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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 迈向公正规则下的竞争性经济:加入WTO及其应对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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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3:25: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引言
  
  经过长达十四年的“复关”及“人世”努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似已指日可待。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贸易协定签字,为中国的人世之路扫清了最大的障碍之一。迄今,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人世的双边谈判,进入最后的多边谈判程序。
  
  从理论上讲,除生产扩大之外,一国可以通过对外贸易和对外掠夺增进本国的福利。由于后者必然采取战争的形式,而战争的代价又极为高昂,当交易产生的净利益超过战争带来的净利益时,理性的国家就会放弃旨在直接掠夺他国财富的战争(负和博弈),而采取交易的方式 (正和博弈)。工业文明扩大了生产与交易的总量,为放弃和结束把战争掠夺作为一国改善福利的手段奠定了客观基础。然而,以经济竞争(生产和交易)取代战争掠夺,并不意味着战火由此而永久熄灭。生产效率赖以提高的分工与规模经济取决于市场的扩大,而交易所创造的净福利的分割又取决于彼此的贸易条件。在世界近代史上,由于缺乏竞争规则及其履行能力,强国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弱国单边开放市场,并接受不利的贸易条件,从而实现“独吞”交易净利益的企图,这种“间接掠夺”的事例屡见不鲜。同时,强国在“瓜分”全球市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摩擦与争端,两次世界大战即部分地源于此。
  
  制度或规则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这种理性又来源于行为主体的利害权衡。对于某些情形下非合作博弈严重后果的不断反思,有可能产生合作的意愿与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制度或规则往往是被“博弈”出来的。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全球的政治格局发生重大改变,22个国家缔结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其主旨在于通过谈判逐步降低或消除各缔约国之间诸如关税,配额等贸易壁垒,并对出口补贴、倾销、国家支配贸易等作出明确限定。随着缔约国数目的不断增加与多边谈判机制的建立,GATT的影响力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获得较大提高与发展。肯尼迪回合要求主要的工业化国家除一些特殊行业的关税保持不变之外,其他关税一律削减50%[1],而东京回合又在此基础上降低关税60% (Mayer,1981)。乌拉圭回合的重大成果就是WTO的建立。从此,缔约国转变为成员国;须经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批准,具有约束力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将在国际竞争规则的制订与修改、规则的履行、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而国际竞争的范围也从原有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技术等领域。
  
  无论如何,一国经济竞争性的加强(竞争范围的扩大与竞争程度的提高)通常是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竞争性不断加强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特征日益显现,国企之间逐步由模拟竞争走向实质性的竞争;尤其是非国有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经济的竞争程度;而政府管制的松动,也为竞争范围的扩大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然而,中国仍有不少行业处于政府的垄断之下,人为地限制或阻碍了新厂商的进入,降低了本应具有的竞争性,由此形成价高质次、效率低下的状况。此外,中国还远未达到竞争的公平性(包括特定的亏损补贴、税收减免、债务免除、以及地方保护等等)。竞争的不充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厂商的竞争力。
  
  作为WTO的未来成员,中国届时负有认同与履行该组织所制订的各项规则的义务。换言之,中国经济中的对外贸易部分将遵循通行的国际竞争规则。这样,在给定的期限内,如何修正现有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规,使之与国际竞争的规则相符合,就成为摆在中国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对待一国之内两套不同的竞争规则(外贸与内贸)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究竟是固守某些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规则(包括政策和法规),还是根据隐含在国际竞争规则之中的基本准则构建新的竞争规则,将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市场化进程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加入WTO会对中国构成一定的冲击,那么,主要的受冲击者将是制订竞争规则的广义的政府。
  
  一国现行的产业组织状况通常是过去一段时间内竞争规则影响的结果,竞争规则的改变势必会对已有的经济格局构成相应的冲击。而冲击的程度既取决于规则之间的差异性,也取决于经济的调整能力。歧视性的竞争规则人为地将不同的竞争主体区分为受保护方与未受保护方,在这样的竞争规则下,前者(无论行业或企业)显然比后者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然而,一旦公正的竞争规则取代歧视性的竞争规则,受保护方却要遭到重大冲击。有鉴于此,在中国“人世”以后,诸如电信、金融、烟草、石化等具有高度制度性进入壁垒的政府垄断行业与汽车等高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保护的行业将首当其冲,其垄断或保护下的高赢利性将随着市场准人和大幅度关税减让而不复存在,甚至有可能陷入亏损或高负债经营的困境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这种冲击可以视为将原有的垄断或保护状态转变为未来更具效率的竞争状态所需支付的一种成本。
  
  面对这种冲击,大致会产生两种思潮:一是从根本上反对中国“人世”,认为这是误中了世界强国以“贸易自由主义”为名摧毁中国经济的圈套;二是试图凭借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尽量利用WTO有关差别待遇的条款,以延缓或减轻人世对中国的种种冲击。前者来源于对一种痛苦经历的深刻记忆,那是在缺乏公平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年代里,“老牌”帝国主义所采取的“强盗式的”贸易和殖民政策造成的;尽管这有助于我们牢记国家主权的重要
  
