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优论文范文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61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调查报告] 对日本农协的考察报告

[复制链接]

3609

主题

3609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917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27 21:3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赴日农经考察团一行五人于2002年7月10日至21日,对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拜见了大阪府农协中央会,走访了基层农协会员。通过日本农协职员的情况介绍和实地走访,对日本农协的形成、发展、职能和作用有了粗略的了解,特别是对日本农协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些粗浅的认识。
    一、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

    (一)日本农协发展的历史简况。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制定了《农地改革法案》,实行农地改革,解决农村中地主与农民之间长期存在的社会矛盾。主要内容就是将大地主所有的大量土地无条件地分给农民,从而确立了战后日本农业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然而,由于农业生产受到分散经营、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束缚,家庭经营的弊端和问题相继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生产上的盲目性,供求关系失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均得不到保证,归根结底就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为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日本也曾效仿其它国家的做法,如搞美国的家庭农场的办法,只是由于日本农户耕地面积过小,平均每户只有1.2公顷,仅相当于美国家庭农场的一百五十分之一,加之东方农民特有的视土地为生命的传统观念影响,使日本不得不放弃实行家庭农场的作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农业协同组合法》的宗旨是:“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按照这一宗旨的要求,日本农民通过协作的方式来谋求农民经济性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发展农业生产力。从  1947年到1950年,在不到三年时间里,日本各地的基层农协都建立起来了,全国成立的基层农协约有4000余个,有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

    (二)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

    日本农协在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农民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农民的利益,所以其职能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

    1.生产指导。农协对农民的生产指导非常全面,包括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计划的安排制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还利用农协自身优势,进行农产晶的开发,使组织起来的农民增加经济效益。

    2.农产品销售。销售是农产品得以实现其价值、农民获得生产收益的关键环节。在日本集中销售农产晶是农协重要的日常工作。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大米、蔬菜、花卉、水果等;销售的方式有超市销售、批发市场销售和直接销售。通过集中销售既可以防止中间商的压质压价,也能避免各组合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保护农民的利益。同时,还能够促进农协与中间商之间形成计划销售体制,并建立起相互依存和信赖的合作关系,使农协的生产更有组织性和计划性,使市场有稳定的供应,避免盲目生产,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

    3.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农协为减少生产资料流通中的环节,和降低成本,根据会员的需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由农协统一与生产厂家订货,再分售给各会员。对加入农协的农民日常生活用品,农协也组织统一购买,可以享受厂价或批发价。通过集中采购,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实惠。

    4.信用合作。日本的法律规定农协可以自办信用事业。日本农协从组建后就抓自己的金融系统,它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组织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日本农协金融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密切配合。日本农协对资金的组织和信贷非常重视,要求农协会员将闲置资金存人自己的信用组合,如存入商业银行则视为背叛行为。为保证资金的顺利组织,农协狠抓资金的投放和信誉,坚持服务的宗旨,保证用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两大领域,确保信用工作真正成为会员办事的金融组织。

    5.共济和社会福利。日本的农业虽相对比较发达,但在国民经济中也显软弱,极易受到市场和自然条件的制约。所以,日本农协建立了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失时能得到一定补偿,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日本农协的福利事业包括医疗保险、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农协组织农民参加保险,有的还建立自己的医院,为农民的健康提供保证。还投资兴建许多农民婚丧。等大事所需的基础福利设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日本农协发展的条件

    通过考察日本农协的建立与发展过程,我们感到,日本农协之所以能产生并不断发展,主要是农协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政策支持和农民的拥护,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基本条件,才使日本农协的发展有了保证。

    1.法律保护。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并在60年代又进行重新修订。这是日本为促进和保护农协的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组合法》明确规定了农协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是特别法人;承认农协自主经营权和民主管理权,以保证不受行政干扰,确保农民的经济地位,规定农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团作,而是服务机构,农协各种事业所获收入归农协成员所有。此外,还对农协的成立、管理、解散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法律保护是日本农协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

    2.政策支持。有了法律保护的日本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体现在日本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这些政策的特点是:与法律保护高度一致性,促进农业向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基地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坚持以经济手段调整农业,而很少使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如政府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建设、稳定蔬菜生产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完成的,不仅使政府的计划得以实现,也保证农民得到实惠。在扶持农协开展信用事业上,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有国家贴息贷款、县政府的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农协各种税收均比其它法人纳税税率低10个百分点左右。各种政策对农协的扶持,使农协的发展具有了强大的凝聚力。

