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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关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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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6:0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

  论文摘要:抗战全面爆发后,随着日寇全面侵华,我国沿海沿江海关相继沦陷,海关的征税与缉私职能遭受严重摧残,日伪走私活动日益猖獗。为加强对敌作战,强化国统区缉私力量以及增裕国统区,国民政府财政部专门组建战区货运稽查处以补海关力量之不及,为国民政府苦撑抗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学界非常重视对抗战时期走私与缉私问题的研究,但有关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除了一些学者在相关论著中零星涉及外,迄今没有专文论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一
  抗战全面爆发后,我国沿海沿江各海关相继沦陷。战时国统区与沦陷区之间以及国统区内部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走私奸商大多以沦陷区为据点,向国统区走私日货和私运国统区的土货出口,根据著名学者林美莉的研究表明,走私货物1937年总值为15000余万元,1938年为2亿余元,1939年为31000余万元,1940年增至46000余万元,在1940年中期,广州湾一处每日私运日货40万元,一年就是1.46亿元。猖獗的走私在经济、和军事方面都给国民政府坚持抗战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不仅使国民政府的关税收入锐减,严重扰乱大后方工经济秩序,且妨碍国民政府对敌实行经济封锁和经济反封锁,削弱国民政府的抗战实力。为遏止猖獗的走私,维持战时经济秩序以增裕政府财政税收,国民政府财政部决意成立战区货运稽查处。
  1939年秋冬之交,财政部着手分区设置货运稽查处,以补各地海关力量所不逮。先将全国分为6区:湘鄂区、冀鲁豫区、浙赣皖苏区(兼管闽省)、晋陕区(兼管甘青宁三省)、广东区和广西区,每区各设货运稽查处,办理查缉敌货、资敌物品、结汇物品及法币金银等之私运,与出入战区货物之关、盐、统三税之验估补征等项。1940年1月,财政部调整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及其辖境,先后最终确定成立广东区、广西区、湘鄂区、苏皖赣区、闽浙区、冀鲁豫区、晋陕区和甘宁绥区等8处货运稽查处,所有各处税务部分主任人员,均由海关派员充任,一切稽征缉私,均仿海关办法办理,主要办理查缉敌货,资敌物品,结汇物品及法币金银等之私运,与出入战区货物之关、盐、统三税之验估补征等项。
  起初,货运稽查处只是“负责查缉私运,以补海关权力之所不及”的临时性机构,鉴于战局的变化,国民政府对各货运稽查处辖区略加调整,“以闽省与浙省毗连,划归浙赣皖苏区管辖。皖北与豫省接壤,划归冀鲁豫区管辖,甘青宁三省地处西北,归晋陕区兼管”。后又经过多次调整,国统区对敌经济防线,始大致筑成:“北起五原,沿黄河各渡口(军渡、龙门、风陵渡、茅津渡、孟津)而至郑州;再沿平汉路过许昌、郾城、驻马店,西折至随、枣、襄、樊、宜昌、宜都、常德、益阳、湘阴,绕洞庭湖而至平江、修水,绕鄱阳湖而至景德镇、祁门、宣城,南折过广德、孝丰、新登,经萧山而至宁波(按此为1939年底之军事情形)。敌货走私,至此始得稍戢;而西北各省,向无关卡,致敌货私货横行之缺点,亦可藉以补救。”
  战区货运稽查处成立后,主要是依据1934年6月19日颁行的《海关缉私条例》以及1938年10月27日颁行的《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1941年9月3日国民政府修正)等缉私规章制度,切实检查敌货及禁运资敌物品,以杜走私而保后方军需民用资源。
  鉴于战区货运稽查处在财政部缉私处(署)成立前是国统区查禁走私的主导机关,为了明确各战区货运稽查处的职责,规范其执法行为,1940年财政部专门针对战区货运稽查处这一缉私机构就颁布了许多法规,如6月5日颁布《关于各战区货运稽查处补征关税事项规定四点》、10月9日颁布《财政部浙赣皖苏战区货运稽查处查验货物及补征税暂时实施办法》等。针对各地货运稽查处在处理违章案件时随意行为的严重情况,财政部颁布《各货运稽查处处理违章案件充公变价款项及罚金给奖办法》,为加强,各货运稽查分处制定了配套的法令法规,如1940年7月7日,浙赣皖苏战区货运稽查处颁布《查验货物及补征税项暂行实施办法》。1941年1月1日,财政部根据案例规定货运稽查处缉获私货按照普通法令处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再诉愿程度,若按照《海关缉私条例》处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关务署的批准,才能提起诉讼。
  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外,财政部还以电令的形式规范战区货运稽查处征税与缉私行为,如1940年10月,财政部电令准予各战区货运稽查处代征转口税等。
  二