  性,但是对于不同背景之下采取类推的方式解喻历史,我们有必要存留怀疑。后者虽然意识到遭受冲击的可能性,也试图采取一定的措施减缓冲击,但是,仅仅如此却显得过于被动。我们以为,应以积极、主动和进取的姿态,在过渡期内连续而又渐进地调整有关国际和国内竞争的一般规则,并采取相应的特异性政策措施重组某些行业的经济,从而以较小的人世成本提高中国经济的竞争性及其效率。
  
  诚然,我们述及人世可能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些行业或某类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以“计算”出这种负面影响的程度。这充其量是一种粗略的判断,绝不可以将其视为对未来真实世界的一种可靠而又精确的预测。这是因为,当人们做出某种判断时,总是假设“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而事实上,这些条件通常是可变的。比如,中国的竞争规则和产业组织是可调整的,而调整的程度和能力则取决于我们的实践。所以,如果将后者本身作为一种变量置于所要考虑的分析框架之中,原有的推论就失去了真实的预测意义。这表明,未来的结果(包括遭受的冲击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现在和将来的调整能力与调整措施。只要—一般竞争规则的调整稳妥渐进,特异性的政策调整谨慎适时,厂商的策略行为应变得当,较好的结果是能够取得
二.WTO的基本准则及其价值
  
  WTO既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是一个有关谈判与竞争的规则体系。WTO具有公平贸易原则(即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诸如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但最基本的原则是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前者体现在公平贸易、对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等方面;后者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以说,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本准则。揭示这两者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中所体现的价值,才能充分认识WTO规则体系之要义。
  
  1.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及其报复
  
  贸易利益的创造与贸易利益的分配是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两件事。人们可以为进口关税的设置寻找到许多理由:政府征收进口关税以保证名目繁多的支出;出于重商主义考虑,通过征收关税限制进口,以防金银外流。而在近现代,进口关税的设置在相当程度上旨在获得较为有利的贸易条件[2]。然而,关税设置只能直接影响贸易利益的分配,并间接影响贸易利益的创造;而且其直接影响是通过彼此的贸易条件及其变化实现的(张曙光等, 1996)。
  
  贸易条件就是一国的进出口物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世界相对价格),进口关税是对进口品的加价,其设置可以改变一国的贸易条件。假如它不是一个小国其某一物品的进口量在该物品的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同时,该物品属于正常品,且它的需求不是完全无弹性,进口关税的设置就能够在提升国内市场价格(或局部相对价格)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压低该物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或世界相对价格)。因此,这种贸易政策的福利效应(在忽略出口影响的条件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国内)局部价格的变动所致的福利影响,二是通过世界价格的变动所致的福利影响。前者被称为局部价格效应;后者被称为世界价格效应(Bagwell andStaiger,1999)。关税的局部价格效应通常为负值,其世界价格效应通常为正值,通过贸易而增进的福利,取决于局部价格的提高所致的净福利损失(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差)与关税所得而形成的社会福利之间的权衡。显然,该物品的需求越具有弹性,关税对于局部价格的上升作用就越小,而同时对于世界价格的压低作用就越大,其正的福利效应也就越大;反之则反是。然而,这种贸易政策的正福利效应是建立在损害其贸易伙伴(出口国)利益的基础上的,而且获益的程度与对方受损的程度正相关。换言之,进口关税的设置,是将某种政策的成本或负担转嫁给了他国,即给该物品的出口国施加了某种负的外部性(当然给该物品的其他进口国施加了正的外部性,使之从中渔利)。所以,在贸易政策中,关税设置本质上是损人利己的,它违背了帕累托标准,从而导致国际贸易整体上的效率损失。
  
  国家与个人一样也具有自私的秉性,只要有利可图便无所谓他国是否受损。(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对政策实施国的有益性很早就有学者(Bickerdike,1906)加以论证。即使在两国、两物品的模型中,针对进口物品征税会减少其贸易伙伴的出口收人,从而反过来降低征税国的出口额(假定在平衡贸易之下)(Benham,1940),经济学家 (如Kaldor,1940)还是可以通过无差异(曲线)技术证明,“进口关税体制的引入总能改善该国的处境,假如关税率低于某一关键的水平,且假定关税的引入不会导致其他国家以施加更高的关税而进行报复”;同时能够证明最优税率的存在,即“存在一种具体的关税率,使得关税所致的净利益达到最大化”。
  
  进口关税的单边设置固然有利于贸易政策的制定国,但它同时损害了其他实施自由贸易的伙伴,这必然会引起后者的关税报复(贸易战)。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假如它是贸易大国且主权完整)甘愿接受他国为获利而施加的某种负外部性,或许这个国家也正想通过关税改善它的福利”。于是,谋求自利的参与人之间以关税作为战略工具的互动,就形成一个非合作博弈局。在给定对手战略(或行动)的信念下,每个国家均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战略,从而形成博弈的均衡点(即双方关税反应曲线的交点)。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样的博弈支付下(即“当关税单边设置时,可以取得损人利己的结果;当单边贸易自由化时,则损己利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恰恰是正的关税组合,即博弈双方都会选择关税设置。进口关税的双边设置,不仅使博弈双方谁也不能取得贸易条件的有效改善,而且同时降低了彼此的贸易量,从而导致双方的福利状况甚至低于双边自由贸易的情形(Johnson, 1954;Mayer,1981)。这种结局的无效率性质得到经济学家(BagwellandStaiger,1999)严格的形式化证明。不难发现,贸易伙伴之间的非合作博弈最终导致一个“关税的囚徒困境”。这正是国家之间走向合作的开始。
  
