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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城市治理需要多主体共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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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3:5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如何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更好地促进城市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维护民众利益,这一问题不容小觑。近年来各地相继展开了各种探索,但因理念陈旧、综合性立法缺失,效果并不理想。2012年,南京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国率先突破和创新理念,制定了作为该城市治理“小宪法”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通过立法构建多手段、高效率的城市运行模式。

  这部地方性法规,着力打通政府和公众双向交流的渠道,吸纳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事前、事中、事后整个过程。治理条例的诸多闪光点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其出台符合体制改革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固化改革成果,促进政民协作、创新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和城市服务水平,谱写南京市城市治理的新篇章,更为国家今后的顶层设计和各地的城市治理实践提供了思路、创造了经验、建立了样本、指明了方向。

  (一)彰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治理条例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引入现代城市的治理中,明确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立法目的和“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在第二条明确城市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并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众参与治理”,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和效力,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同时,治理条例重点设计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不但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地位,还规范了城市治理委员会组织架构。上述规定,彰显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为核心的先进的城市治理理念,在管理体制中注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培育,积极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公民的力量,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切实的制度保障,更能有效地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二)突出“以人为本”,加大政府责任,维护民众利益。治理条例强调“以人为本”,在实现公共利益优先的同时必须确保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但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小区周边配建环卫设施、拉链马路现象、车辆停放等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还严格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并极力打造对城市治理过程中行政执法的全方位监督,细化了救济渠道和程序,明确要求有过错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媒体公开道歉,保障城市治理工作的公正有序开展。这些规定加大了政府责任,维护了民众利益,有利于树立为民、重民的服务型政府形象。

  (三)强调柔性执法,鼓励探索创新。治理条例将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政府的合作伙伴,看作行政执法的利益相关者,明确了柔性管理的原则,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要使用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舒缓政民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治理条例不但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如规定了违章建筑的首查责任制、设置户外公告的基本原则,还首创性地设置了鼓励条款,“鼓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创新机制,吸收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经常、有效的沟通和联系。”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政府各部门在城市治理的实践工作中积极开展探索,进行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赋予改革永不枯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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