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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试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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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1:1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伴随着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越来越专业化和多样化,金融消费者在自身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其信息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的法律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放在了平等民事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要求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这一义务,进而使得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这二者处于一种义务和权利不平等的状态,并且因此引发了很多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事件。知情权是法律赋予金融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也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入手,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知情权 法律保护 必要性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产品交易活动过程中要求金融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信息的权利。但是,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强势地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遭到侵害,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的内在需求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掌握有关事件的信息程度不同,即一方掌握了的信息多,而另一方掌握的信息少,这样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会使掌握信息少的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信息不对称还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市场运行效率,难以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以,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内在需求,是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金融市场公平交易以及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风险规则的必然要求

  金融市场上的风险通常包括自然风险和人为风险,自然风险是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风险,具有很大的未知性,难以避免。人为风险是金融主体违反经营规则而引发的风险,该风险具有可预测性,能够通过宏观调控加以避免。在金融市场中一方盈利,另一方亏损这与金融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是完全相符合的,若投资者投资受损是因不可避免的自然风险而造成的,则投资者需要承担投资失败带来的损失,但若投资者利益受损是因金融服务机构的虚假宣传、恶意欺诈而引起的,那么金融消费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事前保护"的基本要求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金融消费者行使其他权益的重要基础。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实质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金融消费者获取金融市场信息的权利;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获取民事赔偿的权利。前者被称为“事前保护”,后者被称为"事后救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应坚持"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结合的策略,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对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法律救济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法律必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事前保护",尽可能地使消费者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情况,从而减少风险损失。

  二、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明确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鼓励消费者保护自身知情权

  当前形势下,我国仍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对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实施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范围进行相应规定。但是,综合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人们仍然可以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定义。比如说,所谓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自身为了满足需求而使用和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是指那些接受了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并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通过这一界定,人们不难看出,金融消费者在广义上就是指普通的消费者在国家的金融领域的不断特殊化以及不断延伸。而我国的公民对于和自身相关的事务或者是具有兴趣的事务,又或者公共事务具有了解以及接近的权利,这一种权利就是人们所说的知情权。而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知情权就是指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在开展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后或者过程中所享有的,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要向自己及时、准确、透明以及全面披露相关信息的这一种权利。

  (二)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赋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地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消费权益的保护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在金融立法中,相关金融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较少涉及。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却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认为引起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于是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环节,并相继出台了《多德-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同时将“确保对消费者适当水平的保护”设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因此,我国也应借鉴英美等国家的做法,及时更新立法理念,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相应的法律保障。在金融监管立法中,应给予金融监管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政府的信息披露责任,为金融消费者创设良好的信息环境

  政府的金融消费信息披露责任的不明确,是我国金融消费者难以维护其知情权的一个主要原因。据国外立法实践显出,明确政府的信息披露责任是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明确指出: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让金融消费者明确其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金融消费者获得金融产品信息。明确政府的信息披露责任,既可以让金融消费者获得正常渠道下无法挖掘的信息,又可以减少金融消费者搜集相关信息的成本。据此,我国也应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明确政府在金融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及时将其所掌握的金融消费信息向社会公布,为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提供有力依据,进而为金融消费者创设良好的信息环境,降低各种金融风险。

  (四)明确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有所涉及,如《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然而,这些规定却未能对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给予明确规定。相反,国外发达国家却在这方面做到较好,如英国于2009年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发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明确提出金融机构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度透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应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对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以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首先,对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金融服务者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既要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还应涉及到产品和服务潜在的风险;其次,必须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金融服务者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可靠、完整、准确、易懂。最后对金融服务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加以明确,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相关组织信息披露的责任,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三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协会自身基本的职能主要包括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和调查,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消费信息。但是,在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领域中,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甚至一直都处于缺席的状态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其消费者组织在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方面十分成功,这些发达国家消费者组织会常常通过实际的调查进行分析,进而为自身的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可选择信息,最终对消费者进行指导。因此,我国必须要对发达国家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借鉴,要赋予我国消费者协会一种权力,保证消费者协会能够主动对于金融商品以及自身服务实施调查和研究,并且要发布金融消费公共信息。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提供关于金融消费品客观的信息,通过电视节目、电台、书籍以及杂志等等渠道来指导金融消费者进行消费,旨在能够有效缓解我国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服务这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信息的内在需求、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风险规则的必然要求以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事前保护"的基本要求这三个方面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分析,接着又从明确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鼓励消费者保护自身知情权;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赋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明确政府的信息披露责任,为金融消费者创设良好的信息环境;明确金融服务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及明确相关组织信息披露的责任,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这五个方面探讨了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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