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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官僚制”理论与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比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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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1:5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 要: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是适应工业社会的公共管理制度范式,中国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轨时期面对多种公共管理理论的情况下,必须学习和探索自身公共管理制度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度的差异,寻找自身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在产生背景和内容及其精神方面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管理制度都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住理论有着不同的特点,这提示我们在借鉴其理论的同时考虑自身的具体情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
  关键词:马克思韦伯 官僚制 中国转轨 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比较
  
  在西方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20世纪,官僚制模式不仅是发达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行政模式,也是这一时期私人企业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模式,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成为组织结构的最佳之选,主宰着西方工业化时期的组织理论研究,也是现在仍然在全世界各国各组织盛行的组织方式,虽然在20世纪 80年代以来掀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对管理制进行了猛烈地批评,进而在组织方面西方世界在组织方面摒弃一些官僚制的科层设置,实行组织扁平化运动,将市场机制引入组织管理,试图解决组织僵化的问题,但总的来说都是对官僚制的修补,并非摒弃官僚制,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组织理论能够替代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处于从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西方国家在试图重新衡量官僚制理论对转型中的西方世界的价值,各个思想界大师也急于找出一种能够适应后工业社会的组织形式,应西方工业化而产生的官僚制理论在时代发展面前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还是作为过时理论而被抛弃或者被取代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正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中国来说无疑这种适应工业化社会的官僚制理论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深入探讨的。转型期的中国与世界发达国家不同,正处于一个工业化不足的阶段,同时面对着信息化知识化,以人为本等观念普及的挑战和新情况,转型中的我国在官僚制先天不足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承接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就官僚制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提出的改造,置换甚至是彻底摒弃的观念,能否在理论上立足,又能否成为中国改革的先导,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国情与面临的特定任务构成我国行政改革的土壤,任何政策,措施与操作都是在这片土壤上结出的果实,我们既不可以一味的批判官僚制又不能不考虑官僚制暴露出的弊端和新的市场经济情况下的产生的市场机制引进到组织管理的新公共管理理论,重要的是在于区别对待,针对中国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地区四个世界的地域辽阔的中国的特殊国情,不可以一概而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任务。
  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公共管理制度是在中国传统官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研究中国现今的公共管理制度和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的差异是十分有必要的,我们可从中发现自身的问题,结合中国转轨时期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
  一、官僚制概述
  官僚制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学者于1745年在描述普鲁士的政府形式时提出的。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对官僚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韦伯现代官僚制是一种纯粹理想类型的官僚制,韦伯官僚制的理想性体现在韦伯抛弃了对官僚制进行价值关联的考虑上。他放弃了西方若干世纪以来普遍采用的以叙述制度的价值规范为主的研究方式,转而以合理主义价值立场和类型化比较研究与发生学因果分析相结合的理想类型的方法论,韦伯把公职人员预设为行政动物,剥去了他们的所有感情价值和政治情感,以价值无涉的研究理论,用刚性的制度和法律建筑起现代官僚制的理论大厦,并开创了独特的官僚制研究范式价值无涉使韦伯官僚制充满了学术上的浪漫色彩和理想上的崇高预期。因此,在西方官僚制没有招致人们的贬义理解。[1]20世纪初,为了避免人们对韦伯提出的官僚制产生误解,有人将韦伯的官僚制翻译为行政组织体系、科层制或集权制然而,科层制并不能完全揭示官僚制应有的内涵,官僚制比科层制包括的内容广泛得多,比如,与官僚制一样,虽然科层制也是一种严密的、合理的社会组织,提供熟练的专业活动,具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和执行严格的规章制度,金字塔式结构的权力配置和等级服从关系等特征,但是,科层制只具有官僚制的部分内涵。正如有学者认为:官僚制可以包容科层制的某些特征,但作为特殊形式的科层制。[2]则无法完成对官僚制的解释,如此看来,使用官僚制能够更好地表达韦伯的本意,但却容易使人们将其与中国传统官僚制产生文字联想,乃至发生理论误读实际上,中国传统官僚制是古典类型的官僚制,而韦伯官僚制是现代类型的官僚制,二者相距甚远,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官僚制在中文语境下往往是一个贬义词,实际上历史地看,人们对中国传统官僚制存在明显的误解。其实,官僚制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恶劣,古代中国之所以高度发达,与中国传统官僚制密不可分,其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专制制度,使其成为人类历史上非常成熟的官僚制,一个官僚组织变得越成熟,它就越不可能死亡,成熟的官僚制之所以不容易死亡,一个根本的原因是官僚制都具有庞大的规模,而所有的大型组织都有很高的生存率。[3]它与具有贬义的官僚主义官僚作风是不同的概念,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管理制度是在传统公共管理制度也就是官僚制发展而来的,今天的公共管理制度在吸取西方先进管理制度的同时很多也沿袭了传统公共管理制度的做法,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存在很大差异。
