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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浅析建国初期党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解放的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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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6:1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解放
  [论文内容提要]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受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为此,中国共产党通过颁布《》等有效措施,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进程。
  
  1949年全国解放时,由于受“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继续遭受着种种不平等的待遇。针对中国农村的广大劳动妇女受封建婚姻制度的迫害最为严重的事实,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通过颁布《婚姻法》等措施,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解放的进程,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与家庭最底层的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同时也为新时期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
  
  我国是封建主义对妇女束缚最深、最长的国家之一。在漫长的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低下,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如山西省西南部河津县一带,女子出嫁必须在父母包办下由男方出钱去买,买价往往是很高的,通常在十八岁以下的闺女,大约每一岁值一大石麦子。”[1]在大连市郊区的香三村,全村的1328名结婚的人中,父母包办的就占1188名。[2] 至于父母作主的早婚现象也非常严重。如在河北行唐县四区的5个村子,1949年下半年即有64对男女不到结婚年龄而结了婚。[3]
  严重的买卖、包办婚姻习俗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所谓“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都是对当时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悲惨处境的描述。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1949年1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妇女人命案464起。其中,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河津、万泉两县半年中就有29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4]
  各地的婚姻案件均占了民事案件的主要部分。1948年,根据华北几个地区不完全统计,婚姻案件一般占“民事案件的50%~60%以上,有的竟增至90%以上,最少的也在20%以上”[5]而这些婚姻案件多是由于农村妇女们经常受虐待、打骂而引起的。由此可见,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然牢牢束缚着广大农村妇女。
  
  二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悲惨处境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以使广大农村妇女能够从婚姻家庭的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中国共产党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
  第一,颁布《婚姻法》,从上确保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从法律上保障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该法全文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由于它们都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碍,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这就为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扫清了道路。从内容上看,该法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习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使广大妇女摆脱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长期束缚。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6]
  第二,发动深入人心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以确保这一法令的真正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中国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婚姻法》颁布后,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甚至一些干部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湖北襄阳县隆南乡某寡妇愿意改嫁,村干部在大会上把她吊起来毒打,还不让哭,连她的小孩也不让哭,打过第二天该妇女就自杀了。[7] 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为使婚姻法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使广大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变为实际生活中的平等,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发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并规定以 1953年 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人民群众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地区和土地革命尚未完成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指示发出之后,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和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这次运动中,各地充分利用墙报、广播筒、站、剧团、民间艺人、幻灯放映队、院、报纸等一切宣传力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婚姻法。据统计,华北区在运动中共印发了1,098,500份宣传品;出动了100多万宣传员,采取分村(街)、分片包干的方式对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8] 绥远地区在运动中共印制了6种通俗易懂的宣传品85,000余册,归绥和包头两市及和林县、萨县等地共创作文艺宣传18,520册;省电化教育总队携带了140多架幻灯机分赴各地农村巡回放映宣传婚姻法。[9]
  这次大规模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绝大多数群众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以江西玉山县湾村乡为例,在运动前,该乡拥护婚姻法的群众只占该乡群众总数的20%,运动后拥护者达到了80%。[10]
  第三,对各种违反婚姻法、残害妇女的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的农民家庭中,丈夫打骂妻子、公婆虐待媳妇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自家的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致使许多残害妇女甚至逼死妇女的行为经常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确要求“必须对于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至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11] 当时各地基层司法机关在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中,严格执法,对于各种违反婚姻法、残害妇女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使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得到了切实保障。例如福建省永春县第二区重岐乡徐来成买了一个叫黄选的童养媳作妻子,并时常打骂和虐待黄选。1951年9月23日,徐来成因为一点小事,就把黄选活活打死了,引起了群众的愤慨。永春县巡回法庭组织的特别法庭举行公审大会,根据徐来成的犯罪事实和群众的意见,判处了徐来成死刑。[12]1951年9月8日河南省禹县九区菊王沟村发生一起21人集体打死孕妇周彪案,该县人院于同月30日举行公审,将两名主犯袁绣荣、彭坤分别判处死刑,其他凶犯也分别判处徒刑。[13]