  2.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下的关税谈判
  
  非合作博弈下形成的关税囚徒困境,使得各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去寻求合作的可能与途径,即通过关税谈判实现关税的双边(多边)减让,借以达到福利改善的双赢目标。不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种技术可以粗略地分为两种类型:通过基于各集团相对势力状况的谈判和协议加以解决;或者通过基于各集团事先达成一致的准则或规则的谈判或决策加以解决”(Jackson,1989,pp.85)。我们可将前者称之为“以实力为基础的谈判方式”,而将后者称为“以规则为基础的谈判方式”。在以实力为基础的方式下,强国往往会在谈判过程中诉诸武力威胁或利诱(军事演习、援助等),迫使弱国接受更大程度的让步,从而最大限度地攫取谈判带来的净利益。其极端结果是,强国获得了所有的谈判利益,而弱国则维持在纳什均衡的福利水平上,尽管这种情形也构成了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即该点位于关税平面的效率边界之上)。
  
  事实上,WTO首先就是一个关于谈判和国际竞争的规则体系,其确立需经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这就为依据事先确立的规则举行关税谈判奠定了基础。作为WTO的基本准则,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就体现在具体的规则及其应用之中。根据GATT第28分条,各成员方必须“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旨在大幅度降低关税与进出口其他税费总水平的谈判,……[这]对扩大国际贸易极为重要”。尽管它尚未明确给出如何实现这种互惠互利的具体途径,但是各国政府通过某种非正式的应用充分展示了互惠原则。这就是对等的关税减让,即各成员国(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在关税谈判中做出同等或相近程度的让步(退让的平衡)。互惠原则的另一个应用体现在GAT;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表的修改之中,它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成员方能够“修改或撤回本协定所附减让表里的一项减让”。这意味着任何一项关税的谈判及其结果必须经受再谈判的检验。以上两者具体规则或应用所隐含的互惠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规避了以实力为基础的关税谈判所致的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使得谈判各方均能获得合意的谈判利益。
  
  互惠原则下所实现的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其效率特性由巴格威尔和斯泰格尔(Bagwell and Staiger,1999)加以刻画。他们认为,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旨在抑制各国 (政府)的世界价格效应的激励,从而消除由世界价格传递的、能够产生无效率性质的关税政策的外部性。在对等的双边关税减让下,世界相对价格(贸易条件)基本保持不变。所以,各国政府只能将具体的关税率确定在使国内的局部价格最受政府偏爱的水平之上——政治最优关税,而不再指望凭借贸易条件的改善而牟取利益。[4]他们同时证明:这种政治最优关税是富有效率的。这样,互惠原则的价值(在此场合下)就体现为,在公平分享谈判净利益的同时,能够医治与纠正由贸易条件激励所致的效率扭曲。从广泛的角度讲,这也是各国愿意加入WTO的一个重要原因。[5]
  
  WTO的另一项基本准则是非歧视原则。该原则在关税谈判中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同意,适用于一个贸易伙伴任何进口物品的关税,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的贸易伙伴。在两国模型中,关税政策的外部性是通过世界价格传递的;而在多国模型中,如果存在关税歧视,除世界价格外,局部价格也能传递这种外部性(Bagwell and Staiger,1999)。非歧视原则就是要消除局部价格传递外部性的条件;只要关税政策的外部性仅仅由世界价格传递,互惠原则就能纠正原有多边贸易体制的无效率性质。此外,最惠国待遇为谈判协议的履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假如一国违反协议,它将同时损害多个国家的利益。
  
  应当指出,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是两种特惠协定,其设立显然有悖于非歧视原则,但却被GATT(第24条以及“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所认可。尽管GATT(1994)“关于解释第24条的谅解”重申:“此类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组成地区之间的贸易,并且不增加其他成员与这些地区之间的贸易壁垒”,但是这些条款仍然引起经济学家的争议。不过,有人认为,只要特惠协定中的成员在内部保持自由贸易的同时,针对其他WTO成员采取非歧视的关税政策(如关税同盟),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性是能非关税壁垒:法国农民抗议政府够得以维护的。本文则认为,这种违背非歧视原则的特惠协定的“合法”存在,为WTO自身的进一步立法创新开启了一扇大门。或许将来各成员国均能意识到旨在实现收入分配或进口替代保护的任何关税设置事实上是得不偿失的,这些特惠协定便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开辟了道路。
  
  3.关税政策的历史与现实
  
  从历史上讲,主要工业化国家大都经历了设置高进口关税的阶段。甚至在1930年,美国还通过了旨在提高关税的《斯姆特——郝利法案》。无庸讳言,各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均在高进口关税的设置中攫取过大量的财富和利益;而大批落后国家则在武力或武力威胁下被迫接受“丧权辱国”的单边自由贸易和市场开放。中国近代就是这样一部遭受欺凌、深受苦难的历史。随着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世界政治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关税的单边设置独吞交易净利益的“间接掠夺”已经失去市场;相继形成的则是关税的相互报复,以及由此造成的国际贸易量的下降与各国的福利损失。于是,主要工业化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寻求关税谈判,借以实现双边或多边的关税减让,并试图创立与此规则体系相应的有序且有效的多边贸易体制(GATT和WTO)。因此,从非合作博弈到谈判合乍、从以实力为基础的谈判到以规则为基础的谈判,基本句成国际社会和世界历史演进的轨迹。经过多个回合的谈判,迄今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已经降至3.9%。
  