    3.农民的拥护。日本农协以把分散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组织生产,进入市场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服务第一,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农民踊跃参加农协,服从农协的指导,保证了农协发展有坚实的基础。这在农协成立之初表现得最为明显。只是在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加之日本农协方面的一些原因,才使农民对农协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

    (四)日本农协的组织形式

    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其原则主要有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协作、限制出资配额、促进教育发展和剩余资金分配等。

    日本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基层组合推荐,并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的总代表大会。由总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农协最高领导层。理事会及领导成员的工作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日本农协自上世纪90年代实行改革后,原来的市、町、村一都、道、府、县一全国三级组织体系改为二级,把都、道、府、县联合会并到中央,并将基层农协进行合并,提高农协的规模和实力。按照农协的改革方案,日本基层农协到  1999年已减少到1580个,到目前,基层农协只剩1040个。全国中央会下设生产、生活、总务及金融四个委员会,分别与都、道、府、县中央会的农协经济联、共济联、福利联和金融联进行对口联系,都、道、府、县农协只对市、町、村农协进行业务指导,是一种联合协作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命令权,从而保证了基层农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日本农协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准会员。正式会员是从事农业的农民。准会员不从事农业生产,只靠出资通过农协做生意。准会员不享受正式会员的权利,也不承担正式会员应尽的义务。二、值得我省借鉴的经验及建议

    1.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日本农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在振兴战后日本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农协即是国家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又是农民意志的载体,农民利益的代表,可以说农协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桥梁。特别是在日本农协发展初期,农协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政府把某些职能转移给农协,通过农协来调控农村经济,政府的计划和政令基本上都是通过农协贯彻实施的。虽然目前受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影响,农协的作用有所减弱,但其历史功绩是有目共睹的。我国与日本是近邻,农业方面有与日本相似的东西,如人均占有耕地少,实行家庭经营等。在我国经过20多年的农村改革,家庭经营制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使农业生产更加适应市场化需求,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将是我们必须面对且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通过考察,联系我省农村实际,我们感到在农产品供应日益国际化的今天,我们必须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个有一定生产规模,具有相当经济实力,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新的农业经济组织,而日本农协则不失为一种可供借鉴的农业组织形式(不是唯一形式)。这种组织应具有为成员服务的职能,保护成员利益的职能,培训示范的职能和互助合作的职能。这种在农民自愿、合作、互助、民主管理基础上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将会推动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

    2.吸取日本农协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少走弯路,促进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日本农协在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虽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应看到教训也是有的。通过考察我们认为:日本农协在组织形式上过于强调以市町村(相当于乡、镇)为范围组成基层农协,就使基层农协的规模过小,经济实力受到限制,进而影。向服务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发展到目前,一些基层农协对农民的吸引力已大大降低,农民对农协的信任也下降,相当的农民已把农协看成是农业公司,是经营单位,所以,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找农协,如借款、农产品无销路时。这也促成了日本农协的改革。所以我们在发展农村经济组织时,一定要注意吸取日本农协发展过程中的教训,在组织形式、规模等方面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3.认真抓好试点,积累经验,为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打好基础。

    我省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到目前已有700多个,有会员29000多,涉及到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储藏、运输、加工,农业信息等各个方面。但是我们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机构不完善,有的功能不健全,有的服务不规范,从全省来看尚未形成服务体系。因此,我们应借鉴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引导、规范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注意抓好试点,在工作条件好,农民认识水平高,领导重视的地区建立全省基点,着重在组织性质、地位、服务功能、运行机制等方面开展好工作,还要在政策扶持等方面加以研究,形成一整套完整、规范的运作方法,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

    4.进一步加强与日本农协的交流与合作。

    日本农协在其发展过程牛吸收了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长处,并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可以说是成功的。我们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时,应注意与日本农协多联系、多交流、多合作。一方面我们与日本同属人多地少的国家,气候特点、产业结构又很相似;另一方面,日本在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上已先走了一步,且已积累了成功经验。与日本农协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有助于我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方面也能建立起联系,这样对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魅优论文范文网 ( 琼ICP备10200388号-7 )

GMT+8, 2024-4-27 22:40 , Processed in 0.04580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