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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 平等的伦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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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2 21:5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平等伦理秩序是人类公正地共外于同一社会的基本伦理。首先,自由和平等是我们在社会中共处所必需的两种价值。社会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涉及的是人类社会关系中同等地相互对待的理想生活状态。它所反对的是等级社会的不自由和不平等。但是平等的信仰要是想避免乌托邦的命运,也就必须致力于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制度伦理变革。其次,从人类历史上存在的4种基本的社会伦理秩序中可以看出平等是人际间“伦理”的基础。此外,平等伦理秩序是现代性方案的一种价值承诺,现实的发展为其理论思考提供了经验基础,其理论辨析为现实发展提供了价值范导。
【摘 要 题】社会伦理学研究

【关 键 词】伦理/平等/社会合作


    “我们应该如何在同一社会中共处?”(how should we live together in asociety?)是需要现代伦理学回答的一个根本问题。许多思想家坚信对平等的激烈追求将会导致社会动荡,也会妨碍个人的自由实现。这种为自由而否认平等的价值的观点,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一种平民认识。而在或至少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既承认追求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支持主体间交往的平等权利。可以说自由和平等都是我们在社会中共处所必需的两种价值。自由和平等在逻辑上并不必然矛盾。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对自由和平等之间的选择上有着不同的价值。为了维护公正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可能需要在二者的冲突中保持必要的张力。从深层来看,自由的本质是“社会自由”。无论是争取摆脱外来强制的“消极自由”,还是对权利和幸福追求的“积极自由”,只要自由本身不是自私放任的,也就会承认并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只有那些极端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才会把平等作为对自由的限制和障碍。真正的能够担负社会责任的自由主义者永远是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为了把自由精神从狭隘的个人领域扩展到社会整体,从一种精神追求转化为公正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这有赖于从根本上构建一种社会平等理念。
      一、社会平等理念
    社会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涉及的是人类社会关系中同等地相互对待的理想生活状态。它所反对的是等级社会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在等级社会中,权利属于特权阶层,而承担社会义务是下层平民。平等只是作为一个分配原则在同一等级中发挥作用。这一点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得到最为充分的体现。柏拉图相信天赋的不平等导致政治等级的划分。霍布斯就极力反对这一点,在《利维坦》中写道:“自然创造人之体能与智能是如此地平等;虽然偶尔可见某人在身体或心智方面比他人强壮、敏捷;然而整体而论,人际间的差异并不显著到使一较强者因此得以主张其专享某一利益,而排除他者(如强者所为地)要求该利益之权”。在智力、才能上的差异的社会事实尚不足以危机到否认人的共同本性,也不能作为等级社会的价值根据。因此,霍布斯就提出所有人都拥有平等地权利的主张(claim)和要求(pretend)。柏拉图的等级社会宣示的理念是不平等的公正而不是普遍的平等。然而一些现代诠释者由此尽量把平等置于柏拉图所谓的社会正义之中,或者直接以平等代替正义。这就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柏拉图的等比分配正义贯彻的是对不同的人给以不同的对待,而现代社会平等理念的一个基本主张是同等对待不同的人。
    西方早期平等主义是作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出现,目标是反对中世纪封建特权制度的不人道、不(彻底地)公正。现代平等主义者则是基于人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过程,达到一种绝对普遍的平等状态。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一个完整的自由、平等、博爱三位一体的“现代性方案”。其中平等为主导精神,自由若无平等精神的支撑就会成为精英的特权。“爱”也是通过平等精神而成其“博”,否则,情感之爱只能陷入偏私、狭隘的自恋和等差之爱。后来的西方历史也证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都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必须建构公平的制度来平等对对待存在差异的人群。自由的主张主要是第三等级的下层对平等权利的要求,目的是使得任意的特权成为不可能,或者说使得权利由特权阶层扩展到全社会。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社会平等要从形式(权利)平等进入实质(待遇)平等,从政治权利领域延伸到经济社会领域,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平等社会。这就要求彻底消除社会各个阶级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从根本上改造社会关系的构成原理,使人彻底地摆脱对他人、团体和物的依附,自主联合组成各种公共机构来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待遇。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平等理论和主张对社会主义的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西方精英主义的自由主义具有根本的颠覆性,使得他们重新检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意识形态之于社会平等的意义,开始重视国家和社会在社会平等化方面承担起重要的职责。