  不难看出,一国最优的贸易政策不过是特定经济背景下的理性选择。发达国家的高关税经历,不能说明工业化过程必然要采取高关税政策。事实上,这种政策也给发达国家自身造成了损害;例如,美国《斯姆特——郝利法案》通过后,“关税率骤然上升了许多,美国的贸易额也随之一落千丈;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斯姆特——郝利法案》加剧了美国的经济大萧条。[通过双边贸易谈判],美国的平均关税率从1932年的59%迅速回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25%”(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1998,pp·219)。然而,一些人仍将中国人世谈判中削减关税等降低贸易保护的策略视为一种纯粹有害的举动,而且坚持“自由贸易是强国摧毁弱国经济的一种手段”的观点:这来源于对世界贸易史的僵化解喻,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未能建立在理论演化及其思索的基础之上。
  
  诚然,对于高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迷恋,还植根于“进口替代工业化”和“幼稚工业”保护的学说之中。似乎通过一系列保护性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这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就能“茁壮成长”,并且在可预计的将来能够获得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这些学说未能得到完全有效的证明。[6]重要的是,多数国家在这些政策的实施下,长期遭受激励机制扭曲和竞争性降低所致的效率损失。事实上,高壁垒下的贸易保护通常只能使低效率的产业或企业生存下去,却无法使这些产业或企业变得更具效率。
三。入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人世对中国经济究竟将产生什么影响,已经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学界也对此做了大量研究。本文将对这些研究的方法及其结果加以评析,以期进一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1。分析方法
  
  关于人世影响的分析方法,基本上可以分为局部均衡分析与一般均衡分析两大类。局部均衡分析是指,撇开其他行业与宏观总量变动的影响,孤立地考察人世前后某行业(部门)可能的变动情况,由此得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分析结果。显然,这种方法也属于比较静态的分析范畴。它通常将现有的关税水平及非关税措施(或市场准人)、行业的组织特征(如企业规模、集中度、竞争性和竞争力等)与所要关注的变量(如行业的产量、赢利性、就业、进出口量等)之间的关联视为某种“基准”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也可以是非瓦尔拉均衡),然后,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分析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变动(根据人世谈判协议——通常是中美世贸谈判协议——中双方的市场准入出价)对于所要关注的各种变量的影响。这种影响的衡量事实上产生于人世前后两种均衡之间的比较。一般说来,市场准人的出价越高(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变动越大),对于所要关注的变量的影响也就越大;反之则反是。由于局部均衡分析方法简单明了,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无论做到量化与否)。一般均衡分析方法是指,根据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理论的框架,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在宏观与微观各种变量相互联系的基础上,相对综合和全面地研究加入 WTO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其中,李善同、翟凡及徐林的研究(见余永定等“分报告一”,2000)具有代表性。他们的模型包括了41个生产部门和10类居民家庭,并将中国的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机制、双重贸易体制(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特征等引入 CGE模型之中。
  
  2.分析结果
  
  (1)对宏观经济影响。人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基本上可以分为宏观层次与行业层次。根据余永定等(2000)的研究,中国加入WTO之后,到2005年,中国实际CDP将提高1.53%;由于贸易条件降低1.57%,福利收益要比CDP的增加小一些,其增加值为当年CDP的1.24%;居民消费和投资将分别提高0.58%和1.75%;进口与出口将分别增加26.93%和25.79%;政府收入提高 3.15%。以上宏观经济结果的出现,主要基于(多边)贸易壁垒的降低(贸易自由化)进—步发挥了比较优势,优化了中国的资源配置,增强了中国优势产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业)的出口能力。不过,在宏观总量取得较为明显提高的同时,由于斯托尔帕——萨缪尔森效应,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城镇居民收入提高4.56%,农村居民收入降低2.05%)。
  
  以上宏观经济结果,是在该模型忽略对外贸易的扩张与生产率提高之间的正反馈作用的情况下取得的。假如考虑到对外贸易的扩张过程中存在着技术的“溢出效应”,人世的整体有益性将比上述模拟结果要更大一些。
  
  (2)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在本文的框架内,我们不可能对所有行业的情况一一分析。在此,我们将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简要讨论人世对垄断及高贸易保护行业、竞争性行业和农业这三种行业类型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垄断行业,是那些在政府的刻意保护下,存在严重制度性进入壁垒或经营特许的行业,主要包括金融、电信、烟草、电力、石化等行业。这些行业长期缺乏必要的竞争,并受到政府管制和特惠,因而企业的竞争力相对较差。随着市场准人承诺的逐步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行业将面临较大的冲击。下面就以金融业作为具体的对象展开我们的分析。
  
  1997年底在WTO主持下新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当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从而消除金融行业的服务贸易壁垒;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机构享受与国内同等的市场进入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重超过50%等。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内容,中国在加入WTO两年后,外国银行可对中国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5年后可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5年内将逐步取消外国银行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国银行将享有国民待遇。此外,允许合资证券公司中外资比例达到33%,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比例达到49%。以上要求与过渡期的有关安,对于中国金融业现有的状况而言,影响的程度之大是不言而喻的。
  
