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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 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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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5 22:0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强调用“义”即教化来限制和约束人的非分的欲望。此外,他还主张用政令、刑罚尤其是等级制度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但政令、刑罚不是他最为提倡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的道德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是道德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加以考察。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传统所提供的借鉴使他正确地认识到——理想中的和谐安定大一统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唯有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中国古代对于处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关系的思想,在先秦儒家和法家那里就已经存在。而董仲舒则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因此是不能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可以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董仲舒认为,“凡物必有合”(《基义》)。“合”就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他说,“阴者阳之合”,因此“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子合”(《基义》)。怎么合呢?这就要靠上对下的慈爱和下对上的忠孝,正如他所说:“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深察名号》)董仲舒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合”,而不是“争”,可见三纲的根本用意在于维护不同等级人们之间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社会的合谐稳定。三纲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之一,它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对巩固当时处在上升阶段的封建生产关系,保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和平安定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与教化在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第一,“与民争利”损害了“义”。
董仲舒在义利关系问题上总的倾向是重义轻利的,而且“义”首先是对人君和统治集团人们的要求,“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传》)。而现在国家和食禄之君子们赤裸裸地与民争利,不就明目张胆地损害了“义”吗?在董仲舒去世后二十余年举行的盐铁会议上,文学贤良等儒生们继承他的观点也说:“食禄之君违于义而竞于利。”(《盐铁论·错币》)把二者对举,可见“竞于利”就必然“违于义”。
反对食禄之君背义争利本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不过在先秦时期的“与民争利”还没有演变成为象西汉中期那样,以土地兼并为特点而遍布各个经济领域。孔子曾经听说臧文仲之妾织蒲,就指责这是一种不“仁”的行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为其夺民之业、与民争利。而董仲舒也举了一个与这故事完全表达同一思想的例子:鲁国宰相公仪休回到家里看见妻子织帛,就气愤地把妻子赶出门去;吃饭时有葵菜,又气愤地把家里种的葵菜全拔掉了。公仪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了国家的俸禄,还同织女、菜农争利能行吗?董仲舒高度赞扬公仪休的行为合乎“义”,认为君子行仁讲义之大事,“则舍公仪休之相鲁,亡可为者矣”(《董仲舒传》)。
董仲舒还进一步指出,统治阶层的人们求财利、与民争利,不仅直接践踏和损害了“义”,而且还是老百姓犯法作乱,也跟着争利害“义”的原因。他说,由于“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于是“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与民争利妨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使其生活无着,就会偷盗无所不为。另一方面,食禄之君“忘义而殉利”破坏了“化民”的大事,“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玉英》)。因此“与民争利”本身就带了违背仁义的坏头,从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坏影响,加之经济上断绝生路,就必然要“弃理而走邪”了。
第二,“与民争利”破坏了等级伦理规范。
按照董仲舒的等级制经济伦理,每类人以至每个人的立足点都是被等级之网固定着的,人们只能在自己所应有、所立足的位置上付出和获取。下不能超越等级侵占上的利益,这是毫无疑义的;而董仲舒尤其强调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
在董仲舒看来,食禄者与民争利,这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因此破坏了等级名分。他认为,和谐等级制的主要危险来自上层等级。这些富贵之人有政治特权和经济力量兼并贫弱者,他们的“下侵”行为不仅本身直接破坏了等级秩序,而且百姓的违礼犯法行为也是受他们“下侵”行为的影响和逼迫出来的。可见在上者与民争利的“下侵”行为跟害“义”行为一样,在伦理上犯了双重的错误。
董仲舒说:“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则当为“君子之行”即“义”;若“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祸患必至也”(《董仲舒传》)。他讲的“祸患”,一方面是指由于“与民争利”行为对等级秩序的破环,必然将会破坏理想的和谐有序社会。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对等级制度的破坏,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动乱,最终也必然危及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因此董仲舒极力劝解各种食禄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须安守其位,重义轻财,不能只为了眼前利益而破坏等级秩序,从而牺牲长远利益。
第三,“与民争利”违背了“天意”。
“天论”是董仲舒学说思想的一大特色。“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也被他从“天人”关系的角度加以解释和论证。
董仲舒的“天”论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董仲舒所讲的“天”有两种,一是物质之天,一是精神之天;物质之天指自然现象,精神之天指物质意识。他的用意是要把人事附会天意,为一定的人事寻找“客观”依据。他的具体做法是,把物质之天本身及其运动形式与人及其人事进行类比,这就是“天人相类”;然后得出人事变化都是天意安排的结论,即“天人相通”、“天人感应”。这正是他所说的“以类合之,天人一也”(《阴阳义》)。“一”就正是他要为人事寻求的根据,某一人间之事合理与否,该不该存在,就要看天人之间在此能否“一”。他在找天人相类之处的时候,“天”还是物质之天;而当他把人事比附天意,物质之天便上升为精神之天,于是陷入唯心主义。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是很难凑效的。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董仲舒传》)。