    社会平等理念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权力、财富或声誉分配的一种方法,而社会平等理念则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态。社会平等理念不是简单地要求人们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一致、相同和均分,而是关注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平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所调节的不是个人之间的,而是社会结构整体所具有的整体性伦理原则,需要诉诸于社会的结构和政策,如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制度。它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平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权力、财富或声誉等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一致、相同和均分,而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秩序。平等所关注的:一是个人作为公民的平等的身份地位、发展机会和权利待遇;二是社会交往中游戏规则的制定以及社会资源的分配。当然,平等也会关注分配问题,会承认“基于才能、努力或业绩的应得公平”导致的合理差距,但我们要特别警惕社会资源分配所累积的不平等可能导致的新的等级制度的形成。平等的价值也就在于普遍地承认和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就要求各种社会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只是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人们遵从制度的引导和约束也就在于它能够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性也就构成制度建构和变迁的价值合理性根据。同样,各种社群组织也要建立在乎等的基础之上。马克思设想的“联合体”一词能够比较恰当地说明每一个人在其中的地位,也内在地规定了基本的交往规则——自由而自主。
    我们在承认社会平等的普遍性、绝对性的同时,不得不看到一些界限限制。
    首先,是社会平等的范围,如大部分美国人拥有别墅、汽车,可以上大学、上街游行、假日旅游,而大部分非洲人却在贫困线下挣扎。这些非洲人抱怨美国(人),还是联合国,还是……?虽然我们还可以诉诸全球平等原则,国际机构也进行了很大努力,但是成效甚微。在目前的情况下,大概这还主要是民族国家内的社会制度和政府决策的问题。虽然全球化为封闭的政治社群带来了一种开放的视野,不少人也在全球化浪潮中找到不少的机会,但是在民族国家通过制度建构和资源分配,对所属国民生活具有根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情况下,所以,社会平等的范围依然只能在特定的民族国家、社群组织的关系中的大多数人的权利的制度和政策之中。罗尔斯就提出社会正义是在封闭的民主社会中实现的,是通过“政治结构以及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
    其次,“社会平等”重在社会。虽然个人的才能、努力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生活前景,但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对个人利益和生活更具有根本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影响。任何社会平等的诉求,大多是针对制度性压制和歧视。因此,平等的信仰要是想避免乌托邦的命运,就必须致力于以平等为价值取向的制度伦理变革。
      二、社会伦理秩序的历史演进和理想范式
    社会伦理秩序与社会平等理念内在的价值同构是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逐步展现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变迁和急剧转型必然引起社会伦理转型构成要素的变化。这个过程是利益格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变化。个人开始从自身的地位出发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信仰和道德观念。社会交往的基本规则也会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但是,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在应对社会现实的挑战上往往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必然会在一定历史时期出现深层次的价值合理性的危机。一定的社会伦理秩序的混乱和重构是社会转型时期常有的事情。但是,作为社会伦理关系价值基础的平等理念是整个社会伦理秩序变迁的主线。平等理念在社会交往关系中的自发扩展,只能引起个别构成要素的变化,而不是整体的转型。一旦社会伦理关系双方的平等地位发生危机,乃至遭到扭曲或异化,社会伦理秩序的各个要素就面临转型的必要。
    在人类历史上,基本存在4种基本的社会伦理秩序。在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社会伦理秩序,都不同程度地包含平等理念。即便是下面的某种社会伦理秩序,一旦伤害到平等的主体地位和交往过程,否认了人的尊严,就不再是社会“伦理”秩序,要么是利益交换,要么是强力原则横行。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特有的差序伦理秩序
    它是以道德自我为价值中心,依据对方与自己的亲情关系远近而承担强度不同的道德义务,不断向外扩展形成的社会伦理关系“差序格局”。
