的一种撤退,那么后现代伦理学将会是这样一种伦理学,它重新将他者作为邻居、手、脑的亲密之物接纳回道德自我坚硬的中心,从计算出的利益废墟上返回到它的被逐出之地;是这样一种伦理学,它重新恢复了亲近独立的道德意义,是这样一种伦理学,在道德自我形成自身的过程中,将他者作为至关重要的人物进行重新铸造。”
  但是,当问题被转换到道德本身时,道德本身所蕴涵的难题也就凸现了出来。由于他者总是在自我之外,对自我来说,他者总意味着不确定与不安全,直接面对他者、同情他者和接纳他者就意味着总是把自我置于不确定和不安全之中,时刻准备着为他者做出牺牲,或者按照鲍曼的说法,“道德人的诞生,是这样的自制:他/她是我的责任,而且只是我的责任。这就表明,我,只有我,应该为他/她的完整和幸福负责。”很显然,这种要求远远超出了自我的现实能力之外,因为它要求我为他者做出完全的自我放弃,在理性的尺度上,它是一种完完全全的不合理要求,就此而言,道德与理性或自我的冲突是激烈的、甚至互不相容的,道德矛盾是一种先天的矛盾,它远远大于理性或自我所理解的冲突,按照鲍曼的理解就是,它不是冲突,而是一种难题或先天矛盾,它是“在冲突和解决冲突之前的是无条件宣布的先天矛盾(aporia):不是冲突,因为冲突是可以解决的矛盾(或者相信能够被解决),而恰恰是一种先天矛盾——一种混掺着无法解决的矛盾状态:一种不自我否定就不能完成自身的情形,一种只能被其自我完善、自我完成……的努力所破坏的情形”。 设若如此,从道德出发思考伦理就意味着一种“无伦理的道德”,道德是一种完全的个体自决,任何标准的伦理要求都低于道德,达不到道德的高度,就此而言,后现代伦理是一种超出伦理的伦理,是一种完全道德的伦理,或者说,一种道德的乌托邦。这种道德的乌托邦只要求道德的解决方式,不能诉诸伦理立法,这就是现代伦理设计之所以会失败的本体性原因。我们看到,当康德被卢梭的道德乌托邦震醒后,提出了“人是目的”的道德要求,但是,他找不到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唯有诉诸实践理性的“人为自身立法”。尽管如此,康德在此问题上还是保持了足够的清醒,他没有许诺道德乌托邦的实现,而是不无遗憾地指出了德福悖论。但是,他的后继者们不满意他的做法,企图完全实现道德乌托邦的要求,最为典型的就是黑格尔,他力图诉诸精神的辩证法,最终在国家的框架内实现这一道德理想,这就是他所谓的“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道德乌托邦以一种伦理精神的形式被赋予给了国家,国家权力变成了解决道德难题的手段和依据。如此一来,与其说它实现了道德,不如说它完全抛弃了道德,因为它完全违背了道德的非强迫本性。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黑格尔这个辩证法高手最终遭到了辩证法的嘲笑。  
  在奥斯维辛之后,列维纳斯和鲍曼等后现代伦理思想家再次看到了道德的乌托邦性质,他们不再相信黑格尔诉诸国家的伦理解决方式,或者说,诉诸国家权力基础上的伦理立法遭到了他们的抛弃,因为他们看到,作为乌托邦,道德理想是无法最终实现的,任何要求最终实现此理想的做法都不能导致道德的实现,而只能导致极端的道德灾难,奥斯维辛就是典型的例证。但是,如果不诉诸国家权力、不诉诸立法,人类会不会陷入道德堕落和伦理混乱呢?人类团结又将何以实现呢?  
  对于这些问题,鲍曼表现出一种乐观的忧虑,他的乐观在于,他不把后现代混乱看成是道德堕落,反而是看成一种伦理和谐的机遇,在他看来,现代秩序的和谐不是真正的和谐,而是一种对他者的压制,是一种掩盖不和谐的和谐,它在压制道德冲动的同时将不道德行为合理化了,正如他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中所指出的,“强劲的道德驱力有一个前社会的起源,而现代社会组织的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道德驱力的约束力;也就是说,社会可以使不道德行为变得合理,而不是相反。”而后现代和谐将是直面混乱的和谐,它不忌讳混乱,因为和谐不是与混乱相对立,而是与之相伴随,没有混乱的和谐不是和谐,而是遭受压制的万马齐喑,是与道德分离后的纯实用理性的错误假设。在其阿尔马菲奖的获奖辞中,鲍曼说道;“道德与实用相分离是我们的文明进程取得的最蔚为大观的成就和最令人胆寒的罪行的基础,而它们的重新结合则意味着我们这个世界同自己令人生畏的力量做出妥协的可能。”但是,这种结合何以可能呢?在表现出其后现代的乐观的同时,鲍曼也同样表达了他的忧虑,他看到:“一个自古以来的‘残酷’事实是,人类存在于从未取得完全成功因而从未停止过的逃离无序的努力之中”,道德和实用的结合总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德性的至高要求使得任何现实的福利都不足以与之相匹配,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来说,几乎不存在现实可行的道德经济学,因而,德福问题总是难题,在道德的层面上,个体永远都是孤独的、焦虑的,是任何现实的福利都无法完全抚平的。  
  但是,这种道德的乌托邦要求与德福之间的绝对不平衡是否就意味着任何伦理和谐的要求都不可能呢?恰恰相反,在鲍曼看来,这恰恰意味着伦理和谐的可能性,因为可能性意味着它总不是现实的,或者说,意味着它总是需要追求和值得追求的,这种对和谐的不懈追求恰好暗合了道德的乌托邦特性,同时,又因为它是乌托邦,所以它总是没有实现的,总具有审判现实、把现实判定为不和谐的先天权利,就此而言,所谓和谐就是对不和谐的清醒认识与持续超越,它不是一种既定的状态,而是一个过程,和谐就是走向和谐,这就是鲍曼所谓的基于道德基础上的后现代和谐。  
  很显然,就鲍曼所承诺的基于道德基础上的后现代伦理和谐来看,他没有像现代立法伦理那样提出了具体的方法途径,而是把道德问题还原到道德信念之上,或者说,他所倡导的乃是信念伦理。因此,重要的不是具体的伦理技术,而是道德信念的形成,如何培养道德信念,造就个体的道德冲动才是鲍曼后现代伦理和谐的核心与归宿。就此而言,与其说鲍曼的后现代伦理学是伦理学,还不如说其是道德哲学或道德形而上学,其目的不在于提供现实的伦理技术,而在于讨论伦理和谐的道德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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