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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业务:券商发展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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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 22:4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风险投资业务:券商发展的新领域



摘要: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的外部环境已逐渐成熟,应抓住机遇,利用自身优势,循序渐进地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中有所作为,参与风险投资,有助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延伸,并为之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关键词:风险投资;券商;资本市场

  (一)大势所趋:我国券商应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业务

  1.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公司,应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中有所作为。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央要求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风险投资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企业管理、项目融资、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运作,将有助于弥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不足,为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

  2.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已逐渐成熟。我国创业板正在积极筹备中,一旦推出将极大地改善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条件。自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做出设立创业板的部署后,中国证监会会同业界各方面积极行动,有关设立创业板的文件已五易其稿,深交所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因此作为资本市场对高科技产业最重要的支持方式之一的创业板,其推出应只是时间问题。待创业板推出后,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0(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将获得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有了最理想的退出通道,从而为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

  3.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有助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延伸。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框架包括证券承销、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公司理财及投资咨询等方面,国外著名的投资银行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具有各自鲜明的经营特色,这些投资银行在扩大经营范围、增强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使主业更加突出。如美林集团擅长并购,其并购部门利润率超过50%,摩根斯坦利在证券承销与信贷业务领域保持领先地位。而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行业务主要以发行承销为主,投行业务的单一化局面使竞争集中于新股承销上,各公司展开了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近10年来的统计,从新股的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来看集中度相当高,前5名券商平均占据了近50%的市场份额,而前20名券商的市场占有率更是超过了80%,这就意味着前20名以外的券商很难在此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根据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这种集中度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而且随着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及发行方式的创新,券商从事承销业务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且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确定,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必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从而使券商的包销风险大大增加。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不仅增加了券商与企业合作的机会,而且使券商的投行业务得到了有效延伸。在风险投资机构筹集资本、选择项目、培育风险企业、资本撤出的经营过程中,券商可以为其提供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等服务,使券商的投行业务范围日趋全面,较好地改变目前范围单一、过度竞争的局面。

  4.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能为券商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承销、经纪和自营作为我国券商传统的三大支柱业务,构成了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随着证券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承销与经纪业务已步入了微利时代,而证券市场的波动又使自营业务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仅依赖传统的业务收入,券商生存将难以维计。因此尽快拓展业务范围、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我国券商面临的当务之急。从国外风险投资业务发展情况看,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规模正在逐渐扩大,从中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从长期统计数据看,风险投资业务的收益率平均可在20%至30%左右,有望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5.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业务领域较其他机构具有明显优势。与普通企业、机构不同,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大量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高效的融资渠道;在从事投行业务的过程中,在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财务顾问、行业研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证券公司还拥有高素质、门类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人才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企业运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容易获得成功。以美林证券投资公司为例,其在1982年10月间募集美林创业投资基金,总额6000万美元,其中最小投资单位5000美元,到了1987年3月,每投资单位收益率高达2550美元,投资者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二)循序渐进: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方式选择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信用基础并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应本着“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扩大”的原则,按照欲介入的规模和深度,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参与风险投资业务:

  1.向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对初步涉足风险投资业务领域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降低经营风险,可不直接出资而采用财务顾问方式,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服务。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融资、投资、参与管理、退出。在每个阶段,证券公司都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风险投资业务提供服务,借以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

  (1)融资阶段:如前所述,这个时期证券公司可利用广泛的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

  (2)投资阶段:风险投资机构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决定风险投资业务运作成败的关键一环。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利用自身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行业企业研究力量,协助风险投资机构发现识别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并依照国际惯例对被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回报评估、技术评估、市场评估、风险评估、管理评估、投资计划评估、撤出计划(3)参与管理阶段:风险投资业务分为早、中、后期三个阶段,目前美国主要集中在中、后期,即产品已基本成形,但尚未大规模进入市场,从风险投资资金投人到成功收回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是影响风险投资资金运作效果的重要因素,通常称为“投资监测”,风险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发挥自身专业人才集中、接触面广、信息灵的优势,在管理营销等方面帮助被投资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4)投资回收阶段:当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风险投资机构就要通过各种方式退出,重新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担任财务顾问,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行服务。风险投资资金的撤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IP0(1nitia1 Pub1ic0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二是兼并和收购;三是破产。在美国IP0方式的平均收益率是30%—60%,兼并和收购的是14.9%.因此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IP0是最佳的退出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担当着重要角色,作为财务顾问和推荐人帮助企业策划上市,从开始设计方案到最后股票上市,需要券商作大量工作。在美国,兼并收购是风险资本占比例最大的退出方式,没有专业投资银行的帮助,风险投资机构独立操作难度较大。投行业务是券商的主业之一,因此券商在这个领域拥有较大优势。此时券商可利用长期积累的投行业务渠道积极协助被投资企业寻找并购目标公司、确定并购条件、提供融资安排。

  2.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负责经营风险投资基金

  与第一种方式一样,这种方式下证券公司也不直接出资,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二者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方式下,证券公司通过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投行服务获取业务收入;而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证券公司将按负责委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根据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状况分享投资收益。这种方式也有助于风险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公司的业务、人才、信息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

  3.设立内部风险投资业务部门

  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国信证券等大型综合类券商在内部设立了风险投资业务部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且与公司业务结合紧密,但不利因素也很多。风险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较高,虽与证券公司传统业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仍存在较大差别,作为内设部门,风险投资业务部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一旦出现经营失误有可能影响公司整体发展。

  4.发起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它们首先募集风险资本,然后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订投资方案,对被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事实上,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扮演了风险资本家的角色,其运作能力与水平至关重要,客观上要求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拥有一大批精通企业管理、财务和资本市场运作的专门人才,与其他机构相比证券公司具有明显优势。经国外风险投资业务的长期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企业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制作出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修改,经各方的积极努力,目前《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已被全国人大提上了议事日程。现阶段可采用私募方式,由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作为发起人,定向募集资本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5.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日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上海透露,《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等待全国人大进行一审。《基金法》主要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大类基金进行规范,对发起人资格等也将做出明确规定,届时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务将步人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待《基金法》正式推出之后,证券公司可尝试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扩大风险投资业务资金规模。

  (三)防微杜渐: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应注意加强风险控制

  因风险投资业务的高风险性质,强化风险控制应成为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所面临的一项中心工作,概括来讲,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1.信誉风险

  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的商誉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不采用直接出资方式,如券商参与运作的风险投资项目屡屡受挫或其受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收益不佳,市场将对券商的资本运作能力与水平提出质疑,证券公司将面临信誉风险。

  2.财务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较长,即使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上也需3至7年时间,同时,风险投资所需的资金实际上是分段支付,资金需求量难以准确确定。而证券公司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高财务杠杆特性,资金绝大多数属短期性质,如将大量短期资金用于风险投资项目,一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将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采用内部设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方式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

  3.经营风险

  尽管证券公司与风险投资业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对证券公司而言,风险投资仍是一个较为陌生的业务领域,在项目评估、资金投放、资金回收及专业知识等方面,与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有明显不同。特别是对那些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研发业务力量较为薄弱的证券公司而言,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评估及价值评估,参与与被投资企业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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