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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研究] 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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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08:4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监管




  货币经济条件下,支付技术的发展促使货币形态从最初实物逐渐向虚拟化转变。货币形态经历了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从可兑换银行券到不可兑换信用货币,直到20世纪末,出现了电子货币形态。货币形态的演进对货币制度、支付模式甚至货币理论体系的构建形成显著影响。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背景下,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即网络虚拟货币正日益引起研究的关注。
  传统货币经济理论将货币定义为固定的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认为货币是需要被普遍认可的、具有执行度量商品价格功能的、标志购买力的量化的标志物。该定义明确了货币所应有的基本特征是普遍接受性,以及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
  当货币形态演进至信用货币阶段时,学者们开始关注信用货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在帕廷金将“效用函数中的货币”纳入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体系,宣称解决了货币经济学中“两分”困境时,哈恩在《证明货币经济中均衡的存在性的几个问题》(Hahn,1965)一文中提出了所谓的“哈恩难题”:为什么没有内在价值的纸币在与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时会有正的价格。如果纸币没有内在价值,理论上货币的价格就可能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入货币的瓦尔拉斯模型处于均衡状态,加入货币的意义也不复存在。
  为解决“哈恩难题”,尼尔•华莱士(Neil Wallace)率先提出,货币理论必须建立在比“货币”更为基础的诸如货币交易制度、法律安排之上,即所谓“华莱士格言”(Wallace’s Dictum)。以费希尔•布莱克(Fischer Black)、尤金•法马(Eugene Fama)、罗伯特•霍尔(RobertHall)的“BFH体系”为代表理论的“新货币经济学”派认为:现有的货币、金融体系并非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靠法律限制或政府管制支撑的。在自由放任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中,不会存在集记账单位和交换手段两种职能于一身的“货币”。货币现有的两大职能将由不同的物品分别承担,货币交换将为“精密的物物交换”(Fama,1980) 所取代。新货币经济学对传统货币经济理论格局进行了反思和重建,尽管其理论中以取消货币的手段解决货币经济学的“两分”难题存在矫枉过正,但其理论所提出货币职能分离的观点对于重新认识趋于虚拟化的货币带来重要启发。
  
  网络虚拟货币界定及其特性
  
  货币伴随交易成本的降低而产生,网络虚拟货币之所以产生同样由于国内小额电子支付成本过高。网络虚拟货币从形态上对应于电子货币,是带有典型的发行者特征的电子货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电子货币界定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一些非金融机构。而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上交易行为,降低其交易成本而开发的一种支付手段,其交易流程因电子交易系统的不同而差异,比较著名的有e-gold、CyberCash、Ecash等。目前国内网络虚拟货币市场中存在的货币有多种,如腾讯Q币、百度币、网易泡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等。消费者首先向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公司申请兑换网络货币,公司通过银行将消费者账户中的申请款项变换成网络货币,消费者可利用此网络货币在网上进行消费。
  货币是作为方便不同资源的交换而抽象出来的数量单位,从货币发展史中可以看出,当某种物品为交易者所共同接受时,该种物品便有可能成为执行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无论是传统货币经济学所认为的货币是市场自然演进的结果,还是新货币经济学关于货币由法律所支撑的观点,均认为便利市场交易的货币必然具有共同接受的特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条件下,如果有足够多的人认可某种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则它完全可能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
  
  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关系
  
  网络货币是货币形态的虚拟化,将传统具有实体形态的货币数字化、符号化,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纸币的对应物,但其发行权已不再由央行掌控。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作为网络上用来替代现实货币流通的等价交换品,网络虚拟货币实质上同现实货币已经没有区别。不同的是,发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
  (一)所发挥货币职能的手段不同
  货币是众多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为商品交易提供统一的价值标准。通过电子商品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同样需要通过货币恒定其价值。
  现实法定货币可以同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的特殊性源于其内在价值可以体现被交换商品的价值,马克思主义货币经济理论认为,这是因为货币同被交换商品包含了等价的抽象劳动。货币以其价值性体现在被交换的商品使用价值中,集价值尺度职能和流通手段职能于一体。
  虚拟网络货币由于其发行范围有限,并不构成一般等价物,且由于网络虚拟货币自身并不具备内在价值,因而只能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是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仅发挥流通手段职能。 (二)货币发行权属不同
  现实法定货币发行权唯一,只属于央行,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由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网络服务商决定,其发行权具有明显非权威性、分散性、局部性。
  一国法定货币供给量取决其基础货币供给及相应货币乘数,中央银行应根据中央政府债权净额、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债权、对外金融资产净额等确定基础货币供给量,并根据不同货币层次流通速度及货币乘数最终决定货币供给。法定货币供给应服从一国宏观政策调控目标。而网络虚拟货币供给则分属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其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则完全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的,服从利润目标。
  (三)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现实法定货币可以实现货币和商品的双向互易,即可以用货币购买商品,卖出商品可以换回货币。从而保证了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间的协调,也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调控提供了条件。而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基本没有形成循环金融交易,缺乏退出机制,如图1所示。
  
  由于人民币向网络虚拟货币为单向流通,即网络虚拟货币不可以反向兑换为人民币。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定货币的替代。
  (四)货币创造能力不同
  与现实法定货币相比较,目前的网络虚拟货币无需应对提现,实行完全零准备制度,再加上互联网提供的便捷支付加快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速度,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在理论上具备无限扩张能力。即使网络服务商不会无限提供虚拟商品,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量依然可以实现无限倍放大。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目前,各网络服务商所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大都通过确定与人民币一定兑换比价的方式进行出售,通过兑换比价使得网络虚拟货币价值标准得以确立。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权分属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成为其经营领域内的交易货币,获取虚拟货币铸币税,部分弱化了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由于虚拟货币发行权的分散性以及技术上的可复制性,不可避免会出现为攫取巨额虚拟货币铸币税而产生的若干发行主体,客观上造成虚拟货币发行量激增,进一步造成虚拟网络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比价失真。
  网络虚拟货币对流通中部分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受到影响,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不可逆转性减少流通中狭义货币M1的需求,造成流通中需要保有的基础货币量减少,加上网络虚拟货币的无限创造功能,导致货币供应量不能准确反映流通领域实际货币需求。降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网络虚拟货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随着被认可程度的不断增强,网络虚拟货币已与真实货币一样可以创造GDP。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增长。腾讯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其互联网增值服务总收入为4.365亿元,占总收入近68%,主要得益于网络虚拟货币支撑的增值服务和网络游戏的增长。
  随着网络虚拟货币支付领域的扩展,已经可用网络虚拟货币购买通常只有人民币才能买到的实物产品或服务,形成了与货币等同的购买力,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同时,网络虚拟货币已经进入传统商业,成为某些商家促销手段,进一步强化了网络虚拟货币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
  另外,目前已出现提供网络虚拟货币互换及把网络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服务的网络机构,并制定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表”,在更深入程度上冲击人民币本位货币地位。
  
  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及调控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网络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其对真实流通货币的代替必然对我国现行货币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
  (一)对发行权监管
  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中央银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中央银行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
二)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
  (三)对其与人民币间的兑换进行监管
  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网络虚拟货币退出机制。一方面这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规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实行准备金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虚拟货币滥发并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兑现形成保护,防止挤兑。
  综上所述,对网络虚拟货币,目前还没有实行像对法定货币那样的监管制度,我国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货币对流通货币替代导致货币供给量与实际货币需求不一致。笔者认为,鉴于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其的扩大趋势,有必要将其纳入我国货币供应的监管层次,以期更加准确的调控我国的货币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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