    不同的伦理关系给予不同的道德关照(moralconsideration),从而形成基础稳定、交往密切的道德共同体。由于主要与大多是封闭的家庭关系中某一特殊的人或是少量的家之外的人进行近距离深度交往,人们也就不太讲究理性、自主、权利,而主要是靠情感吸引(特别是家庭之外的朋友)、责任义务来进行交往。这种社会伦理秩序可能既没有形成普遍的“人”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广阔的社会领域。但是,即便依照我们在何种情况下形成的社会伦理关系的不同构成要素来分析,也可看出,这种“差序格局”是符合“平等的伦理”的。
    1.它强调自我的道德资格
    不少现代的学者运用西方的理论范式分析中国的文化价值体系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的文化价值体系是在大我中迷失小我,在尽义务中丧失主体性。事实上并非完全如此。中国文化中是有“我”的,只是自我的确证不像西方人那样靠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以实现自我,而是要在挺立道德自我之后承担起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在奉献中实现自我。这里的“我”,是“差序格局”中的每一个人,自少及老,时时处处,都要尽自己的道德义务。应当说,这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而且是人作为人的资格的同等尊重,并且相信人人皆可为尧舜,充分展示了对人的信心。这是平等伦理得以形成的坚实基础。
    2.交往双方义务的相互对待
    父慈——子孝=亲;夫敬——妇和=别;兄友——弟恭=序;君惠——臣忠=义,己信——友信=信。应当说其中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性。只要在“差序格局”中的每个人能够尽自己的义务,还是能够从总体上保持每一个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实现“和”的目的。只是在这种“差序格局”规范化、制度化的实践中专制因素的影响,为片面地维护尊长的绝对权威,使得对“忠”、“孝”、“节”等道德规范的片面推崇破坏了这种差序伦理秩序的平等基础,从而也破坏了社会交往构成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这种本来是用来确证自我价值的“伦理秩序”在宗法等级制度中异化为困厄人的不断超拔的主体性的牢笼。
      (二)权威——服从伦理秩序
    它不承认人自身自觉向善的可能性。认为任凭人的意志欲望自由发展,必然导致“弱肉强食”的“人人相互处于战争状态”。这就需要一个道德权威制定典章制度,委派官吏管理臣民,防恶劝善。在这种秩序中权威和臣民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命令——服从关系,在权威主导下,臣民之间在权利和义务上是相对平等的。如果说这是一种“伦理秩序”,需要权威必须保持全知全能、公正无私,以劝导的而非武力宰制的方式对臣民防恶劝善,并且在相当的程度上,承认臣民的自主性,以及保障臣民相互之间的平等。但是,不无遗憾的是在“权威——服从体制”存在的大多数时间内,不仅很难获得臣民的自觉认同,而且权威掌握的绝对权力常常导致绝对的腐败,任意性的强暴就把民众降到奴隶、工具的地位。这样,权威——服从体制就彻底丧失了其道德合理性,把“平等的伦理”转化为非人的伦理。一旦权威的权力滥用到危及民众的基本生存资格,一场诉堵原初平等主义信念的社会革命就爆发了。因为无论教主,还是君主,还是什么主,只要臣民不能自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反伦理的。即便是在善良权威之下的民众之间的平等关系,即接受和遵守同等条件并且得到相同的待遇,也只是恩赐性的平等。这种平等并不能体现“主体间性”的社会平等理念。
(三)等级伦理秩序
    等级伦理秩序事实上是权威——服从伦理秩序的变异。至上权威按照不同的道德标准把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层次越高,权利越大,义务越少;层次越低,义务越多,权利越少。如果说这种秩序具有一定的伦理性,除了权威能够发挥保持全知全能、公正无私的劝善功能之外,还要求特权阶层也能贯彻这一点,并且能够允许下层民众以制度性的方式自由地向上流动。全社会不能有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主人,也不能有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奴隶。否则,整个社会还会陷入专权宰制下的动物世界。
      (四)契约伦理秩序
    与上面的几种模式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高扬道德主体精神
    对人性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深度和高度的理解和信心,注重人摆脱来自自然、社会和自身的障碍和缺陷,自主追求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注重人的道德自律,能够承担社会赋予的责任,能够充分欣赏人之为人的崇高和尊严;
    2.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以契约式的平等精神,承认并尊重对方同等的人格、自由等权利
    人们作为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一员自愿组合各种社会联合体。一切社会结构和设置(institutions)都以保障和实现人的同等权利为最高目的。
    3.政府(如果还有的话)负责制定平等的游戏规则,维系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国民更不是臣民带来的就是同等的自由权利、人身保护权利、政治参与权利以及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权利。
    4.平等伦理秩序扩展由经济而政治到社会
    市场体制的平等规则意味着平等伦理秩序构建的开始。经济权利的平等只有靠政府和社会来实现,抵制和淡化自由市场按资分配带来的合法不平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开支、社会福利等价格补贴救助措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平等。
      三、平等的伦理秩序
