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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关于近代中国国家富强道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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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6:0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宪政;民权;国家富强
  论文摘要:近代中国在危机中震荡,救亡图存、寻求国家富强的道路成为时代先驱者的追求。梁启超几乎毕生都在追求中国立宪的目标,其宪政思想在探索中发展变化,其中有关“民权”、“有限政府”、“法治”等思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构成了近代中国宪政之路中绚烂的一章。

  梁启超是在忧患中探索近代中国富强道路的时代先驱之一,也是活跃在当时政治和思想舞台上的一位重要人物。面对中国专制独裁贫穷落后、积重难医的现实,为国家富强而向西方寻求真理、为社会大众的自由和权利而奔走呼号,综合中西、上下求索,努力寻找中国切实的宪政方案。
  
  一、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主要是近代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学说。同时,由于梁启超所经历的传统教化,在其宪政思想中亦有儒家思想的沉淀,如他所说:“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舌于我笔端而已 ”[1]。这段自白,虽为谦虚之词,但可以看出他的思想渊源。梁启超的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进化论、民权论、分权思想和法治思想。
   第一,梁启超以进化论作为思想武器,论证了改革政治、实施新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进化论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自达尔文出,然后值得丢、人类迈指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之前为一天地,达尔文后为一天地也。”[2]
   梁启超将进化论的“生存竞争”规律直接用于现实观察人类社会。以进化论为思想武器,反对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派,论证变法的合理性:“大地既通,万国蒸蒸,日趋于上,大势所迫,非不阏制,变亦变,不变亦变。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己,可以保国,可以保种,可以保权;不变而变者,变之权操诸人,束缚之,驰援之,呜呼,则非吾所敢言矣。”[3]
   第二,梁启超的民权论思想以及从民权角度出发对政府合法性的探讨,在今天看来依然具有巨大的现实政治意义。梁启超提出“新民”概念,认为:“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4]”他试图通过造就新民来革新政府、改造国家,这是他达到理想的政治模式选择。由此可见,“新民”决不同与传统的臣民,而应该是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新型公民。因此,民权是不可缺少的。他认为,民权与不能混为一谈,民权与西方的人权也不尽相同,同时,民权也区别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将“民”看作是个整体,不指单个人,“民权”的主体应该是泛化的群体,而且他认为“兴民权无损于君权”。
   在梁启超看来,民主宪政的实质。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保民权。他给下的定义是“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法令,更何法,万变而不许离其宗旨者也。”这既是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也是对宪法的价值判断。同时,他指出宪法与民权之间的必然关系:“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与官权之有限者,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5]”
   第三,梁启超将西方的分权理论作为其立宪主张的理论基础,认为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各国“制度最要之原”。他主张在分权的基础上建立“有限政府”,甚至把如何划分政府权限看作是宪政民主的核心问题。他认为:“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有限权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并且“各国宪法,既明君与官之权限,而又必明民之权限者何也?民权者,所以维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6]”可见,梁启超的分权思想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有主权可以防止君主和官吏滥用权力。
   第四,梁启超是把“法治”纳入宪政构架里的近代中国第一人。梁启超对法治的探寻缺乏完整与系统,也很少从正面切入,而是将法治作为平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历程的一条基本线索。
他从反对“礼治”的角度出发,论证法治的功能;并且认为法治主义是与强制相对的,法治意味着支配权利;法治是宪政的支撑,抽掉它,宪政就可能倾覆和变形。由于的局限性,梁启超的法治思想本身充满了矛盾和歧义,但应该肯定的是梁启超“在国家主义迈进的同时也点燃了法治在中国的火炬”[7]。
  
  二、梁启超宪政思想的制度性架构。
  
   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不是仅仅停留在学习西方、论证其合理性的层面上,而是结合中国现实问题、深入进行分析,试图将产生于西方的理论植根中国大地,以此改变中国的面貌;因此,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中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制度性探索。
   第一,“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议院哉!” 梁启超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顺应了设议院的潮流。议院制度是救国良方,是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据乱世大升平世而达到太平世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中国应该仿照英国的两院制——建立左院(上院)、右院(下院),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该包含更多的层次;下院则“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梁启超认为议院在中国的最现实的作用在于改变中国统治集团内争权夺势、朋党林立,地方割据、政令不通的状况。他曾明确指出:“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议院立,上可集官之智慧,中可听民之意见,下可行立国之政见[8]。
   第二,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度。梁启超接受并阐发了洛克提出的三权分立制度,主张在中国,立法权由国会行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厅行使。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然而,很快的梁启超就把三权分立的思想中国化了——在三权之上加了统治权,归君主所有,称之为“体”;三权则称为“用”。“体”为“用”之本,就为立宪政体下的君主专制提供了依据。
   第三,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梁启超反对“限制选举”,主张“普通选举”。他坚持:“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故“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他还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详尽论述,认为,要依据国情确定选举方式。
   梁启超在论证政党制度时指出:“在专制政体下,决无容政党发生之余地,政体既归于立宪,则无论其国体为君主,为共和,皆非籍政党不能运用……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由此可见,政党政治是立宪的必须条件,是改变封建官僚制度、实现政治清明的良策。
  