  以银行业为例,自1987年交通银行重建以来,虽然中国成立了一些股份制银行,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占有全国银行资产的90%,存款的90%,贷款的92%,以及营业收入的89%,事实上形成了政府保护下的多头垄断格局[7]。它们一方面在“计划”的左右下从事着分业经营,并根据政府的意图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效率普遍较低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又享受着注人资本金与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优惠。尽管它们全部进人世界银行业100强之列,但真正在实力上和效益上还需打些折扣。例如,即使在1998年增发了2700亿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其资本金,这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之间还有距离。与国际大银行相比,效益上的差距就更为明显: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的资金收益率为2.5%,本回报率为0.f1%,中国银行分别为3.4%和0.14%;而汇丰银行则分别为23%和1.36%,德意志银行分别为25%和0.64%。之所以形成这种情况,除政府控制与干预、以及国有体制的弊端之外,还因为银行业缺乏有效的竞争。不然,很难解释四大银行的人浮于事的状况竟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工行有员工54万人,农行52万,建行38万,中行20万;而日本住友银行仅为1.7万人,汇丰9.8万,花旗为15.6万人)。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公平的国际竞争,中国银行业中的主要竞争者将受到重创。
  
  有人可能会说,四大银行具有经营网点多、深受居民信赣等优势,即使取消任何进入和竞争限制也不会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看法有失偏颇。首先,银行业务不只是存贷款业务,结算、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等其他中间业务也占有重要地位;英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已占到总收入的45%,而中国银行还不足15%。其次,在存贷款业务中,中国20%的客户拥有业务总量的80%,只要外资银行针对这些客户展开争夺,就能威胁四大银行的业务基础。再次,已经进入的170余家国外金融机构(包括代理机构与分支机构),在中国的外贸业务和外资企业的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1998年的贷款业务已达109亿美元,从而确立了相应的信誉基础。还有,金融服务业是一个智力密集行业,外资银行进入以后必然会吸引走现有金融机构中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才,人才的流失和客户的流失是两大严重威胁。所以,漠视国内银行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是注定要受损的。
  
  在竞争性行业中,纺织业的情况尤为引入关注。多数人的观点是人世将对中国的纺织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推动作用。比如,王直等(1997)估测:如果中国加入WTO, 2005年后将获得比不加入WTO高出10%的世界市场份额,到2010年将占美国市场的近1/3。这种乐观的估计是建立在如下的基础之上的,即人世以后,其他国家不能再根据原有的《多种纤维协定》(MFA)所确定的固定增长配额对中国的纺织和服装业进行限制,而是要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规则实现配额的加速增长。这一改变,对于特定方案(6%方案)将产生较为显著的差异。同时,其他国家也不能滥用MFA“市场扰乱”条款与“合理背离”条款实施恶意的进口限制。对此,施禹之(见余永定等,2000,分报告三)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由于中国对纺织业设置了30%的较高进口关税,中国纺织业竞争力正在减弱,以及化纤生产不占优势等,人世对于中国纺织业的正面影响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巨大。
  
  事实上,ATC在改变配额确定方式的同时并未松动对外贸易的纪律。例如,根据第6条,“各成员承认,在过渡期内可能有必要实行一项专门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当一成员证明某一产品进入其境内的数量巨增,以致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其实际威胁时,该成员可根据其决定按本条规定采取保障行动”。因此,进口国还可通过这些条款对纺织品贸易设置相应的障碍。尽管人们对加入WTO有利于中国纺织业的程度存在着不同估计,“有利”的性质则得到各方的认同。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耕地的“刚性”上。因此,农业不可能象其他行业那样,在行业内或行业间的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从各国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对该行业的贸易保护。中国农业具有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较低等基本特征。现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产权安排,更多是从生存而非效率的考虑出发的。这就决定了中国农业在整体上缺乏国际分工与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WTO的《农产品协议)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市场导向的贸易体制”,以期“实质性地逐步减少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最终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种种限制和扭曲”。根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中美双边协议内容,中国农产品关税总水平将[由22%]降至14.5%---15%;对美国的小麦、玉米、棉花等大宗商品将给予更多的进口关税配额;将逐步取消所有配额和数量限制;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将在农业领域建立一个最高的关税限额体系等。据此,到2005年,小麦、玉米及稻米的关税配额将分别达到930万吨、720万吨和530万吨;在5年的过渡期内实现全部关税减让;国有部门退出豆油的核定经营,玉米、棉花的经营将由私营部门平分。
  
  对此,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中国农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本文认为,在近期(或过渡期)内,人世不会对中国农业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出现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结构性的。首先,关税配额的逐步增加,并不意味着实际进口量的同步增加,实际的进口量主要取决于国内与国际间农产品的价格之差。其次,农产品(尤其粮食)的供给缺乏弹性,即使中国的实际进口量增加,也会引起世界价格的更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进一步的进口(比如,据估测,当中国粮食的进口量达到2000万吨,就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上涨30%-40%,而中国5年过渡期内的最高关税配额为2180万吨);因此,虽然自1995年以来中国粮食已经失去了价格优势(如小麦、玉米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比国际市场高出28%、71.1%和17.8%),但是,不足中国总产量5%的最高配额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也应当是有限的”,。再次,中国猪肉、蚕丝、茶叶及特种农畜水产品(如板栗、荔枝、枇杷、龙眼、甲鱼、蟹、水蜜桃等)具有优势,对外贸易的扩大势必会增加这些产品的出口,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收人。复次,中国人多地少,增加粮食进口和食品出口,有利于发挥优势和调整农业结构(卢锋,1997)。最后,中国农户的货币收入不全来自种粮,且粮食的商品率不太高,所以,人世对农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普遍降低作用。如果考虑到粮食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成本降低的潜力,上述立论应更显牢靠。
  