    平等伦理秩序是现代性方案的一种价值承诺。现实的发展为理论思考提供了经验基础,理论辨析为现实发展提供价值范导。迄今为止,社会平等方案也一直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方案”(anunfinishedproject,哈贝马斯语)。从前面的分析中已经看到,社会平等理念提出的理想社会并非简单地按照平等原则对社会进行道德淳化。既不会把所有人都拉到同一个起跑线,也不会要求实现绝对的结果平等,更不可能要人的天赋、智力乃至容貌身高强行一致,要的只是社会交往中主体间性式的道德平等。为了更为深入地理解社会平等理念,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伦理关系”进行辨析。
    人类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动物之间的关系。动物有的只是本能,而人类则具有超出本能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那么,凡是在社会交往中能够体现人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那么就构成了社会伦理关系。这里的前提条件有:
    1.交往主体资格的确证
    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存在与其他人的存在加以区分,形成一种稳定的自我意识,才能在自我——世界的维度中确立这种主体的资格。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化自在为自为。从自己的有限性、特殊性之中意识到社会关系的普遍性、绝对性、无限性之后,逐渐意识自身在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身份地位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主体自身的确证,也意味着自我在与别人交往中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并且也要为自己的作为承担后果。通过这样的过程就铸造了一种社会交往主体的道德资格。
    2.社会伦理关系需要依赖交往双方的平等地位
    社会交往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认对方作为一个人的资格是“伦理”关系的内在要求。把对方当作实现自己目的手段和工具,漠视乃至践踏对方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就是自身道德资格的丧失。只有“当各个个人……以主体意志相对待,表达着相互的目的和态度时”,也就是在交往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形成“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之时,社会伦理关系才能真正得以确立。
    3.社会伦理关系的确立依靠的是平等的道德规范的调控
    交往有赖于双方自主意志的合意。强力挟制、欺诈哄骗都不是道德规范所能够允许的。相互支持合作、诚实守信才是正当的。可见,平等的道德规范对于社会伦理关系的形成和维护具有根本意义。至于带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政令只是把其中最为根本性、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并以国家的强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即便如此,法律和政令深层的价值基础依然是其中所蕴含的道德合理性。一旦丧失,法律和政令必然不平等地偏袒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某一方,社会伦理关系也就会遭到扭曲,沦为“主——客”之间的奴役关系。不是屈从,就是利用。
    相互依赖、竞争合作是人类社会伦理生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交往主体对自身的主体资格、对方的平等地位、公正的交往规则形成理性共识之后,就要依赖道德人格的力量来保证双方的平等权利地位,这也就是在“伦理”层面进行的互动。这种伦理层面的要求就是人类社会关系之所以是“伦理的”,而不是“自然的”关键所在。因此,社会伦理关系不仅是一种体现人类思维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的、绝对的实体性社会关系。
    从社会伦理关系的价值内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平等理念在其中的基础地位。这就是相信人类普遍存在着一种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的道德主体的资格和尊严;承认每一个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都具有自由选择和承担责任能力;要求交往双方的平等权利和地位;以平等取向的道德、法律、政令和制度的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交往的全过程。在自主后合意,在竞争中合作,在冲突中达到和谐,从而形成一种平等伦理秩序的,这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
    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平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作为一种普遍化的、被民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则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并完善的。平等的普世价值与历史展现是以社会现代化为客观基础的。现代化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以思想理性化、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社会人道化为其基本内容的社会变革。现代化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一次巨大的飞跃,它使得由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建构的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等基本价值观念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并得以进一步的深入和丰富,并使之内化为社会机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理性意识的觉醒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知识的广泛传播使科学精神成为人理解自身乃至世界的基本维度。人在现世就可以为自己设定一个意义的世界,而无需皈依宗教神灵。人也从对团体和家长权威的依附中获得独立性。现代公民社会也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舞台和条件,人借助于科学技术的力量和社会合作就完全可以意志卓绝地创造人生的价值。现代化进程造就了社会成员一种普遍的现实感。理性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主体地位的确立为平等的普世价值与历史展现提供了可能的主体条件。