  第四,通过各级妇联组织积极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颁布后,各地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不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在农村地区利用物资交流会、民校、黑板报、快板书、传单等形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还积极协助、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大量婚姻案件,使许多干涉妇女婚姻自由、残害农村妇女的行为得到了严厉惩处,农村妇女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河南灵宝县在1950年4月曾发生一件勒杀妻子的事件,立即引起该县全体妇女的公愤,由县妇联会向人庭提起公诉,结果凶犯赵锁治被判处死刑。[14] 许多妇女干部还热心帮助农村妇女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困难,积极支持她们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因而成为广大农村妇女争取自身解放的坚强后盾和“娘家人”。如河南省鲁山县三街乡妇女会主席王大娘先后协助了十几对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获得幸福,为她们打通父母思想,帮助举行结婚典礼,帮助制定婚后生产学习计划。此外她又时常手纳鞋底,以串门形式访苦问疾,查出胡郝氏被婆母丈夫虐待并企图谋杀事件,启发了胡郝氏觉悟,协助离了婚,使可能遭到的命案得以避免。[15]
  第五,发动广大农村妇女走出家门,学习知识,参加生产劳动与事务的。
  妇女自身的独立与发展是其在婚姻家庭中得到彻底解放的关键。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的发展首先受到了文化水平的限制。当时,全国90%以上的妇女都是文盲,在农村,妇女占文盲总数的95%以上,有的地方达到100%。[16]针对这种状况,党和国家大力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学习文化知识,通过1952年、1956年和1958年的三次扫盲高潮,大批农村妇女摘掉了文盲的帽子。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唤醒了农村妇女们尘封已久的独立意识,她们不再甘心于过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被奴役、虐待、任人摆布、任人宰割的命运与生活,而开始勇敢地追求自己应有的权利与幸福。为了让农村妇女在上能自立起来,中国共产党在动员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还广泛发动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到1952年,全国参加生产的妇女约占农村妇女劳动力的60%左右,工作好的地区则达到80~90%。[17]当时还有大批优秀的农村妇女被任命到各级基层领导岗位上,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1950年代初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大批农村妇女担任县长、乡长、村长和村支部书记等职务的现象,在农业生产合作组织里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则更多。农村妇女们在社会各种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仅为新中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还使自己有了独立经济收入,这使她们逐渐得到了家庭的认可与重视。过去“妇女能顶啥用”的观念逐渐得到了改变,对妇女的打骂、虐待也逐渐减少甚至消失。
  
  三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使封建的传统习俗与观念受到了有力冲击,从而在广大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广大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她们获得了婚姻的自由、自主权利。《婚姻法》颁布以后,全国各地农村出现了一片婚姻新气象,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基本上被废除或减少,在有些地区甚至已经绝迹。据,山西省武乡县从1950年5月到1951年11月结婚的1695对夫妇中,真正自主自愿的就占82%。50、60岁的老年人自由结婚的也很多。白家庄一村即有10对老人自由结婚。[18] 就连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也自由改嫁,根据河南郑州专区34个乡统计,1950年下半年就有469个寡妇自由结婚。[19]尤其是通过贯彻婚姻法运动之后,自由婚姻更是比比皆是。北京市郊姚家园村在运动前,两年内只有 4对自主结婚,运动后仅一个月内,就有 20多对青年找到了满意的对象。[20] 农村妇女不仅获得了结婚自由,而且也有了离婚的自由。许多饱受封建婚姻家庭迫害的农村妇女纷纷通过司法机关要求解除痛苦的婚姻。当时各地的婚姻诉讼案件显著上升,如河北、平原等省所属10个县城,1950年1至4月收案986件,5至8月收案1982件,后4个月比前4个月增加101%。[21] 这些婚姻案件中大多都是妇女由于不堪忍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或不满意买卖、包办婚姻而提出离婚。据陕西省安塞、洛川、黄陵、甘泉、富县、宜川等6县1951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法院受理一审离婚案件共291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51.6%,而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者达90%以上。[22]
  其次,农村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变化还表现在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男女平等关系在家庭中得到了初步确立。随着婚姻自由的实现,过去的许多不平等的封建家庭关系被夫妻平等、婆媳和睦的新型的家庭关系所取代,和睦家庭大量出现。许多农村妇女在家庭中不仅改变了过去被虐待、打骂的地位,而且还拥有了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利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以江苏省武进县胜东乡为例,在解放以前,荒墩村20户人家,19户打老婆,只有一户不打,因为丈夫是个呆子。媳妇在家庭里没有地位,吃的是剩饭冷菜,10年8年难得添一件衣服。但是解放后,一切都不同了。媳妇和公婆、丈夫吃一样的饭菜,做衣服由家庭统一筹划,日常零用钱也是家庭供给。在处理家务和生产问题上,妇女有参加意见的权利。她们也可以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23]许多妇女们还拥有了家庭经济的处理权。不少媳妇身上有了人民币,上街赶集有了妇女,合作社入股,全部妇女各有一份。过去男人不在家,有人借米讨债,女人在门里答复“没有人”。现在则可随意处理,丈夫出走了,妻子可以独立生活。[24]这些都表明男女平等的关系已经在家庭中得到初步确立。
  当然,由于经过长期积淀的封建的婚姻制度和观念已深入人心,它给予人们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因此,建国初期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解放还面临着重重的阻力和困难,她们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还存在着很大局限性。尽管如此,当时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解放的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仍然是极其巨大的,与旧中国相比,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变化确实是一个质的飞跃。这种变化也为新时期农村妇女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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