  诚然,应当肯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相对境况将因人世而变得更加恶化,因为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贸易(或贸易的扩大)将使收入的分配不利于产品相对价格较低的生产者。人世会使农民与城镇职工(尤其出口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这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发展构成潜在的危险。
  
  3.分析的局限
  
  以上分析的基本框架属于比较静态。虽然本文引用的CGE模型分析的结果建立在“递推动态”的基础上,但是,撇开模型运用的市场准人出价略显陈旧,且未考虑服务市场的开放,CGE模型的根本用途还在于进行“对比实验”,即对经济理论研究中常用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进行实证模拟。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总要设置一些外生变量,且假定这些变量保持不变或者以某种预设的方式发生变化。事实上,至少从长期的角度看,模型给定的外生变量均可能由其他变量所决定,即存在现实的“内生性”。这样,假设与现实之间就有可能发生脱节,从而影响结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人世对中国经济的真实影响,既取决于市场准人等条件的改变,又取决于中国(政府和企业)对这种变动的反应。因此,人世所致的影响是外部与内部这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忽视这一互动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就会受人质疑。前面关于人世影响分析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广义的政府在竞争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以及企业在面临潜在和实际的竞争状态下所发生的行为变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比如,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当在位厂商面临显见的进入威胁时,通常会在定价、产量、投资等决策上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期阻挠新厂商的进入或者在进入后发生的实际竞争中取得主动。推而论之,这种潜在竞争或许还会迫使在位厂商进行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创新。政府出于人世的考虑,也会主动和被迫放弃对某些行业的管制和垄断以及某些歧视性规定,推进市场化和公平性,进而采纳和推行某些国际通行的基本规则。可以说,中国近来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发生和正在酝酿的“市场化”取向的变革,与中国人世的临近不无关系。这也许是在近期内所能得到的最大利益,且具有长期的有利影响,至于具体的贸易利益,则依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为转移。
  
  综上所述,前文关于人世影响的分析结果应当视为一种给定条件下的粗略判断,而不应作为一种精确的预测;由于在理论上短期内可以将中国的应变情况视为给定,上述分析充其量在短期的含义上带有某种预测的功能。也正因为如此,关于人世的对策研究才显得那样重要——它可以通过中国的反应状况对人世的最终而又真实的结果施加影响。
   四.应对方略
  
  面对人世的冲击,较为普通的应对策略大致包括:
  
  (1)适应性地调整对外贸易与外资的相关法规,使之与WTO的规则相一致(比如逐步取消出口补贴、放弃对外资的外汇和出口额的要求等);(2)利用WTO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和保障措施的条款,尽量延缓人世所致的冲击;(3)调整中国的经济结构,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标;如此等等。上述策略不乏针对性,但仅仅如此却显得过于局限和被动。我们认为,加入WTO可为中国整体推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提供极为宝贵的机遇,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及其相关制度变革的有利态势,根据WTO的基本准则,积极主动地调整中国的一般竞争规则,使之成为未来更具效率的竞争性经济的制度基石;同时,在尽量不违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为农业的发展、收入公平分配以及技术进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在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应积极改善资源的配置,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有效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1.一般竞争规则的制订与履行
  
  对于人世影响的分析给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基本结论,即在忽略中国反应的假定条件下,受到冲击较大的行业竟是那些深受政府控制和保护的行业;而有利的行业却是那些经过竞争“洗礼”的行业。如果做出进一步的推论,那末至少从行业的层次上看,人世的后果是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的函数,即竞争越充分和公平,人世的有益性就越能得以体现,反之则反是。
  
  迄今为止,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围绕着增强经济的竞争性而推进的。从家庭联产承包到国企放权让利,从承包制到股份制,从私有经济的补充作用到合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等,无不体现出竞争主体的形成与扩大、以及从模拟竞争迈向实质性竞争的历程,竞争的范围及程度也日益扩大与加深。然而,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着制度性的进入和退出壁垒,严重地阻碍了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从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并降低了市场的绩效。这也正是这些行业或部门在人世的冲击下显得那样脆弱的原因。
  
  这些行业或部门之所以受到政府的法规或行政性保护,肯定是基于部门和政府利益的共同驱使。前者轻易可得垄断利润,而后者可以参与或变相参与分享。不过,出示给公众的却是堂而皇之的理由——自然垄断的性质与要求。事实上,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由于成本的次加性,自然垄断行业固然具有单个厂商存在的有效性,但是该厂商的确定应当源于实际的竞争。假如没有制度性进入壁垒,即使行业中初始存有几家厂商,激烈的竞争也会迫使低效率厂商退出行业或被兼并,最终完成自然垄断者的“资格认定”。更重要的是,这种没有设置制度性进,人壁垒并通过竞争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将时刻面临新厂商的进入威胁;围绕这种新厂商进入与否而展开的潜在竞争,就会迫使自然垄断者在投资、定价、研究开发、乃至企业的制度创新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竞争者的行为。换言之,只要存在新厂商自由进入与退出的“可竞争性”,自然垄断行业也可获得相应的有效性(Baumotetal,1982)。[9]因此,自然垄断的行业特性不足以构成制度性进入壁垒赖以确立的根由;相反,制度性进入壁垒下的人为垄断,不仅在垄断者的认定上明显违反了非歧视原则,而且扼杀了能够改进市场绩效的潜在竞争。
  
