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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 财政预算制度变革影响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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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5 16:1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在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四项财政改革的1999年以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非财政预算资金有其构成内容。实施改革后,四项改革一定程度上区分单位类型,对非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细化管理,缩减了它的构成内容。综合事业单位的类型不同且其肩负事业发展重任,财政制度改革措施可以考虑有针对性适度调整,既促进发展又提高管理效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四项财政改革;非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资金、财政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存在由大到小的包容关系,因而非财政性收入的内容应小于非财政预算性收入的内容。本文中非财政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指单位的非财政预算收入加上一小部分非财政预算之外的收入(含地方财政批准留用的专户资金收入)。
  事业单位由于其单位的公有性质,因而其所有的收支包括财政收支和非财政收支,都应该处于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管理范围中,要讲求效率、规范收支,从这个角度说,对它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与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应有共性的地方。另一方面,事业单位由于存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分类,其非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资金取得的成本不同、来源渠道不同、受监督的程度大小不同,加之单位的业务性质不同和资金流动特点不同等差异,因而对这两类收入的管理要求、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又有特殊性的地方。财政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既要讲求效率又要顾及单位事业功能的发挥,力求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
  关注1999年后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等财政制度变革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变化,有助于更清楚地考察财政对非财政预算资金与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明晰管理与监督它们之间的特殊性。
  一、非财政预算收入的内涵
  (一)从收入角度看财政性资金
  20世纪90年代,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基金。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又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及1995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指出,预算内资金包括各种税收及部分行政事业性经常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所得的资本性收入等。财政部1996年11月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指出,预算外资金包括下述五类收入: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是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三是从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收入及其他资金;四是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五是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财政基金是国家为了实行其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分配渠道形成的,用于特定专门用途的资金。按其构成的经济内容,可分基本建设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债务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支援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基金,财政后备基金等。
  以前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强制性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那时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指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也包括财政批准留用的收入,还包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1999年后,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四项改革。据调查,改革后,单位的资金支配和管理权限、银行账户设置权限、设备采购权等方面的权力削弱,财政性资金的内涵较改革以前发生了变化。改革后,财政收入主要从税和非税两个角度划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按性质分为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改革最明显的地方就是把预算外资金的提法过度为非税收入的提法。变化在于,改革以后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获得的收入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因此,现阶段事业单位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财政批准留用的收入,非财政预算资金的利息收入,非国有资产、资源的租金利息收入,未占用国有资源获得的其他收入等。
  (二)被调研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的内涵
  根据前述分析,非财政预算收入有两个组成部分(详见图1),一是省市级地方财政批准留用的专户核拨资金,二是单位自己组织取得的收入。由于在本研究中各被调研单位没有相关的专户核拨资金收入,因此本文仅涉及第二部分的收入。单位组织取得的非财政预算收入按来源性质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使用国资经营取得收入,如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等;二是组织单位人力、技术取得的经营服务收入,如工程收入、销售收入、咨询收入等;三是兼有前两类收入特征的非财政预算收入,如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机构,非财政预算收入流入事业单位,弥补单位财政资金不足,维持单位运转,是单位能履行事业任务、完成公益性服务的资金保障,因此,它的核算原则不应以盈利等财务指标为主要依据。但作为林业局事业单位主收入的工程收入和销售收入等生产性收入(见图2)由于可能耗费了人工成本或者物料成本,因而又必须准确核算成本,至少确保保本经营。
  财政制度的改革有可能大幅缩减如图2所示中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占地补偿等财产收入的范围,会从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原则、法规要求等对各种非财政预算收入类型产生影响。经调查,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下属的34家事业单位中,自收自支单位的租金、利息等财产收入约占单位总收入的22%;差额拨款单位约占9%;全额单位占1%左右。自收自支单位的工程收入等经营收入约占单位总收入的65%;差额拨款单位约占37%;全额单位占1%左右。由于缺乏基期历史数据的比较,本文仅从质的角度探讨四项财政改革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范围的影响。
  二、影响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的财政预算制度法规政策体系
