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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试析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及侦查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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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1:3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受到利益的驱使,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贪污贿赂案件。近些年来,贪污贿赂案件在侦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案件的翻供翻证问题,这一现象随着案件的发展而不断地出现,对于侦查人员来说,他们在侦查案件时,也必须要提高防范意识,翻证翻供也是查办职务犯罪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贪污贿赂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翻供翻案的问题,侦查人员为了能够有效地防止贪污贿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就要采取对策做好案件的细节工作,避免其有翻供翻证的机会。

  论文关键词 贪污贿赂 翻供翻证 侦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社会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会产生犯罪的心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就随之出现了,并且改革的深入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但金钱、权势的利益也在逐渐地扩大,随之上演了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贪污贿赂多是利用职务犯罪,且犯罪者更多地在暗处进行,其隐蔽性较强,贪污贿赂犯罪者的犯罪手段愈来愈狡猾,这也给我们的侦查人员带来了更大的麻烦。侦查人员在寻找案件的证据时,由于证据比较单一,且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当事人翻供翻证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对于我国一直提倡的反腐败问题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确保贪污贿赂案件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顺利进行,防止翻供翻证,就要采取有效对策,对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特点以及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成因,采取相应的侦查对策。贪污贿赂犯罪是智力犯罪,其特点不仅是具有隐蔽性,还有欺骗性,案件的犯罪证据很难找到,没有固定的现场可侦查,且涉及了较多的犯罪嫌疑人,中间也容易发生很大的变动,更容易被翻供。在实际的问题调查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取证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随着案件的不断发生,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贿赂犯罪多数是属于职务犯罪,所以可以将贪污贿赂犯罪归为职务犯罪的范畴。所谓职务犯罪就是某些人员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进行各种犯罪活动,这些人利用手上的职权进行非法活动,给我国的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破坏了法治环境,部分人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徇私舞弊,而职务犯罪的主角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对于他们的破坏行为,必须依照刑法加以刑罚处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犯犯罪,主要由我国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具体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涵义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某些心怀不轨的人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对其进行贿赂,用金钱收买公务人员为其办事,严重破坏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给国家的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致危及到社会和政治的稳定。

  二、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现状

  我国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是由检察院反贪局开展查办工作,其传统的办案模式是是“由供到证”的侦查过程。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其主要程序是先对案件进行简单的了解,凭借个人的职业经验对案件进行推算,之后就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开展查证工作,其侦查工作的重点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中获取有力的供词,然后对各种口供进行实际的调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这是一种较为传统的侦查模式,但这种模式对于案件的侦查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由于对于口供的收集过于重视,对各种证据进行调查,将侦查工作的重心偏于获取大量的口供证据,往往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但严格说来,这种侦查模式也确实侦破了较多的贪污贿赂案件,其优势在于获取口供所需要较少的侦查人员,在某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侦查效率还是会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在受审的过程中不会安分守己,如实讲述犯罪过程,常常会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其所供述的供词与真实的事实有着较大的差距,供词具有不完整性、欺骗性和易变性。因此,这对侦查人员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一方面其要相信嫌疑人的口供才可进行调查工作,但不真实的口供会扰乱侦查活动,误导侦查人员办案;另一方面,由于侦查人员在获取口供时会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不利于侦查工作。一旦遇到不老实的被查对象,那么侦查人员很有可能受其狡猾口供的牵引,很难获取真实的证据材料,这些人往往是故意误导侦查人员,扰乱侦查人员的思维,使得侦查工作耗时耗力。同时,随着犯罪手段的进步,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来掩盖犯罪的真相,致使侦查人员在侦查时易错失取证良机,严重影响了侦查的效果。而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些侦查人员在对嫌疑人进行口供获取时,其为了急于求成,往往对嫌疑人进行逼供、诱供、骗供或逼证等行为,严重破坏了侦查程序,使得供词失去了公正性,侵犯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了现行司法制度的威信。加之,如果在侦查阶段过于依赖于所获取的口供,由于言词证据是比较不稳定的,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翻供,致使侦查工作陷入了不利的一面,而侦查人员要再重新追查犯罪证据时,就是难上加难,再一次降低了诉讼效率,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翻供成功,致使案件撤销。

  三、贪污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的特点

  1.一些翻供翻证的人员,有着较高的职位,其很大程度上利用职权来进行翻供翻证。在贪污贿赂案件多数是利用职务犯罪,因此,在案件中会牵涉到较多的领导干部,也就是说被告人会因为自身的领导职权而进行翻供翻证,这些领导干部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其智商较高,在官场摸爬滚打了多年,自身的阅历较深,最为重要的是其在职期间建立了广泛、周密的关系网。其在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些人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抱有侥幸心理来为自己翻供,一旦被他们抓住关键点,就很容易翻供翻证,其在翻供翻证的过程惯用的手段就是靠自己庞大关系网来与他人串通、利诱或威胁证人作伪证等。

  2.在翻供翻证案件中,其言词证据多是基本证据,这是案件的主要的构成方面。而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的案件是时有发生的,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了行贿、受贿案件,这类案件其定罪的证据是要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主,还有证人的证词,也就是说这类案件主要是以这些关系人的言词为有效的证据,而书证、物证多数情况下是不能作为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案件是否属实。但在实际的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其供词极其的不稳定,更容易发生变动,诸如接受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往往狡猾地为自己辩解收受钱财是为公用,并非从中谋取利益,用这些虚假的言辞证明自己的清白,由于侦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翻证翻供成功。

  3.从翻供翻证的时间角度出发,变更强制措施或侦查终结以后的较多。在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工作的阶段,其会对嫌疑人进行严格的控制,使得犯罪嫌疑人难以与外界联系,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有着较好的配合侦查的态度,其认罪的表现比较积极。一旦嫌疑人不再受到拘留或逮捕的限制,而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限制,这些限制方式较弱,嫌疑人就会有充分的时间利用关系网四处活动,进行串供,找证人翻证,导致翻供翻证常有发生。

  四、侦查人员反翻供翻证的对策

  1.侦查人员要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其心理素质与犯罪嫌疑人的狡猾心理是一种较量。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部分侦查人员由于自身的心理素质较差,办案手段不新,在面对翻供翻证时,采取回避态度,不敢面对,当犯罪嫌疑人翻供翻证,其就感到束手无策,对办案工作丧失了信心,致使心理难以承受。因此,办案人员心理承受能力一定要提高,其应该在办案的各个环节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任何环节都有可能翻供翻证,在查办案件之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要正视,将翻供翻证看作办案侦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外,应该全面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资料,深刻了解和认识办案会涉及到的各种对手从而采取有效措来对付这些狡猾的对手,最好是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翻供翻证的渠道堵死,另其没有翻供翻证的机会,防止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

  2.在办案的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例如在办案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以自身强大的心理来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灭其预翻供翻证的侥幸心理,紧紧抓住犯罪嫌疑人已供认或已被证实的犯罪事实,让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到这些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是不可改变的,翻供翻证时不能得逞的,翻供翻证也是犯罪行为。

  3.对于已经翻供翻证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首先要对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特别是对证据的侦查,从中寻找可能疏忽的地方,寻找到补救的突破口;其次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同盟者入手,打破其攻守同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为了翻供翻证,会建立同盟为其“内线”、“耳目”,因此,办案人员要抓住这些同盟者,并将其彻底瓦解,孤立犯罪嫌疑人,使其没有翻供翻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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