  适应加入WTO允许金融和电信等行业外资准入的有关承诺,仅仅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打开了制度性进入壁垒的缺口(而且进入者是“老外”)。关键在于,必须将这种举措变换为某种一般性的竞争规则:彻底清除现行的各种制度性进入壁垒,赋予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至少进入任何私人物品生产的行业的权利。这一制度变革附加的功利性在于,在国际竞争尚未展开或者未达到充分的程度之前,可以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这种“竞争替代”显然有助于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反之,如果只开放而不改革,我们就会重蹈历史的覆辙。除了在一般规则的意义上破除制度性进入壁垒之外,我们还可将竞争的范围扩展至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建设等领域,通过竞标活动提高各项事业的效率。
  
  如果说中国前一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针对竞争的不充分性而展开,那末下一阶段改革的主旨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国经济竞争的公平性。目前,不公平竞争主要表现为:
  
  (1).所有制歧视。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信贷歧视——占总产出不足3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又如,外国银行根据谈判协议将在几年后取得国民待遇,而中国的新兴银行(股份制银行)迄今还受到明显的地域限制,从而无法与四大国有银行展开公平的竞争;再如,在证券市场中,私营企业受到更为严厉的限制等等。或许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退出条件上所体现的巨大差异。由于国有企业享期实施减让承诺的灵活性。更重要的是,根据第6条(国内支持承诺),“……政府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措施,均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发展计划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农业普遍得到的投资补贴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普遍得到的农业投入补贴,应免除本应在其他情况下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国内支持减让承诺。”这表明,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对农业投资、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用于替代价格补贴。
  
  此外,还可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企业从事农业领域的开发,这有助于农业生产和流通的体制变革。同时,应当着力降低农民的各种负担;进一步放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其他地区转移和流动的各种限制,并推动农村非农化与城市化的进程。最后,必须进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国家核定经营粮食和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体制,已严重阻碍中国农业的发展;国有粮食经销企业的低效率,已构成中国农产品总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逐步破除农产品经营的政府垄断,既是加入WTO的一种承诺,更是中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关于农业基础地位与战略需要所决定的农业的稳定性,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国家战略储备以及流通机制的改善(比如期货交易等)加以保证。
  
  地区之间的发展通常是不平衡的,加入WTO可能会使中国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样,采取一定措施防止问题的加重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基础教育与完善劳力、资本等要素市场方面有所作为之外,对于落后地区进行相应的补贴是较为可取的。WTO(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23条的协议)对于补贴的定义较为宽泛,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包括赠予、贷款、投股、贷款担保等,税收减免和收购产品,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被列为补贴之中。不过,WTO在原则上限制的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如对于特定企业、企业集团、产业等)。根据规则,成员国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对于“不利地区”提供非专向性的补贴,只要该地区的人均收入或人均CDP低于平均水平的85%,或者失业率达到平均水平的110%(连续3年)。所以,对于这些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并不违反WTO的规定。此外,对于教育、企业的研究和开发提供非专向性的补贴,既能推动技术进步,又可提高科研投入的效率。不过,这些政策支持不应当与该地区的市场化改革等量齐观,落后地区的发展主要还靠观念、机制的转变和经济竞争性的加强。
  
  必须指出,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对于一般竞争规则的破坏。由于政策制定者(尤其是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身利益的存在,中国在这方面尚有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比如,适当支持农村产业化合作经营是可以的,但其鼓励的方式应当受到质疑。选出若干家“龙头”企业给予优惠待遇,且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资格”的再评定。这种歧视性的做法显然为企业的弄虚作假和寻租、部门的“设租”和“索租”、以及官员的腐败提供相应的便利。其实,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明确定约的自愿性,加强履约的严肃性,或者给予非歧视性的激励等,要比前者“经济”得多。
  
  3。企业策略
  
  加入WTO后,企业之间竞争的程度将进一步加强,竞争也将逐渐变得愈加规范。企业不能再指望在竞争受挫之后获得税收减免、债务免除、亏损补贴等实质上的专向性补贴;诸如深金田、郑百文等上市公司只能被兼并而不能退出股市的不正常现象,甚至在加入WTO之前就已得到一定改观;通过新药仿制等方式加速技术进步的策略,将因巨额赔偿而不得不放弃。尤其是外贸企业,更应注意自身的竞争行为,以免诉诸于倾销而被进口国通过反倾销税的征收加以处罚。根据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反倾销协议);当“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的进口产品的结果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影响,以及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同类产品生产商造成后续影响”,从而构成损害时, Wm成员国当局“都有权征收反倾销税”,而且“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当然,中国企业也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运用相同的规则反击来自外国的倾销行为。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那些一直受到保护的企业,大都期望以更大的规模、由此以更多的产品市场份额抵御外资的“入侵”,其理由主要为:(1)通过生产能力的扩大缩小外商的产品市场空间,从而阻挠外商大规模的进入;(2)试图通过生产总量的扩大获得技术与经验的更多积累(学习曲线效应)。于是,有人提议将上百个烟草生产厂家组织为烟草集团总公司。本文认为,除非确实存在规模经济而进行合并,以生产能力扩大等旨在阻挠较高效率厂商进入的策略是不恰当的。首先,扩大规模必然要增加投资,而有些投资是不可逆的:一旦投入便无法撤回,即构成沉淀成本。假如外资大规模进入,就会爆发消耗战。尽管双方在一定时期内均将遭受损失,但是效率相对较低的企业的损失将会更大,使得最终以更大的代价退出市场(除非给予信贷、财税等方面违规的专向性补贴)。因此,高效率企业的进入是无法加以遏制的(赵农,2000)。其次,学习曲线效应的获得需要良好的激励机制;通过行政性的合并而扩大规模,只能固化无效率企业内部业已存在的官僚体制,从而抑制这种效应的取得。
  