  从财政预算法规体系构成的现状看,有国家公共预算法规、国资经营预算法规和社保资金预算法规三个层次,这是以静态的角度考察。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是一个动态变迁的过程,它既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要不断更新改革自身的体系结构。在国家经济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下,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趋势越加明显,从技术角度看,预算管理要依靠细化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落实预算执行和监督的政策措施等手段,不断完善自我以助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管理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财政预算法规政策体系,受财政体制变迁、财政改革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影响,必然体现透明化操作和规范化运行的趋势特征和要求。
  影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财政预算制度法规政策体系有三个层次:一是《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犹如财政预算管理领域的“宪法”,它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取得、使用、分配管理的宏观方向性财政预算管理原则。《预算法》第45条规定事业单位的“预算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核算管理,及时、全额入账”。就是要严格按政策法规正确划分行政执法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并正确使用收费票据,正确进行账户存缴和核算管理。属于行政执法的“预算外资金”,纳入“应缴预算款”核算;属于经营服务性质的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核算,并按规范要求统一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得的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收入或相关收入,要及时收缴和正确核算。可见《预算法》对预算收入的核算原则、核算内容、涉及会计科目等作出了规定。二是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改革时间顺序,1999年财政改革以前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1999年后,伴随执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集中采购、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规范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的使用分配管理,如收支两条线制度就对事业单位利用国资经营取得的收益作出必须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规定。三是在前两个层次的基础上衍生出关于各部门、各地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具体条文规定,或者是针对具体工作中遇见的难题颁布的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和意见。这一部分法规在遵循前两个层次法规的前提下,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1999年大力推进四项财政改革以前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的管理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理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1999年后启动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等从财政收入支出管理的角度规范、巩固分税制改革的成效。上述制度变迁,对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取得、分配、使用、积累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1999年财政改革以前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规定
  《决定》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意思是明确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范畴,严禁将预算内资金划作预算外使用;第二层意思是明确要求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统一管理。《决定》指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二)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产生的影响
  一是明确本研究中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从另一个角度界定了非财政预算收入概念的核心,即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一方面,《决定》指出取得非财政预算收入的合法性前提;另一方面,《决定》详细界定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相应地可以界定非财政预算收入的范围。二是明确要求这部分资金虽然不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要公开、透明地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范围,为今后加强和细化非财政预算收入的管理制度规章奠定了指导性原则。
  四、1999年后广泛推进的财政改革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1.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要求
  对事业单位提出了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所有的收支活动都必须归口到单位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管理对象的范围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产生的影响
  一是按事业单位收支统一管理的要求,非财政预算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但把它纳入到单位预算统管范畴内。形成部门大收支的管理理念后,以前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概念更新为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非财政预算资金分解在这些项目中,反映在部门预算编制内,改变以前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脱节状况,使单位组织的收入得到充分合理使用。二是要求划清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事业收入中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中应当上缴财政专户资金等,预算指标进一步细化,加强了对财政资金支出的控制力度。这种控制下,对以前有一部分属于非财政预算资金范围的收入纳入了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对重新划分归类的非财政预算资金尚未确定具体的管理方案。三是由于自收自支单位可以排除在部门预算制度的管理范围之外,因而非财政预算资金在全额预算单位、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之间就存在管理尺度上的差别。
  (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
  1.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要求
  国库集中管理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入缴国库,支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置,是针对财政性资金而言的,对于非财政性资金,国库没有管理的职能。对非财政预算资金是否集中纳入国库管理,尚未形成硬性的法规规定。
  2.对林业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产生的影响
  一是从共性上看,财政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把资金的直接支付改为财政直接或授权支付,弱化林业事业单位现金管理职能。二是针对不同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是相同的,但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影响不同。假设没有区别资金来源和单位类型进行管理,对于经营服务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单位,其资金收支比较分散,财政资金占比不高,集中支付的管理形式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开展,可能会提高公共产品的效率。在这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采取分散管理的形式。而对于经营服务收入很少,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应地,对这部分单位非财政预算资金就应该采取集中管理形式。三是针对单位有差异的工作性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是相同的,但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影响不同。部分林业事业单位常年有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周期长,集中支付不利于单位事业发展,在这类单位可以采取分散的资金管理形式。所以这类单位的财政资金与应采取集中支付制度,而非财政预算资金可以采取非集中管理形式。四是微观之处涉及到对国资处置收入的具体处理的差异,改革以前国资处置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改革后,这部分收入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三)政府采购制度