  战时货运稽查,一方面是检查站卡过多,各站处检查收费的手续又不一致,一货数查多检的情形极其普遍。这固然会对走私的进行产生一些阻力,但在同时也使民生受到影响,层层叠叠、更替频仍的缉私与稽查机构,“在物资缉私方面尚有各自为政者,结构重叠,一货数检,商民不胜其烦,缉务事权不专,间有互相推诿,以致此防彼漏难奏事功”。在战区各地,因执行货运缉私任务所设的机构,未免分歧,遂致执行上事权未能统一,执行上遂不免发生种种困难。为改变战时纷乱的多头缉私的混乱状况,1940年4月2日,国民政府院颁行《统一检查办法》。主要规定有:1.各地商货之检查,除海关、中央税务机关及商品局检验,仍依法定程序办理外,依本办法执行之;2.设有海关及货运稽查处地方,各种检查,以委托海关及货运稽查处办理为原则。缉政统一后,将原各省盐局税局护运队冀鲁豫晋陕湘鄂等省关务货运稽查处、禁烟督察处、巡缉总队暨前税警团之一部改编为税警团。
  抗战初期,沿海沿江各关沦陷殆尽,国统区海关组织支离破碎,仅靠西北西南边关和后方内地关卡勉强支撑着残缺的局面,海关缉私职能遭到极大的破坏。因此,缉获走私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战时货运稽查处的设立,不仅弥补战时我国海关征税与缉私力量的不足,增强了战时对敌作战能力,提高了国民政府的,这无疑对国民政府苦撑抗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1939年海关缉私的数量下降到1931年海关缉私科创设以来的最低点。因战区货运稽查处成立后与海关所属分卡分所配合运用,加强缉私查验工作,1941年缉获量恢复到1933年上的较高水平,而且海关于1941年底接收了各地货运稽查处后,海关关卡数量大增,逐步使得国统区海关恢复元气,国统区战时转口税征收1940年和1941年分别达到25641124元和38551752元。据统计,1941年海关关卡的数目191个,1942年猛增至438个,增强了国统区海关征税和查缉走私的力量,同时也促进了国民政府关税数量在1942年大幅度提高,而且,由于国统区海关缉私力量的增强,海关查缉私货变价及罚金由1941年的6779365元增加到1942年的18759283元。
  国民政府对战地之缉私工作一向很注意,设立缉私的机关也很多,如封锁站,海关、货运稽查处,中央及地方之税务机关,中央及地方之机关,军警检查机关等,然而“因组织繁复,办法穷杂,职权既不统一,力量复不集中,这对于缉私行政效能,不无影响”。由于权事不明,相邻的货运稽查处经常为各自货检问题发生冲突,一些货运稽查处与当地驻军的摩擦事件也时有发生,导致许多地方货运稽查处的缉私效能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为此,各地军政机关和货物检查机构着力进行整饬。据国民党第二战区经济委员会1940年度工作报告称:“陕、晋两省各稽查机关力量既未集中,事权复不专一,以致成效未著。”国民政府经济部为此专门发文,确立各地货检机构将来进行方针:“1.密切注意敌货生产运销情形,随时予以指定查禁。2.严密进口检查,务使敌货不能冒充混入。3.督促各执行查禁机关切实认真办理查禁,务期各地敌货绝迹。4.使各战区经济委员会及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及各地查禁机关取得联络,加强查禁效能,藉收对敌反封锁之效。”
  
  三
  战区货运稽查处的成立对于各地查禁敌货走私,与保存后方经济资源,收到相当之效果,这对于国统区对敌经济防线之设置,在理论上也实属毫无疑问,然结果并非完全如此。“战区货运稽查处大多由军人担任(当时所派的处长,如许凤藻、祁大鹏都是军人;其他如徐祖善、闵天培都是老官僚),搞得一塌糊涂,不特受到商民埋怨,还引起和地方当局与驻军的冲突。”大体而言,战区货运稽查处对于其所负任务,未能认为完全成功,其原因有三:1.人事未能得宜:各战区货运稽查处长官则往往不肯将总处设在前方要冲,而移设后方比较安全之地(如晋陕区原定设在大荔,后改设西安),而各处缉私人员,藉故留难,借端敲诈者,亦颇有所闻;2.缺乏缉私武力:战区货运稽查处,仅酌设巡缉分队,只于必要时,得商请当地驻军派队协缉,于是走私横行,无法制止;3.不法军队游击队包庇走私:各战区前线,不法军队和游击队包庇走私,时有所闻;某战区甚至军队包庇走私,以大炮机枪护送,武力走私横行,由此战区货运稽查不易成功也。
  财政部缉私处于1941年1月成立后即与海关所属分支卡所配合运用,双方通力合作,颇著成效。1941年6月8日,财政部缉私处处长戴笠建议货运稽查处今后应专负补征税收之责,其所负之查缉责任,应由缉私处完全负责。与此同时,财政部根据关务署副署长朱偰建议,1941年秋冬之际,财政部依照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及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决定1941年底一律裁撤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其已设有海关省份的各稽查分支处站即由就近海关接收继续办理,其未设有海关的晋陕、冀鲁豫、甘宁绥、苏皖赣及广东5区货运稽查处,则改设独立海关,定名为西安、洛阳、兰州、上饶、曲江等关,接办各该地区的货运稽查业务,藉以统一稽征机构。各货运稽查处暨所属机构经海关接收后,海关立派干员前往主持,一切彻底改按海关之制度及手续办理,由此国统区海关关卡总数激增,战时海关征税与缉私力量增强,数月之间,海关税收激增,成效大著。
  综上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财政部为弥补战时海关征税缉私力量之不足专门设立的战区货运稽查处,在加强对敌经济作战、强化国统区缉私力量以及增裕国统区财政税收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许多地方的货运稽查处的补征关税与查缉走私的效能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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