  目前,全球有跨国公司3.5万家,其海外子公司17万个,产值已达整个世界的1/3,国际贸易量占到2/3。跨国公司正在利用全球的资源,从事“无疆界经营”;并根据资源、技术、需求等因素逐步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等聚集中心以及原料采购、产品销售、信息传布等网络系统。尤其是以计算机开发与应用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推动了跨国公司内部结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的变革。以掌握公司研究开发、财务运行、营销网络而“礼让”生产制造的“虚拟企业”,已成为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的主要角色。显然,中国加入WTO将为跨国公司的生成和发展提供更大的舞台与空间。
  
  面对这种情况,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通常的最优策略应当是“进人容纳”,即以适当的规模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坦然“恭候”外资的进入,然后与之展开公平的较量;或者采取合资与合作的方式与之融合。从合作和竞争中向对手模仿、借鉴、学习,最终实现技术、管理、制度的创新、唯此才可充分展示人世的真正功效。这样,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是,中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将纳入跨国公司的国际分工与国际竞争之中,成为虚拟企业经营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使得中国在一定时期内变成一个世界性的制造业中心(黄一义,2000)。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情况,积极地从较低级的环节进入,然后不断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素质,并适应国际通行的竞争规则,逐步进入较高级的环节。在这方面,台湾计算机产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目前,台湾相关产业向惠州、昆山等地的转移也预示了这方面的发展。随着自身的强大、跨国公司之间竞争的演化、以及高级技术管理人才的生成和壮大,我们将从生产制造逐渐转向研究开发,从而实现整体经济质的飞跃。深圳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变动、温州服装业从生产加工到品牌创立,也显示出这种发展的趋势。中国跨国公司也将在这个过程中成长壮大,并在一些领域确立自己的优势地位。总之,竞争的环境、竞争的过程是任何企业“站立”起来的必要条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公正的竞争规则与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下,经过深入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中国企业能够获得愈加强大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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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er,W.(1981)“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 On Nigo- tiated Tariff Adjustment”,Oxford Economic Papers 33:135— 53.
  
  注释:
  
  [1]“就整体而言,肯尼迪回合把平均关税降低了35%”(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1998,pp.219)。
  
  [2]本文在此对于关税的分析,在原理上也同样适用于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贸易壁垒。
  
  [3]通过无差异(曲线)技术可以证明,一国采取关税报复的福利水平要高于它在单边自由贸易下的福利水平。
  
  [4]如果该政府追求福利最大化而非特定的收入分配格局,政治最优关税率则为零。
  
  [5]尽管小国无法对贸易条件施加影响,但是梅耶(Mayer,1981)证明:在大国降低关税的同时,小国予以进口补贴;这种情形要好于单边的自由贸易。
  
  [6]“作为一种鼓励制造业增长的战略,进口替代工业化的确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对于这些国家来说,鼓励制造业发展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最终经济发展目标的手段。那末进口替代工业化是否促进了经济发展?这个问题值得怀疑。虽然许多经济学家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赞成进口替代措施。但是自从60年代开始,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就开始受到日益严厉的批评。实际上,许多经济分析家和政策制定者的着眼点已经从试图鼓励进口替代转向了努力纠正进口替代政策所造成的损失上”(克鲁格曼和奥伯斯法尔德,1998,pp·239—240)。
  
  [7]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具有明显的印记,因而在其主导的业务方面便拥有相应的垄断势力;此外,其他股份制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地域和客户的限制。
  
  [8]1995年中国进口粮食2081万吨,未曾对经济构成明显冲击。
  
  [9]它虽然无法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福利最大化(由于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却可能达到非负利润约束下帕累托最优——拉姆齐最优状态。
  
  [10]“地方保护和地方报复,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除了两败俱伤,就是保护落后。一个连家门口的市场都守不住,依靠政府特殊保护的企业,我们还能指望它什么?封闭割裂的市场,不仅破坏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连国内的公平竞争都做不到,又怎能去参与国际竞争?”(摘自民声:《地方报复要不得》,载《经济日报》,2000年6月20日。)
  
  [11]诚然,有些情况属于规则本身存有问题,比如对于制假和盗版等不法行为处罚过轻;又如对于诸如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垄断,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显然,在法律中将当事人的行政处分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责任加以规定,事实上纵容了各级政府打着“社会公益”的旗号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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