  1.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要求
  2002年我国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政府采购法》明确指出,政府采购涵盖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国家林业局2008年8月颁布的《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各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这里的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要求,按规定由采购人分担并自行筹措的资金。
  2.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产生的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采购项目的资金一般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但具体操作有差异。对于资金的范围,我国现行地方立法规定各不相同,本文比较了一些地区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发现,有的地区包含单位非财政预算资金(如河南省、大庆市、厦门市),有的地区不包含这一部分收入(如吉林省延边州)。在支付管理原则上视采购的形式,假如采取拼盘方式,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或非财政预算资金共同分担而进行的物资、服务采购,则单位应在采购前一定时间将资金采购划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自筹的非财政预算资金单独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资金来源的合法和合规性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即采取所谓的“单一账户,先存后支、专款专用”。
  (四)收支两条线制度
  1.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要求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主要着力目标,一是规范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管理,二是对国资收益和产权处置作出规范。2008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事业单位非财政预算收入管理产生的影响
  在财政改革以前,由于政府财政收支分类不规范,部分由国资产生的收入或利息在实践操作中划入非财政预算资金使用范围。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向纵深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突破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畴,表现在原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又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因此,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缩减了非财政预算资金的实践操作范畴,就其对事业单位收支管理、事业发展等来说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假设对所有事业单位实行划一性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因为林业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不稳定,会影响预算编制进而会影响后一年单位的事业发展,大一统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可能还会打击单位积极性不能达到国资持续增值的目的。
     五、研究结论
  (一)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收入项目分类的影响
  以1999年国家选择试点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为标志,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在此之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财政将事业单位收入分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单位组织收入。预算内收入指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即目前的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预算拨款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单位组织收入是单位运用一定的国有资源通过组织人力、技术等要素实现经济效益的收入。当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严格区分,当时财政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平衡关系是预算内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运用+预算内资金结存。1999年后,推行四项财政以后,事业单位的收入不再按与预算的关系进行分类,而是以单位为主体,全部收入按来源分类的大收入概念。财政对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平衡关系改变为:事业单位收入-事业单位支出=结余。
  (二)财政管理的范围变化
  总体上,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财政根据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和从市场取得经济补偿的不同程度,制定对它们有差别的财政投入政策。
  1999年以前事业单位的收入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单位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三类构成,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库管理,预算外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入由部门自行管理。财政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有专门和细致的收支管理规定,而对其他收入并没有专门和细致的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后,配套采取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主要从支出角度细化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而对单位组织的非财政预算收入仅仅提供了管理模式的参考,并没有非常细致明确的制度规定。但是,这并不表明财政完全不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
  实际上,从单位类型分析,部门编制制度对非财政预算资金也要求纳入单位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只是在管理范围上排除了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前述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该适度考虑单位类型、特点并结合国家事业发展需求,采取有差异的管理策略,既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和监控强度又促进事业良性发展。
  从收支类别看,部门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共同的地方都是要求严格区分财政和非财政收入的类别、区分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类别等,再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管理;区别的地方是某些制度如收支两条线涉及到对非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缩减了非财政预算资金的范围;政府集中采购首先涉及非财政预算资金是否纳入管理范围,这在不同地区各异,其次涉及到非财政预算资金是否和财政资金拼盘采购,再确定管理措施;部门编制制度虽然没有缩减非财政预算资金的范畴,但要求把其纳入预算范围,反映在单位总体的收支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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