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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试析“网店走私案”中的监管漏洞与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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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2 16:1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代购直销的发展,网店销售涉嫌走私等犯罪活动的情况屡见不鲜,近年来更呈现出爆发的趋势。首先应当重视“网店走私”中的问题,从强化对“以客代买”的控制、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等几个方面加强法律规范和实际的监督,从而将这一问题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论文关键词 网店走私 网络犯罪 法律监管

  近期,一件“网店走私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前空姐李某等人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多次通过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然后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这一案件被报道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观点不一。许多网民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值得商榷,即使依法认定有罪,也没有必要判处11年重刑,可以通过加重罚金的形式予以惩戒。

  一、重视“网店走私”中的问题


  以上案件虽然算不上什么重特大案件,但却引发了如此多的热议,究其原因是随着出国旅游的便捷与网络购物的发达,海外代购、网络直销等商务模式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厂商、物流、消费者等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李某案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反映出现代商贸中的一些特点和问题,隐含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实质上,此类案件无论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一是购货多采用“以客代买”形式,即以游客携带自用货物的方式,如“蚂蚁搬家”将大量的货物零散闯关入境;二是销售主要采取“网店直销”模式,即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无店铺销售,从而免除相关的税收和监管环节。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使得“网店走私”成为发展迅猛的一种营销模式,许多商家和个人从中获利和受益,损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和税收利益,冲击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秩序,更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了一种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折射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亟待通过完善法制、细化规则予以修补。

  二、强化对“以客代买”的控制


  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应该说该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中却收效甚微,综合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许多涉案人反映对此规定并不明知,一些海关关口也缺少明显的警示标识;二是执行不严格,许多海关关口对于入境人员随身物品的检查流于形式,在客观上更由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无法准确核实旅客自带物品的价格和用途;三是无惩罚措施,对于未申报关税的违法者缺乏有力制裁,不足以警戒以身试法者;四是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散客闯关、“蚂蚁搬家”现象,对于人多、货散、价低等情况无能为力。
  根据统计,2011年仅深圳口岸日均监管旅客达54.4万人次、客车2.1万辆次,因此,海关监管的压力极大,仅把希望寄托在加强关口检查这一个环节,并不现实。需要抓住源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打击集团化的“水军”,即形成“以客代买”规模化的集团,同时加大对广大旅客的宣传教育。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5万元以下的处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也认定为走私罪,数额和次数的双重规定有利地震慑抱有侥幸心理偷逃关税的代购商。另一方面着重对重点商品的监管,集中审查高档化妆品、电子产品、名牌箱包等高价值物品,严格控制此类物品的入境,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和合理价格。
  三、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

  “以客代买”仅是多种“海外代购”形式中的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推进,为满足各种消费需求,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仅在淘宝网上,就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虽然,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但是每年的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海外代购”进货渠道有三:第一,通过正常的渠道运输,此途径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属于合法贸易;第二,通过私人包裹邮寄;第三,个人通关带货,即“以客代买”,后二种形式就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第43号公告,取消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的意愿和渠道。
  海关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不仅是为了积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收入,且更重要的是稳定国内商品市场、保护自主产业,维护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而经营者为了能够贱买贵卖赚取更多的利润,会极尽所能逃避税收和监管,消费者也为了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助长了走私行为。实际上,非法的代购行为不只是损及国家的税收收入,而更深层次造成对一个国家自主品牌、市场秩序、经济基础的冲击。因此把好进口关,不仅是打击直接的走私行为,对于“海外代购”这一新兴的商贸形式也要合理控制,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的发展。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新的代购形式,防止某些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四、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较为全面地对网店经营者进行了系统规范。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经营中需公示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或提交其姓名、住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并遵守各类商业规则包括真实准确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益等,以便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管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此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网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且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还应代缴相应的增值税,其中部分特种商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还需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北京市等地还出台规定,要求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尽管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对于网络经营这一新事物的管理,但是总体而言还处在探索阶段,法制相对滞后、管理措施有限、情况复杂多变。
  根据统计,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4.5万亿元,电子商务企业达25000家,而个人网店的数量更是高达1350万家,并预计到2012年底将达到1750万家,可见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规模是十分庞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更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随意性、快捷性等特点,监管任务既艰巨又必要。一是严格控制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性网站,大力倡导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在合法网站进行商贸活动;二是重点打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建立畅通完备的网络举报、网站查处、情况通报等资信渠道,鼓励自主创业、诚信经营;三是努力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透明的网络交易秩序,使电子商务能够得到健康、高速、稳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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