    现代社会也是一个高度分化与高度整合的社会。人在社会中承担的功能逐渐细化、单一化,人的地位和角色也日益多样化,但是,分化的社会还是有组成一个社会有机体的必要。社会有机体内在组件的高度的相互依赖性,就为平等的实现提出了客观要求。社会整合需要建立在分化基础之上,而整合就要求个体在承认自我主体地位的同时,同等地尊重和维护他者的自由权利,平等也就有了现实化的必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社会合作必然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
    经济关系的现代化是平等实现的现实基础。人类社会步入现代化的基本步骤是科学精神和新技术在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应用。工业化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内在地要求经济的市场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满足不了日益丰富的人的需求和偏好。超经济强制的贡品经济否认经济活动的自由意志,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大规模扩展而丧失其合理性。市场机制以价格信号反映稀缺资源的供需情况,通过自主互利的交易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实现自身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和利益独立、自主自愿的等价交易、自利利人的统一都使得市场经济成为平等理念天然生长的温床。竞争、理性选择、机会均等以及公正对待便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也是平等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自由的平等尊重个人权利并着眼于形式平等,这种观念认为,只有自由才是平等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基于每个人的偏好形成公共选择,允许和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其中的市场经济就以其天然的自由和平等精神改造了社会的构成,使其更具有生产性,更具有平等性,以其特有的方式宣布人的自由主体资格的确立。这种平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重复的自由交易中得以实现的。
    伴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平等必然要求社会政治层面的民主化治理。政府、公司以及各种强势力量都要对弱势群体对于社会政治事务要有真正的、充分的发言权和活动空间负担责任。在强弱、贫富之间要充分形成表达公意的公共领域,其中自由自主而有社会良知的大众媒体的作用最为显著。弱者的声音和利益在此得到表达,强者的影响也能够得到检讨和批判。平等精神在政治领域的实现可以使人充分享有政治自由和基本人权,使人免于饥饿和动乱之苦,使得社会治理机制成为公正的“善治”。“治理”(governance)是相对于“统治”(government)而言的,是基于社会自我管理方式,通过分权的民主方式,如自由与公正选举,合理的组织,如具有竞争机制的政党系统的存在,对公民基本自由和人权的关怀、尊重和保护,鼓励、扶持富有生机的市民社会,尤其是强大的利益集团以及他们的积极参与,确保政府组织的效率、公开和责任,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重在过程、协调以及多元自治独立力量的持续互动,目的在于追求一种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的善治。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内,自由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应当是普遍化地适用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国家对于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应给予同等的保护。现代社会以自由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每一个个体获取自由权、财产权和人权的同等机会,为人的主体性发挥提供了良好背景。国家除了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制度之外,还要以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的方式实行旨在平等的再分配,以弥补市场和原有法律对于实现和保障“事实平等”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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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英]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4]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4.
    [5] [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法]图海纳.我们能否共同生存:既彼此平等又互有差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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