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优论文范文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2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研讨] 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复制链接]

2255

主题

2255

帖子

6837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83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1:10: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日本在变革税制的四个阶段中,逐步建立了当今世界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其颁布的《税理士法》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业务、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等详尽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代理业也将最终在我国占据重要的地位。通过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总结其特点给我们带来了经验启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法制化进程、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及独立性、加大宣传的力度和角度。

        关键词:税理士制;税务代理;启示

       日本在税制变迁过程中,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创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并且在税制改革与发展中将其建立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因此,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分析与借鉴具有重大意义。

       一、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历史变迁
        从明治时代日本近代税制草创至今,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税制草创时期,明治天皇开创的近代日本租税制度为税理士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确定时期,此阶段日本近代税收初具雏形,产生了区域性的《大阪税务代办管理规则》;发展时期,日本税制结构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型,明治政府提出了税理士制度修正法案;以及战争时期,日本中央地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并在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

       二、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
      (一)税理士资格的取得:
       1.对税理士考试资格的限制。日本对税理士资格的取得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考试面向大学毕业者、从事税务或会计工作一定年限以上者,或具有上述相当学历或实践经验者;其中律师(包括有律师资格的人)、公证会计师(包括有公证会计师资格的人)属于免试人员。
        2.对税理士考试科目的设置。税理士职业的性质要求其从业人员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拥有业务实践技能。因此,《税理士法》对税理士考试的科目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科目有: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以及会计学中的簿记论及财务诸表论。
      (二)税理士的权利与义务:税理士法对税理士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促使税理士依法办事。主要有明示税务代理权限的义务;直接建议改正征纳双方税收错误的义务;接受税务调查时被通知时间和地点的权利等。
        (三)税理士的业务范围:日本税务代理业的业务范围适应客观经济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的。《税理士法》中对税理士的法定业务规定为:税务代理、税务文书的编写、税务咨询、会计业务。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的不断发展,除上述业务外,税理士又新增了商品规划、经营分析、财务管理、市场开发、资金调节和运用等业务。其范围已经不局限于税务事项本身,而是渗透到了企业的各项经营领域中。
         (四)税理士的报酬标准:《税理士法》明确规定,税理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享受政府的各种福利待遇,一切费用均从自己的劳动所得中支付。税理士的报酬为顾问报酬、不服申诉的税理士报酬、调查到场监督报酬、税务文书制作报酬及税务商谈报酬。此外《税理士报酬规定》对各项业务的收费标准了做出了具体的限制。如税务商谈报酬的最高标准为:口头商谈:1小时以内2万日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算1万日元;书面商谈,每次12.5万日元。
       (五)税理士的管理制度:在日本,对税理士的管理是通过组织和设立税理士审查会、税理士会以及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方式来实现的。1.税理士审查会。税理士的考试以及惩戒工作由国税厅设立的税理士审查会负责。如根据《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故意违背事实进行税务代理或拟定税务文书,以及有违反税理士法第36条(指禁止商谈偷税等)规定的行为时,税理士审查会可以对税理士给予一年内停止税理士业务或禁止税理士业务。2.税理士会和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按照《税理士法》的规定,每一国税局的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税理士会,税理士会必须在每个税务署的管理区域设置分部。税理士会为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联络各分部和会员有关事务,并通过各种方式来监督和指导税理士的工作并负责联络等事务工作。日本税理士联合会则是由日本各地的税理士会组织而成,它同样是法人。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地税理士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税理士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要时刻注意遵守《税理士法》和所属税理士会及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的会则,如果税理士出现了违法或违反理士会规则的行为,税理士联合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年内停止税理士业务等程度不同的惩处。
        三、日本税务代理业的特色及分析
       (一)基础法律健全完善:日本的《税理士法》从1942年正式立法到90年代中期,经过大大小小20多次的修改,对税理士制进行了严密的规范。其内容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使命、业务、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等规定。《税理士法》在整个日本税理士制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日本税理士制度发展的基石。并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完全独立于税收征管机构,这样其一方面可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的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征管机关的改正其错征行为,从而形成了纳税人、税理士、征管机关的三方权利制约机制,推动着日本税收事业的发展。
       (二)配套法规科学完整:日本有大量的法规对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范围、报酬、权利和义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更好的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规范、持续发展。如对税务援助的具体规定:其实施对象是由于经济原因委托税理士存在困难的人员,对同一对象实施的税务援助,不可超过两年。进行税务援助所实施的业务是无偿的或只收取低廉的报酬。从事税务援助,必须指定税理士,指定的税理士的任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准许再任。
       (三)组织管理严密有序:
        1.严格的税理士资格省核和考试制度。正如前文所介绍的,日本对参加税理士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相当严格,如予以免试的一般税务人员必须达到在区税务所,地区税务局或国税厅做核税工作23年以上,并且必须修完制定的课程的苛刻条件。同时该法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做了特定的限制,如未成年者、无法恢复权利的破产者以及刑满之后不到一定期限的人都不能从事税理士工作。
        2.内外两级管理制度相互制约客观公正。日本的税理士监管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套管理体系。行业的内部监管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日本税理士联合会实现的。联合会在国税局14个辖区都设有税理士会,每个税理士都必须加入所在辖区的税理士会并遵守《日本税理士联合会会则》;外部监督是指日本政府进行的监督。大藏省国税厅设立税理士审查会,负责对全国的税理士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及奖惩,根据实际情况对税理士联合会和税理士会进行检查,要求其提交报告。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双重监督体系,保证了税务代理的客观、公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魅优论文范文网 ( 琼ICP备10200388号-7 )

GMT+8, 2024-4-29 09:49 , Processed in 0.05415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