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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 试析司法公信是中国梦的法治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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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1:3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司法公信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特征。司法公信必须建立在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二者良性互动的基础上。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应从影响二者的因素入手,以求趋利避害。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品德力量,将司法信用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让司法运行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公开,民意沟通机制更加畅通,进一步培育法律信仰,这些都是实现司法公信不可缺少的因素。

  论文关键词 中国梦 司法公信 良性互动 路径选择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豍司法公信力大幅度提升是衡量实现中国梦的标准之一,正如党的十八大将司法公信进一步提升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同时把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作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民主法制是“中国梦”的主要动力来源之一,司法公信是中国梦的法治特征,这是一种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之间在规范制度下的良性互动。

  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表现为司法的排除力、约束力不够。部分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信任,对法官工作不满意,对裁判结果不认可,信访案件的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社会公众对法官乃至法院工作的信任感低等。归结起来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二者之间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导致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子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间纠缠,多头申诉,信访案件数量庞大,不仅难以实现裁判的既判力,也无法内化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一、司法公信的双重维度

  对于司法公信的涵义,学者们有多种认识,但无论从哪个角度定义,司法信用都具备司法权力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的双重维度。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这种信任程度越高,反映司法信用越高,司法公信力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这种动态的,相互的作用过程,就是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和效果体现。二者之间良性互动越顺畅,司法权力运行的成本越低,效率越高,效果越好,且能够促进政务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等相关信用体系的完善,产生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因此,在研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的问题上,研究如何促进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间的良性互动是重要的,不可忽视的课题之一。

  二、影响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良性互动的因素

  法学家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

  (一)影响司法信用因素

  从微观层面上,法官个人的素养和业务水平,与公众接触的态度,法院的司法效率,司法作风,司法民主,到宏观层面上整个司法体系运转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性等因素深深影响着司法信用的建立。

  1.法官队伍素质和形象。公正廉洁司法是司法信用的生命线。法官队伍中个别法官的不良行为经媒体、网络的曝光、炒作,在很大范围内影响着司法信用的建立,动摇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尊重。提高每一位法官的责任心、专业水平,杜绝滥用权力、制造假案、司法腐败等问题对于司法信用的建设尤为关键。

  2.司法运行过程的缺陷导致司法信用不高,包括司法公开程度、庭审质量、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效力、执行效果等。裁判文书是直接承载司法活动的载体,若文书中不能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进行论证,当事人很难对结果信服。这些都对司法权威和司法信用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判决结果有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也是直接影响司法信用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主体对自身承诺的一种失信。

  3.法院审判权独立性程度不够,尤其是行政类案件。行政类案件之所以申诉上访率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受到其他的干扰多于民事、刑事案件,且当事人知道这种干预人民法院自身也难以抵制。基于此,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败诉时大都不会去找当地法院去申诉、信访,而选择向上级甚至进京信访,以寻求摆脱原审法院自身难以抵制的干预。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仍显不足,非法请托案件干预审判故意不执行判决等现象仍有发生。若如此循环,法院处理其他类型案件的信用也大受影响,司法信用将一直树立不起来。

  4.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司法效率不高也影响着司法信用。一方面是司法资源有限甚至是不足,另一方面我国法院法官的数量和比例在世界来看却不算低,但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少,法院内部的分工不合理。应在法院内部释放更多的办案人力,以充足的司法资源保障法院进行公正、高效的审判,推动司法信用的树立。

  (二)公众信任影响因素

  1.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冲突性因素。案件当事人置身案件其中,无论判决结果有利于哪一方,总有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往往限于法律条文字眼意思,常常与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所差别,若法官对于法律的释明不到位就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得不到当事人的信服,对法官的审判行为也产生怀疑。从这一层面上看,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相比,要使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法院获得公信的过程似乎更为艰难。另一方面,部分案件当事人通过涉诉信访、申诉满足自己的要求“煽动”了更多的案件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对司法的既判力和终局性造成了损害,也损害了其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2.社会诚信影响因素。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和完善有利于增进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一方面社会诚信体系的提升可以减少由于不诚信带来纠纷的案件,另一方面,案件当事人主动地遵守判决结果,对于促进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是极为重要的,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等影响裁判既判力的困境。

  3.公众信任文化影响因素:中国人历来很重视信任,但这种信任往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庭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对关系之外的人则信任很低。所以大小事情都要找关系,拖熟人。这种信任文化会致使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的根本性地破坏,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树立司法公信最为基本的心理要素。

  以上三点是影响公众司法信任的主要因素,其他的个别案件的评价,媒体对司法案件的评价也是影响公众建立司法信任的因素。需指出的是,司法职能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司法机关应专心于定分止争之工作,努力做好“最后一道防线”,但司法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公众对于司法的期望不能超出司法职能范围,不然,过高的期望必然带来失望,必然影响公众对于司法信心的建立。

  三、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良性互动的路径建议

  1.提升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品德力量,将树立司法信用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将拓宽法官选人用人渠道和提高法官准入门槛相结合,将法院内部的监督和评价和外部的监督、评价相结合,建立法官廉洁档案,从制度上和机制上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以科学的、规范的司法运行制度促进司法信用的建立。如建立以审判权运行为中心的审判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审理过程的不同环节,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送达、结案、执行等不同阶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协调的综合性管理。审判流程的设计目的,在于有效处理繁琐而耗时的诸多程序,加速案件在法官手中的流动,减少不必要的审判延迟和积存案件。通过提高司法效率,社会公众才会将诉讼作为保护自己权利,民众才能在心理上体验到法律的重要、公正和可信赖。有效发挥陪审员参审机制的作用,改变陪审员“形同虚设”的局面。法官和陪审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权衡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促进合议庭拓展办案思路,有利于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民众支持。

  3.以健全的司法运行公开机制促进良性互动。司法公开是司法自信的表现,是司法廉洁的前提,是司法公信的保障。不仅要做到立案信息公开、审判信息公开,更要重视错案信息公开。改变以往只关门追究责任,而将当事人排除在知情权主体之外的做法,明确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向当事人通报评查意见,以纠错之诚信,消解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不当猜忌,使之成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外设置的又一种保障司法公正的相对常规化机制”。

  4.以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提升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一方面是要加强对法官释明工作的要求和指导,法官的释法析理工作是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疑虑和误解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促进二者良性互动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是畅通司法与民众的沟通机制。法院的信访部门应该是司法机关了解群众诉求、改进自身工作的途径,目前信访部门承担很多超出职能范围的工作,对于无理信访的人群不仅耗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的权威造成一定影响。让信访制度回归本质,确立无理信访终结机制亟待解决。

  5.培育法律信仰让司法公信和公众信任良性互动更久远。一方面是法官必须信仰法律,才会将追求公平正义贯穿到职业行为的始终;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司法公信力树立最根本的受众来源。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不仅根植于一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多头申诉、多头处理、无限上诉、无限再审的状况,难以实现裁判的既判力,更无法内化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公信的树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法治国家的实现也是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司法信用的构建是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务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都诸多信用群体共同努力形成信用共体,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必将推进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的良性互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必将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完善。这条路必走不可,我们也将坚定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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