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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探析中国村民自治的影响与进一步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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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2:4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实施村民自治是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作者在对村民自治政治民主产生的积极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还有赖于国家民主的发展、农民权利意识的加强、领导方式的改善。


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文化;民主进程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村民自治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二是村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集体商议处理:三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我国的村民自治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村,是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一种新的群众基层组织。1982年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写入了宪法。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自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88年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农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经过十年左右的试行、示范和经验总结,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1月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中迈开了坚实的一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获得解放,当家作主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缓慢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村民自治对农村民主产生的积极形响
(一)化解了农村的社会矛盾通过民主选举,村民大多数能够选出带领大家致富,热心为村民干事,为村民所信任的人当村干部:通过民主决策,村民能够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自己利益牧关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管理,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对村务规范化管理;通过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民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密切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矛盾,村民则心情舒畅,真正有了当家作主的感觉。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的实施,实际上也是村民公民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即使新中国建立后,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民主的推行受到干扰。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邓小平特别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要建设民主国家,就要培育公民文化,使人们从传统臣民文化中解放出来。
现代公民文化范畴包含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自由意识、监督意识。村民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自己是主权的参与者和拥护者,是以主人的资格加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而村委会成员只是由村民以一定方式选举出来的,并对全体村民负责,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权力源于权利,村委会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如果村委会不为村民谋公利,而为自己谋私利,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时进行协商、妥协。民主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逐步认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积极参与到自治的过程中来,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这个民主大训练班,村民逐渐熟悉民主的操作规程,提高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形成了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彭真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所指出:“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有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实行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一个面向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三)提供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路径新 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里、书斋里,其目标或高于我国实际或停滞不前,缺乏实体性的操作。关于其路径选择,目前学界讨论多的大概有三条:一是由人大制度展开的事关行使国家政权的“人大民主”:二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三是以政协、多党合作及基层群众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行使国家政权的“社会民主”。作为“社会民主”的村民自治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早在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提出了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须慎重。选择从农村开始改革,一是农村处于政治权力的外围,政治阻力较小,社会成本较低,可控性强,即使改革失败,也不容易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二是可从民主实践中积累民主政治改革的经验。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如两票制、差额选举、竞选演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等;对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宗族帮派、贿选、串连等,也需理性地分析、总结,提出完善的措施。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推动“人大民主”及“党内民主”的改革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
(四)引起了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 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两委”关系主要有:“两委”交叉任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委”分开,两套人马。以交叉任职的,关系较融洽。而“两委’份开的多数关系不和谐,闹矛盾,主要是争夺村里事务的财权。造成村‘两委”矛盾的原因有体制上的,有利益上的,还有就是《村委会组织法》上又中‘两委”权责的不清晰规定。附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同时规定“中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样的规定事实上一方面承认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的领导权,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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