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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试析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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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3:2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交通肇事罪也成为常见多发性犯罪。一直以来,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又很大的争议。本文拟通过自首与履行行政强制义务的关系、自首成立的条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性质、立法传统几个方面来论证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自首,并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几种情况与处罚原则。

  论文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自首 行政强制义务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讨论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成为有车一族。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交通肇事案件也增长迅速。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特别是交通肇事后报案等候处理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较大争议,不利于刑法的统一和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理论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报案等候处理构成自首。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报案的应该认定为自首。

  2.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报案等候处理不成立自首。持该种观点的理由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主动报告公安机关,是其法定义务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不能作为自首情节,法律已经对其进行了评价,因此不再适用作为一种奖励措施的自首制度,以免双重评价。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三个档次,其中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加重情节,而不逃逸就是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亦即自首,交通肇事罪已经把该罪的自首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所以一旦交通肇事中认定自首,等于是对未逃逸进行了两次从宽处理,违背了刑法设定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3.交通肇事后报案等候处理不必然构成自首,只有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构成自首。该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不一定构成自首。因为有些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虽然自动投案,但却向公安机关撒谎,对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所以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司法实务界判罚不一,意味着在不同地区的同一种行为,会面临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不利于刑法的统一和公平

  1.近年来,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呼声不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罪的客观需要,在最近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此规定一出即在社会上和法学界引起极大争议。

  2.北京延庆法院判定交通肇事后报警系自首。与浙江的做法相反,北京延庆法院最近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二、交通肇事罪不应排除自首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不会产生与履行行政法义务的重复评价

  1.刑法与行政法规调整的法律范围不同,履行行政法规上的义务与在刑法上是否构成自首没有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行政法规中都规定了有强制告知义务的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但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者的行为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其行为后果达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肇事者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行政法规的行政义务只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适用,而自首则是适用刑法处罚罪犯中的一个量刑情节,亦即行政强制义务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自首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交通肇事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罪名,不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在刑法规定中,都不存在行政强制义务,即不存在告知义务,只存在自首情节。虽然行政法规规定所有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均有告知义务,但由于刑法相对于行政法规来说是上位法,效力更高,因此该义务实际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其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车辆驾驶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讲,交通肇事罪中的行为人没有强制告知义务,告知行为只是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

  2.法律规定行政强制义务与自首的目的不同。行政法规规定强制告知义务是为了使伤员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抢救财产,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交警可以尽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认定双方责任,尽快恢复当地的交通秩序。而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鼓励罪犯主动到案接收法律的制裁,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查清案情,节约司法资源,正确、及时的处理刑事案件。

  3.从行为方式上看,行政强制义务的内容与自首成立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义务的内容包括保护事故现场,积极救助伤员和抢救财产以及报警,亦即“不逃逸”。而达到自首的条件包括犯罪后主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成立自首的要求明显较成立“不逃逸”更为严格,法律只规定了肇事者“不逃逸”的义务,“自首”并不是肇事者的义务,当肇事者实施了超出其义务的“自首”行为时,理应适用自首制度给予其一定的奖励,这其中并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P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履行行政强制义务就构成自首的看法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为自首的看法,显然是混淆了行政强制义务与自首的界限,是不正确的。

  (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

  1.从自首成立的条件看,交通肇事罪完全可以存在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自首的成立需要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自动投案解释为: “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解释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体到交通肇事案件中,车辆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听候处理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自首成立的条件,对符合自首条件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人依法认定为自首,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具体体现,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2.刑法总则的例外规定必须在分则中明确规定。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指导性,这是刑法适用的一般原则。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刑法分则不得违反。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并没有对其适用的犯罪种类和犯罪主体进行限制,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中,只要肇事者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不管这种自首是未逃逸的自首还是逃逸后的自首,把任何一种排除在自首之外都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p>

  (三)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性质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属于人民内部犯罪,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在谴责恶性交通肇事行为的同时,也应当理性的看到,绝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犯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不具备“逃逸”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下,其本身就属于轻罪。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普通老百姓拥有汽车,而交通事故具有意外性,这意味这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将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潜在犯罪人。交通肇事犯罪人具有与其他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在传统的故意犯罪中,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特征通常比较明显,犯罪人往往是基于比较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格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如传统犯罪中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等。但对于交通肇事犯罪人而言,其往往并不是出于危险性格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则上并不属于近代学派所认为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因此,其在性格上往往不具有传统故意犯罪人所表现出来的强烈的反社会性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多半是由社会的市民阶层所构成,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具有一定经济与政治地位的白领阶层,这部分群体往往受过较高的教育,具有良好的人格和修养,这与一般过失犯罪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R而且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因此对交通肇事罪采取从严从重的政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已然之罪,而在于预防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虽然存在自首,但与其他犯罪相比还是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认定交通肇事的自首时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一)关于不逃逸自首的认定

  虽然行政法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停车、报警其实只是抢救、听候处理等其它义务的附随义务,它们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意义,不能脱离基本义务而存在,不履行这两项义务(即不停车、不报警)本身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保护现场虽然使肇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程度的困难,但它并不从根本上否认肇事责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而不抢救伤者和财产将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不听候处理实际就是逃避责任追究,是行为人从根本上否认其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必将导致肇事责任无法认定、无人承担。所以说,抢救伤者和财产的义务和听候处理的义务才是这些法定义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S因此,不逃逸自首必须履行这两项义务,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该种情况的应当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二)逃逸后的自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行为人没有积极抢救伤员,只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第二种,行为人抢救伤员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报案,后又投案自首的。第三种,行为人即不抢救伤员又不报案,事后向公安机关自首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因此以上三种情况的量刑幅度应该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对于情节恶劣的,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三)关于肇事者事后积极抢救伤员,但没能及时报警的情况的认定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抢救伤员是罪重要的,肇事者是否在第一时间报警不是其成立自首的唯一标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因为当时的客观条件其无法报警,例如没有通讯工具,信号等,其抢救伤员后再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肇事者第一时间报警势必会耽误抢救伤员的时间。在有条件报警的情况下,如果肇事者因为抢救伤员一时忘了报警,或者目击者抢先报警,只要肇事者还在事故现场或者抢救现场又能如实供述的,也可以酌情认定为自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成立自首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而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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