  三、梁启超宪政思想的特点与核心价值。
  
   梁启超生活的时代是中国的“多事之秋”,各种思想和观点混乱冗杂,再加上梁启超的非凡经历(倡导变法,领导维新运动;流亡日本,目睹“明治维新”的社会现状;游历西方,考察欧美政治……),使得其宪政思想具有了矛盾重重、复杂多变的特点。
   第一,崇尚民权,却反对个人自由。梁启超曾撰文说:“地者积人而成,国者,积权而立,故全权之国强,缺权之国弱,无权之国亡。何为全权?国人各行其国有之权;何谓缺权?国人有有权者,有不能令自有其权者;何谓无权?不知权之所在也。无权恶乎起?曰:始也,欲以一人而夺众人之权,然众权之繁之大,非一人只智与力所能任也,既不能任,则其权将糜散堕落,而终不能以自有。”由此可见,梁启超认为权利是公有的,人人都可享受;国家强盛的关键就在于,国人应享有的权利;个人专权是行不通的,不现实的。
   然而,在涉及到宪政的核心——个人的自由权利时,却说:“自由之者,团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梁启超对自由权利的思考和论述很显然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是其宪政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但事实表明,个人自由权利在梁启超的思想中明显的缺失。不是他对西方的自由主义认识不足,更不是偶然疏忽,而是他的“群”的观念、群体主义的思想构架,导致了排斥西方宪政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梁启超认为治国之道在于“以群为体,以变为用”,于是他始终都对群体主义倾注了巨大的热情,也正因如此,在其宪政思想里对个人自由有着理性的排斥。
   第二,追求宪政政体,却对“开明专制”抱有热情。梁启超追求宪政的重要原因是期望用宪政来达到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目的,认为宪政是结束君主专制、伸张民权、保障民权的可靠政治手段。他说:“立宪政治者,国民政治也”。可见,他认为宪政的受益者不是政府本身,而是国民。体现了他的宪政民主的观点。梁启超的思想在1903年后,发生了很大转变,由激进的主张“共和”转为保守的君主立宪,并且对“开明专制”作了一定的论证。

他通过对中国现实的研究以及与西方各国的比较分析,认为美、法等共和制度及其产生的社会条件与中国的国情民情之间的差异,西方的宪政同中国现实之间有很大的距离,因此对中国能否实现共和民主宪政表示了怀疑。
   在接受了伯伦知理的国家主义和波伦哈克的国家理论后,梁启超分析了共和政体的缺陷。在其《开明专制论》中,阐发了两位政治家的思想,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提出建立中国近代国家“与其共和,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又不如开明专制。”他所讲的开明专制是“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的;所指“客体”是国家和人民。可见,在梁启超看来,中国需经过“开明专制”,和平过渡,等到条件成熟再实行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
   第三,信奉三权分立,却过分强调政府权力。梁启超主张在中国,立法权由国会行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厅行使。但他同时还认为,政府不应对君主负责,而必须自行对国家负责;反对政府对议会负责,虽然议会对政府有监督职能,但政府和议会都属于国家机关,应该对国家负责;这样的矛盾思想正是其国家主义观念的表现。
   所以,在梁启超看来,“宪政对于中国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由此达到保育国民拯救国家的目的”[9]。对政府权力的片面强调,体现了他救国心切,但是,却在理论上犯了明显的错误:议会的无权状况使得“宪政”名存实亡,借宪政之名而行专制之实。当然在现实中这样的矛盾政体不可能有合适的土壤,也可以说是在制定的同时决定了它“空中楼阁”的命运。
   梁启超宪政思想中的矛盾和错位与他本人固然有着很重要的关系,但国运多舛、政局混乱却是决定性的因素。梁启超不仅是思想家,同时又是伟大的实践者,他带着实现政治理想的愿望积极领导、参与宪政的建设之路。然而,从笃信共和制到毅然抛弃之,转而立志在中国实现君主立宪;在对中国政治现实与西方对比后,又提出“开明专制”的施政方案;君主立宪失败,革命随之而起,其思想又回归到了被他抛弃的民主共和。戏剧性的转变是碰壁后无奈的选择,然梁启超对立宪的孜孜以求却始终如一。
   虽然梁启超的宪政思想自身多有矛盾,而且复杂多变,但却始终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实现国家富强。在他看来,宪政的主要元素,无论民权还是议院的价值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仅仅是追求民族、国家致富致强的手段而已。他从“群体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民主;但他又将自由、民权、议院归于“合群”性,也只是达到国家富强的一个工具。也正是这个核心目标的原因,梁启超在实现君主立宪理想的同时,却论证了“开明专制”的“理性”所在,并公开表示信仰政治专制主义;然而他看中的并不是开明专制本身,而是“把它作为在帝国主义时代解决中国国家安全和生存问题的一个理想和有效方法”[10]。
   在西方列强日益扩张、中国面临存亡危机的形势下,忧患意识和国富理想往往导致梁启超走向国家主义理论的极端:在他看来,中国社会内部急需的不是个人权利之间的竞争,而是团结和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强制,“强制者,神圣也”。

  结语
   梁启超宪政思想的探索代表了当时中国社会政治的困境和走向,激进的表象摆脱不了保守的阴影、体系化的外表也难以掩盖凌乱和矛盾的内容。作为思想家和政治运动的实际操作者的梁启超,在自我扬弃和现实失败中,矢志不渝的追求宪政的理想。然而,理想与现实间的巨大反差使他倍受煎熬——要实现宪政、改变专制,却难以割舍历史传承。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反映的是近代中国几代人的困惑,但其围绕着国家富强的核心价值所进行的探索的确是功不可没的。
  
  参考文献: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原序第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文集之六《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第11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文集之一《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第8页 北京:中华书局,1989.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文集之三 《爱国论》第7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文集之五 《立议》第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
  [6]梁启超.饮冰室合集【M】 文集之五 《立宪法议》第2页 北京:中华书局,1989.
  [7]王人博.宪政与近代中国【M】第172页 北京:出版社,1997.
  [8]参见: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第133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第168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张灏(美).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M】第182页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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