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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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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4:2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从民事案件执行难的背景出发,阐述了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质效管理的难点,提出了构建质效管理体系的措施。要科学选定管理项目,科学设定动态指数区间,正确看待管理指数。大力提升司法威信。

  【关键词】民事执行;质效管理;指数化;执行难

  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质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生命线。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有关案件质效的研究主要强调民事审判阶段的质效管理,忽略了执行阶段的质效管理,而执行阶段的案件质效管理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审判阶段的质效管理,即民事执行将在根本上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当然,执行阶段的案件质效管理面临诸多客观难题,如某些案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成为“执行难”的案件,从而给指数化的案件质效管理体系造成质效评估上的困难。尽管如此,加强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是推动民事执行案件质量提升的必由之路,也是破解当前“执行难”的可行之策。本文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探析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必要性、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难点以及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

  二、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必要性

  执行阶段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执行工作不到位,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判决书或其他执行文书将成为一纸空文。加强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执行质量。案件质效管理的直接目标是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经得起法律的、事实的和历史的检验。当前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民事执行难或者执行中出现错误。加强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可以有效地提升案件执行质量,推动民事执行案件管理水平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二,有利于保障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合法权益,此处所谓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指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通过加强案件执行管理,使执行中的风险与错误降低到最低水平,以保护执行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益。当然,加强案件执行管理,还能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使不特定主体的权益也在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中得以体现。

  第三,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民事执行难或执行错误等现象有损司法权威,要么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通过执行得以实现,要么由于执行工作中的错误与疏忽导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再信任。执行难与执行错误等现象还会加固一些错误的社会观念,如导致人们认为民事审判与执行工作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使人们过度地采用法外救济如暴力索债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提升民事执行案件的水平,可以在落实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强公众对民事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生成,能够促进人们对司法的信赖。

  三、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难点

  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是以管理学的方法和手段,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以一种类似于企业管理的方式,提升执行效率与执行质量,形成优秀的质效管理水准。但是,由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是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环境,导致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境要远远甚于审判工作,从而使民事执行案件的质效管理存在诸多难点。

  第一,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面临过多制约。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与审判案件质效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所遭遇的客观制约更多,这些客观制约主要来自于法律规定层面的缺陷或客观环境中的限制。例如,当前农村房产执行乃一大难点,虽然在审判阶段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但是由于农村房产难以流转,此类判决的执行面临诸多困难。由此造成的执行难题,并非执行人员主观不努力所致,而是客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或限制所致。这些限制因素将导致民事执行案件的质效管理体系构建存在诸多困难,要么所提出的质效管理标准难以实现,要么反而挫伤执行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指数化的质效管理体系难以充分反映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水平。当前我国法院在案件质效管理体系的构建中往往采用指数化的管理方式,从一些地方法院的做法来看,这些质效管理项目一般包括立案变更率、生效案件改判率、调解率、信访投诉率等。与案件执行有关的质效管理项目一般包括正常期限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长期超执行期限未执结指数等。从这些质效管理项目即指数项目来看,其主要目的是督促执行人员在正常的期限内将案件执行到位,能够起到督促、监督和激励的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如果以“一刀切”的做法设定指数,并要求执行人员必须达到该指数规定的水平,则忽略了案件执行中非可归因于执行人员的因素,不利于科学、合理且公平地设定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

  四、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的科学设计

  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的设计既要满足提升案件质效的目的,又要实现科学、合理的目的。在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中,建议采取如下一系列措施:

  第一,科学选定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是案件质效管理的中心,在管理项目的选取上,应强调科学性。在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体系中,当前的管理项目集中于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终结指数、正常期限内执行率以及长期超执行期限未执结指数。建议将执行中止终结指数剔除出管理项目体系,理由是这一管理项目并不能反映执行案件的质效管理,且会对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其他评价项目相对合理,但是应结合民事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地丰富、完善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的评价项目。

  第二,设定动态指数区间。在案件质效管理中,当前各级法院主要采用设定指数的方式将一定的指数作为案件质效管理的目标。在指数的选取上,一般是通过搜集一定时间段和辖区范围中的样本,计算出平均数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从而得到相应的数值。为管理项目设定数值的方式能够使管理目标较为直观,但是也存在评价指标过于僵化,不能照顾到各法院实际情形的不足。鉴于此,建议采用动态设定指数区间的做法,将管理项目的目标指数划定区间,只要达到该区间的,即可视为合格,而不必过于拘泥指数。

  第三,正确看待管理指数。利用指数来实现案件质效管理,能够实现低成本的管理,且在评价过程中非常直观、公开,有利于质效管理工作的推进。但是,案件质效管理不能唯“指数论”,更不能迷信指数,否则会扭曲指数化管理的功能,使案件质效管理的功能异化。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难”这一问题的存在困扰着基层法院,在诸多“执行难”的案件中,之所以无法实现正常执行,其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执行工作效率不高或执行工作积极性不强。如果一律要求必须达到指数化管理的目标,可能

  会反而增加执行工作中的错误,甚至反而对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鉴于此,我们认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质效管理指标主要具有参考和比对的价值,而不宜将其作为绝对的标准。相反,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水平的真正提升,还有赖于对民事“执行难”的正视,毕竟“执行难”才是真正导致当前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在低水平徘徊的真正原因。

  总之,民事案件质效管理不能仅仅关注案件审理,还应关注案件执行,以提高案件执行管理水平的方式,实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提升司法权威,促进人们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赖。当前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存在诸多难点,主要表现为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存在很多特殊性,一些客观原因的限制导致了执行中出现执行难的现象,从而使案件执行管理水平比较低。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在民事执行案件质效管理中选取科学的管理项目,以动态化设置数据指标的方式,合理地确立质效管理体系。同时,案件质效管理过程中应注重质效管理的实质,而不宜仅仅关注案件质效管理的形式,不能迷信管理指数,搞“唯指数论”。

  【参考文献】

  [1]李华斌。质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访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秋良。中国审判,2012.6.

  [2]董开军。加强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法律适用,2011.12.

  [3]朱雅频。加大管理要素投入,提升审判管理境界。中国审判,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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