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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 谈中国传统法观念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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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2:2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中国的传统法观念是在中国长期的历史演进中所形成的,它的产生有其必然性。通过对中国传统法观念产生的制度性基础和思想性基础进行分析,在肯定中国传统法观念所具备的借鉴意义和精华内容的同时,更加侧重于对它带给我们的消极影响的分析,以期能更加全面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法观念。


        关键词:法观念 宗法 权利本位 义务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基础,它是伴随着中国所特有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观念而逐渐形成的。观念一经形成就会长久地支配人们的行为,只要整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固有的法观念将始终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因此,有人给中国的传统法观念作出了一个定义:“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独特体系的,占统治地位从而对整个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观念”。
  1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制度性基础
  1.1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农耕社会,以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自然经济有其特点:首先,农业生产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赖的是对天时节气的准确把握,并且这种对时令的摸索、耕作技术的总结等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传递过程。其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生产本身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极短的时间把所有劳动人口都集中起来,统一支配。第三,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最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粮食就成为最重要的财富,积蓄粮食就是积累财富。这一切决定了自然经济的内在、封闭的特性。
  1.2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
  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社会。“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这样在整个社会上就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树状枝权的宗法式的社会图景。与宗法制紧密相连的分封制也是按宗法关系进行的。“宗法血缘纽带已获得空前的社会价值,它是划分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力再分配的标准”。这种宗法社会组织结构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时间,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角色与权利分配。
  1.3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最好诠释。自秦以来,中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秦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国封建时期大一统的格局,也奠定了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有学者将君主专制政体的内涵概括为:(1)君主的终身制和世袭制;(2)君主地位至高无上;(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前两项非君主专制政体所独有,而真正体现出君主专制政体的就在于君权不受法律制约,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和权力的合法反对与制约监督。
  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体作为中国传统法观念产生的制度基础,三者是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联系。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自然会产生宗法的社会结构,而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又必然导致专制政体的出现。所有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道德教化等等,都从不同方向将个人固定在土地上,束缚在家族中,把个人融化在农业生产过程里,并把个人镶嵌在宗法血缘的网络间。在这样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传统法观念必然是压抑人、束缚人的,必然是义务多余权利,必然是集体本位高于个人本位,官本位大于权利本位的。
  2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思想性基础
  与自然经济、宗法组织结构、专制政体制度性基础相对的是传统法观念的思想性基础。这种思想性基础是对制度性基础的总结、抽象,从而形成了影响人们的法的看法的思想系统。如儒教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等,这些思想在传统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法观念。
  2.1儒教意识形态与蔑视法的思想
  儒教思想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儒家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要是围绕着宗法社会的组织结构来进行展开的,由于他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贤人治国,因此产生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并且,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他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显然,孔子的心目中能够为政的人是那些具有贤能的统治者,而不是一般的无知的“小人”,他们只能作为被统治者。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和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民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服。这说明虽然儒家思想并没有完全忽视法律的作用,但法律与道德教化相比只不过是次要的手段。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
  在孔子之后,随着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的变化,儒家法律传统也发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总体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学术的继承人,此外他还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论,这则进一步为实施教化提供了依据。苟子虽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经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领域。他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理论,并且在“人治”理论方面别有建树。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学的大儒,他继承了儒法合流的苟子的学说,并采纳了阴阳五刑的神秘理论,缔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朱熹是南宋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贡献是在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基础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体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国”的“法治”,强调统治者个人素质的优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苟子以及董仲舒、朱熹虽然都坚持“法治”,但他们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坚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维护“德治”、“礼治”。因此从整体上看,儒家对法律的态度是蔑视的,法律这种工具性的作用远远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义。

  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针对“为国以礼”的“礼治”,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主张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订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法治”的提出,实质就在于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剥夺旧贵族的特权,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
法家“法治”思想的提出就产生的根源来说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主张,与我们当下所宣扬的法治思想是完全两回事,它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它的法律意义。就其所处的特定的历史阶段和所服务的政治目的来说,本着打破宗法等级特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巩固地主阶级统治的目的,积极地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法制建设,对于秦朝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都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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