  二、 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与中国转轨时期公共管理制度的多维度比较
  1、产生的背景不同
  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以相对专业化的官僚为主体所构成的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的总和,它实质上是一种官僚体系,它是近代尤其是产业革命后发明与创造出来的主要用来指导政府和社会组织活动的组织形式,是适应西方产业革命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是与西方理性文化传统相应的组织形式,是迄今为止最有效,最流行和最成功的组织形式,符合西方发展市场经济追求着理性和效率的大环境,也是西方文化追求平等,防止极权主义统治,制约权力的有力的制度武器,之所以在西方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西方世界所采用的原因也在于它是适应产业发展的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可以说建立在层级化、专业化、规则化基础上的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是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的,西方的追求平等,讲究职能划分的文化基础与马克思韦伯的理性精神、法治、科学精神不谋而合,二者相得益彰,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与工业化体系和西方文化体系都是相适应的。
  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管理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在历史上,古典类型的官僚制始于封建社会,早在战国时代,诸候争雄促使文化精英们试图探寻一种万世不衰的国家管理方式"秦朝建立了传统官僚制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传统官僚制正式形成;隋唐开科取仕标志着中国传统官僚制走向成熟;随着清朝的覆灭,制度层面的传统官僚制宣告瓦解。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适应和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的官僚制被传承下来。虽然在今天的中国随着形势的变化有了很多的改变但是大体上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管理制度还具有传统官僚制的特点,以人治、集权制、等级制为特点构成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体制,明显发展工业化发展是不相适应的。
  2、阐述的内容不同
  马克思韦伯所阐述的官僚制在对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包括中国)进行历史研究与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权力”、“统治”与“正当性”,揭示了现代“自由社会”中唯一的正当统治形式“法治”的特征与内涵,提出了理性官僚制模式。主要有以下六大特征:      (1)职能分工专化。必须从事的正常活动以正式规定的形式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具有清楚的职责范围。明确每人的权力与责任,并把这些权力与责任作为正式职责而使之合法化。成员按分工专精于自己的岗位职责的工作。
  (2)职责等级明确化。为能够实行大规模的责任制与协作,职位按等级依次排列,任何官员的行为方向都由处于更高一级的官员决定,下级职务接受上一级职务的管理与监督。
  (3)规章制度规则化。在理性官僚制组织中,组织运行,包括成员间的活动与关系都受规则限制。任何情况下,成员都要遵循一套抽象的规章制度,包括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这样有助于组织各部门协调一致,也有利于公平合理、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和事。
  (4)成员非人格化。成员不得滥用大权,应本着严肃与谨慎的非人格化精神,不参杂个人好恶褒贬,成员办事不影响组织的理性决策;公事与私事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个人服从对象不是拥有特定职务的个人,而是其特定的职务;组织成员都按严格的法令与规章对待工作和业务交往,确保组织目标的实施。
  (5)人才任用绩效化。成员凭自己的专业所长、技术能力获得相应的工作和岗位,享受工资报酬。组织按成员的技术资格授予某个职位,并根据成员的工作成绩与资历条件决定其晋升与加薪与否。
  (6)行政管理效率化。成员的工作明确、快速、具体,有充分的经验和知识,有档案、文件等信息可供参考;工作性质有持续性、整体性且对个别事件有充分的裁量权;严格遵守上级的指令,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有效达成目标[4]。
  中国转轨时期的官僚制虽然在很多方面改变了原来传统官僚制的很多弊端但是仍然保留了很多传统官僚制度的遗风。转轨时期中国公共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一把手占据权力资源。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在政治权威构架基本上是精英主义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官与民之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泾渭分明的,并且按照人的身份差别区分官僚等级,其理论依据是,某些人一旦登上领导宝座就持有很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几乎单位一切的人员任用、解聘,资源配置等权力都集中于一把手手中,一把手说了算在今天的中国是被普遍认知的潜规则,无论在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都充分地表现他们的优势,就政治方面而言,他们凭借自己的权力不但垄断被领导者选举之权,在决定事项的过程中集体决议也只是走过场,实质决定权仍然是握在一把手手中,组织的规章制度在一把手面前也只能让步这种社会身份和经济地位的不同也造成了在法律面前的人格不平等,这些特征都与韦伯所设想的职务等级原则等级拉平化,只有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差异大相径庭。