第四,“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土地兼并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即已开始出现,在《孟子》一书中就有“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的记载。孟轲的“恒产”论和“井地”方案,事实上也有针对土地兼并而发的一层意思。在孟轲的时代,距离业已被封建生产方式废除的“井田制”时期不远,因此他还寄希望于恢复这样的土地制度。针对“漫其经界”的情况,他提出了“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孟子·滕文公上》的政策主张。
到了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虽然他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象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 汉书·食货志上》)。
董仲舒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没有具体措施,但这一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五、结语:试评董仲舒的限田论
在中国历史上,董仲舒第一个大胆揭露了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第一个明确提出限田的思想和政策主张,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为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董仲舒把“不与民争利”作为限田这一政策思想的道德准则,在客观上也起了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董仲舒限田论最具积极意义的地方,就正是在于它的基础思想是“不与民争利”的伦理主张,这即是以一种带有经济主张的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人民的利益。
除此而外,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应该说“限田论”则基本上是一种倒退的主张。
从生产关系方面讲,地主土地私有制总是一种比井田制要进步的土地制度。董仲舒以井田制为标准(除开其道德准则),来反对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这本身就是一种倒退了。这跟西汉末年王莽针对土地兼并问题,想用“王田制”来代替土地私有制的倒退行为实质上是一回事。只不过前者是一种理论,而后者则变成了一种不可能成功的实践。
董仲舒说“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他清楚地知道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他要反对这一必然产物,就必然触及它的基础和土壤——土地私有制。由此可见,不管是董仲舒的“限田论”,或是后来的“均田论”,无论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或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作为封建的上层建筑,它与土地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是相矛盾的。因此注定了这种理论和政策只能处在一种夹缝之间,既要限田,又要照顾兼并者的既得利益,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执行得了的。最后暂时地解决兼并问题的还是农民战争。董仲舒只提出限田思想,而无具体主张,这也反映了他的茫然心态。
从历史发展长河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中国历史上不断的“限田”、“均田”思想和政策,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土地私有制是适合于中国封建社会落后的生产力状况的。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如果说生产关系还有一定的活动余地,还能发挥一些作用来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那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也只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集中经营,而不是要改变私有制本身,代之以井田制、王田制之类的土地公有制。但是,在董仲舒等大思想家和封建统治者的眼界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等级制的“平均”经济结构是避免贫富进一步分化以至“民不乐生”和安定等级制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所谓“均无贫”、“安无倾”(《论语·季氏》)。而看不到取而代之的私有制土地集中经营与大生产可能会带来的生产力大发展和社会在更高经济水平上的稳定与此相反的是,在西方封建社会末期的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化过程中,新生资产阶级以其对“贫”、“倾”的大无畏气魄,在土地上积极主动地“与民争利”,渡过了小农破产、无产者无以谋生的巨大阵痛阶段,促成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形态的划时代跃进。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却始终在这种恐惧阵痛的高度警觉中,萎缩徘徊于要么实施等级制平均、要么幻想绝对平均的循环怪圈中。一会“限”,一会“兼”;“兼”从没有彻底进行过,“限”也从没有真正完全实行过。然后是破坏性的战争才带来短暂的平衡,之后又是兼、限,又是战争。就这样,“兼”、“限”的矛盾就象一个怪胎,在大一统封建社会的母腹中孵孕了两千多年,而始终没有长出一个新生产方式的机体来。



[注释]
[1]参张鸿冀《儒家经济伦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5页。
[2]见赵靖《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二讲第三、四节。
[3]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经济思想史研究室:《秦汉经济思想》,中华书局1989年,第114-115页。
[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中册,第36页。
[5]《春秋繁露》中的记载是对胶西王所问,字词稍有出入。对胶西王说的是:“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这完全有可能是董仲舒在两个地方即两次做相时都说了这句话,字词稍有出入,但含义是一致的。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下册,第25页。
[7]同上,第252页。
[8]“畏罚”二字可能倒错,当为“以罚畏而不可过也”才是。
[9]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页。
[10]“三大教条”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赵靖先生所概括,为:“贵义贱利”、“重本抑末”、“黜奢崇俭”。参见赵靖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第十一讲第三、四节。笔者以为用“重义轻利”论来概括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较为确切。
[11]本节中“与民争利”的表现、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以及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等内容,参考了陈嘉珉《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窑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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