  (2)权责分离。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公共管理制度由于没有摆脱人治、集权的传统,在组织运转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权责不相一致的地方,有的有权无责,有的有责无权,有的权大责小,有的责大权小,部门之间往往权责不清,由此导致许多政府部门乱作为、不作为、少作为,造成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争权夺利、推诿扯皮。上级政府机关对所属部门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授权,或包 揽过多、过细,以至下属部门越权作为、任意作为;或消极等待、不 作为,搞“矛盾上交”。进而公共部门决策时的盲目和执行时的任意妄为,出现大量的寻租行为,组织效率低下,权力腐败,影响组织的长期发展。这样的特征也与马克思韦伯所描述的权责一致、行政管理效率化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3)行政机构设置混乱。处在转轨时期的中国公共管理制度在原来传统官僚制的基础上一直在坚持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至今为止还是存在着行政机构设置欠合理的地方。首先,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一直以精简机构为重点,但在精简机构的同时却常常忽视了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前瞻性与合法性,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这就常常导致机构臃肿、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另外,行政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低。一方面是行政管理业务、程序的专业化分工程度低;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低,由于人员的录用不是依据严格的规定程序和手续,人员的晋升不是依据知识、技能和岗位需要,专业化水平低还表现在职位与人才的搭配上的不相适应,外行领导内行现象普遍存在。
  3、蕴含的精神不同
  一个制度的设置可以体现出设置的精神意蕴,马克思韦伯所设置的管理制理论体现出来的是理性精神、法治精神和科学精神。
  (1)理性精神,韦伯根据行为的合法性来源,将行为分为四类:目的与价值的合理性行为,情感与传统型行为,实质合理性行为和形式合理性行为。情感与传统型行为由于其合法性来源于主观的情感和不成文的习惯,不具有合理性,只有现代官僚制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行为仅仅关注行为的后果是否合乎伦理、道德或功利方面的要求。而形式合理性不仅把行为的手段、程序看成是可度量的,而且把行为的目的、后果也看成是可度量的,是一种客观合理性行为。韦伯官僚制就是要追求这种形式合理性行为。体现了理性精神。
  (2)法治精神,统治需要谋求合法性前提,其合法性可以是观念上的说教与认同,或理论上的确立与构架,也可以是技术上的设计与安排。韦伯认为,在人类社会的三种统治类型中,只有传统型统治和合法性统治才采取了官僚制形式。而传统官僚制,虽然有其合法性,但却具有较多的情感性与随意性行为,在制度方面也没有什么科学性,不具有合法性。只有法理型统治方式,是建立在人们对章程的合法性的认同和对合法性章程所确立的合法职位的自愿服从之上,因而既有合法性前提,又具有合理性基础。韦伯所倾心构建的现代官僚制就是这种法理型统治方式,是具有法治精神的表现。
  (3)科学精神,韦伯认为官僚制中的公务员职位的取得是建立在契约受命基础上的。公务员将他们的职务视为唯一或重要的职业,并且接受严格的、统一的职务纪律和监督,职务升迁根据年资或政绩,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体现出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
  相反在中国的公共管理制度的设置中明显的不同于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制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它体现的是感性精神、人治精神和技术精神。
  (1)感性精神,在我国,行政组织普遍缺乏理性精神。而往往是感情用事,官员们往往忠诚于提拔自己的上司而非制度本身,下级服从于权力而非服从于赋予权力的法律,很多行政人员做事任意专断,感情用事;民主被视为“做民之主”,人情行政,注重人治,无视规则与效率,缺乏追求真理与科学方法的批判精神与探索精神。
  (2)人治精神,在我国,法治精神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法律法规制度不全,法律执行尺度不一,行政人员法治观念薄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法不遵”,“执法不严”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明显。人格化倾向明显,是家长制余风犹存,其次是由家长制衍生的一言堂现象。在当今行政组织内广泛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滋生,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什么事情都由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
  (3) 技术精神,在我国由于缺乏理性精神和法治精神导致行政机构设置缺乏科学精神,在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时候往往忽视其背景而只得其皮毛,照搬来的只是技术层面的具体操作方式而未考虑其中蕴含的科学的设置理念,所以导致出现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尴尬局面,在公务员培训制度和检察制度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设置,就是由于只学到别人的皮毛而缺乏真正的科学精神,只是工具主义的技术因素的移植不足以治理中国的组织管理弊病。
  结 语
  综上所述,韦伯式官僚制理论与中国转轨时期的公共管理制度在产生背景、内容和体现的精神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在公共行政领域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行政准则"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所进行的政府官僚体制上的变革主要针对的是西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信条。对于许多行政传统各异且处于体制转型中的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不一定适合"正如彼得斯所言:欧洲和北美国家的政府官员正寻找方法以转变成为更为企业型的官僚,并减少繁文缛节的羁绊"但许多体制转换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却面临着不同的挑战"这种社会发展平台的历史性差异我们必须予以特殊的关切,绝不能忽视我国独特的文化背景和价值理念,而盲目地移植西方国家的理论设计和实践途径"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具体的行政环境,同时要对中国古代以及国外的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进行选择,整理,总结,比较,分析,创造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共行政新理论,从而有力地推动中国公共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威海.韦伯:摆脱现代社会的两难困境[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
  [2]林婷.关于科层制与官僚制的概念辨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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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美]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孔令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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